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鱼县一法轮功人员因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6年10月12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对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嘉鱼县法轮功人员陈金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金秀,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嘉鱼县新街镇供销社宿舍。1998年始,陈金秀开始修炼“法轮功”。2002年4月30日至2013年3月13日间,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先后7次被咸宁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和嘉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6月12日14许,陈金秀骑一辆摩托车载同伙吴巧云(另案处理)从嘉鱼县鱼岳镇出发,沿嘉陆公路沿途向当地群众散发“法轮功”光碟等宣传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其挎包内查扣宣传品光碟11张、宣传信件4封、标语及对联1幅均为邪教反动宣传品,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金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金秀长期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传播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经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又继续传播,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金秀有期徒刑三年。

编辑:Jacking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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