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转化工作中两个具体规律的探讨
提要:教育转化实施多年来,各地有了大量的经验总结和教训反思。我们通过对这些总结反思的疏理,对工作对象的调查,对工作人员的走访,对各种研究的再思考,试图探寻教育转化工作的某些规律。本文讨论了其中的两个: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的关系的规律,和认知、情感、行为的平衡规律。
我们将工作对象与工作者建立接纳与信任的关系作为基本的规律之一,其中重点探讨了工作者“平等、尊重与真诚的态度”和“法律压力的适度运用”在教育转化中的意义;认知、情感和行为的平衡规律,则是在肯定认知矫治重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认识行为和情感调节的作用,也是对工作者与工作对象关系规律的另一角度的印证。并对什么是教育转化中的“以人为本”作了简要阐述。
教育转化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仅需要对人性——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有基本的了解,还需要比一般人有更深入的理解。了解是对表层和局部的感知,理解是对内在原由的懂得。
教育转化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助人的工作,如同心理医生一样,是一个深入人的思想、信仰、情感及背后原因的特殊工作。工作的过程,是双方认知、情感、意志相互作用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双方人性交互作用的过程。对于这样一个难度极大、充满挑战的工作,不仅需要工作者对工作对象的特点有较好的感知与理解,更需要扩展对自身人性的感知与领悟。任何一个好的工作者,一定是在助人的同时与工作对象共同提高和成长的。
一、工作者与工作对象关系的规律探讨
教育转化工作在工作者和工作对象之间进行。工作者相当于医生,工作对象是病人。这里所说的工作对象是指那些受骗上当的法轮功受害者,是党的团结、教育、挽救政策的对象。工作者不是要解除对方身体上的疾病,而是像心理医生那样,解决思想问题。
这种状况产生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要求,就是对工作者与工作对象关系的要求,或者是所谓医患关系的要求。
治疗身体疾病,如果病人不喜欢给自己治疗的医生,也不妨碍医生给他吃药手术,照样能够治好病。而心理治疗或思想工作的重要规律是:医患关系、工作者和工作对象的关系,是决定疗效的首要条件和关键因素之一。
我们对全国各地成百上千的工作材料进行了分析总结,出现概率最高的经验之一,就是强调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的关系,其中如真诚、尊重、耐心、爱心等等,都是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我们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实践经验和调查都表明,凡是工作者和工作对象关系不好的,工作对象对工作者不接纳不信任的,工作必然是受挫和难以进行的;凡是采取简单粗暴高压方式的,可能暂时有表面效果,但预后不好的概率从经验判断,在90%以上甚至更高。再从我们对反复人员的调查中看,有相当比例的反复人员经历过不当方式的对待。显然,工作对象的转变程度,特别是预后如何,和他们与工作者的关系及工作方式具有高相关性。
由此可以总结出,工作对象对工作者的接纳与信任,是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的基本规律之一。
在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中,谈话也是最主要的治疗方法之一。医患关系如何,患者是否对心理医生接纳和信任,不仅作为治疗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更是作为能否产生疗效的决定性因素来看待的。这也被大量的临床实践所证明证实。
然而,有几个重要区别或矛盾,决定了如何处理相互关系在教育转化中更加艰难也更加重要。
第一个区别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在心理治疗中,来访者基本上都是主动的或自愿的求助者;在教育转化中,工作对象都是被动被迫参与进来。这种加入模式,已经先天决定了工作对象的抵触、反感、拒绝与不配合。[Page]
第二个区别是求助者与助人者的关系定位。在心理治疗中,来访者将心理医生看作是助人者,是导师,将自己看作是有思想困扰和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而在教育转化中,工作对象或者将工作者看作是不懂宇宙真理的常人,或者是受所谓“旧势力”控制的,是受中共宣传蒙蔽的,是要救度的对象,不能救度就是今后要淘汰的对象。
第三个区别是双方的背景差异。工作者依靠政府和法律的强势背景,工作对象则依仗自己对信仰的坚定信念。双方都认为自己占有道德优势。
第四个区别是说服的意图和立场。在心理咨询中,要求心理医生的立场和态度是中立的,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因为心理学、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如果对方认为说服者要刻意影响他们,就不易转变态度;如果对方认为说服者没有操纵他们的意图,心理上没有阻抗,对信息的接受就较好,也易于转变态度。但教育转化工作本身的特点,就是一方要说服并转化另一方的工作。这种明显的说服意图,在工作尚未开始时,双方就已明白。因此工作目标的设定,已经决定了对方在开始阶段必然的反感和阻抗。
研究还表明,如果说服者站在自我服务的立场上,提供的信息影响力就小,因为对方会怀疑其沟通的动机。例如房地产商宣传房价上涨的理由,容易让人反感并怀疑其宣传是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如果说服者的立场是真诚为对方考虑的,甚至是自我牺牲的,则会形成较大的影响和较好的说服效果。以上这些因果关系是具有规律性的关系。
为遵循这种规律,就要求工作者应站在对方的利益角度去帮助对方,而且是对方能够真切感受到和内心承认的。
在教育转化中,工作者都认为自己的工作是帮助对方走出误区,自然为了对方的利益,是对对方有好处的。从工作的出发点看确实如此,但具体到工作过程中并不完全如此,有时违背了工作的初衷。
工作对象经常会怀疑或认为工作者的立场有时是为自身考虑的,或者是有自身利益关联的。特别是当某些工作者采用简单粗暴等不恰当的工作方式时,这种想法最多最强烈。如果工作者没有去弥补纠正,给工作对象造成的不良看法和心理阴影将长期存在。
例如,工作对象会认为这其中有形势和上级的压力、工作指标的要求、经济利益的考虑、升迁或保官的需要、自尊和面子的考虑、任务时间的压力等等,或者纯粹是工作者素质品行问题。事实上,我们应该坦诚地承认,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存在,我们不是完美和纯净的,如同在其它工作中都会存在一样。但教育转化工作对象的特殊性,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处理好以上几大区别或矛盾,就是较好地遵循了教育转化或思想工作的规律,就是站在对方的利益角度去帮助对方,也使对方感受到这种关怀,才能使工作对象接纳和信任工作者,产生较好较长久的工作效果。如何处理以上矛盾,我们择要讨论。
1、平等、尊重与真诚
尊重不是表面的客气或口头的接纳。有真正的平等意识才有真正的尊重。
尊重建立在一种基本的观念基础上,这就是——对方与自己一样,也是独特独立的,因而是相互平等的。
因此,尊重首先意味着完整接纳——每个工作对象都是有着独特价值、情感、权益和独立人格的人。工作者的教育转化者身份,只是职业内容的表征,不是人格高低之分。教育者的身份也工作所赋予的,并不表明工作者高于工作对象,可以居高临下地“教育”他人。
尊重还意味着一视同仁。无论工作对象地位高低、经济贫富、年龄大小、脾气好坏、相貌美丑、文化高低,都应同样对待,不能厚此薄彼。[Page]
尊重意味着以礼待人,对工作对象不嘲笑、不贬抑、不惩罚、不动怒。对对方的失礼也以礼相待、以诚相待。
尊重还意味着信任对方。在相互尚未建立良好关系时,对工作对象的顾虑、掩饰、犹豫、谎称等,应给予理解,并以自身的理解、尊重和温暖来消除对方的顾虑,换来诚实。
尊重也是无条件的,不能从自己的价值观和好恶出发,也不能设置先决条件——如果你转变了,你同意我的说服,我才尊重你。
尊重不是没有原则地迁就工作对象。而是根据双方关系的程度,真实而适度地表明自己的看法,或通过交流讨论进行引导。否则就违背了真诚的要求。所谓真诚是指工作者作为一个真正的人出现在互动关系中,表现得开放、诚实、不虚伪。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不同的意见,让工作对象理解到你是对事不对人,也是对他看法的重视,对他人格的尊重。
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者会在某些时候采用嘲讽的、反讥的、嬉笑怒骂的、黑色幽默的……作为某种工作方式,我们认为,对于那些在法轮功精神控制下走入严重误区,过于自恋自大或过于痴迷而缺乏自知之明的工作对象,完全可以视情况以灵活的方式进行互动,给予警醒和启示,但底线仍然是在尊重人格的前提下采用,是怀着善意的至真人情的表露,而不是简单粗暴、贬损人格的方式。
平等、尊重和真诚对于教育转化的重要意义和功效是,当尊重是完整的接纳,承认相互的平等与独特,从表层看,双方容易建立起良好关系,使工作对象逐渐接纳并信任工作者,从而打通深入互动的通道。从深层看,真正的平等尊重才可能是真正为了对方的利益考虑,就容易开启工作对象的内部动力和内部资源,成为促进对方自我成长的重要条件。同时,真正的平等尊重,是工作者素质水平、人格魅力的体现。一些工作对象在转变后,仍然将一些工作者作为他们生活中的良师益友,发展出长期的良好关系。无形中也为后期的巩固起到了极好的作用。
什么是教育转化中的以人为本?在我们调查采访中,一些曾经多年做教育转化工作,之后调入其它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等,回看过去,用真诚的反思总结了他们的看法:
“人心很重要,不能只从自己工作的角度,而是真正用心为他们着想,对方也会用心感受到。”
“关键是将对方看作是一个大写的人,以心换心,功到自然成”。
“尊重当先——尊重工作对象先于自己的身份职务地位;关怀为大——大于宣传说教或任务,更多地从人性的角度,设身处地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需要。”
“无私无求方有大爱之心”。 “因为懂得所以慈悲。”我们认为,这些是教育转化中的“以人为本”的极好表述。
2、法律压力的适度运用
各地在教育转化中,都在运用法律法规作为辅助的也是重要的工作方式。我们认为,法律压力的适度运用是需要的。
这一点上与一般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完全不同,因为对象特点不同。一般心理咨询的来访者不会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更不会将某种理论奉为超越法律之上的绝对真理。
法律压力的运用应作为教育转化的辅助方法,主要作用是施加心理压力,使工作对象正视现实,面对自己的问题。
所谓适度运用,一是指其使用只能是施加心理上的压力,不能依仗自己的强势地位违法违规进行体罚或虐待;二是指根据不同对象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一旦施压过度,工作对象就可能迫于压力,违心地做假、做表面文章,严重地甚至会导致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三是法律压力用在初期态度的调整,但真正要使工作对象口服心也服,必须靠信任关系的建立和对症下药的说服。[Page]
二、认知、情感、行为的平衡规律 所谓认知矫治在教育转化中,就是针对工作对象的法轮功思维,包括思维的内容和方式进行矫治。 实践中,认知矫治在教育转化中处于中心地位,所用的时间精力主要用来帮助工作对象矫正法轮功思维。其背后的假设是,思想作用于行为和情感,使之发生变化——当法轮功思维被纠正后,工作对象就会有正常的思维、情感和行为,也达到了教育转化的目标。这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已得到某种验证。但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人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是相互作用的。也就是说: 有时,人的思想决定了他的行为和情感。例如,思想上认为法轮功是最高真理,行为就会去遵循,情感就会去崇拜; 有时,人的情感主导着他的思想和行为。例如,情感上疼爱子女的母亲,当儿子犯了罪,母亲在思想和行为上会去为儿子做无罪辩护; 有时,人的行为影响着他的思想和情感。西方有句话说,要使某人信仰上帝,只要先让其做祈祷。换言之,行为上付出了,人就可能在思想和情感上倾向于行为的要求。 思想、情感和行为三者是相互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三者是互为因果的。其中的原理是,人需要维持一种平衡——思想、行为和情感的平衡。达到平衡了,人就处于最舒适也是最合理的状态。 因此,在教育转化中,虽然我们将力量的重点放在认识矫治上,也就是放在思想转变上,但也同时要注意对方情感和行为的平衡。为什么有时工作中,你说得再有道理,对方却不买账呢?因为情绪情感没有理顺。心理学认为:当人们受到指责否定、感到尊严受威胁、情感受伤害时,他们的精力就会用于反驳批评、维护尊严上,根本不愿考虑和接受对方的观点,也就没有可能发生改变。我们在第一部分中谈到工作对象的心理防御反应,其实所有的心理防御,都是一种自我保护、自我平衡的反应,表现在教育转化中,就成为为一种抵抗。
这也是我们强调对人格的尊重,强调信任关系建立的重要性所在。情绪情感理顺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了,认识矫治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预后才可能较好,也为后面的巩固稳定铺垫了好的基础。
因此,我们将认识、情感、行为的平衡处理,作为教育转化的规律之一。 当认知矫治难以进行时,可以在情绪情感的处理和行为调节上多用些脑筋和办法。当三者达到某种平衡时,对方的状态就会平和下来,也就容易顺势引导了。具体的方法和技术除了我们已有的经验外,应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研究。(发达国家在大量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整套的,也是多样化的行为调节、情绪调整与认知矫治的技术与方法。我国已经翻译引进了一批相关的图书资料。在各大图书网站上都可以购买到。) 在教育转化中,真正的高手不仅是善于讲道理的高手,也同时是善于处理情感和行为的高手。一旦情绪情感处理好,等于打开了心理防御的堤坝,道理也会源源不断地自然流入对方的心田,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成为高手,除了需要学习方法技巧外,还有工作者自身品行素养、人格魅力的修养,得到了工作对象的内心认可,无形中产生了说服的影响力。所谓功夫在功夫之外,也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