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法律约束的关系
同“法轮功”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李洪志及其操纵下的“法轮功”组织编造种种歪理邪说,进行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活动,散布迷信、毒害人心,反对政府,危害社会。“法轮功”被国家明令取缔后,少数的“法轮功”痴迷者,不愿回到现实社会,顽固坚持邪教立场,甘愿受李洪志的驱使,继续进行与政府、法律相对抗的活动。
这部分人,除了顽固坚持“法轮功”的歪理邪说、散发传单、不断修炼、进行串联外,还极力寻找“合法”的根据,把他们坚持“法轮功”邪教的立场观点及其所作所为,说成是“信仰问题”、“人有信仰自由”、“法律管不了思想”等等。这是痴迷者坚持“法轮功”的一个借口。本文就法律、信仰和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谈些看法,也对“法轮功”痴迷者提出的问题作一个回答。
一、关于法律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是法律由国家制定的,三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很多,如道德、法律、教规、纪律、家规、文明公约等等。在法律中,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对违法人如何处罚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的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单位、团体,都无权制定法律。法律,是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来制定的。因此,有人说法律是某某人制定的,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存有恶意。既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全国所有的公民都应该遵守,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法庭、监狱、军队、警察等都是国家的暴力工具。没有国家暴力作后盾,就不能惩罚违法犯罪,社会就不会稳定,经济就不能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
在法制社会里,法制观念是人人不可缺少的。法制观念就是指人们重视、遵守和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如果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一旦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国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后,不少“法轮功”修炼者在李洪志和邪教组织的煽动诱骗下,“聚会”、“上访”、“讨说法”,围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这些都严重触犯了法律,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少数痴迷者仍执迷不悟,死抱着“法轮功”不放,继续危害社会,他们必将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有一句古语,“难不己,将自毙。”顽固坚持“法轮功”也是这样,不仅危害国家,最终还会毁掉自己。
二、关于信仰
什么是信仰?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事物、主义、思想、学说、宗教的信服和尊崇,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榜样或行为准则。人有信仰就会有所寄托,有所追求,有所期望,从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或安慰。人们总是把自己的某种信仰作为自已言行的准则和指南,它是有思维的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
信仰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没有实践就不会形成人们的信仰。为什么人们相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因为事实证明,只有在它的指引下,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正确的观点和方法。为什么人们相信邓小平理论?因为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也是在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步形成的一种信念。为什么有些人信奉“法轮功”?也是他们实践的结果。他们的实践活动,就是读李洪志的《转法轮》及其非法印刷品,进行“传功”、“会功”等。总之,信仰都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
人的信仰的形成是有一定规律的,与人的认识的发展大体一致。信仰的形成经过三个阶段,即初步认识阶段、情绪阶段和意志阶段。人们首先通过实践与信仰对象发生联系,产生认识,这是初步认识阶段。这个阶段,人们对信仰对象的认识是粗浅的,表面的。在实践中,对信仰的对象发生兴趣,产生兴奋的心理状态,从而使认识进一步深化,这是情绪阶段。对于“法轮功”修炼者来说,修炼一段时间,自我感觉(包括生理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精神上轻松,疾病疼痛减轻或者消失等,误认为是修炼“法轮功”的结果,因此对“法轮功”产生兴奋的心理状态,从而被“法轮功”所吸引,更加积极地进行修炼或参加“法轮功”的有关活动。这个阶段就属于情绪阶段。在情绪体验的基础上,对信仰对象产生肯定的态度,形成信仰,这是意志阶段。在意志阶段中,如果对信仰的对象极度信服,便会形成坚强的意志,这是信仰的极高层次。一旦达到这个层次,要让其改变信仰,是不容易的。李洪志就是着力摧毁人的原有意志和正常思维,使人产生对“法轮功”和对他本人的依赖及绝对信服。我们转化“法轮功”痴迷者那么难,主要原因就在这里。[Page]
信仰是多种多样的,但就其性质来分,分为科学信仰和非科学信仰两类。科学信仰来源于客观世界,符合人类对于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的正确信仰。人们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信仰就是科学的信仰。辩证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规律的科学。它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意识是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对物质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辩证过程,依赖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决定社会发展,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根本不存在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主宰人类社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铸成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是我们战胜一切敌人和一切艰难险阻的强大思想武器。
非科学的信仰是主观臆造的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相违背的不正确信仰。各种迷信都是非科学信仰,如求神拜佛、算命、看相、看风水、测八字等等。不用科学的理论和科学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就可能被伪科学所愚弄,陷入迷信,甚至坠入唯心主义的深渊。对“法轮功”的信仰,更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信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散布的种种歪理邪说,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科学信仰对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非科学的信仰,一般对社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有的甚至起破坏作用。因此,我国宪法从来没有笼统的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那种把信仰“法轮功”说成是“信仰自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是非科学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唯心主义的,是对客观世界的歪曲反映,是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根本观点对立的。那么,我国《宪法》为什么还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呢?
第一,它是由宗教自身的规律和社会意识特点决定的。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就会存在。宗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信仰宗教是信仰群众的一种精神寄托和追求,是思想认识问题。因此,我们国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宗教问题,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二,它是由宗教的文化特征决定的。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的宗教都积累了一定的文化成果和珍贵的文化遗产。我国各民族的历史、哲学、文学、医学、建筑、绘画等领域,都或多或少受到宗教这一社会历史文化现象的影响。因此,宗教文化是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如果否定宗教,必然会伤害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第三,它是由新中国宗教的特点和作用决定的。
我国有多种宗教流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五大宗教。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流传着其他各种宗教。宗教有爱国爱教、拥护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伦理道德的优良传统,这是我国宗教最本质的特征。宗教的一些教义、教规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调整人际关系的作用。宗教中关于不偷盗、不奸淫、不凶杀、不贪财、不抢劫、不诬陷、不妄语、平等爱人等戒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四,它是由宗教的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征决定的。
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在我国,佛教有2000多年的历史,道教有1700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1300多年的历史,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将长期存在。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多达1亿人。其中少数民族信仰者较多,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族都信教。宗教还具有国际性,全世界约有 30亿人信仰宗教,占世界人口的60%至70%。我国的五大宗教,除道教外,都是世界性宗教,和国外同一宗教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和交往。[Page]
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客观现实和宗教本质决定的,是被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就是要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它对于我国的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国际交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信仰与法律约束的关系
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同时也是精神存在。人的精神活动分为两种:一种是纯主观的精神活动,即人脑的意识活动;另一种是带有实践性的精神活动,即能够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精神活动。人的信仰属于人的精神活动。因此,人的信仰也分为两种,一种为纯主观的信仰,另一种为带有实践性的能作用于社会关系的信仰。
1、对纯主观的信仰法律不予限制
纯主观的信仰,既不是法律赋予的,也不是法律所能限制的。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对纯主观性的信仰加以任何规定都不属于法律的职责。因此,对属于纯主观的信仰,法律不具有约束力。不过,因为思想是信仰的主要内容,对腐朽的思想要坚决反对。
2、对于危害社会的非法信仰活动,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所规范的信仰,仅限于带有实践性的能够作用社会关系的信仰。如果信仰带有实践性,能够作用于社会关系,给社会、给群众带来危害的,法律就要加以规范限制。社会要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护,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对于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以法律制裁。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和
广大群众,必须依法惩治。
3、宗教信仰有自由也有法律约束
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有约束和限制。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宗教信仰活动,法律也是有限制的。《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不得干涉政府事务,不得破坏司法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得到学校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干涉学校进行无神论教育。宗教活动应限制在宗教场所内,不在宗教场所外布道传经,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刊物。
4、信仰与法律的关系,实质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信仰与法律约束的关系,实际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例如,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可信也可不信。至于封建迷信、邪教的信仰活动,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这种资格,所作所为都是违法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权利主体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手段。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例如,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活动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不到法律所禁止的场所传经布道等义务。
权利、自由是法律赋予的,但又是受法律限制和约束的。进行法律允许的信仰活动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的约束;进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信仰活动,是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石油大学胜利学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