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心理学知识解决教育转化工作中的问题

    一个人痴迷“法轮功”邪教的原因众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心理因素,本节试图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法轮功”邪教信徒的心理特点分析,二是如何有针对性地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帮教工作。

     一、“法轮功”邪教信徒的心理特点分析

    人的心理活动中,知、情、意是核心内容,不同的个体形成自己的个性心理,构成不同人之间的个体差异。由于李洪志有目的、有步骤地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致使他们原来的个性特点被抑制,甚至被抹杀,所以“法轮功”邪教信徒的心理活动有着共同的、或者相似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知方面的特点

    认知是个体所有心理活动产生的基础。一个个体如何看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决定这个个体的行为。“法轮功”邪教信徒的认知方式多是理想主义或“非黑即白”等极端化、片面性、绝对化思维,因为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李洪志漏洞百出的歪理邪说,前言不搭后语的剽窃、拼凑,毫无逻辑性的组合,不负责任地“随意所用”,打乱了信徒们的逻辑思维,使他们思维能力退化,丧失了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失去行为准则,只能今天信这句话,明天信那句话,依赖法轮功的信息决定自己的行为目标,离开法轮功的控制便觉无所适从,就这样逐渐被精神控制。

    美国心理学家辛格博士,1995在《我们中间的邪教》一书中提出,精神控制主要是通过瓦解个体对自己的认识,使个体彻底改变对自己的经历和个性的看法,灌输新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使个体依赖某个组织和个体,成为这个组织的工具。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精神控制下,大多数练习者把学法练功当成了生活的全部,切断了自身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意识阀逐步缩小,逐渐丧失了观察能力和批判性的反思能力。突出体现为:一是选择性知觉,凡是对“法轮功”有利的信息就感兴趣,喜欢谈论有神论、神秘现象、腐败现象等话题,这种选择性知觉必然导致其思想观点片面,不符合客观现实;二是绝对化思维,非黑即白,非好即坏,看不到事物的多面性及中间状态,反映到心理上就是极端的完美主义,即便在转化后,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依然存在,导致其不能正常适应社会生活,并容易导致出现反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轮功”痴迷者认知方式和内容的改变,决定了他们行为的偏颇,从而排斥其他信念和思想,达到一种相信只有教主的训示才是真理的痴迷。

   (二)情感方面的特点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个人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大量的事实证明,“法轮功”痴迷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情绪情感障碍。他们有的是为了逃避现实的焦虑而进入“法轮功”,焦虑情绪得到暂时压抑,但对“法轮功”的痴迷又会导致了他们新的焦虑,李洪志许诺的“圆满”遥遥无期,放弃修炼的“形神全灭”,走出来要面临的打击处理,邪教立场与周围环境的对立,无疑增强了他们的焦虑心理。有关调查发现,男、女“法轮功”痴迷者焦虑因子的阳性反应,分别高出普通成年人组的6.2倍和4.3倍。

    焦虑是个体由于不能达到目标或不能克服障碍的威胁,致使自尊心与自信心受挫,或使失败感和内疚感增强,形成一种兼有恐惧或担忧的焦虑特质。一些研究表明,邪教成员在参加邪教前心理焦虑状态高于一般人;参加邪教后与周围人际关系紧张,对正常生活具有破坏性影响。在“法轮功”邪教痴迷者身上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在修炼“法轮功”前后的心理焦虑程度均高于一般人。

    一方面他们要提防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另一方面他们还要固守原来的立场观点,接受“考验”,以期能“功成圆满,”修成佛道神。在强大的法律和社会压力下,无奈的等待中,却始终不能兑现“圆满”的期冀,于是心理焦虑无可避免地会恶化,严重者甚至于产生轻生或杀人等恶性事件。

 (三)意志方面的特点[Page]

    意志是人自觉的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支配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从而实现目的的过程。意志对人来说是主观能动性的集中表现,是人的心理调节机制。例如,可以促进人的认识活动,调节控制人的感情,尤其是遭受挫折时。

   “法轮功”痴迷者在意志品质方面普遍存在着意志薄弱的特点,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压力,不能勇敢地去战胜它,而是采取“鸵鸟政策”,逃避现实矛盾。练功后,他们认为有“师父”保护、安排、主宰一切,自己什么也不用想,只要听“师父”的话就行,“师父”的意志就是自己的意志,法轮功的目的就是自己的目的,如此一来,那种现实生活中不需要付出多大努力就能得到满足的想法在法轮功邪教里实现了,所以他们就更加痴迷。

  (四)人格方面的特点

 我国心理学家采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MMPI)、心理控制源量表(IPC)进行测查,“法轮功”痴迷者显示异常的项目有精神病态、妄想狂、偏执、精神衰弱、轻躁狂。反映出的人格倾向为:

   (1)偏执型人格及强迫型人格倾向占25%。这类人格倾向者一门心思练功,认知变的狭隘、偏执,思维不考虑相反的理由,只极端地相信“大师”及其“说教”,只极端的收集那些能使他们验证其偏见,并将偏见变成信念,对现实做出偏执性的认知理解。

   (2)分裂型人格占34.09%。这类型者在练功中敏感于某种奇异的心理体验,并任意联想,以与“神灵”、“教主”交流作为夸大性妄想,行为古怪,不能随和顺应社会。

   (3)癔症型人格占29.55%。这类型者暗示性高,渴望得到注意和赞赏,好幻想,不习惯于理性逻辑思维,情绪支配理智,用想象代替现实以寄托心理需要。

   (4)冲动型人格占10.23%。这类型者有反复无常的心境,稍不如意就火冒三丈,爆发负性激情,行为有不可预测和不考虑后果的倾向。

   (5)神经质型人格占22.73%。表现为情绪不稳定,高焦虑、高激动、高敏感。不相信自己能够驾驭自己的生活,缺乏自信和精力,有盲目乞求帮助、自愿从属于别人的心理,当某种支配性的连接关系终结时则有被毁灭感和无助感。

    该研究显示邪教痴迷者具有病态人格倾向,这是邪教痴迷心理产生的易感性素质、内在机制,是痴迷行为发生的人格学基础,或者说邪教操纵者使用强化手段塑造了信徒的这些病态人格,而病态人格及其心理模式一旦形成,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痴迷者难以脱离邪教的心理原因。

    服从、同化、内化、外化是人社会化的基本过程,而邪教的精神控制则是彻底破坏练习者人格完整的过程。在“法轮功”的精神控制下,他们有的形成了与原有人格并存的多重人格,有的原有的消极人格特征则出现了极端的变化,发展成变态人格,形成了偏执型、分裂型、自恋型、依赖型、反社会型等人格变化。这种人格的变化不仅使教育转化工作难度加大,而且也为其摆脱邪教精神控制,重新回归社会正常生活设置了障碍。

    二、心理学知识在教育转化工作中的运用

    由于“法轮功”邪教的欺骗手段中含有一定的心理学原理,因此,对于“法轮功”邪教痴迷人员的教育转化也需要运用一些心理学原理进行疏导。如何更加系统地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帮教,还需要深入探讨,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情境与转化。“情境”是指对人有直接刺激作用而为人所感知的具体社会环境。邪教对信徒精神控制的手法之一就是通过设置特定情境,改变其原有生活方式和情感信念。因此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的转化工作中,我们也要有针对性地通过营造有利于转化的环境氛围,利用“情境”开展帮教。

    这种有利于转化的环境氛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环境,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有关惩治邪教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依法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造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使其迫于法律的压力不敢擅动,为给教育转化创造有利条件,应建立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范围;二是政策环境,宣传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政策,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把转化好、落实政策好的案例推荐给转化对象,使其对党的政策又较正确的理解,改变“受迫害”的错误认知,为教育转化提供良好的政策氛围;三是办班环境,攻坚是目前最有效的转化方式之一,为降低对抗性,提高转化率,我们尽可能在学习期间适当安排各种参观和文体娱乐活动,在严格管理基础上着力营造宽松和谐的人性化氛围;四是社区环境,对解教和出班的“法轮功”人员,我们要依靠社区监督、帮助,为进一步巩固转化成果,防止出现反复,建设良好的社区帮教氛围;五是家庭环境,家庭在转化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做好“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家庭成员的思想工作,发挥他们在帮教中的作用,常常会收到很好的效果,为了使学员转化后更好的生活,应建立良好的家庭影响氛围。[Page]

   (二)、态度与转化。思想转化工作在社会心理学中称“态度转变”。态度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表现出趋向或回避的主观体验。根据社会心理学态度形成理论分析,“法轮功”邪教成员的态度,是受虚假利益诱惑(邪教所许诺的诸多好处都不能实现,只是作为一种诱惑存在),通过模仿、联想、强化学习逐渐形成,这说明要实现邪教成员的“态度转变”,需要一段艰苦的工作过程,同时还要提供非邪教榜样或转化典型,作为模仿对象,不断强化其背弃邪教的态度,并通过灌输正面信息,破坏其原有的认知平衡,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重新将认识与现实统一起来,达到新的认知平衡,实现“态度转变”。

   (三)、压力与转化。从心理学角度,适当加压很有必要,实践中也确有收效(例如“打教结合”就是转化工作的有效经验之一)。研究表明,人们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刺激因素,躯体会产生一系列适应环境的反应状态,这被称之为“应激反应”。如果外部刺激过大,抵御力就会崩溃,从而进入衰竭。转化过程中,适度加压,会使一些“法轮功”邪教痴迷者明显意识到原来的修炼目标无法实现,与法律对抗是自取灭亡,从而陷入“心理冲突”,削弱其对抗帮教的内在力量,迫使他们达到心理耐受力的极限,从而放弃抵抗。在此基础上,通过正确引导,使其走出痴迷,实现转化。

   (四)、需要与转化。需要分为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指种族发展、个体生存、衣食住行等需要,社会需要指个体精神、物质、活动等需要。需要反映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反映个体的道德修养和精神面貌。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帮教过程中,有必要指出他们在练功后需要的极端个人主义性质与极端不现实性质,强调个体需要必须与社会、法律的要求相吻合,与他人的需要相协调,指导其学习如何调节自身需要以适应社会、法律的要求,与他人的需要相协调,进而真正实现自身潜能。

   (五)、激励与转化。激励是通过肯定性评价促使个体不断进取、力争向上,是一种心理调节方法,能使个体意识到自身优点与成绩,激活内在动力,因而具有积极影响力。帮教者在引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鼓励的方式,通过正确地解释、归因、启发、诱导,逐步使被帮教者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产生改正的愿望,针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丧失学习和接受新信息、新知识能力,丧失独立思考能力的现状,帮教者要通过讨论等有效的学习方式指导被帮教者掌握、提高和发展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分辨是非能力,逐步用新观念取代旧观念,以新的行为方式取代旧的行为方式,真正实现转化。

  (六)、权威与转化。社会学和心理学都是描述人类行为模式的科学,通过对邪教研究,认为邪教一般都有独裁的神格化领袖,成为邪教成员膜拜和追随的偶像。因此,对痴迷邪教者的转化首先要从打破对邪教教主的盲目崇拜入手,从邪教的精神束缚中挣脱出来。

   (七)、内化与转化。对邪教的研究表明,痴迷邪教的过程也是丧失理智的过程。因此,转化过程也可以视为“再内化”过程,转化虽然由外部力量启动(即通过帮教者启发、引导),却是由内部力量完成(即通过自主努力实现转化)。对于痴迷者来说,他们已经将歪理邪说“内化”为行为模式,而这种非理性模式由显意识已经进入到潜意识,所以有时他们的行为是不自觉地。“再内化”就是启发、引导邪教痴迷者通过学习,将科学的知识转换为个体的知识,将正常的社会规范与价值体系转换为个体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观,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再内化”也可视为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置换”过程,即用科学的知识体系、逻辑的思维方式、理性的行为模式替代邪教的歪理邪说、非逻辑的思维方式、盲从的行为模式。

   (八)、信念与转化。思想信念的影响无处不在,但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两类:一类是尊重人格、符合道德、促进成长的思想信念影响,它能使人认识到个性、人权和创造性的价值;一类是灌输驯从、依赖和奴性的思想信念,培养对权威的绝对崇拜,消解独立个性,套以精神枷锁。邪教就是如此,表面上邪教痴迷者的“自我”依然如故,然而邪教思想信念的灌输却创造了一个主宰一切的“邪教自我”,压抑个体的自由意志,破坏个体做出正确判断和成熟决定的能力。[Page]

    从心理学角度讲,思想信念的作用有三种:一是选择,即根据信息符合自己的思想信念与否进行取舍;二是强化,即对符合自己思想信念的信息进行放大;三是精神寄托,即以自己的思想信念作为生活安全的保障和意义的象征。这些作用在“法轮功”邪教痴迷者身上反映突出,他们对信息的接受原则是:有利于“法轮功”邪教则取之,不利于“法轮功”邪教则弃之,并对有利于“法轮功”邪教的信息在传播中不断放大。他们在“法轮功”邪教中感受到安全、自在,一旦要求他们放弃“法轮功”邪教,则感到惶恐。我们要帮助其抛弃错误的思想信念,重新树立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的正确思想信念,走出邪教的泥潭,溶入正常社会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