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志终将被绳之以法

多行不义必自毙!“法轮功”残害民众,祸国殃民,罪大恶极,依法打击是应有之义。1999年7月22日,中央依法取缔邪教“法轮功”,让一批以李洪志为首的乌合之众,侥幸逃脱,如丧家之犬乞求国外敌对势力庇佑,才得以苟且偷生。

大量事实证明,李洪志所杜撰的“法轮功”是一个冒用气功、宗教乃至科学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组织和反动政治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取缔“法轮功”完全是依法办事。取缔“法轮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的根木利益和基本人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保护了合法宗教和正常宗教活动,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大好事。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国家保护合法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也和非宗教团体和不信教公民一样,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滥用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从事非法违法活动。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法轮功”不过是冒用宗教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组织。取缔“法轮功”邪教不仅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正是全面执行宪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任何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想使“法轮功”免遭法律惩处的企图,都是徒劳的。所谓取缔法轮功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侵犯人权”,完全是颠倒黑白,倒打一耙。

防范和查禁邪教,己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各国政府对于邪教组织都采取高度警觉、防范的态度,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己经土崩瓦解,面临覆灭的命运。它在海外的反动活动也不会有好的结果。中国取缔“法轮功”得到世界许多国家政府和人民的理解、赞赏和支持,一些国家己采取措施限制“法轮功”的活动,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这样做。海外华人华侨越来越看清李洪志一伙的丑恶嘴脸,他们心向祖国,为了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利用各种形式揭露“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罪行。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不管李洪志之流如何垂死挣扎,也不管国际反华势力如何为其撑腰打气,“法轮功”最终逃脱不了覆灭的下场,被历史所抛弃,而李洪志则会被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