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国内关于邪教界定之分歧
邪教一词由来已久,人们对其并不陌生,但想要做出统一界定却绝非易事。当代社会对邪教的认定分歧较大,不同国家、社会领域、宗教派别和不同学科之间,尚无通行标准。况且绝大多数国家也没有相关法律对邪教做出明确界定,社会各界只是在各自领域内对邪教的涵义做出相应的解释或说明。从我国情况来看,国内对于邪教的界定,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反邪教斗争的几个不同阶段,折射出国内对于邪教问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日臻完善和成熟。
一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由境外渗透并形成几支邪教组织。由于当时国内没有法律上的邪教概念,政府最初将“天父的儿女”(又称“上帝之子”)定性为“国际流氓组织”驱逐出境。另一支大的邪教组织“呼喊派”以较为隐蔽的手法存在了一段时间后,80年代中期终被取缔。此后,伴随着国内大众神秘主义文化的泛滥,相继出现了一些伪科学和有害气功组织。在各种外力的催生下,其中个别组织发展为集体散布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具有反时政性质的邪教组织。此类组织动辄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新闻媒体和各级政府部门,极大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同时,给改革的深入发展带来了诸多消极因素,最终引发了世纪末全国规模的反邪教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国内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都参与了进去。如此大规模的“反邪运动”,其所覆盖面之广,牵涉面之宽,持续时间之长,力度之大,只有建国之初的取缔会道门运动可与之相比。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开始高度关注国内的邪教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反邪教斗争,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必然面临的、不容回避的挑战。人类社会为了协同应对挑战,对于邪教不仅应当有统一、专门的名称,而且应当有明确的概念和定义。但事实上,国内对于邪教的界定从来就没有一个被各方人士广泛认同并普遍使用的定义。
在邪教的定性问题上,更多的人倾向于认为,当今人们所说的邪教,主要是一个政治名词,不同的社会时期,不同的宗教派别,不同的政权,都有着各自不同的邪教观。从中国历史上来看,正教与邪教的角色往往随着统治者或主流社会的主观意志而发生转化(当然也与某一教派自身的活动有关)。也就是说,邪教可以演化为正教,正教也可以转化为邪教,这种转化以是否被政府与主流社会认可为标准。所以,凡是被历代政府、合法宗教和主流社会所排斥的教派即为邪教。历史上一些打着宗教旗号的香会、气功武术团体和众多的民间秘密教门往往被主流社会列入邪教行列。
二
一般说来,邪教是宗教异端、迷信发展或突变的极端形式。当偏执的宗教异端思想、离散化的民间迷信和泛化的膜拜对象被人为地组织与利用,或重新构造与整合,并运用宗教术语予以包装,通过一定的组织手段予以保障,对信徒施以精神控制使其对教主盲目崇拜与绝对顺从时,异端、迷信便走向了邪教。
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间,除了建国初极个别地区尚存的会道门残余外,全国没有出现过大的邪教组织。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变革和境外邪教组织有计划的渗透活动,邪教组织开始星星点点地出现在我国境内。有资料显示,中国最早出现的当代意义上的邪教组织是从境外渗入的。1979年,中国当代第一支邪教组织“呼喊派”通过香港渗透到广州,进而蔓延到福建、浙江和河南。至1983年,该组织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60个县市发展信徒20多万人。之后我国境内陆续出现了十几个打着基督教或佛教旗号的邪教组织。
1995年11月,中国政府治安部门将邪教定义为“少数不法分子违反宪法和法律,披着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参杂大量封建迷信和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秘密纠合建立非法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三百条对于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致人死亡罪、奸淫妇女罪和诈骗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明确的惩处规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邪教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所谓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此定义对于邪教犯罪的法律解释比较具体,主要从已发生的社会行为及其后果的危害性上来认定,使人们较容易掌握当前国内邪教活动的特点。
三
如果说上述界定代表了中国政府方面的主流观点,学界对邪教的认识则分歧较大。在“邪教是不是宗教”的问题上,争论尤为激烈。
一派观点认为,邪教是宗教,而并非一切旁门左道或者一切不正当并且有害于社会的民间社团和秘密组织的泛称。在此基础上,将邪教定义为:“当代邪教,是指新兴宗教中一个特殊而又个别的现象,是指在其发展过程中走向危害社会、违反法律与人性、扰乱社会秩序,自绝于社会与人类的一些宗教组织”。该定义侧重点在于:第一,邪教是宗教,而且是属于新兴宗教的范畴,在众多的新兴宗教中只有极少数的组织走向邪教;第二,邪教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邪教并非从一开始就是“邪”的宗教,而是一步步走上邪道的。在此基础上,针对邪教的社会危害性,有学者认为“凡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严重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宗教团体都属邪教”。
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即使是持“邪教是宗教”观点的学者中,也因各自侧重点不同而存在不同看法。
有学者主张从学理与社会实践两方面综合考虑邪教的界定,认为任何一个团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才构成邪教:一是利用宗教性或哲学性邪说;二是结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三是有危害人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前两个要素构成了邪教概念中“教”的方面,最后一个要素构成了“邪”的方面。一个团体,无论其是传统教派还是新兴教派,无论其是否有宗教之名,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就该算是邪教。有的学者则认为,“邪教”一词重在“邪”,而不在“教”。还有学者提出,对邪教的认定应从三个不同层面进行考察:一是教主的自我神话;二是教主的私欲;三是社会危害。亦即从宗教性、道德性和社会危害性三方面去考察。
有的学者则将邪教归入异端教派的行列,认为“邪教”是与“正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教派、不同的政权,都有各自不同的“邪教”观。在某一文化体系中属于“正教”的派别,到了另外一个不同质的文化体系中则可能被视作“邪教”。在此前提下,邪教被定义为“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所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的、在正统宗教的神职系统之外运作的,在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倾向的极端主义的异端教派”。与此类似,有学者认为邪教与异端教派的最大区别是:邪教有被神化的教主,异端教派则不产生教主。
有学者从历史与现当代两个不同角度对邪教做出了界定,认为“在历史上,邪教相对于正教而言,是与正统的、传统的宗教,或与统治阶级、主流社会认同的意识形态相抵触的一套神学说教,并由此形成为一股反政府、反社会的势力;在现代,邪教相对于被政府承认的传统宗教和准宗教社团而言,是指那些不被政府承认的具有反主流文化、反社会、反人性倾向,对当时的政治、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具有破坏性的‘膜拜团体(cult)’”。
另外一派观点则认为,邪教不是宗教。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深远的影响,作为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宗教信众的广泛认同与实践,这一切使得宗教能够历经千百年沧桑绵延至今而不衰。邪教却根本没有完备的信仰理论体系,更不是什么宗教文化体系,只是一些支离破碎的迷信邪说愚弄世人,企图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罪恶目的,而且一切邪教组织及其活动都是诡秘的、邪恶的、危害社会的,与正常的宗教组织以其社会功能有本质的不同。此派学者认为,在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邪教组织时,宗教观念中的“正”、“邪”已不再是判断“正教”、“邪教”的标准。社会实践是检验是非的惟一标准。当一个具有“现世教主崇拜”和具体的“末日来临说”特征的组织打着宗教旗号或冒用宗教的某些概念术语,逐步走向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反人类的邪路,其行为活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基本道德时,就可以认定它是邪教。 [Page]
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指出:“邪教的‘教’不是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在这之后,“邪教不是宗教”的观点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针对当时社会上比较流行的“邪教是邪恶的宗教”的认识,国内一些个人和一批反邪教组织纷纷发表言论予以批驳。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负责人认为:黑暗势力打出宗教的神圣的旗帜,邪恶以神圣做包裹、做掩护,受蒙蔽者在神圣旗帜的指引下走向邪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就是邪教的本质特征。要坚决打击取缔邪教,无论如何不承认它是宗教。说它是邪教,重在说其“邪”而不在说其“教”;强调打邪教,只是要打“邪”而并非要打“教”。某位长期从事亚社会研究的学者指出:“古今中外的邪教莫不以‘惑众’、‘乱世’和‘夺权’为宗旨,邪教根本不是宗教,应该彻底摒弃‘邪教也是宗教’的错误观点。”某反邪教组织也提到:“邪教的‘邪’是指其反社会、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反宪法、反进步的实质。邪教的‘教’并不是宗教的‘教’,宗教本身并没有什么邪正之分。邪教的‘教’是指打着宗教旗号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势力”,“邪教组织是一股地地道道的邪恶势力,其本质在于邪,其能量在于邪,其破坏力也在于邪”。
当时,有些学者将邪教团体归入犯罪组织之列,认为邪教是“冒用宗教名义,神化首要分子,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蒙蔽控制他人,为达到邪恶目的不惜从事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活动的犯罪组织”。进而有学者认为,现代“邪教”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宗教概念。从政治和法律上讲,邪教属于邪恶势力、犯罪团伙。那些冒用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所谓新兴宗教或教派,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宗教。任何混淆传统宗教、新兴宗教或教派与邪教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四
一段时期以来,国内社会各界对邪教始终保持着高度关注的态势。从2000年开始,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投资赞助、以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为承办单位,连续三年举行了主题分别为“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Cult问题研讨会”、“当代新兴宗教、教派及邪教问题国际论坛”的大型国际研讨会。通过上述活动,极大推动了国内邪教领域的研究。随着国内学术界对邪教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开始更理性、客观地看待邪教问题。在邪教的界定与把握上,国内对于邪教的宗教性问题的争论逐渐趋于平淡。
某位宗教学学者指出,“认定一个邪教组织,必须剥去其宗教外衣,主要依据其对社会是否造成危害,而不是看它有没有宗教性”。某位法学家认为,“信奉宗教的人,不一定属于宗教团体。信奉邪教的人,不一定属于邪教。我们在刑法上惩罚的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必须明确,我们是给邪教组织下定义,而不是给邪教下定义。” 更多学者呼吁,应将邪教的宗教性命题淡化出社会问题研究领域,开拓新型的思维范式,运用多学科的理论范畴,考察当代社会复杂纷纭的宗教、泛宗教现象,确立宗教、准宗教、伪似宗教、邪教的系列类型。在这种理念基础上,将邪教界定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它们打着宗教旗帜,神化教主,制造异端邪说,精神控制信徒,秘密建立非法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常常以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对抗,严重危害公民人权和社会秩序。
至此,国内社会各界对邪教的界定分歧暂告一段落,逐步将研究重点转移到邪教的成因、社会危害以及对邪教的防范治理等更为现实和迫切的问题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