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参加邪教组织将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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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共产党员信仰马克思主义,法轮功等邪教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参加邪教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参加邪教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

  对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要视其情节,给予不同的的处分。《条例》规定:“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基本上保留了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唯一的变化是将第一款的“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修改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附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