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邪教,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课题,突出强调了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指导思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宪法内容,成为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以及人权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正在日益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正在建设之中。中央这一重大决策,对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一)践踏人权,危害社会,破坏稳定是邪教的罪恶本质。

  包括“法轮功”在内的一切邪教组织,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公然对抗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基本原则,不仅在思想上、精神上对人实施麻醉和控制,而且在身体上、生命上对人实施摧残和谋害,构成了对人权的极端的践踏和侵害。以李洪志为头子的邪教“法轮功”,更是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犯下了一系列践踏人权,残害生命,破坏稳定,危害社会的罪行。一个个信徒自焚的悲剧,一桩桩残杀妻子、父母子女的惨案,一次次破坏公用设施,制造血案的丑行,都雄辩地证明了“法轮功”的极端反动本质。李洪志等所一再鼓吹和兜售的所谓“元神不灭论”、“世界末日论”、“业力回报论”、“真善忍论”、“升天圆满论”等等歪理邪说,都是建立在彻头彻尾的“宿命论”之上,运用唯心主义和诡辩论的拙劣伎俩,编造出有明显伪科学特征的谬论。借以混淆视听,麻醉思想,误导行为,达到扰乱人心,破坏公共秩序,制造社会动荡的政治目的。人性和亲情本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社会公德的内在根基,同时还是连结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稳定的纽带。而“法轮功”用他们的谬论邪说,先是欺骗,再是控制,最后唆使信徒和练功者走火入魔,为了个人“圆满”,可以不讲亲情,反目为仇,甚至进行惨无人道的杀戳和残害,剥夺别人的生存权利,这样发展下去,人将不人,国将不国,家将不家,还有什么人权、和谐可言?

  在世界上,崇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是人性中最宝贵的要素。“法轮功”正是利用人们追求真善美,厌恶假丑恶的天性和心理,杜撰出“真善忍论”的骗术,颇有欺骗性和蒙蔽性。探索宇宙的奥秘和世界的本质,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历来坚持“存在第一”的原则,追求真实、客观、能动地反映世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李洪志追求的“真”,恰恰违背了理论来源于实践并经过实践的检验且在实践中发展的科学原理,抛出一些貌似科学又带有浓厚神秘主义的怪诞论调,引导人们走入误区,以售其奸。李洪志鼓吹的“善”,是要人们按照他从阴暗角落发出的《洪吟》,按他的说教去练功,修炼出一个“善”字,就可以“往高层次带人”,心甘情愿成为“法轮功”的俘虏和牺牲品。李洪志宣扬的“忍”,是对人们从思想到精神上的麻痹和异化,诱导信徒和练功者去忍受常人无法忍受的痛苦和折磨,经受“大法”的考验,为护法去献身,去卖命,实现“达到圆满”的梦呓。这一年多来,李洪志又连续发表十多篇“新经文”,叫嚷“忍无可忍”,赤裸裸地鼓动“法轮功”痴迷者向社会挑衅,煽动他们以身试法,等待“天国”的降临。这里包藏的侵犯人权,残害生命,破坏社会稳定的罪恶祸心昭然若揭。

  (二)只有打击和铲除邪教才能真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生命是世界最宝贵的财富,它属于人只有一次。自古以来,就有“人命关天”的说法。从人权角度讲,生存权是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度里,珍惜生命,关爱人生是全社会的共识和愿望。党和国家所进行的一切革命、建设、改革、发展,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主宰自己的生活和命运。“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种种罪恶行经是严重违背《国际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法律关于人权规定的:一是违反关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规定精神,用诱骗、恐吓、威胁等手段,对信徒和练功者实行精神控制和行为控制,使他们失去人格和个性,失去主权和自由,一切听信教主的摆布;二是违反“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规定精神,利用所谓“经文”和师父教诲鼓动信徒违法乱纪,寻衅滋事,进而为“走向圆满”而自杀、献身,或者杀害亲属、朋友,奉献“忠心”,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因中毒较深,铤而走险,“有病拒绝就医”“练功失度得病”、“服毒自杀”、“上吊轻生”、“卧轨而亡”和“自焚”、“剖腹”、“割脉”、“触电”、“跳崖”、“绝食”等非正常死亡者多达2000多人,这种赤裸裸的残害生命的行为是对人权最粗暴的摧残;三是违反关于“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和侵犯”的规定精神,骗取钱财,侵占他人财产。李洪志正是靠兜售其宣扬歪理邪说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聚敛钱财上亿元;四是违反关于“个人自由不得妨害社会,危害他人”,“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要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的规定,采取极端的、毁灭性的、邪恶性的手段,破坏国家卫星传播,制造暴力事件,煽动数千人到天安门前进行所谓“护法”、“弘法”等活动,践踏法律,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破坏公路、铁路、桥梁,制造恶性事件,简直到了泯灭人性,丧心病狂的程度;五是违反关于不许里通外国,出卖民族利益的基本法规,公然投靠国外反动势力,参加反华大合唱,取得资助和支持,完全丧失了国格人格,堕落成为国际反华势力的走狗和帮凶。总之,“法轮功”斑斑劣迹,累累罪恶,是和《国际人权宣言》、我国《宪法》精神格格不入,是与人权精神水火不相容的。[Page]

  要保障人权就必须和各种践踏、亵渎人权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在斗争中促进人权全面发展。当前,要继续深入地揭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荒谬论调和反动言行,把它们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反动本质揭深批透,从理论上、实践上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为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促进人权的发展扫清道路,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发展人权事业,落实人权原则,努力打造和谐社会。

  我们的党和政府近些年来,越来越重视人权事业。早在1989年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多次强调,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党中央多次指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手中。" 1997年党的十五大主题报告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党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3月全国人大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从而确立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地位。围绕着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权、自由权、参政权和发展权等重大问题,党和国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从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健全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真正使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改革开放使中国人均GDP超过了1000美元,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下降到2900万人,2003年实现了44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均寿命从新中国成立时35岁上升到71岁;中央先后发出决定,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清理纠正超期羁押2.5万人。下令取消收容遣送制度,杜绝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抓人的现象,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执法行为1万多件;进一步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步伐,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反邪教斗争正在全国深入发展,但这场政治斗争是长期的,这是和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相辅相成的重要战线。“法轮功”问题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就是必须坚定地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全面贯彻宪法和其它法律对“人权、民主、自由”问题的规定精神,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扎实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营造一个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帮助人的政治氛围,把保障人权的任务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珍惜生命,关爱健康,热爱生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斗争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特别对广大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要加强理想、道德和民族精神的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下一代,使他们热爱祖国,崇尚科学,远离邪教,提高抵制诱惑,分辩是非的能力,从根本上杜绝邪教蔓延滋长的可能。其次,要充分认识科学与迷信的对立和斗争是长期的,唯物论代替唯心论,无神论代替有神论,是一个复杂漫长的历史过程。要加强社会知识和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武装头脑,消除各种愚昧落后思想的影响,树立超前的防范意识。要用“法轮功”从教人练功健身祛病,到诱人“修炼”、“度人上天”,再发展到与政府分庭抗礼,制造社会动乱,以至到投靠国外反华势力,甘当民族败类这一发展轨迹,进行警示教育,从理论上、思想上、行动上与邪教彻底划清界限,在全社会筑起抵制异端邪说的“防火墙”。第三,突出社会生活的人权主题,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等各个环节去贯彻落实宪法人权原则,使之成为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信条,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体现珍爱生命,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度,积极倡导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努力营造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团结和睦、积极和谐的社会风尚,为把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开创“三个文明”建设新局面而不懈努力![Page]

                                                                          (作者为陕西省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