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严惩一批“法轮功”犯罪分子
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12月28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舒兰市法院、延吉市法院分别在当地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对潘兆瑞等10名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进行宣判。
被告人潘兆瑞,男,汉族,1969年出生,大学文化,无职业,原住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11-4-513号。曾因习练“法轮功”于1999年9月被治安拘留15天,2000年1月被拘留10天,2000年7月被拘留15天。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潘兆瑞伙同他人,于2000年12月28日、31日晚间,携带录音机到吉林市劳动教养所大墙外播放“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录音;潘兆瑞另于2001年4月9日晚7时许,伙同他人在吉林市船营区江滨印刷厂印制“法轮功”宣传品3万余份,而后租车运到船营区五小学附近租房内,并于4月10日晚9时许,携带1.5万余份“法轮功”宣传品到长春市,在散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法轮功”宣传品被依法收缴。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兆瑞伙同他人去劳教场所宣扬传播“法轮功”、非法印制和散发宣传“法轮功”传单数量巨大,且又屡教不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潘兆瑞有期徒刑10年。其他9人分别以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法院一审判处5至7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潘兆瑞,男,汉族,1969年出生,大学文化,无职业,原住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11-4-513号。曾因习练“法轮功”于1999年9月被治安拘留15天,2000年1月被拘留10天,2000年7月被拘留15天。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潘兆瑞伙同他人,于2000年12月28日、31日晚间,携带录音机到吉林市劳动教养所大墙外播放“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录音;潘兆瑞另于2001年4月9日晚7时许,伙同他人在吉林市船营区江滨印刷厂印制“法轮功”宣传品3万余份,而后租车运到船营区五小学附近租房内,并于4月10日晚9时许,携带1.5万余份“法轮功”宣传品到长春市,在散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法轮功”宣传品被依法收缴。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兆瑞伙同他人去劳教场所宣扬传播“法轮功”、非法印制和散发宣传“法轮功”传单数量巨大,且又屡教不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潘兆瑞有期徒刑10年。其他9人分别以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法院一审判处5至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