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4名“法轮功”分子被判刑

2002年05月18日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频道5月18日电(记者刘忠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分别判处靳卫等4名“法轮功”分子16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现年29岁的靳卫是本案的主犯之一,她最初曾追随李洪志在全国各地“讲法”,后来回到重庆成了一名职业“法轮功”分子。2001年11月,靳卫通过刘春书(已因病死亡)结识了
本案另一主犯李向东,在李洪志“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大法”的经文鼓动下,他们3人共谋利用李向东的无线电技术特长,在有线电视网络播放“法轮功”邪教宣传片,并多次召集一些“法轮功”人员在一出租房内由李向东传授相关技术。

  今年元旦,靳卫、李向东共谋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一带作案。当晚7时许,二人与刘春书以及本案另两名罪犯一起,驾车到石坪桥十八冶公司大门外的一电杆处作案,播放“法轮功”邪教宣传片达70余分钟,致使该有线电视网络服务范围内的数百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并让几十家用户收看到了播放的“法轮功”邪教宣传片,社会影响极其恶劣。1月3日,这几名“法轮功”分子被公安机关捉获。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天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法庭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并当庭宣判: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靳卫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李向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案的另外两名罪犯舒建秋和李伟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