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科学精神,提高抵制邪教的能力
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活动。科学家们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体现出某些高尚卓越的气质、风格、意志、态度和修养,人们把它们的总和称为科学精神。它是科学研究活动得以开展的社会文化条件之一。它是科学家共同体内正面提倡的种种优良的行为规范。这些精神引导和规范着科学家的行为,告诉科学家应该怎样正确地对待自己、正确地对待他人和正确地对待科学研究活动和科学事业。
科学精神虽然为科学家所体现,但是它的形成与一般人类文化精神有关。它是一般人类文化精神在科学这块沃土上特殊培育和发扬光大的结果。科学精神是人类文化的瑰宝。它主张科学在于求真,探究自然界运动变化的规律即真理是科学的根本任务(求真精神);它与人类的一些非理性的习俗不同,要求人们力求合乎理性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理性精神);它主张科学是最讲究实证的(求实精神);它主张科学进步是与不断地创新相联系的(创新精神)。这些精神对人们搞好工作,形成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识别、抵制邪教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邪教总有他们的一套说教,并将之标榜为科学的理论;邪教常常依据他们的说教去解释自然、人生和社会的一些现象,并将之标榜为科学的解释;邪教常常标榜他们的说教和解释是有事实根据的,以此来证明它们的合理性;……如此等等。在这些蛊惑人心的花言巧语面前,善良的人们必须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才能有效地抵制它们而不至于误人歧途。弘扬科学精神,划清科学和邪教的界线,就是提高这种鉴别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什么样的理论才是科学理论
世上试图刻画自然现象规律的理论有千千万万,即使它们讲得头头是道、首尾一贯,但并不是每一种理论都可以称得上是“科学理论”的。一个刻画自然现象规律的理论,如果称得上是“科学的”,必须满足两条原则:一是“内部原则,’;二是‘桥梁原则”。内部原则是指,该理论在表述上要讲清,自然现象背后存在哪些实体;这些实体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其相互作用中有哪些规则性。桥梁原则是指,该理论在表述上还要讲清户“这些实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如何与人们在观测自然现象时所取得的经验事实之间沟通起来。只有这样,该理论才具有经验意义,否则就是玄学。以上两条原则对判断一个理论是否是科学理论缺一不可。一个理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条原则,它才是科学的。这两条原则,特别是桥梁原则,实际上是科学的实证精神的表现。
例如,人们发现生命体与非生命体有很大的差别,为了解释它们的不同,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灵气说”。他认为,生物与非生物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生物体内具有一种可称之为‘灵气”(或称“灵魂,’)的实体;灵气乃是有生命躯体存在和运动的原因的本原;生物体的行为常常表现为一种目的性,这正是灵气所致,灵气为生物提供了这种目的;具体地来说,生物有植物、动物和人之分,植物只有一个植物性灵气,它导致植物摄取体外养料的能力,以及生长、繁殖的能力;动物除此以外还有感觉的灵气,它导致了动物的感觉的、运动的能力;而人类则除此以外,还具有理性的灵气,它导致了人的思维和认识的能力。
从上述两条原则来看,显然亚里士多德的“灵气说,是满足第一条内部原则的。但是不满足第二条桥梁原则,例如它并没有指明在什么条件下灵气将开始在植物体内动作,没有指明灵气是如何引导植物从体外摄取空气、水和养料,如何导致植物新芽的萌发、花蕾的开放、种子的结硕等等人们可观测的经验事实的发生。这样,“灵气说',只是抽象地、直觉地、甚至是武断地告诉人们,植物生长、繁殖是灵气
[Page]支配的结果;它没有具体地、明确地告诉人们自然现象发生的条件,一旦这种条件具备,人们便可毫无疑问地在现实中观测到理论预言的结果。因此,当今的科学家们只能把亚里士多德的‘灵气说,',视为“玄学”,而不是科学,不予接受。弘扬科学的实证精神,坚持桥梁原则,就可以提高我们对邪教的抵制能力。现在一些人将“法轮大法”奉为科学,但是如果我们用桥梁原则来审视他们的理论结构的话,显然就不会相信它是科学的。下面稍引一段"法轮功”的话如下:
“法轮大法’不走丹道,是在小腹部位修炼一个法轮。……法轮是宇宙的缩影,具备着宇宙的一切功能,它能够自动地运转、旋转。……它在正转的过程中,会自动地从宇宙中吸取能量……他反(时针)转的时候会放出能量,把废弃物质打出去之后,在身体周围散掉了。”
如果人们将这段话与亚里士多德“灵气说,',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它们两者所述的内容虽然不同,但在本质特征上是一样的,即它们虽然在理论表述上满足内部原则,但都不满足桥梁原则。因为,他们虽然假定了“法轮”、“废气物质”等实体,并假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它没有具体地明确地告诉人们,法轮在人的小腹内正转时是如何吸取宇宙的能量,吸取什么能量,以及这些抽象的神秘的过程如何与人日趋健康状态的可观察现象联系起来;反转时如何放出能量,如何把人体内的废弃物质打出去,以及这些抽象的神秘的过程如何与病人痊愈的具体可观察的现象联系起来。因此,它并不满足桥梁原则,所以它不是科学理论。
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为了分析的需要,我们把李洪志的"法轮大法”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相比较,其实他们二者是不宜相提并论的。亚里士多德在科学上虽然有失误,但他毕竟是科学史上的一位伟人,他的许多科学成果在科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性质;而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只不过是历史上迷信邪教的沉渣泛起。
二、什么样的解释才是科学解释
人们在解释一种自然现象时,当然要用一套理论。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我只要有一套理论去解释一个自然现象就是科学的,就是可以接受的。对自然现象的一种解释要称得上是科学的,必须首先要满足一个条件:即“理论”与“被解释现象”之间要有“相关性。
例如,夏天雷阵雨之后,马上出太阳,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天空中会出现“彩虹”。物理学家是这样解释“虹”产生的原因:白光通过三棱镜会被分解成赤、橙、黄、绿、青、蓝、紫七种单色光。夏天在雷阵雨之后,天空中还悬挂着许多细微的小水珠,每一个小水珠类似于一个小的三棱镜。这时马上出太阳,白色的太阳光照在小水珠上,就被小水珠所构成的三棱镜分解成七种单色光。如果角度适当,这些单色光就会在天空中交相辉映,形成彩虹。在这里物理学家是用“白光可以被三棱镜分解成七种单色光”的理论来解释“彩虹”形成的原因,显然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性是大的。人们当然地认为这种解释是科学的。
如果某种解释不满足这种相关性原理,那么它就不能被称之为是科学解释。例如,1608年8月,意大利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发明了望远镜,当年12月他又造出一架能放大20倍的望远镜。1610年1月初,当伽利略将这架望远镜指向浩瀚的天空时,他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太阳系的行星木星象地球一样亦有卫星,并且有四颗卫星围绕它旋转。但是,当时大多数哲学家和天文学家却极力反对,他们站在传统的观念上认为木星不可能有卫星,认为伽利略一定是看错了,看到的只是一种由望远镜造成的光学幻影,而不是真正的卫星。其中有一位天文学家名叫[Page]F·西齐,出来用一套‘逢七说”的理论,振振有词地论证木星根本就不可能有围绕着它转的卫星。他说: “一个人头生七窍:两个鼻孔,两只耳朵,一双眼睛和一张嘴;因此天上有两颗吉星,两颗凶星,两颗辉星和一颗晦星即水星。从这个现象以及其他许多诸如七种金属等等繁多的类似自然现象,我们可推断行星的数目必定是七颗…此外,犹太人和其他古老民族以及现代的欧洲人已采用把一周划分为七天的做法,并且用七颗行星来称呼这七天;如果我们现在增加了行星的数目,那么这整个系统便会垮台……况且,卫星是肉眼看不见的,所以对地球毫无影响,所以是无效的,所以是不存在的。”
显然用‘逢七说;’来解释“木星不可能有卫星”是缺乏说服力的。人们只对它付之一笑。因为“逢七说”与“木星不可能有卫星”之间没有“相关性”。所引证的“事实”,即使全部加以接受,那也是和所讨论的问题毫不相干的。这些“事实”不能为木星没有卫星这一假定提供那怕是最小的一丁点儿理由。故当时人们并没有接受F·西齐的解释。
历史上在这方面走人误区的事例为数不少。一些君主在制定治国方略时,常常要借助“占星术士”和“巫师”的说教。其实占星术或巫术的一套理论,与治国安邦是没有相关性的。时至今日,我们有时还会发现,不少企业家在企业选址时,要请“风
一个解释要称得上是科学的解释,除了满足理论与被解释现象之间要满足“相关性要求”之外,还需满足第二个要求,这就是“可检验性”,即解释本身要满足可检验性,否则就会流于“虚妄”的解释,而不具有科学性。作为正面的例子,我们仍然可以以物理学家解释“虹”的事件为例。这个解释按前面的叙述,它满足相关性要求。同样这个解释也满足“可检验性”。因为,人们常常能在波浪拍打岩石时激起的水花中迎着太阳光看到类似于彩虹的现象,能在草地喷灌器喷出的水雾中迎着太阳光看到类似于彩虹的现象,这都说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物理学家对虹解释,所以这种解释是科学的。
“法轮功”在解释许多自然现象时,其解释本身是不具备可检验性的。例如,李洪志在《意念》中说:
“人体是一个小宇宙,练功人的许许多多生命体都可能产生一种换位作用,如果元神发生换位的时候,他跑到肚子里去,那么会感到确实肚子在想问题;如果元神跑到腿肚子、脚后跟上去,那么就会感到是腿肚子、脚后跟在思考问题保证是这样,听起来很玄。”
确实,这种解释听起来很玄。因为,他在这儿所说的“元神”的存在性,这是一个无法检验的命题,元神是否会发生换位的命题更是无法检验的命题,所以,这种解释根本不具有科学性。
李洪志在《治病问题》中还说:
“人为什么有病呢?造成他有病和所有不幸的根本原因是业力,那个黑色物质业力场。”
这些说法本身都是不具有可检验性的。因此用这种观点来解释种种人体生理现象的说法不是科学的,而是伪科学的解释。正因为有些人看不清这一点,便轻信了这种邪说,于是生了病便不吃药只练功,哪知道,根本没这回事,这样做延误了病情,不少人因此而丧命。[Page]
坚持对自然现象解释本身的可检验性,这是理性科学精神的表现,也是唯物主义的表现。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往往就会给“有神论”留下地盘,从而走进唯心主义的死胡同。
三、什么样的事实才是科学事实
科学是最讲究实践检验的。一个科学定律的正确与否,应该用经验事实来加以检验。这种经验事实是通过观察、实验获得的。在科学中使用的经验事实(或发现),必须要满足一个基本条件,即它在同样的观察、实验条件下是“可重复出现,的。这就是说,任何一项发现至少也应该被另外一位研究者所重复证实,否则不能算一项发现。比如著名的J/Ψ粒子的发现,1974年10月由著名科学家丁肇中领导的实验小组在美国布鲁海文国立实验室和由理查特(B·Richter)等人在美国斯坦福直线加速器中心的实验室,在相近的日子里确证了这种新粒子的存在。同年10月巧日西欧核子研究中心实验室立即重复这个实验,马上找到了J/Ψ粒子,因而这一发现得到举世公认,丁肇中荣获诺贝尔奖金。
科学事实的发现即经验事实的获得,之所以要满足“可重复性”原则,这是因为人们最终总是要依靠自己的感官(如眼睛等)去发现经验事实,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如生理、心理、人为的)原因,在观察中会产生一些错觉、幻觉,于是就会出现“眼见”不一定为实的结果。科学史上曾经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本世纪心理学家在德国哥丁根召开过一次学术会议。在会议召开的时候,突然从门外冲进一人,后面追着一个手里拿着手枪的人。两人正在屋子中央混战时突然响了一枪,两人又一起冲了出去。从进来到出去总共二十秒钟。会议执行主席立即请所有的人写下他们的目击经过。这件事是事先安排,经过排演并全部拍成电影,当然这种情况与会者当时并不知道。在交上的四十篇报告中,只有一篇在主要事实上错误少于百分之二十,有14篇有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的错,有25篇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错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半数以上的报告中百分之十或更多的细节纯属臆造。从道理上来说,这次观察对每一个观察者来说条件还是有利的。因为整个经过十分短暂,并非常惊人,足以引起人们注意,细节又是事后立刻记下,记录者都惯于作科学观察,并且与事件都无个人牵连。但是观察的最后结果错误百出,这说明错觉、幻觉的产生是可能的。所以,“眼见”不一定为实。心理学家常常作这类实验,其结果大体雷同。
个别"法轮大法”的信徒,由于不懂得这个道理,把观察中的错觉甚至是幻觉当作事实,并以此来吹捧“法轮大法”的威力。李洪志也正是利用这一点,来兜售其歪理邪说,蒙骗群众。下面举"法轮大法”信徒的一例:
"1995年5月28日,清原县‘修建寺院奠基仪式’在县城北侧外举行,当我正准备在几百人面前显示一下会长的威风时,被原新宾县佛教协会会长
我已念完了490多遍了,差几遍就达到标准500遍啦,等我念完后再开始修炼‘大法’吧!就这样想着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个声音说:‘你快去清原县请一本《转法轮》,看一遍就知道了。那是正法,你不是想得正法吗?’听到这真切的声音我很惊诧,于是我到房前房后察看了一遍,却没发现有人。我又回到了佛堂开始念起这[Page]本经来。这时又在我头顶出现了声音:‘快走!再不走就赶不上车了。’此时我如梦方醒,悟到了是师父点化让我得真经,修正法。于是,我迅速离家奔向火车站,坐车去县城请《转法轮》。当我手捧着这本宝书回到了家里后就如饥似渴地看完了一遍,我全明白了。我彻底明白了我十几年来到处追寻却没有找到的原因,而今天师父的真正的大法送到了我的家门口。我真想呐喊:我得到真经啦!”
其实,这位信徒虽然周围没有人但他又听到的头顶上出现了声音,这个事件只是在当时环境下出现的一种幻觉,它根本不是事实。
正因为在观察中有时会产生错觉和幻觉等假象,所以在观察中就要坚持“可重复性”原则,即人们只要恢复同样的观察、实验条件,该现象就会重复出现。重复性保证了现象的存在性。各种迷信活动中所涉及的种种神秘现象,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具有致命的弱点。誊如上述‘法轮功”一例,如叫别人处在他所述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再听到类似的声音的。所以针对李洪志及其信徒所述的一些所谓的“事实”,我们只要用“可重复性”的武器,就可以戳穿他们的骗局。
认清上述主要特征,人们就可以有效地提高抵制邪教的能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