四川、广西、江西三省多名“法轮功”、“全能神”成员被依法判刑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或气功名义,以“强身健体”“祛病免灾”或“拯救灵魂”等为诱饵,以“末日论”相恐吓,大搞教主崇拜,滥施精神控制,非法聚敛钱财,欺骗裹挟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严重侵蚀社会肌体健康,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悲剧性灾难。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邪教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依法严惩“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了积极的努力。近日,四川、广西、江西三省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了三起涉“法轮功”、“全能神”的案件,维护法律的威严,有力的打击了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梁均华,男,1971年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沐川县黄丹镇大碑村3组62号附1号。2002年3月18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均华,分被于2002年、2016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处罚。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均华为达到宣传法轮功的目的,在其住所采用音箱播放法轮功音频的形式向邻居及过路群众宣传邪教宣传内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4月18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梁均华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对联2副、李洪志挂像2副、法轮功宣传张贴画7张、法轮功挂历2副、法轮功书籍49本、法轮功相关书籍43本、法轮功书册34册、法轮功光盘74张、法轮功刊物57份、法轮功台历1个、门票6张、法轮功宣传卡片17张、法轮功卡片14张、法轮功张贴画1张、收音机1部、卫星电视接收降频器1个、SD卡1张、手机2部、法轮功挂贴3张。
2019年4月22日,沐川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梁均华住所附近的养鸡棚进行搜查,查获黑色便携式音箱1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均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又长期利用音箱播放宣扬法轮功内容音频向住所周边居民、过路群众宣扬法轮功的方式从事邪教活动,并持有大量多种法轮功宣传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沐川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均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均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2019年8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破坏公私财物的涉邪教案件。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68元。
被告人陆某,男,44岁,大学专科文化,原为隆安县某中学体育教师。2006年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陆某因深受邪教思想毒害,不思悔改,多次破坏隆安县反邪教宣传窗口。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分别对隆安县三处反邪教宣传栏进行破坏,累计价值超过8000元,阻碍了党委、政府破除迷信、反对邪教宣传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3月25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焰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陈焰娥,女,1985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初中文化。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焰娥,灵名“小林”,其自述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接触“全能神”邪教组织,并积极参与非法传教活动;2015年5月被选举为德安小区5号教会带领;2016年6月被选举为德安小区带领;当月,被告人离家到外地从事非法传教活动,后返回德安县继续从事邪教活动至今。在此期间,陈焰娥积极从事邪教传教活动,传播邪教组织教义;收取、保管邪教成员上交的奉献金;收集、保管各类邪教书籍;购买多张SD储存卡用于存储、学习、传播含有邪教内容的文档、视频、音频。被抓获的当天,被告人陈焰娥还在家用电脑编辑“全能神”资料。
2016年年中,在被告人陈焰娥离家期间,其丈夫向德安县公安局提供其存放于家中衣帽柜内的4张SD储存卡和8张有邪教内容的信纸。2018年10月22日,经九江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焰娥持有的SD储存卡文本文档14990个、音频文件2499个、视频文件47个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焰娥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所持有的邪教宣传品非本人制作,且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Jacking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