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山东、安徽三地依法判处三起涉“法轮功”、“全能神”案件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宣扬歪理邪说,并要求信徒对教主绝对服从,省吃俭用缴纳“奉献”款,致使众多原本幸福的家庭妻离子散,一些过去开朗乐观的信徒变得精神闭塞,一些患病的信徒因信奉不吃药、不打针的邪说而病情加重,甚至病亡,对社会安定造成了巨大的隐患。近日,广东、山东、安徽三省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了三起涉“法轮功”、“全能神”的案件,有力的打击了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2018年7月9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伟英、方毅进行判决,被告人梁伟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方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伟英,女,1970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2007年6月15日,住肇庆市端州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28日被假释,2012年7月21日假释期满;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涉案物品一批;2016年9月1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方毅,女,1957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高级教师,住肇庆市端州区。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违法书籍(《转法轮》)。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早上,被告人方毅驾驶小轿车乘搭被告人梁伟英从肇庆市端州区来到云浮市云城区派发“法轮功”书刊、光碟等资料。当二人去到思劳镇鸡村村委等地时,向6名群众和5名未成年人派发“法轮功”书刊共34本,光碟共9张。2017年10月2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方毅抓获,2017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将梁伟英抓获,并分别在二人的住所内搜获“法轮功”宣传资料一批。经云浮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被告人梁伟英、方毅派发的书刊34本、光碟9张;在被告人方毅家中扣押的书刊10本、手机内图片293张、音频222个、《大法经书》92本、《新经文分篇》1140篇;在被告人梁伟英家中扣押的书刊178本,宣传单313张,光碟1张、内存卡及手机内的音频531个、视频29个、图片323张等文件资料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伟英、方毅无视国家法律,派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资料,传播邪教信息,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被告人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依法从重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6月19日,杨洋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杨洋,4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定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洋组织人员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聚会活动并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2016年至2017年5月崔金平家成为“全能神”教会接待家,被告人杨洋作为小区教会带领负责教会的一切事务,负责通知安排聚会人员,在聚会时并与聚会人员谈心,向聚会人员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被告人杨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2018年6月19日,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洋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7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赫俊等九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赫俊,女,1980年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姚晓英,女,1977年出生,江苏省昆山市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吴芝芳,女,1972年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露露,男,1992年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邹正芹,女,1969年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蔡方慧,曾用名茅方慧,女,1989年出生,安徽省南陵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丁世青,男,1984年出生,安徽省潜山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黄延菊,女,1984年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静静,女,1993年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晓英、赫俊、吴芝芳、张露露、邹正芹、蔡方慧、丁世青、黄延菊、王静静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信徒,姚晓英化名“小玉”、赫俊化名“敏清”、吴芝芳化名“童欣”、张露露化名“马尘”、邹正芹化名“张群”、蔡方慧化名“小志”、丁世青化名“明亮”、黄延菊化名“高灿”、王静静化名“倩倩”,自加入“全能神”后一直秘密从事邪教活动。
2015年初,被告人赫俊与“沈月”、“萍萍”(化名,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吴芝芳、邹正芹、黄延菊等人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在合肥市组成“签证组”(亦称“业务组”),集中协助“全能神”人员获得出境签证,并对携带至境外的资金进行管理和分配,赫俊为负责人之一。被告人张露露、王静静受“全能神”组织安排,将其租住的合肥市石油库小区6栋203室房屋作为“接待家”,负责接待准备出境的“全能神”人员。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姚晓英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自江苏省昆山市来到合肥市,使用化名“珊珊”、“姗姗”,对赫俊、吴芝芳、邹正芹、黄延菊等人协助“全能神”人员办理签证事项进行指导,并指示张露露要求其熟悉网上申办签证手续。通过在合肥市和上海市进行咨询,被告人姚晓英、赫俊、吴芝芳、邹正芹、黄延菊等人共同搭建起通过旅行社代办方式集中帮助“全能神”信徒办理旅游签证的渠道。
至案发前,被告人赫俊、姚晓英、吴芝芳、张露露、邹正芹、蔡方慧、丁世青、黄延菊、王静静等人先后在合肥市省八建公司宿舍4栋605室、方兴小区南苑5栋801室、荣城花园22栋1203室、石油库小区6栋203室协助大量“全能神”人员办理了美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地出境旅游签证,造成至少27名“全能神”人员出境并携带了9万余欧元提供给境外“全能神”组织,其中25人逾期未返回境内。被告人赫俊、吴芝芳、邹正芹、蔡方慧、丁世青、黄延菊亦办理了出境签证,除吴芝芳外,亦均预备携带资金出境。在准备申办签证的资料时,部分“全能神”人员使用了虚假的在职证明、资产证明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赫俊、姚晓英、吴芝芳、张露露、邹正芹、蔡方慧、丁世青、黄延菊、王静静在“全能神”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继续进行邪教活动,被告人赫俊、姚晓英、吴芝芳、张露露、邹正芹、黄延菊、王静静分别受该邪教组织安排,自2015年初起,共同协助“全能神”人员办理旅游签证,被告人蔡方慧、丁世青于2015年5月起加入;九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使多名“全能神”人员以旅游为名办理了美国、意大利等国旅游签证,至案发时,至少27名“全能神”人员出境,并向境外“全能神”邪教组织输送资金,其中25人滞留境外未归,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赫俊、姚晓英、吴芝芳、张露露、邹正芹、蔡方慧、丁世青、黄延菊、王静静系与境外组织勾结,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赫俊、姚晓英、吴芝芳、张露露、邹正芹、蔡方慧、丁世青、黄延菊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按照各自罪行予以适当量刑;被告人王静静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露露、邹正芹、黄延菊、王静静、蔡方慧、丁世青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晓英庭审时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赫俊、姚晓英、吴芝芳、张露露、邹正芹、蔡方慧、丁世青、黄延菊、王静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Jacking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