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的几点心理学浅析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在激烈的竞争面前,感到无力、不适应和困惑,因此把神、超越自己的异己力量当作追求和向往的对象。这就是近20年来我国宗教信众不断增多的主要社会原因。
  宗教包含了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重要因素。与宗教不同,邪教则是一大公害,对社会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深入揭批李洪志“法轮功”罪行的今天,从心理学的角度去审视宗教,对于认识宗教的特点和社会作用,对于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是非常必要的。
  宗教能为人们提供支持和宽慰,维护社会稳定。
  人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现实世界,面对结构复杂和利益多元的物质世界,面对遥远而不确定的未来,总有一定程度的焦虑和恐惧,需要支持和安慰。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时期的的人们,低文化的人群更是如此。宗教通过解释来世,帮助人克服对未知事物的恐惧和焦虑,为人们提供某种安慰和希望。
  社会规范的存在和人们的普遍遵从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宗教通过种种说教和仪式,赋予这些规范和价值观以道德意义,并且使其中的一些规范和价值观成为神圣的信条,从而使现存社会的基本规范和价值观变得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和遵从。例如,战争时期,当个人的意愿和社会需要发生冲突时,教徒愿意做出必要的牺牲,并且为此而感到宽慰。
  因此,我们说宗教既为社会提供了整合的力量,又为社会提供了保护的力量。
  宗教是粘着社会的一种力量,是强化社会控制的体系。
作为一种自我坚定的手段,宗教告诫人们应当怎样整合自己的心理,完善自己的人格,达到自我升一华。宗教是借助于祈祷、崇拜等形式和活动,来塑造和发展社会所需要的人格。在祈祷和崇拜等活动中,人们处于一种极大的兴奋和激情状态,在这种灵性的感受中,个人利益被淡化或放弃了,萌发了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团结和同情心,并且由此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正如弗洛伊德所说,“人类创造宗教是为克服他们所不能控制的生活中的焦虑”;“宗教就是一种社会控制,是加之于人的本能之上的、有助于克服本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宗教是粘着社会的一种力量,有助于建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联系的系统。
  宗教与司法部门不同,宗教有效地控制社会违规行为,是借助于一种超自然力,而不是像司法部门那样是通过制裁来维护社会规范的。宗教的信条告诫信徒,凡是遵守宗教法规并遵奉社会规范的人,总是会得到一些非人力所能赐予的奖赏。诸如,在危机的时候得到神的援助,免于遭受敌人或敌对势力的侵犯,求得永生。相反,那些偏离圣戒和规范的人都会受到“超自然的惩罚”,处于永恒的恶运和无休止的折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宗教在一定条件下有助于扩大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制裁范围,强化社会控制体系。
  宗教推崇慎独慎微,从而为社会控制过程增添了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宗教能把控制扩大到那些未被看到和未被报告的违规事件上,把人们扮演观察者或反对者的需要缩到最小程度。上帝或虔诚的宗教信徒坚信超自然的力量,能够看见坏事,井将惩罚干坏事的人。一些教徒更有甚之,连那些从未导致任何行动的违规动机都要受到谴责。
  宗教是一把双刃箭,既可以麻痹人们的革命斗志,又可以成为变革社会的积极力量。
  宗教号召博爱、仁慈、善良,与不幸共分灾难,提倡甘心接受社会的艰苦和不平等。显然这并不能改善穷人和无权者的实际生活境遇,然而却可以缓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在无产阶级革命前夜,如果主张社会稳定,引导人逃避现实,把希望寄托在来世,那就会使宗教成为“麻醉工人阶级斗志的鸦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无不有意识地利用宗教,麻痹人们的革命斗志。当年马克思就尖锐地指出,宗教是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积极助手,在很大程度上磨灭了工人阶级要求变革的锐气和动机。
  但是,宗教也不总是支持现状的,它能够把对现存社会不满的人群聚集起来,攻击现存的社会,寻求变革。中世纪的“宗教革命”就导致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社会变化,有力地促进了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20世纪伊朗君主政体的垮台和一个新的政府和新的社会的建立,是宗教作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力量的又一个例证。[Page]
  组成广泛的统一战线与邪教斗争,是一切宗教组织的共同任务。
  邪教是各种宗教的共同敌人。一切劝人为善的宗教,包括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世界三人宗教和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等,尽管在观点上存在分歧,甚至同一个宗教内部的各教派之间,也存在很大的矛盾,但是不应妨碍大家的团结,组成统一战线同形形色色的邪教进行不懈的斗争。这是各种宗教的共同利益。这种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任务。在现阶段,我国的宗教应当组成反对“法轮功”的统一战线。通过揭露“法轮功”邪教的本质和害人的罪行,不断提高各自信众的素质,增强对“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免疫力,自觉抵制“法轮功”,与“法轮功”邪教进行坚决而有效的斗争。
 
                                          (作者单位:沈阳市心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