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东、安徽三省多名“全能神”、“主神教”信徒被依法判刑
“全能神”、“主神教”是打着基督教的旗号的邪教组织,它们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只有信仰它们才能得救,并最终建立神的国度”等歪理邪说,蛊惑和欺骗一些无辜群众,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1998年4月1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8号),明确“主神教”为邪教组织。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全能神”为邪教组织。近日,广西、广东、安徽三省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了三起涉“全能神”、“主神教”的案件,维护法律的威严,打击了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2018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玉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的邪教物品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被告人莫玉莲,女,1963年10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荔浦市双江镇官相村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玉莲自2006年开始外出传播“主神教”,先后到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天峨县、南丹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等地散布“主神教”邪教思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莫玉莲因在凤山县中亭乡先锋村么号屯从事邪教活动被凤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被告人莫玉莲在大化县发展信徒言某福(另案处理),后带着言某福一起传播“主神教”。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莫玉莲伙同言某福从大化县到天峨县八腊瑶族乡纳碍村上丰六屯向杨某秀传播“主神教”,3月24日又到该县更新乡上景村辉扛屯向韦某榜传播“主神教”。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莫玉莲和言某福在杨某秀家二楼房间抄写“经书”时被天峨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依法收缴被告人莫玉莲和言某福持有的记载心得体会、思想笔录、人数汇报表、祷告词等各类文字内容单页A4纸47张、自制手抄本19本、圣经2本、笔记本6本。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玉莲从事邪教活动于2016年12月被凤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两年内再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莫玉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0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满芬、陈力、周绍丹、杨秀梅四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进行判决。
廖满芬,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陈力,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县人。周绍丹,女,1968年4月出生,壮族,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杨秀梅,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满芬、陈力、周绍丹、杨秀梅都信奉“全能神”邪教,多次在一起收听、收看“全能神”邪教音视频资料,吟唱“全能神”邪教歌曲,且进行相互交流、传播、学习。2017年8月9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将廖满芬、陈力、周绍丹、杨秀梅抓获,现场缴获SD储存卡52张、读卡器15个、U盘1个、MP3播放器3个、MP4播放器5个、手机6台、平板电脑8部、笔记本电脑2部、标记全能神出版的书籍10本、宣传册《神的交通》86册、记载与“全能神”组织有关资料笔记本22本、纸张70张。经对上述缴获的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查验,共有36个存储介质有宣传“全能神”邪教的资料。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满芬、陈力、周绍丹、杨秀梅相互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廖满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 被告人陈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 被告人周绍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 被告人杨秀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 缴获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现金人民币56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告人廖满芬。
2018年12月19日,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旭兵、李书玲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旭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书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刘旭兵,女,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李书玲,女,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旭兵,李书玲两人于十多年前加入邪教组织“主神教”。2004年至案发前,刘旭兵先后在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地传播“主神教”,发展、控制邪教信徒,组织邪教活动。2015年左右,李书玲跟随他人一起在湖北、安徽省范围内传播“主神教”,发展邪教信徒,组织邪教活动。2017年4月,李书玲受“主神教”上层人员安排,从湖北省到安徽省和刘旭兵传播“主神教”。被告人刘旭兵、李书玲以“主神教”安徽省级权柄身份,并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安徽发展、控制安徽片“主神教”信徒,组织邪教活动。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旭兵、李书玲冒用其他信徒身份信息,从合肥乘车到祁门县安凌镇王蒲村的信徒王木根、吴香荣夫妇家中,向王木根夫妻进行传教,并留下部分“主神教”宣传品。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旭兵、李书玲步行前往黄山市黟县传播“主神教”的途中,被巡罗的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两人随身携带的笔记本、手抄本、播放器等“主神教”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旭兵、李书玲明知“主神教”被国家认定为邪教组织并予以取缔,仍然手写自制“主神教”邪教宣传品,跨省传播“主神教”,发展信徒,意图恢复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条第八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Jacking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