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要防止和反对两种倾向

  1、正确认识邪教与宗教有神论、迷信愚昧活动的关系

  邪教滋生、蔓延、成势与宗教有神论、迷信愚昧活动泛滥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思想体系上讲,一切邪教和宗教有神论、迷信愚昧思潮同属唯心主义。在当前反思邪教成势的教训时,一些人为宗教有神论、迷信愚昧思潮涂脂抹粉,有意无意否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曲解党和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反对科学唯物论、无神论教育。对于这类错误的思想观点,不能听之任之。

  2、正确认识什么是有神论,什么是无神论

  所谓有神论,就是认为物质世界以外有超自然的神存在、神是世界的造物主的唯心主义观点。所谓无神论,就是否定一切宗教有神论和鬼神迷信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都是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科学无神论的最高形态,是最深刻最彻底的无神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们认识一切宗教现象包括鬼神迷信、邪教现象的科学理论武器。

  3、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规定性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的这段话科学地揭示了宗教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本质规定性。一切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以说它是一种“幻想的反映”。在宗教中,这种“外部力量”并不是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固有的形式直接在人们头脑反映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社会的神圣性。从世界观上讲,宗教有神论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是对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一种歪曲的反映。

  4、正确认识宗教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联系

  任何完整意义上的宗教都具备四个要素: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包括各种宗教行为、活动、禁戒、礼仪等)、宗教组织(包括设施、成员、神职、制度)。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包括信仰和与信仰相适应的各种观念,也包括敬畏、依赖、神秘等情感。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是宗教的外在要素。对待宗教的不同要素,必然会有不同的态度,政策上也会有差别。要正确认识宗教问题既要认识其本质、内容,又要认识其现象、形式。

  5、正确认识宗教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

  宗教与政治两者有着不同的内涵,但两者同属社会意识形态,关系非常密切,相互作用。在遇到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时,首先要分清是宗教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又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政治影响、制约甚至决定宗教,宗教也常反过来影响政治,而且这种影响有时还是相当巨大的。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利用宗教来为巩固自己的政权服务。王权和神权虽然相互利用、支持,但也常产生矛盾和斗争。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还表现在社会各阶级利用宗教为本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服务,利用宗教同敌对阶级进行斗争。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能够正确对待宗教与政治的区别和联系,绝不简单地把意识形态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同时,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

  6、正确认识宗教与文化的联系和区别

  宗教与文化两者有着不同内涵,但关系又十分密切。宗教与科学在世界观上是完全对立的,宗教阻碍甚至扼杀科学的发展。但是,宗教徒为追求长生不老,炼丹采药,为追求“天国”,对宇宙探索等等,在客观上对古代化学、医学、药物学、天文学等学科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宗教与文学艺术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又有着广泛的联系。中国文化艺术包括诗歌、小说、书法、绘画、语言、文学、音乐、舞蹈、雕塑、建筑等领域都受到佛教、道教深刻的影响,留下了许多灿烂的艺术瑰宝。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不赞成宗教有神论的世界观,但是绝不否定宗教文化成果,相反,对优秀的宗教文化成果予以充分肯定,并珍惜、保护、使其发扬光大。[Page]

  7、正确认识宗教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宗教与道德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宗教是对现实世界的虚幻反映,道德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真实和较直接的反映。宗教主要是处理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宗教作为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消亡,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将继续存在。但是,宗教和道德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两者相互影响,有着密切的联系。宗教道德实质上是人类世俗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宗教道德是不能凌驾于世俗道德之上的,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相违背,实际上它只能是世俗道德的一种补充。所以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同样重视宗教道德的积极作用,主张引导宗教信徒弘扬宗教道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8、正确认识宗教产生的根源及其消亡条件

  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并没有完全消除。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彻底消除之后,宗教才会最终消亡。

  9、正确认识宗教的基本社会功能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过去译为“感情”),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段话形象地揭示了宗教所特有的基本社会功能,即宗教是一种镇静、止痛、麻醉剂,它没有也不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个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能指导人们以科学的态度认识和改造世界、认识和对待人生,反而引导人们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安慰。

  10、正确认识邪教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

  邪教与宗教既密切有联系,又有原则区别。山东大学路遥教授认为,宗教应以“制度化宗教为准”,必须具备“宗教四要素”(宗教观念、感情、行为,组织)或“三要素”(宗教教义、仪式、组织)。在当代西方国家,把宗教分为教会、教宗(或译为教团)、教派(或译为守派)、膜拜团体。膜拜团体也就是国外统称的“新兴宗教”。在新兴宗教中不断发生变化,有一部分走向神秘,走向极端,走向颓废,走向反社会、反政府,成为人们所说的邪教。“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六大特征,把邪教与传统宗教严格区别开来。现实存在的宗教,绝不是某些人“理想化”了的宗教。我们不能把宗教信仰问题政治化,但是我们也不能无视意识形态领域里唯心论与唯物论、有神论与无神论的斗争,尤其不能放松政治这根弦,不能无视宗教领域里还存在的严重的政治斗争。

  11、宗教信仰自由是处理思想信仰问题一项基本政策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12、坚持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的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包括司法、教育)的分离,也就是说使国家政权摆脱神权的控制,国家政权也不得利用神权。公民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不受国家政权的强力干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仍然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司法、教育的分离。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和宗教活动。同时,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借口“宗教信仰自由”、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不得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Page]

  13、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必然要求,是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已经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国民教育中已经实现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任务。除国家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不准在普通学校设立宗教课、宣传宗教有神论、进行宗教活动;在社会公共教育中,也不许随意宣传宗教有神论。

  14、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仍然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处理共产党人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只有政治上团结合作,才能做到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也只有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

  15、依法管理宗教社会公共事务

  宗教问题绝不是孤立的问题,它必然涉及经济、政治、法律、文化、道德等许多领域,涉及与非宗教团体、与社会各方面以及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必然与社会各方面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必然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社会事务。有的事务限于宗教团体内部,有的则涉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事务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必须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政府依法对宗教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既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宗教方面的法律制度,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16、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虽然远离经济基础,但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决定的,它必然要随经济基础的改变不断改变自己,才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宗教一直在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态,以适应新的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将长期存在,它不可能维持原有的面貌不变,而是面临着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发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扬各教优良文化传统,弘扬各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思想、道德素质做贡献。在对外友好交往、促进世界和平事业方面,广交朋友,宣传自己,为促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我国争取和平国际环境,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贡献。

  17、治理迷信愚昧活动

  星占、相术、风水、算命、拆字、召魂、圆梦、升天、请神降仙、赶鬼驱病等不属正常宗教活动,它们流行于封建社会,是封建统治者麻痹、愚弄劳动人民的工具,被称为“封建迷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被取缔。“文化大革命”以后,算命一类迷信愚昧活动沉渣泛起,且日渐泛滥,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政策规定:“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也对制止上述迷信活动做出了规定。1992年3月6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五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写到:“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看风水、求签和扶乩等封建迷信活动。对于假借道教名义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者,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扶乩、跳神、算命、看相、抽签、赶鬼、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必须禁止。”1993年10月2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18、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的无产阶级政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指国家而言的,对于共产党以及共产党人来说,绝不是私事。共产党员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者,是彻底无神论者,不得信仰任何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党的宗旨、忘记党的指导思想、忘记共产党员的责任。共产党员要在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新需求,面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各种伪科学、迷信斗争的新情况,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新动向,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指导地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打牢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反邪教协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