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人的权利不容侵犯
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楠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 邓丽
主持人(张绍刚):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今日说法》开播两年多的时间到现在,我们其实一直都特别关注人的权利,特别喜欢讲述一些人的故事。我们看到了一些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或者财产权,或者是肖像权等等各种各样的权力,多多少少都受到了侵害,但是很少看到一个事件同时侵害人的多项权利,最近我们通过分析,“法轮功”的所做所为就发现“法轮功”其实是在同时而且是非常严重地侵害着人们的多项权利,但是“法轮功”的组织者和习练者对此表示否认,人的各种权利如果简单点说就是人权,那么如果要分析“法轮功”倒底是不是侵犯了人权,刘主任,我想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到底什么是人权?
刘楠来: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呢,人权就是一个人为了能够有尊严地活着,他应当享有的并得到法律保证的这些权利,它范围很广,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权利,还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但是不管是谁来解释人权,讲人权最主要的一个就是生命权。
主持人:一提到生命权,我们不由自主地就想起来,最近一些“法轮功”的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所制造的自焚事件,那么在这次的事件里面有女性,更重要的是有孩子,那么邓部长,您是研究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的,你们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邓丽:“法轮功”的练习者当中确实有一部分女性,那么我们看到这次自焚的母女两对,她们都是单亲家庭,应该说女性在社会当中是人群中的弱势群体,她们在社会当中,经济上、精神上都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和负担,她们很渴望得到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她们也最有可能给邪教,给“法轮功”提供可乘之机,他们(“法轮功”)通过一些欺骗、蒙蔽、蛊惑人心的一些说法,把她们引入了歧途,以至于最后侵犯了她们的生命权,这是全国妇联上下姐妹们都非常震惊的,也是非常愤怒的,我们都进行了一致地遣责。
刘楠来:就像是“法轮功”讲的,要走出生死,追求圆满,就是为了圆满就可以不顾自己的生命?特别这次在天安门的自焚事件,从他们看,就是为了好像要上天堂,为了要圆满,结果就搞得自焚,结果就丧失了自己的生命。
资料:
“法轮功”自焚者王进东:“宇宙大法是世人必经之法。”
3月17日下午,另一名参与除夕天安门广场“法轮功”痴迷者自焚的12岁女孩刘思影病情突然加重,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主持人:那么您刚才讲到的生命权,您觉得从“法轮功”现在所制造的一系列事件里面,是不是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就是 “法轮功”的的确确是在危害这些信奉“法轮功”的练习者们的生命。
刘楠来:我们可以从“法轮功”的一些说教和它的一些行动当中看得非常明显,比如说大家已经接触得很多了,它对于一些生病的人,它不让他们到医院里去看病去,不让他们吃药,就让他们去做“功”,去消“业”,结果就导致许多人病不是很严重的就严重起来了,导致了他们的死亡。还有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把自己的父母看作是恶魔,为了“消魔”,他就把自己的父母给杀死了,像这些都是“法轮功”的妖言惑众,使好多人的生命就这么白白地葬送了。
资料: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练习“法轮功”而导致精神障碍、自杀、杀人害命或因拒绝用医用药,而致死致残的人员,已超过2400多人。
“法轮功”练习者蒋文莉:“他控制了你的大脑,叫你什么都干,什么都干。”
主持人:刚才我们分析的是“法轮功”它的一些邪说,包括它的一些倡导,究竟是不是在威胁到人的生命,那么紧接着刚才刘主任也谈到另外一个概念,说人权里面还包括人要活着,不光要活着,还要活得有尊严,还要活得有价值,那么这个尊严就是人格权,那么人格权我们应当怎么理解? [Page]
刘楠来:人格就是他(公民)是独立的人格,应当是有自己自由的思想,自由的活动,他的这个自由要不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人如果没有人格,那么他就相当于是个动物。
主持人:怎么来理解“法轮功”是在侵害大家的人格权?
刘楠来:“法轮功”它是一个邪教,它同世界上所有的邪教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搞教主崇拜,要控制思想,控制这个参加它的邪教的信徒的思想,把他们的思想行动完全统一在这个邪教的“教义”下,统一在这个教主的指挥下。
资料:
被“法轮功”练习者们尊称为救世主的李洪志,实际上只有初中水平的文化程度,但是自从“法轮功”非法组织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造神运动,李洪志被塑造成盘坐在莲花座上的头放佛光的大师、活佛。“法轮功”的弟子们对他顶礼膜拜,甘受驱使,一切按他的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至去送死。
主持人:其实我们做一个比较就一目了然,法律上强调的是要人人平等,而李洪志他强调的是自己凌驾于所有的习练者之上,他希望所有的习练者都能在他下面顶礼膜拜,然后下面对他顶礼膜拜的人就丧失了自己的尊严,另外法律强调的是每个人都要有独立的思想和独立的意志,但是李洪志所要求的是所有习练者都要服从他的思想和他的意志。
刘楠来:实际上就是使人不再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了,使人丧失了人格权。
邓丽:刚才刘主任说了(“法轮功”)对生命权、人格权的侵害,那么我觉得非常突出地还表现在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侵害。我国的《婚姻法》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可是我们看到,只要家中有“法轮功”的习练者,这个家庭的正常秩序就不存在了,这个家中的父女、夫妻、父母这种亲情就淡化了,甚至是消失了,因为“法轮功”把父母之间的感情,父子之间的亲情都认为是一种“情魔”,要以它的功力来抵制“魔”的进攻和侵害,所以它就把人全部异化了。
主持人:那么除了我们谈到的这三种权利,还有没有哪种权利是在“法轮功”的习练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邓丽:你可以想见,如果父母是个习练者,他的孩子是会什么样的情况?每天面对的是读经,练“法轮”,每天听到的是要“消业”,要“去魔”,每天追随的是最高境界,要圆满,要去天国,那么孩子在这样的家长教育下,当然受到了很严重地伤害,他的学业有的荒废了,有的受到了严重地侵扰,那么对孩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有的是终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刘楠来:所以这个教育权在人权里头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法轮功”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说不让练习“法轮功”的人去学习文化,不让他们去学习科学技术,这就是侵犯“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权,也使这个家庭没有条件使这个孩子去享受教育权,所以“法轮功”在破坏人们的教育权方面起的作用是非常非常坏的。
邓丽:我们感觉到,“法轮功”对人权的侵害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在人身权利领域,在教育权领域,在相关的甚至财产权方面都有表现。
刘楠来:李洪志及“法轮功”也不仅对跟随“法轮功”的人的一些人权的侵犯,而且对“法轮功”以外的人也造成了人权的侵犯。
主持人:这怎么理解呢?
刘楠来:“法轮功”在社会上造成一些很坏的后果,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都有权去进行批判,去进行揭露,这是法律规定他们的言论自由,这也是为《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的,“法轮功”再去围攻他们,就是对这些人的言论自由的直接侵犯。
“法轮功”容不得任何新闻媒体和有识之士对他们说一个“不”字,一旦发现哪里有反对的声音,立即组织大量的练习者进行围攻,在他们眼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力是根本不存在的,在一次次的非法示威活动中,社会的正常秩序被打乱了,从大学到报社,电视台到政府部门,凡是受到围攻的单位,正常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干扰,不仅如此,周围居民也深受其害。 [Page]
北京府右街居民:“买东西没法买,买菜都没法买,就在家里吃点面条就得了,出不去。”
刘楠来:“法轮功”侵犯其它人的言论自由,侵犯其它人的工作权利,这就危害了整个社会,是对人权的最广泛地侵犯。
主持人:通过您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来,虽然西方有一小部分人一直在强调,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行为是反人权的行为,但是我们实际上的分析结果表明,真正地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人格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正常生活的权利、正常工作的权利的那个组织是“法轮功”,而取缔“法轮功”这个行为本身应该说,反过来恰恰是维护人权的行为。
刘楠来:对,完全是这样的。
在坚决打击邪教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政府的态度是一致的。1993年3月,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对大卫教派盘据的据点进行了围剿,日本公安调查厅则彻底取缔了奥姆真理教这一邪教组织,并将其教主麻原彰幌逮捕。
刘楠来:中国政府取缔和打击“法轮功”是同世界各国反对邪教的做法和态度是完全一致的,世界各国对邪教都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的。
主持人:其实法律的实质和核心就是确认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且人们为了能够实现这个目标,很多年以来做了各种各样的努力。通过我们刚才的分析,大家就可以得出结论,其实“法轮功”的所做所为恰恰就是侵害到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行为合情 、合理、合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权利,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收看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感谢二位嘉宾,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 邓丽
主持人(张绍刚):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今日说法》开播两年多的时间到现在,我们其实一直都特别关注人的权利,特别喜欢讲述一些人的故事。我们看到了一些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或者财产权,或者是肖像权等等各种各样的权力,多多少少都受到了侵害,但是很少看到一个事件同时侵害人的多项权利,最近我们通过分析,“法轮功”的所做所为就发现“法轮功”其实是在同时而且是非常严重地侵害着人们的多项权利,但是“法轮功”的组织者和习练者对此表示否认,人的各种权利如果简单点说就是人权,那么如果要分析“法轮功”倒底是不是侵犯了人权,刘主任,我想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到底什么是人权?
刘楠来: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呢,人权就是一个人为了能够有尊严地活着,他应当享有的并得到法律保证的这些权利,它范围很广,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权利,还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但是不管是谁来解释人权,讲人权最主要的一个就是生命权。
主持人:一提到生命权,我们不由自主地就想起来,最近一些“法轮功”的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所制造的自焚事件,那么在这次的事件里面有女性,更重要的是有孩子,那么邓部长,您是研究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的,你们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邓丽:“法轮功”的练习者当中确实有一部分女性,那么我们看到这次自焚的母女两对,她们都是单亲家庭,应该说女性在社会当中是人群中的弱势群体,她们在社会当中,经济上、精神上都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和负担,她们很渴望得到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她们也最有可能给邪教,给“法轮功”提供可乘之机,他们(“法轮功”)通过一些欺骗、蒙蔽、蛊惑人心的一些说法,把她们引入了歧途,以至于最后侵犯了她们的生命权,这是全国妇联上下姐妹们都非常震惊的,也是非常愤怒的,我们都进行了一致地遣责。
刘楠来:就像是“法轮功”讲的,要走出生死,追求圆满,就是为了圆满就可以不顾自己的生命?特别这次在天安门的自焚事件,从他们看,就是为了好像要上天堂,为了要圆满,结果就搞得自焚,结果就丧失了自己的生命。
资料:
“法轮功”自焚者王进东:“宇宙大法是世人必经之法。”
3月17日下午,另一名参与除夕天安门广场“法轮功”痴迷者自焚的12岁女孩刘思影病情突然加重,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主持人:那么您刚才讲到的生命权,您觉得从“法轮功”现在所制造的一系列事件里面,是不是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就是 “法轮功”的的确确是在危害这些信奉“法轮功”的练习者们的生命。
刘楠来:我们可以从“法轮功”的一些说教和它的一些行动当中看得非常明显,比如说大家已经接触得很多了,它对于一些生病的人,它不让他们到医院里去看病去,不让他们吃药,就让他们去做“功”,去消“业”,结果就导致许多人病不是很严重的就严重起来了,导致了他们的死亡。还有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把自己的父母看作是恶魔,为了“消魔”,他就把自己的父母给杀死了,像这些都是“法轮功”的妖言惑众,使好多人的生命就这么白白地葬送了。
资料: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练习“法轮功”而导致精神障碍、自杀、杀人害命或因拒绝用医用药,而致死致残的人员,已超过2400多人。
“法轮功”练习者蒋文莉:“他控制了你的大脑,叫你什么都干,什么都干。”
主持人:刚才我们分析的是“法轮功”它的一些邪说,包括它的一些倡导,究竟是不是在威胁到人的生命,那么紧接着刚才刘主任也谈到另外一个概念,说人权里面还包括人要活着,不光要活着,还要活得有尊严,还要活得有价值,那么这个尊严就是人格权,那么人格权我们应当怎么理解? [Page]
刘楠来:人格就是他(公民)是独立的人格,应当是有自己自由的思想,自由的活动,他的这个自由要不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人如果没有人格,那么他就相当于是个动物。
主持人:怎么来理解“法轮功”是在侵害大家的人格权?
刘楠来:“法轮功”它是一个邪教,它同世界上所有的邪教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搞教主崇拜,要控制思想,控制这个参加它的邪教的信徒的思想,把他们的思想行动完全统一在这个邪教的“教义”下,统一在这个教主的指挥下。
资料:
被“法轮功”练习者们尊称为救世主的李洪志,实际上只有初中水平的文化程度,但是自从“法轮功”非法组织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造神运动,李洪志被塑造成盘坐在莲花座上的头放佛光的大师、活佛。“法轮功”的弟子们对他顶礼膜拜,甘受驱使,一切按他的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至去送死。
主持人:其实我们做一个比较就一目了然,法律上强调的是要人人平等,而李洪志他强调的是自己凌驾于所有的习练者之上,他希望所有的习练者都能在他下面顶礼膜拜,然后下面对他顶礼膜拜的人就丧失了自己的尊严,另外法律强调的是每个人都要有独立的思想和独立的意志,但是李洪志所要求的是所有习练者都要服从他的思想和他的意志。
刘楠来:实际上就是使人不再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了,使人丧失了人格权。
邓丽:刚才刘主任说了(“法轮功”)对生命权、人格权的侵害,那么我觉得非常突出地还表现在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侵害。我国的《婚姻法》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可是我们看到,只要家中有“法轮功”的习练者,这个家庭的正常秩序就不存在了,这个家中的父女、夫妻、父母这种亲情就淡化了,甚至是消失了,因为“法轮功”把父母之间的感情,父子之间的亲情都认为是一种“情魔”,要以它的功力来抵制“魔”的进攻和侵害,所以它就把人全部异化了。
主持人:那么除了我们谈到的这三种权利,还有没有哪种权利是在“法轮功”的习练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邓丽:你可以想见,如果父母是个习练者,他的孩子是会什么样的情况?每天面对的是读经,练“法轮”,每天听到的是要“消业”,要“去魔”,每天追随的是最高境界,要圆满,要去天国,那么孩子在这样的家长教育下,当然受到了很严重地伤害,他的学业有的荒废了,有的受到了严重地侵扰,那么对孩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有的是终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刘楠来:所以这个教育权在人权里头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法轮功”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说不让练习“法轮功”的人去学习文化,不让他们去学习科学技术,这就是侵犯“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权,也使这个家庭没有条件使这个孩子去享受教育权,所以“法轮功”在破坏人们的教育权方面起的作用是非常非常坏的。
邓丽:我们感觉到,“法轮功”对人权的侵害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在人身权利领域,在教育权领域,在相关的甚至财产权方面都有表现。
刘楠来:李洪志及“法轮功”也不仅对跟随“法轮功”的人的一些人权的侵犯,而且对“法轮功”以外的人也造成了人权的侵犯。
主持人:这怎么理解呢?
刘楠来:“法轮功”在社会上造成一些很坏的后果,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都有权去进行批判,去进行揭露,这是法律规定他们的言论自由,这也是为《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的,“法轮功”再去围攻他们,就是对这些人的言论自由的直接侵犯。
“法轮功”容不得任何新闻媒体和有识之士对他们说一个“不”字,一旦发现哪里有反对的声音,立即组织大量的练习者进行围攻,在他们眼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力是根本不存在的,在一次次的非法示威活动中,社会的正常秩序被打乱了,从大学到报社,电视台到政府部门,凡是受到围攻的单位,正常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干扰,不仅如此,周围居民也深受其害。 [Page]
北京府右街居民:“买东西没法买,买菜都没法买,就在家里吃点面条就得了,出不去。”
刘楠来:“法轮功”侵犯其它人的言论自由,侵犯其它人的工作权利,这就危害了整个社会,是对人权的最广泛地侵犯。
主持人:通过您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来,虽然西方有一小部分人一直在强调,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行为是反人权的行为,但是我们实际上的分析结果表明,真正地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人格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正常生活的权利、正常工作的权利的那个组织是“法轮功”,而取缔“法轮功”这个行为本身应该说,反过来恰恰是维护人权的行为。
刘楠来:对,完全是这样的。
在坚决打击邪教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政府的态度是一致的。1993年3月,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对大卫教派盘据的据点进行了围剿,日本公安调查厅则彻底取缔了奥姆真理教这一邪教组织,并将其教主麻原彰幌逮捕。
刘楠来:中国政府取缔和打击“法轮功”是同世界各国反对邪教的做法和态度是完全一致的,世界各国对邪教都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的。
主持人:其实法律的实质和核心就是确认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且人们为了能够实现这个目标,很多年以来做了各种各样的努力。通过我们刚才的分析,大家就可以得出结论,其实“法轮功”的所做所为恰恰就是侵害到了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行为合情 、合理、合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权利,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收看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感谢二位嘉宾,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