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科学无神论教育的几个问题

  经过取缔“法轮功”、揭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校园拒绝邪教,让青少年远离邪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要真正让青少年远离邪教,却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从理论上讲,邪教属于唯心主义思想体系,是迷信、宗教的伴生物,是一种新有神论思潮。让青少年远离邪教,从根本上讲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唯物论、无神论教育,使他们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但是,在对青少年科学唯物论、无神论教育问题上,仍然有不少人存在着模糊认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许多规定宣传不够,许多人甚至并不了解;在实际工作中也有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适时召开这样一次研讨会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保障信教白由,不但不应姑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
  在对青少年科学无神论教育问题上,人们有一种顾虑,即顾虑加强对青少年科学无神论教育,会不会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伤及宗教信徒的宗教感情?人们有这样的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宗教问题确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然而,我以为,出现这种顾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而产生的一种误解。
  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本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提出的反对神权和政权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的一个原则,其实质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的分离,把国家政权从神权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但是,资产阶级由于其阶级的局限性,不可能彻底实行宗教情仰自由政策。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实际上放弃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利用宗教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19世纪70年代,马克思在批评德国资产阶级自由派高喊信“仰自由”时指出:“信仰自由”,“只有采用下面这样的形式才能做到这一点:每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但是,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而工人党却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脱出来。”《哥达纲领批判》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1905年12月3日所发表的《社会主义与宗教》和1909年5月13日所发表的《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着重论述了无产阶级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列宁在《社会主义与宗教》一文中指出:“应当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这句话通常是用来表示社会主义者对宗教的态度的。但是,这句话的意义必须正确地说明,以免引起任何误解。就国家而言,我们要求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像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列宁同时指出:“对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政党,宗教并不是私人的事情。我们的党是争取工人阶级解放的觉悟的先进战士的联盟。这样的联盟不能够而且也不应当对信仰宗教这种不觉悟、无知和蒙昧的表现置之不理。我们要求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以便用纯粹的思想武器,而且仅仅是思想武器,用我们的书刊、我们的言论来跟宗教迷雾进行斗争。”“对于我们来说,思想斗争不是私人的事情,而是全党的、全体无产阶级的事情。”
  从上述马克思、列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产阶级的宗教信仰自由与资产阶级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应当用无产阶级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观点认识青少年一代的科学无神论教育问题,而不要被资产阶级的宗教信仰自由模糊了我们的视线。
  1982年3月,中共中央向党内发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即著名的19[Page]号文件。文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总结了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系列具体政策。文件的下发,不仅对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在宗教问题的错误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有着长远的指导意义。就是在这个文件中曾明确指出:“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个问题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文件还写到:“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咆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
  19号文件虽然全面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但文件下发的背景是纠正“文化大革命”在宗教问题上左的错误:文件下发以后工作的重点也在于这一方面。大量的工作是恢复被关闭和破坏了的宗教活动场所,平反和纠正“文化大革命”中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强调反对用.强制的方法、行政命令的方法对待和处理思想信仰问题,等等。而对文件所全面阐述的墓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全面正确地宣传,尤其是对文件所强调的在保障人们有信教自由的同时,必须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必须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并不是当时工作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实际上有所忽视,又缺乏具体落实的措施。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重要方面,对科学无神论教育,对反迷信的宣传,知之甚少,产生了不少误解。20多年来有神论思想泛滥的教训告诉人们,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和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保障了信教自由的同时,必须加强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科学无神论教育和反迷信的宣传。
  二、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制度
  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不仅是资产阶级为之奋斗过的目标,更是无产阶级为之奋斗的目标。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的分离,即宗教与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相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根除神权统治政权、神权左右政权的状况。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虽然在法律上明确实行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但是在实际上并未真正做到这一点。只有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不仅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实行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制度,而且使这一制度逐步付之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在19号文件中,也曾明确指出,“宗教不得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1983年2月17日,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宗教干预教育的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在这一文件中,对普通学校(即非宗教学校)明确规定:(1)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Page];(2)学校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3)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强迫他们当和尚、喇嘛或满拉等;(4)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5)不得利用宗教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6)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的这一文件,虽然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但它的精神完全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还没有形成,要他们面对宗教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保证他们免受形形色色有神论思想的影响。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才“最符合青少年的利益”(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有关规定)。
  在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的同时,还应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坚决执行以下一些规定是很重要的。(1)坚持不到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无神论,同时宗教教职人员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宣传有神论;(2)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3)在社会公共教育中,应当规定不得宣传有神论和各种迷信思想;(4)要查禁一切含有宣扬封建迷信和有神论的非法出版物,净化文化市场和社会风气;(5)对于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要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再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同时,要教育青少年不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不看那些宣扬有神论和封建迷信的非法出版物,不去抽签、看相、算命,自觉抵制各种有神论和迷信思想的影响。要教育青少年的家长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家长,执行国家有关宗教不得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规定,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不带领子女参与宗教活动和各种迷信活动。
  要大力宣传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制度,使社会各界尤其是思想宣传、文化教育机关的工作人员,大、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者,都懂得这些政策,并能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有效防止青少年免受有神论和各种迷信思想的影响。
  三、教育青少年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
  仅从制度上保障青少年免受形形色色有神论和各种迷信思想的影响还是不够的,还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编写适合他们阅读的科普读物,把有关宗教问题的一些基本知识告诉他们,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对待宗教和各种迷信。
  第一,宗教的本质和形态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一切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以说它是一种“幻想的反映”。宗教所“幻想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并不是超出经验之外的东西,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这种外部力量既包括自然力量,也包括社会力量。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力量是主要的。“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并不是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固有的形式直接在人们头脑中反映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社会的神圣性。宗教作为“幻想的反映”,区别于法律、文化、道德等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体现了宗教意识的特殊性。恩格斯的这一界定,在逻辑上涵盖了它所表述的同类对象,在外延上是周延的,是从理论上对宗教所做出的一个科学[Page]的界定。
  一个完整的宗教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为客观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展变化的制约,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从宗教构成要素看,任何完整意义上的宗教都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仪式、宗教组织(包括制度)。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包括信仰和与信仰相适应的各种观念,也包括敬畏、依赖、神秘等情感。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包括制度)是宗教的外在要素,包括各种宗教行为、活动、禁戒、礼仪、组织、设施、制度、神职等。完整的宗教不只是一种思想信仰,它还是一种社会活动、社会组织、文化现象。
  第二,宗教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有着不同的内涵。在遇到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时,首先要分清是宗教问题还是政治问题。但两者同属社会意识形态,关系非常密切,相互作用,又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政治影响、制约甚至决定宗教,宗教也常反过来影响政治,而且这种影响有时还是相当巨大的。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政治统治,要从各方面控制群众,其中精神的控制是一个重要方面,而宗教是一切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最重要的手段。从历史上看,几乎没有哪个统治者不利用宗教来为巩固自己的政权服务。由于国家政权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因此,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为求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往往要依附于国家政权。宗教也不例外。王权和神权虽然相互利用、支持,但也常产生矛盾和斗争。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还表现在社会各阶级利用宗教为本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服务,利用宗教同敌对阶级进行斗争。宗教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社会现象,不仅对各国政治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对世界政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历史上,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曾利用宗教作为对外扩张和侵略的工具,直到现在,一些西方国家还在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宗教冲突在当今世界许多地区成为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在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方面,宗教在努力发挥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墓础更加巩固。
  第三,宗教与文化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有着不同内涵,但关系又十分密切。以哲学为例,宗教以信仰为基础,哲学以知识为基础,宗教以解脱为目的,哲学则以真理为目的,宗教是情性直观的,哲学则是理性思辨的等等。但宗教也是一种思维方式,与哲学有密切联系,尽管它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正是因为如此,不懂宗教就不懂哲学史。宗教与科学在世界观上是完全对立的,宗教阻碍甚至扼杀科学的发展。但是,宗教徒为追求长生不老,炼丹采药,为追求“天国”对宇宙探索等等,在客观上对古代化学、医学、药物学、天文学等学科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宗教与文学艺术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又有着广泛的联系。《圣经》是基督教最基本的经典,但也是人类文学知识的一种积淀,是一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古兰经》是[Page]伊斯兰教的基本经典,但也是一部散文巨著。佛教、道教吸收中国文学艺术的资料以丰富自己,另一方面中国文学艺术包括诗歌、小说、书法、绘画、语言、文学、音乐、舞蹈、雕塑、建筑等领域都受到佛教、道教深刻的影响,留下了灿烂的文化艺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宗教也是一种文化。
  第四,宗教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宗教是对现实世界的虚幻反映,道德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真实和较直接的反映。宗教主要是处理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宗教作为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消亡,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将继续存在。但是,宗教和道德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两者相互影响,有着密切的联系。宗教所崇拜的“神灵”,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阶级社会中的最高神只不过是人间帝王或统治者的化身。所以,阶级社会中的宗教道德,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宗教道德没有也不可能阻止剥削阶级去做不道德的事,相反他们在宗教道德的掩盖下往往为所欲为。对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劳动人民来说,宗教道德更多的是要求他们忍耐、顺从,接受统治者的统治。宗教总是极力夸大神的价值和意义,贬低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在本质上是对道德的一种否定。但是,宗教道德除涉及人与神关系的行为规范外,也涉及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道德实质上是人类世俗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各宗教在其发展过程中,吸取人类世俗道德的成果,以丰富宗教道德的内容,用以规范宗教信徒的行为。宣扬本宗教的道德观念在各宗教的宣教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当代,甚至出现宗教道德化的趋势。但是宗教道德是不能凌驾于世俗道德之上的,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相违背,实际上它只能是世俗道德的一种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道德对于规范信徒的行为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引导宗教信徒弘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宗教的根源和消亡的条件
  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是由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对物质生活生产过程中的内部关系即人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无法正确理解而产生神秘感。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了自然力量之外,社会力量也起了作用。这种社会力量同自然力量一样,也成为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对这种社会力量,人们一时既无法理解也不能控制,把它归之于神灵。在阶级社会里,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社会异己力量成为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根源。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虽然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并没有完全消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经济成份的多样化,经济利益分配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这种社会变革,给人们的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起着支配作用,各种企业都面临着种种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带来许多社会问题。生活在这种环境里,一些人同样会感到无能为力,于是就会感到存在一种神秘力量支配着自己的命运和生活,有人就会去宗教中寻求慰藉和保护,看相、算命、看风水等迷信愚昧活动以及邪教也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从认识论上讲,人们对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宗教的产生实质上是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中出现的一种谬误。一些自然科学家把能够解释的东西归之于自然,纳入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而把[Page]

不能解释的东西,就可能归之于超自然的原因,归之于彼岸世界和神灵;在自己所从事的科学研究领域里可能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但在自己研究的领域以外未必能将唯物主义贯彻到底,尤其是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如果不能用历史唯物主义来观察社会问题,就可能成为唯心主义者,有的甚至成为虔诚的宗教徒。
  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彻底消除之后,宗教才会最终消亡。到那时,人民群众彻底摆脱任何贫困、愚昧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自觉地改造自已、改造世界,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的寄托。
  第六,宗教的社会功能
  宗教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在剥削制度下,宗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为阶级社会苦难世界提供神学上的辩护,使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马克思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形象的比喻,恰当地揭示了宗教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即它没有给人们提供一个正确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方法和途径,不能引导人们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反而引导人们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安慰。只要宗教还存在,这种社会功能也就依然存在,只不过它与阶级社会里所具有的性质不同罢了。
  宗教是由多种要素组成的,并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包容,所以宗教的社会功能也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宗教的社会功能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我们在充分肯定宗教最基本的社会功能的同时,一定要十分注意区别宗教其他要素所派生的社会功能,要注意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宗教社会功能的变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一基本政策以及其他具体政策,都是建立在对宗教问题的科学认识之上的。只有把有关宗教的这样一些基本知识告诉青少年,使他们都能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宗教问题,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强识别和抵御形形色色有神论、迷信思潮和邪教的能力。


  (作者为国务院宗教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