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对迷信活动的一贯政策是什么?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迷信活动一般分为4个层次,政府对其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
⑴ 群众中的迷信思想和迷信活动。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普遍的、自发的社会活动,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有的活动甚至同民族或者民间的习俗融合在一起。政府对他们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针,通过发展生产、普及教育、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公民自身素质、提高思想觉悟来解决,使他们自觉破除迷信观念。毛泽东同志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6页)
⑵ 迷信职业者。即社会上以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为了生活出路,也有一部分残疾人为生活所迫从事这种职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文化不高的劳动人民。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
⑶ 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牟取利益者。迷信业者中的少数人,借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骗取钱财者,虽然不一定是敌我矛盾,但却是违反法律或者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人民日报》1997年3月18日)
后两种迷信活动,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概括为“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并指出:“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9页)
编辑:Jacking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