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提高反邪教能力路径探析
邪教作为与正统教义相抵触的教派和非法组织,它与恐怖主义、毒品并称为人类安全的三大威胁,是一股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恶势力,是破坏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毒瘤和国际瘟疫,严重威胁着社会生活秩序、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上邪恶势力日益猖獗、不稳定因素急速增多、维稳的代价不堪重负,凡此种种表明我党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对滞后。中外深刻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鬼神兴则邦衰、邪教兴则国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继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旨在从上层建筑和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层面来探索国家现代化,这为新形势下提高反邪教能力和创新反邪教工作提供了路径参考。探寻邪教盛行的本真,加强意识形态的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加强反邪教立法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视阈下加强反邪教工作的现实选择。
一、 探寻邪教盛行的本真,增强邪教识别能力是反邪教工作的切入点
回顾邪教与人类历史长河相伴的历史,分析邪教侵害事件发生的缘由和载体,邪教之所以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人心、蒙骗他人,达到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目的。一方面,由于部分人们在思想上有宗教信仰的想法,但因为存在宗教与邪教认识的模糊,而盲目信从,为邪教蔓延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和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大范围、远距离、长时间的人员流动,使人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盲区”增多、择业标准发生裂变、价值观念发生质变。正如人类学家自我心理学之父艾里克森在他的社会化八阶段理论中提出的“人在成长或者说社会化的各个阶段都会遇到各种心理问题,都要对周围环境所提出的特定社会要求作出反应。如果个人能成功地应对各种问题,就会在心理和行为上表现出积极地反应,相反如果个人不能很好的应对各种问题,就会出现危机,这种危机就称为认同危机。”因此,在社会的变革中如果人们在认同国家、执政党的同时,个人没有得到社会相应的认同和由此带来归宿感、安全感,人们的认同危机为邪教的蔓延提供了平台。所以说,邪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宗教文化传统和社会大动荡、大转变密切相关。邪教盛行的背后实际上蕴藏着人们认识的盲点和社会认同的危机。
加强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消除人们认识盲区是增强邪教识别能力的根本。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堕落教派”的特征是以宣扬“团体里面的都是好的,团体外面的都是卑贱的、堕落的”歪理邪说塑造内部凝聚力;让人们认识邪教是建立在超自然神灵名义上的绝对教主崇拜而非精神崇拜;让人们认识邪教活动是秘密结社,而不是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和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自家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让人们认识邪教最终的目的是聚敛钱财、危害社会而非劝人向善。
分析邪教侵入手段和载体,增强人们社会认同感是增强邪教识别能力的保证。再现邪教侵害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邪教侵入的群体多为弱势群体,他们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磨难较多,缺乏关怀,挫折感较强。拯救人类、能治百病、保平安的歪理邪说对他们有巨大吸引力。因此,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民众精神需求,发挥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的积极作用,让普通人活得有尊严、有安全感,这是信息化时代人们逐步走向富裕时精神生活的需求,也是价值体系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创新的需求。
二、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提高邪教抵御能力是反邪教工作的着力点
意识形态属上层建筑,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能代表了某一阶级或社会集团利益而又反过来指导这一阶级或集团行动的系统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不受侵害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它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牢牢占领意识形态阵地既是国家核心利益所在,也是国际较量中的重要筹码。当今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与金钱控制的时代”,“核弹与火箭”退居幕后,“意志与思想”走向台前。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由人推动的。法国十七世纪科学家、思想家布莱兹·帕斯卡尔在散文集《思想录》中写道,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因此说,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可能将人带向澄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可能使人狂悖。当前随着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文化多元化的浪潮,使知识信息无国界急速流动、思想文化交流呈现鲜明的跨国界特点,宗教的泛起、部分落后地区宗教原教旨化和邪教化等非主流意识形态所反映出价值观上的混乱,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习总书记在8.19讲话中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历史和现实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在意识形态上主动出击,积极践行和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体现中华民族的美德和现代文明的价值,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更是提高邪教抵御能力的着力点。
三、 推进反邪教立法,提高邪教治理能力是反邪教工作的突破点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对邪教的治理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简单取缔,到改革开放时的依法打击,再到90年代末的综合治理等一系列的变化。但随着我国现代会进程的加快,邪教的再生能力和自动修补功能不断增强国,明显感觉反邪教治理措施很难有效应对花样翻新的邪教演进态势。对邪教的打击处理限于简单化教育和强制高压手段解决问题,而没有有效启用法律层面的治理对策,是邪教演进由量的积累发展为质的改变的根本。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因此,依法治理邪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回顾反邪教工作的法律实践,其所适用的法律散见于《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二)》、六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始终没有一部成文的、系统的、全面的、专业的反邪教特别法。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使得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和惩治力度。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树立法律权威,加快推进反邪教立法,界定邪教组织法律概念,规定邪教组织者、参与者的责任追究和受害者的犯罪处理和救助。加大邪教违法惩治力度和受害救助力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建设井然有序的强大保障,是规避政策治理邪教局限的利器,是提高邪教治理能力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