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反邪教斗争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也是反对、防范、抵御邪教的可靠保障和基础。邪教是社会不和谐的产物。要铲除邪教必须营造反对邪教的良好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一、反对邪教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之义
(一)社会和谐的思想理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邪教倒行逆施是对历史潮流的反动。这是因为,社会的发展不是依邪教的歪理邪说进行的,社会和谐的思想理论才是古今中外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比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先哲们就有追求和谐社会的朴素思想,提出“天人合一”的理念,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古希腊人认为分离、差异和对立是逻辑的起点,而终点就是和谐。后来,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以及圣西门、欧文、傅立叶等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的美好构想。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科学的和谐社会理论,并认为和谐是社会本身及其与自然的对立统一,任何无序、冲突和混沌状态是不和谐。所以,马、恩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设想。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这是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之上,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对马克思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新的贡献。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邪教愚昧、荒唐的迷信本质和愚妄心理与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是格格不入的。
和谐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处于新世纪的中国人最需要什么呢?最需要的是改革发展、安定和睦。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它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而“法轮功”用他们的谬论邪说,先是欺骗再是控制,最后唆使信徒和练功者走火入魔,为了个人“圆梦”,可以不讲亲情,反目为仇,甚至进行惨无人道的杀戮和残害,剥夺别人的生存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还有什么人权和谐可言?五年来,李洪志一伙又极力丑化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了境外敌对势力反华的工具,遭到了中国广大人民的坚决反对和抵制。
(二)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保护人权;邪教泯灭人性,摧毁人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离开了人,社会发展就失去了动力,所以人的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就失去意义。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为主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人民的权利是社会运转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以人为本。作为一种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它要求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以人为本的实质,在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人的生存、安全、自尊、发展、享受等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从法律意义上讲,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权为本。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而一切邪教组织,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和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基本原则,不仅在思想上、精神上对人实施麻醉和控制,而且在身体上对人实施摧残和谋害,构成了对人权的极端践踏和侵害。“法轮功”更是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犯下了一系列践踏人权,残害生命,破坏稳定,危害社会的罪行。 [Page]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必须坚持反邪教斗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不论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和基本特征看,还是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践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必须坚持反对邪教的斗争。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就是说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处于一个相互协调的状态。我们可以从总体上这样理解:和谐社会就是要组成社会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形成相互交融、彼此适应、相辅相成的状态;既要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内部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实现宏观整体社会的有序运作;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要素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要素之间的协调与和谐关系。和谐社会应该是充满创造力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但是,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给我国的治安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已成为危害构建和谐的毒瘤。
“法轮功”之类的邪教实施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罪恶行径,大搞教主崇拜,散布歪理邪说,妖言惑众,扰乱人心,传徒敛财、煸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聚众闹事,不断制造命案,破坏社会治安,甚至图谋颠覆政权,严重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也危及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毒瘤。因此,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反对邪教的斗争,防范抵御邪教,彻底铲除滋生邪教的土壤。
二、努力建设和谐社会,把反邪斗争进行到底
构建和谐社会能为反邪教斗争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科学的思想条件和牢固的经济基础;而加强反邪教斗争能够促进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分割。我们要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加强反对邪教的斗争。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加强反对邪教的斗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缩小社会差距,调节平衡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到得切实维护和实现。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差距问题是中国目前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反对邪教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努力解决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笔者认为,解决社会差距过大问题的关键:一是要改变目前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打破城乡分治的各种制度;二是要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打破户籍、土地、税收、社会保障等问题上对农民的“限制壁垒”;三是要深化利益分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对暴富的制约机制;四是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要加大对财富的监督,提高国家对贫富差距的控制能力。只有实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与不和谐问题,才能彻底铲除滋生邪教的土壤。
(二)坚持以人为本,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明确的击发点和落脚,才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拥护和参与。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利益已经多样化,人民内矛盾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等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础、最需要的工作。因此,我们要做到:一是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他们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二是健全社会保障,构筑“社会安全网”。要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确保每个人有一个基本生存底线作为必要的生活保障。
[Page]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社会弱势群体是最容易受到邪教伤害的人群。但是,如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生存权,目前已成为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着重关注这些群体的权利要求,他们也特别需要社会的帮助和他人的关爱。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政府建立的扶助机制不够有力,表现为对弱者的帮助力度不大,而社会的扶助力量也很弱,民间的扶助组织寥寥无几。这些表明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这是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对社会管理职能提出的严峻挑战。要建立对社会弱势群体(含困难群体)的关爱和扶助机制,除了通过政府行为建立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外,更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包括通过各种组织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倡人文关怀,使困难者得到生活着落,伤残者得到治疗,困惑者得到关爱,挫折者得到扶助鼓励。从而,营造人帮人,帮出一片和谐,人爱人,爱出一片温馨的社会环境。社会和谐到这个地步,一切邪恶说教就无隐身之地了。
(三)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人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上下功夫。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反对邪教斗争至关重要的问题。人的素质包括的内容很多,在此笔者认为主要应提高以下素质:一是思想道德素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为此,要不断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在新形势下,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别是唯物论、无神论教育,加强认识论、方法论教育,在民族地区还要突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的教育。二是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又是抵制邪教的锐利武器,崇尚科学文明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走向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要预防和抵制邪教的侵蚀,必须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因此,在社会上必须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崇尚科学文明,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必须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相结合。要以“八荣八耻”为标准,规范每个人的思想道德行为;弘扬科学精神的同时更要体现人文关怀。三是法律素质。法律是人类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调整人们社会生活最重要的规范体系之一。因此,要在全民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这样不仅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且能够增强大众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自觉性。
(四)高举法治旗帜,发挥法律作用。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彻底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内容和特征,它在六个内容和特征中是处于支配地位起关键作用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要靠法律作保障,有了健全的法律,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社会的各种矛盾都能依法来调整、规范,社会才能处于和谐状态。如果离开了法律,社会就没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合法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就不会受到制裁,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首先是个法治社会。同时,和谐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因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美好社会目标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古今中外的实践也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由此可见,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很好运用法律武器同邪教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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