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西、重庆多人因散发邪教宣传品、从事邪教活动被判刑
浙江
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飞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栽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3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赵飞舟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胡汉涛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一审判决后,赵飞舟不服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赵飞舟,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大学文化,原系普陀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教师,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8号,自1998年习练法轮功至今。胡汉涛,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定海区城东街道土城墩路25弄9号。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赵飞舟在其持有的白色LenovoA318t等手机中安装自动群拔程序,添加大量法轮功宣传音频文件及不特定人员的电话号码,使手机具备自动IP录音群拔功能,多次群拔不特定人员的电话传播各种法轮功邪教信息。2015年4月底,在胡汉涛的要求下,赵飞舟将白色LenovoA318t手机交给胡汉涛,并教会胡汉涛如何使用,5月12日、13日,胡汉涛用该手机在舟山定海区昌洲大道、文化路等地多次群拔不特定人员电话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2015年3月以来,赵飞舟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从法轮功邪教网站下载大量电子版法轮功宣传资料,利用自备打印机等工具制作成法轮功宣传品,将其中40余份宣传品传播给胡汉涛散发。同年4月至5月,胡汉涛先后5次将上述法轮功宣传品投放在定海区紫竹公寓、檀树南区、左城脚跟、中太平弄等居民区报箱内。2015年5月19日,帮汉涛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4日,赵飞舟在出租房内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赵飞舟、胡汉涛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别处赵飞舟有期徒刑四年。胡汉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电脑、打印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江西
2016年8月1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仕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27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孙仕连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孙仕连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孙仕连,曾用名孙士连,男,1945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2003年2月2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窝藏罪,曾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孙仕连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法轮功活动。2015年以来,陆续在九江市火车站附近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宣扬法轮功邪教。
2016年4月21日7时39分,孙仕连在九江市火车站出站口公交站台散发法轮功传单被群众举报,濂溪区长虹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孙某抓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挂包内的红色方便袋里当场查获《给公检法朋友一封信》等法轮功非法宣传品,又在其住处查缴大量的法轮功书籍、资料、光盘等宣传品。
该案经九江市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庐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27日经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仕连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无视国家法律,在九江火车站附近散发宣传邪教组织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仕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仕连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窝藏罪,2003年2月25日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坦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2016年6月27日,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孙仕连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对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重庆
2016年6月2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赵保乐、肖仁祥等15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一案进行审理,并分别依法判处赵保乐、肖仁祥等15人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赵保乐、肖仁祥等15人分任门徒会“重庆大会”及下辖分会、小分会主执、执事等职务,形成层级分明、体系严密的“七七建制”组织体系。此15人作为重庆大会及下辖分会、小分会领头人物,带领各级骨干在重庆各区县及周边泸州、遵义等地从事非法邪教传播活动,以“同工聚会”等形式对信徒平安、病人病例等见证资料和各类数据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并逐级下发指令;指挥下级执事下发所谓“见证资料”裹挟一般群众入会;针对“软弱”信徒进行“牧养”增强信心;假借对贫困“兄弟姊妹”献爱心行大面积收取156万“奉献款”“慈惠款”之实,并支取“看顾费”“作工路费”“下监慰问金”等挪为己用;对有病信徒进行祷告拖重拖坏一般信徒身体;通过更换手机卡、不用智能机、不定点聚会等形式影藏踪迹、躲避打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保乐、刘大林、肖仁祥、蔡加园等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三赎基督”邪教(“门徒会”)被国家依法取缔后,作为“三赎基督”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积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赵保乐、刘大林、肖仁祥、蔡加园等13人四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仟元到二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判处蒋宗海、安文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进行“三赎基督”邪教活动获取和使用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编辑:Jacking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