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依法判决“法轮功”严重犯罪分子
今天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窦振洋、王洪军两名“法轮功”严重犯罪分子,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后,继续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分别于2001年1月19日和23日将特制的障碍物设置在铁道上,采用暴力犯罪手段破坏国家铁路设施,妄图颠覆列车,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外,在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窦振洋在其他“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协助下,多次运输、复印、散发“法轮功”非法宣传品,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被告人窦振洋和王洪军的严重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窦振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王洪军有期徒刑13年。
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后,继续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分别于2001年1月19日和23日将特制的障碍物设置在铁道上,采用暴力犯罪手段破坏国家铁路设施,妄图颠覆列车,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外,在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窦振洋在其他“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协助下,多次运输、复印、散发“法轮功”非法宣传品,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被告人窦振洋和王洪军的严重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窦振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王洪军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