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多地判处多起邪教“全能神”案件

  “全能神”又名“东方闪电”,也叫“实际神”,是一个典型的假借宗教之名、行害人之实的邪教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其邪教性质,并依法进行取缔,但是“全能神”依然在暗地散布歪理邪说,骗钱害命,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攻击党和政府,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期,新疆、安徽、广西、江苏等地依法判处多起邪教“全能神”案件,有效打击了邪教“全能神”的嚣张气焰。具体情况如下:

  新疆

  2017年1月11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令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宣判,判处曾令英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曾令英,化名林玲,女,汉族,197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阿克苏市人。

  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曾令英因参加阿克苏“12·9全能神”案件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被告人曾令英又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于2016年3月接任“全能神”“陕甘牧区新疆省库尔勒小区阿克苏众诚教会”的“监会带领兼讲道员”,全盘负责库车县和沙雅县“全能神”的工作,掌管“全能神”邪教非法宣传品,秘密安排人员散布、传播全能神邪教非法宣传品,发展全能神信徒,组织信徒聚会,收取信徒的“奉献款”,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工作安排。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曾令英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沙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批准逮捕。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令英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明令取缔“全能神”邪教组织,禁止从事“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仍多次组织、参加“全能神”非法集会,秘密安排人员散布、传播“全能神”邪教非法宣传品,发展全能神信徒,收取信徒的“奉献款”,积极宣传邪教“全能神”邪教,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曾令英系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无认罪悔罪表现,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令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安徽

  2016年12月29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邪教全能神案进行公开宣判: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麦桂实、李秀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3个月,潘柳先、张连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4人均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被告人麦桂实2006年加入“全能神”教会,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寨沙教会带领,负责寨沙教会的管理,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柳州小区讲道员,负责柳北教会、广雅教会、雒容教会、英山教会管理,2013年10月以来负责鹿寨县六个教会的管理工作。

  被告人潘柳先2006年加入“全能神”教会,2013年底任寨沙教会带领,负责寨沙教会的管理工作。

  被告人张连凤2007年加入“全能神”教会,2015年8月任寨沙教会带领,协助潘柳先负责寨沙教会的管理工作。

  被告人李秀鸾2013年12月加入“全能神”教会,2015年5月任寨沙教会接待,负责接待本教会“带领”、“小区”级以上骨干人员的吃住及有关寨沙教会信件的接送。

  被告人麦桂实、潘柳先、张连凤、李秀鸾等人,组织教会骨干多次携带“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宣传“全能神”邪教教义,拉拢群众入会,在寨沙共发展“全能神”信徒65人。公安机关在她们住处搜查到“全能神”书籍239本、手抄笔记本36本、手抄考核表44张、“全能神”宣传单8张、电子播放器11部、平板电脑1部、手机1部、内存卡2张、手抄有“全能神”资料的纸张139张、自制信封27个、“全能神”光碟19张。

  法院审理认为,在国家已将“全能神”确定为邪教并明令取缔后,被告人麦桂实、潘柳先、张连凤、李秀鸾等4人仍违法参与邪教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4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

  广西

  2016年12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江雪莲、王欢欢等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雪莲有期徒刑8年,王欢欢有期徒刑7年6个月,姚有仙有期徒刑4年,杨连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江雪莲、王欢欢非法所得172086元予以追缴。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江雪莲、王欢欢、姚有仙、杨连子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宁国小区”的带领、事务组长、联络点负责人等职务,积极参与并组织他人参加邪教活动,通过散发邪教书刊、光盘、宣传册等形式,发展会员,壮大力量,秘密集会,散步谣言,蛊惑人心,为邪教组织非法敛财172086元,触犯了我国刑法,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7月,公安机关从全能神“宁国小区”共计查获传播邪教书籍137本、宣传册1690份、宣传单205份、光盘852张、存储卡28个及其他学习传播邪教的电脑、打印机等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雪莲等四人组织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从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江雪莲、王欢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江苏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正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朱正才,男,196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人。

  经审理查明,朱正才自2014年在“全能神”邪教组织担任骨干分子期间,先后多次组织当地“全能神”人员聚会和交流体会,伙同他人发放“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拉拢群众入教,并为“全能神”邪教组织运送、保管大量邪教书籍和光盘等资料,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各种邪教影像制作品、书籍、传单、U盘达千余件,装满整整6大塑料桶。

  法院审理认为,在国家已将“全能神”确定为邪教组织并明令取缔后,被告人朱正才仍违法参与邪教组织,保管、传播“全能神”邪教物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Jacking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