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相互关系
邪教危害社会,残害生命,严重影响了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也是广大干部群众从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共同结论,是人民的共同心声。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有效防范邪教,推进社会和谐建设,十年来,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斗争的同志们坚定信心、克难攻坚,已经牢牢掌握了斗争的主动权,使国内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境外斗争也向更加有利于我的方向发展。但在新阶段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形势严峻、复杂的一面。回顾和反思十年来的历程,总结斗争经验和教训,我们充分的认识到: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目的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既有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又有内外勾结、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敌我矛盾;既有大量的思想问题,又有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正确处理好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好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相互关系,对于防范和遏制邪教滋生蔓延,防止“法轮功”势力沉渣泛起,夺取斗争的最终胜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转化与打击处理的概念及内涵
(一)教育转化
教育转化是用客观真理改变认知修为的途径;是用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去改变腐朽、没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方法。我们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就是要用正确的科学理论对痴迷人员进行正面灌输,让他们从根本上懂得“法轮功”是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非法邪教组织,从思想上、组织上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决裂并摆脱其精神枷锁,尽早的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除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与以往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都有很大的区别,这既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又是一项崭新的全方位思想政治工作。
(二)打击处理
打击处理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监狱、劳教部门对罪犯和违法人员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劳教处罚。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把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同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区别开来,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要坚决采取依法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相互关系
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都是防范处理邪教工作中的基本内容,两者具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教育转化工作具有长期性、针对性和根本性
同邪教的斗争是一场长期的政治斗争,也是思想斗争,根本是争夺群众、争取人心。为贯彻落实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基本政策,我们十年来始终将治本之策——教育转化工作作为新时期处理邪教问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十年间,我省的教育转化工作不断延伸,帮教队伍不断加强,从原有的一项单独业务性工作,逐步发展成为全方位系统工程。综观教育转化工作所处的新阶段,我们既有良好的基础和难得的机遇,又有积攒的问题和新的挑战,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自2004年11月推出所谓《九评共产党》系列文章以来,教育转化工作的难度随之明显增大,转化与反转化的斗争更加激烈。总结十年来教育转化工作的经验和被转化人员特点的分析结果,我们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只有坚持长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痴迷者进行帮教感化,才能从根本上瓦解“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结构体系,争夺回曾经被蛊惑和欺骗的群众,拯救出处于水深火热的“法轮功”人员家庭。
(二)打击处理工作具有法定性、威慑性和时效性 [Page]
在我们对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进行团结、教育和挽救工作的同时,“法轮功”邪教组织并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负偶顽抗、垂死挣扎。在国外,他们勾结西方反华势力,损害中国国家形象;在国内,他们蓄意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肆意进行反动宣传,利用国内维权、征地拆迁、人口政策、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教育改革等社会性问题,千方百计插手国内各种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情况非常突出,企图煽动国内不满情绪,鼓动民众闹事。为统筹国外、国内两个战场,及时有效地遏制“法轮功”违法活动的抬头趋势,我们要依据宪法、刑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处理,惩治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杀一儆百”。目前在我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的打击手段,控制了邪教势力的发展壮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威慑力以及社会效果。
(三)“以打促转,以转促打”,两者相互促进
目前,不少“法轮功”涉案人员思想顽固,对抗性强,使教育转化和深挖打击工作难度加大。为适应当前斗争形势,近几年来,战斗在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勤于思考、勇于创新,通过对屡起大案要案的侦破、深挖过程汲取了宝贵的实战经验。“以打促转,以转促打”,坚持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两手并重的原则,在打击处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教育转化,通过转化得到线索再进行打击。
在实际工作中深入开展转审结合工作,将被转化对象是否彻底交代上下线作为转化的重要标准,宽严相济,对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奖励或从轻处理,极大的提高了转化工作效率。仅2008年,省法制教育中心就通过坚持教育转化与审讯相结合,共查获违法犯罪线索×××条。通过这些线索,我们打掉“法轮功”地下窝点××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有效地遏制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四)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方式方法虽不同,但根本目标指向却是一致的
自斗争初期以来,我们坚持了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原则,在工作当中,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和方式方法虽然不同,但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能够统一于防范处理邪教工作的实践之中。我们对各类性质的“法轮功”人员无论采取思想转化或是严厉打击,其取得的工作目标都是相同的、一致的,那就是尽最大努力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将“法轮功”痴迷者转化过来尽早地回归社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教育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打击处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改造保障,而深入开展打击处理,目的是遏制犯罪行为、推动民主法治、促进教育转化。总之,深入有效地开展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工作是推动反邪教斗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两者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共同努力。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继续做好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以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胡锦涛同志的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把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这对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曾经误入歧途的“法轮功”人员和社会的其他弱势群体,宛如一股巨大的暖流,温暖着他们的心。几年来,我们坚决贯彻中央提出的“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基本政策,全力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经过艰苦努力,使绝大多数“法轮功”人员已经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面对并处理好新形势、新问题,继续科学地开展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 [Page]
1、及时应对当前出现的“重打击、轻转化”现象,进一步提高对教育转化工作的再认识。鉴于当前教育转化工作难度的不断加大,涉“法轮功”类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的不断提高,部分领导干部出现了“为保一方安宁,盲目加大打击,忽视甚至放弃教育转化”的错误思想。面对此类问题的出现,我们要积极面对,绝不能置之不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党内宣传教育的力度,切实提高对教育转化工作的再认识,通过党内情况通报和党校授课宣讲等形式努力提高和增强党员干部同志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
2、正确应对教育转化的反复现象,加大对新形势新情况的研究力度。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长期的,在转化工作中部分人员出现反复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了转化人员自身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稳定;或者被其他“法轮功”人员采取反转化手段迫使就范等因素。这些情况的发生丝毫不能抹杀转化工作的成绩,对于从事教育转化工作的同志要积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认真对待出现的新动向,研究对策,坚定信心,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对出现的新情况需要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争取事半功倍而不是事倍功半。
3、完善涉“法轮功”问题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当前,随着斗争形势的不断变化,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对象的特点也发生了质的转变,总体可划分成以下两类:其一,受邪教组织蒙骗而不明真相地参与违法活动或贪图利益以谋取报酬为目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其二,卖身投靠西方敌对势力,以“实现对中国的和平演变”为政治纲领,以“瓦解并最终推翻中共的统治”为政治目标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结合新形势,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不能准确、客观地适用于对以上两类人员的判决、量刑,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从而为审理涉“法轮功”类案件提供更加科学的法律依据。
4、合理运用打击处理手段,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对“法轮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屡教不改的顽固痴迷者要坚决依法打击,从而有效遏制“法轮功”违法活动抬头的趋势;对确已转化且有立功悔罪表现的“法轮功”人员要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予以从轻从宽处理,从而体现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另外,在审理涉“法轮功”案件中,各级法院应准确把握、正确区分涉案人员思想和性质,审判人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警惕,认真细致地进行处置。
“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相互关系”,是总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全局的首要的基本关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了党的基本政策和方针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抓住契机,加强研判,积极应对,趋利避害,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有效防范邪教,推进社会和谐建设,十年来,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斗争的同志们坚定信心、克难攻坚,已经牢牢掌握了斗争的主动权,使国内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境外斗争也向更加有利于我的方向发展。但在新阶段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形势严峻、复杂的一面。回顾和反思十年来的历程,总结斗争经验和教训,我们充分的认识到: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目的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既有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又有内外勾结、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敌我矛盾;既有大量的思想问题,又有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正确处理好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好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相互关系,对于防范和遏制邪教滋生蔓延,防止“法轮功”势力沉渣泛起,夺取斗争的最终胜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转化与打击处理的概念及内涵
(一)教育转化
教育转化是用客观真理改变认知修为的途径;是用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去改变腐朽、没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方法。我们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就是要用正确的科学理论对痴迷人员进行正面灌输,让他们从根本上懂得“法轮功”是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非法邪教组织,从思想上、组织上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决裂并摆脱其精神枷锁,尽早的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除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与以往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都有很大的区别,这既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又是一项崭新的全方位思想政治工作。
(二)打击处理
打击处理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监狱、劳教部门对罪犯和违法人员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劳教处罚。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把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同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区别开来,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要坚决采取依法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相互关系
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都是防范处理邪教工作中的基本内容,两者具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教育转化工作具有长期性、针对性和根本性
同邪教的斗争是一场长期的政治斗争,也是思想斗争,根本是争夺群众、争取人心。为贯彻落实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基本政策,我们十年来始终将治本之策——教育转化工作作为新时期处理邪教问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十年间,我省的教育转化工作不断延伸,帮教队伍不断加强,从原有的一项单独业务性工作,逐步发展成为全方位系统工程。综观教育转化工作所处的新阶段,我们既有良好的基础和难得的机遇,又有积攒的问题和新的挑战,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自2004年11月推出所谓《九评共产党》系列文章以来,教育转化工作的难度随之明显增大,转化与反转化的斗争更加激烈。总结十年来教育转化工作的经验和被转化人员特点的分析结果,我们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只有坚持长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痴迷者进行帮教感化,才能从根本上瓦解“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结构体系,争夺回曾经被蛊惑和欺骗的群众,拯救出处于水深火热的“法轮功”人员家庭。
(二)打击处理工作具有法定性、威慑性和时效性 [Page]
在我们对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进行团结、教育和挽救工作的同时,“法轮功”邪教组织并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负偶顽抗、垂死挣扎。在国外,他们勾结西方反华势力,损害中国国家形象;在国内,他们蓄意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肆意进行反动宣传,利用国内维权、征地拆迁、人口政策、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教育改革等社会性问题,千方百计插手国内各种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情况非常突出,企图煽动国内不满情绪,鼓动民众闹事。为统筹国外、国内两个战场,及时有效地遏制“法轮功”违法活动的抬头趋势,我们要依据宪法、刑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处理,惩治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杀一儆百”。目前在我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的打击手段,控制了邪教势力的发展壮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威慑力以及社会效果。
(三)“以打促转,以转促打”,两者相互促进
目前,不少“法轮功”涉案人员思想顽固,对抗性强,使教育转化和深挖打击工作难度加大。为适应当前斗争形势,近几年来,战斗在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勤于思考、勇于创新,通过对屡起大案要案的侦破、深挖过程汲取了宝贵的实战经验。“以打促转,以转促打”,坚持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两手并重的原则,在打击处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教育转化,通过转化得到线索再进行打击。
在实际工作中深入开展转审结合工作,将被转化对象是否彻底交代上下线作为转化的重要标准,宽严相济,对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奖励或从轻处理,极大的提高了转化工作效率。仅2008年,省法制教育中心就通过坚持教育转化与审讯相结合,共查获违法犯罪线索×××条。通过这些线索,我们打掉“法轮功”地下窝点××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有效地遏制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四)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方式方法虽不同,但根本目标指向却是一致的
自斗争初期以来,我们坚持了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原则,在工作当中,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和方式方法虽然不同,但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能够统一于防范处理邪教工作的实践之中。我们对各类性质的“法轮功”人员无论采取思想转化或是严厉打击,其取得的工作目标都是相同的、一致的,那就是尽最大努力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将“法轮功”痴迷者转化过来尽早地回归社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教育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打击处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改造保障,而深入开展打击处理,目的是遏制犯罪行为、推动民主法治、促进教育转化。总之,深入有效地开展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工作是推动反邪教斗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两者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共同努力。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继续做好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以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胡锦涛同志的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把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这对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曾经误入歧途的“法轮功”人员和社会的其他弱势群体,宛如一股巨大的暖流,温暖着他们的心。几年来,我们坚决贯彻中央提出的“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基本政策,全力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经过艰苦努力,使绝大多数“法轮功”人员已经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面对并处理好新形势、新问题,继续科学地开展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 [Page]
1、及时应对当前出现的“重打击、轻转化”现象,进一步提高对教育转化工作的再认识。鉴于当前教育转化工作难度的不断加大,涉“法轮功”类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的不断提高,部分领导干部出现了“为保一方安宁,盲目加大打击,忽视甚至放弃教育转化”的错误思想。面对此类问题的出现,我们要积极面对,绝不能置之不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党内宣传教育的力度,切实提高对教育转化工作的再认识,通过党内情况通报和党校授课宣讲等形式努力提高和增强党员干部同志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
2、正确应对教育转化的反复现象,加大对新形势新情况的研究力度。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长期的,在转化工作中部分人员出现反复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了转化人员自身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稳定;或者被其他“法轮功”人员采取反转化手段迫使就范等因素。这些情况的发生丝毫不能抹杀转化工作的成绩,对于从事教育转化工作的同志要积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引导他们认真对待出现的新动向,研究对策,坚定信心,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对出现的新情况需要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争取事半功倍而不是事倍功半。
3、完善涉“法轮功”问题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当前,随着斗争形势的不断变化,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对象的特点也发生了质的转变,总体可划分成以下两类:其一,受邪教组织蒙骗而不明真相地参与违法活动或贪图利益以谋取报酬为目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其二,卖身投靠西方敌对势力,以“实现对中国的和平演变”为政治纲领,以“瓦解并最终推翻中共的统治”为政治目标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结合新形势,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不能准确、客观地适用于对以上两类人员的判决、量刑,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从而为审理涉“法轮功”类案件提供更加科学的法律依据。
4、合理运用打击处理手段,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对“法轮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屡教不改的顽固痴迷者要坚决依法打击,从而有效遏制“法轮功”违法活动抬头的趋势;对确已转化且有立功悔罪表现的“法轮功”人员要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予以从轻从宽处理,从而体现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另外,在审理涉“法轮功”案件中,各级法院应准确把握、正确区分涉案人员思想和性质,审判人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警惕,认真细致地进行处置。
“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的相互关系”,是总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全局的首要的基本关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了党的基本政策和方针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抓住契机,加强研判,积极应对,趋利避害,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和打击处理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