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邪教与宗教的性质正确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

  邪教与宗教是本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为了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宗教的正常合法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处置邪教问题,必须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两者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廓清邪教与宗教的差异所在。

  一、宗教是唯心主义的社会意识形态,邪教是邪恶的说教。

  1、宗教是人与“神”的一种联结,是教化了的一种崇拜,是有神论信仰的思想、理论和组织体系。

  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意识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问题。基于对宇宙、自然及人类发展历程的探求,人类社会的文化现象也呈现出异彩纷繁的景观,这其中一个主流,便是以唯心主义世界观为指针的宗教。宗教认为主宰世界、创造万物的都是常人并未见过的“神”、“主”、“佛”等超自然的神灵,对其极度相信和尊敬,并以依这一主宰名义所制定、流传的教规教义作为思想和行动的榜样或指针(即信仰),教引教徒守教规、遵教义、行教派经典所确定的圣事和礼仪,以自身的道德自律求得内心的安宁,并以此态度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谋求与他人和社会的相融。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历史中,产生了多个宗教教派,如天主教、佛教等,又派生出不同的流派。

  2、邪教是一种邪恶的“说教”。

  邪教的“教”不是宗教的“教”,是为蒙骗群众而冒用的一种称号,不属于宗教范畴。

  邪教不是一些人通常理解的如何歪门邪道的宗教,而专指那些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历史封建社会统治者就己注意到邪教与宗教的区别,清雍正皇帝就曾指出:邪教“妄立名号,狂诱愚民”,“党类繁多,足迹诡秘”,“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历朝历代对“惑众乱民”的“邪教”、“歪道”都定律处罚。

  作为人类社会负面传统的邪教,其本质在于邪,能量在于邪,顽固在于邪,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在于邪,危害结果和破坏力也在于邪,因而也是一个典型贬义词。在社会外在表现下,它通过歪曲、利用某些信仰因素,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信徒,在宗教神职系统之外一诡秘运作;在思想上、行动上,它不断发展、控制成员具有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反正统宗教倾向;在行为结果上,邪教给社会和世人造成严重危害,反对政府,破坏国家政令,同时也对宗教造成伤害和破坏。

  我国的邪教,有学者说7世纪隋朝末年就有散布“末世论”、“末日论”、“末劫论”等邪恶学说的“黑社”、“白社”,等邪教出现。清朝时期,邪教以会道门等多种形式出现。解放前后,很多的会道门组织也具有邪教的某些特征,建国后清理取缔会道门运动,使邪教活动一度禁绝。80年代后期,社会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伪科学、神秘主义,给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滋生、蔓延、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发现较大的邪教组织有10余种,其中多数由境外传入。近年来,被依法取缔打击的邪教组织主要有“主神教”、“被立王”(湖南、安徽)、“门徒会”(陕西)、“蒙头派”(江西)、“新约教会”、“天父的儿女”(云南)、“呼喊派”、“观音法门”(福建)、“全范围教会”(河北、青海)及“法轮功”等。

  3、宗教的本质是信仰观念,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从信仰观念上看,每一种宗教都有它自己明确、公知的信仰崇拜对象,有的信仰一个“神”,有的信仰多个神灵,但均以一个神灵(上帝、神、真主)为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和信众精神的主宰,而且这种“上帝”、“神”、“真主”的观念是有着严格限定的。在宗教中,“神”与人是严格有别的,再有权威、威望的神职人员也只能是“神的仆人”,谁也不得自称为“神”。

  4、邪教没有信仰观念,以歪理邪说扰乱和控制信徒的思想。

  邪教没有宗教教义、经典和信仰理论,只是利用人们的信仰因素扰乱和控制信徒的思想。邪教宣扬蛊惑人心的歪理邪说,大肆宣扬“世界末日论”、“入教可免灾难”,是利用人们命运恐惧感的是一种“说教”。一些邪教组织把现实社会视为一切罪恶之源,要求其成员脱离社会,把一切献给“主”。邪教组织以各种说教极力神化教主,推崇对教主绝对一的崇拜和服从,尤其是以带有一定威胁性质的说法扰乱信徒的精神,使之陷入精神深渊不能自拔。邪教教主宣扬自己所谓的“特异功能”,甚至自吹“超过以往之神”,利用各种欺诈手段迷惑、蒙蔽信徒和控制教徒。他们或把自己打扮成合法宗教的神职人员,或自称是“神的儿子”。“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在搞“法轮功”邪教之初,称自己是“释迦牟尼转世”,有“大神通”,是“世界末日就要来临、人类就要毁灭”之际应运而生的“救世主”,可以“推迟、设定地球爆炸的时间”。[Page]

  5、宗教有着公众皆知的组织机构和公开的活动方式。

  每一种宗教,都有公知的、系统的宗教机构、神职人员,传教活动和宗教仪式都是公开的。如天主教由教廷(教皇)、各教区教会(主教)到教堂堂日(神甫)成金字塔形的教阶结构;基督教、天主教的主教、神甫、牧师和修士、修女,伊斯兰教的阿訇,佛教的僧侣等,都是宗教专职工作人员和虔诚信徒。而对宗教首领、神职人员的身份、等级、任职条件、职权等,各宗教都有不同的规定。从其活动方式上看,僧侣在寺庙中公开讲经,主教、牧师在教堂公开布道,这都是人们常见的。

  6、邪教的活动方式是秘密结社、诡秘行动。

  与公开、正常活动并与社会相融的正统宗教不同,邪教通过神化和推崇本是常人的教主,自身内部达到高度团结和集中,与整个社会隔阂乃至形成对抗。因此,为了避免引起社会的注意,躲避法律制裁,它总不敢或不肯公开承认自己的组织和章程,其内部情形和组成人员的身份都非常神秘,其组织体系和活动内幕多不为外人所知晓。如“门徒会”,被取缔前在全国设有总会,省或跨省市设大会,有活动的市、县、乡、村分别设有分会、小会、小分会、点会及聚会点。各级头目单线联系,只准上级找下级,不准下级找上级,信徒之间联系时不用俗名而替以代号,接头联络用暗号。邪教组织“法轮功”,被取缔前上有最高机构、总部设在北京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中有各省市范围内的39个总站,一下有分布于市县的1900多个分站、辅导站。

  7、邪教控制信徒精神的基本过程:诱骗,洗脑,控制。

  为了最终控制信徒思想为己所用,邪教教主总是用一些美好的说词和诱惑,步步为营地欺骗、吸引世人入教,进而逐步控制教徒的思想和行动。首先是披着善良的外衣,以祛病、健身、转世等人们较多关注的问题,以带人“积德”、“从善”、“成佛”、“度人”等说辞,诱使人们在美好的愿望下丧失警觉,“自愿”入教。然后是“洗脑”,给入教的人灌输看似美善实则荒谬的异端邪说,制造思想混乱,让入教的人只读该教的书刊,并且是反复地读,不能提出任何疑问;只能听该教主的教导,不能听取任何不同意见和声音,让教徒放弃亲情、友情、同情等“常人的执着心”,进而使之反对常人的伦理观念,达到对教徒思想的高度控制。

  二、宗教是与社会相辅相成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存在,邪教组织是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恶组织,是人类社会的毒瘤。

  作为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邪教与宗教具有不同的社会特性。宗教在历史上成为与社会相辅相成的社会存在,邪教则是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成为影响和迟滞社会发展的反动势力。

  8、宗教与社会、世俗政权相容。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宗教是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与社会世俗政权相融合,与各种社会形态形成良好的适应性。历史悠久的犹太教、基督教等,在产生之初,与部落和奴隶制王国的形成和发展一同发展,并逐渐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权机构。因为宗教对社会的包容和稳定作用,多数国家对宗教采取包容政策,一些国家还选择某个宗教奉为国教,更有的政教合一,共同存在和控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维系社会的稳定,在其主观上和客观上促进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9、邪教组织反社会、反人类。

  邪教反对社会公德,对现实现世采用不可调和的偏狭立场,力图建立其“地上天国”面对社会大肆攻击。他们或秘密活动,集体自杀、诱杀信徒和儿童,或公然聚集,抵制和破坏法制观念,反对社会伦理,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方向背道而驰。

  一些邪教组织首领还不惜信徒生命、健康和幸福,让人自杀自残,以破坏、捣乱等各种方式向政府和社会施加压力。“法轮功”仅1999年“4•25”之后到被依法宣布取缔前,围攻新闻单位、党政机关就有300多次。几年来,因修炼“法轮功”有病不治导致死亡和走火入魔而自杀、自残的达1600余人,更上演了集体自焚、匿尸抛尸、杀人放火等反人类、反社会行径。[Page]

  10、邪教具有强烈的政治野心和权力欲,破坏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

  每个邪教教主都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格和暴力倾向,相当一部分有颠覆性。在邪教初起时,为了不为世人所反感,不为政府和政权所关注,它隐瞒自己本来强烈的政治意图,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就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或强或弱地参与政治,甚至公然与政府对抗,意图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进一步的还要夺取天下。例如“法轮功”不仅多次组织信徒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而且还投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与“民运”、“台独”等叛国力量勾结,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成为敌对势力分裂国家的工具。

  11、社会和世界各国对邪教的态度和政策。

  邪教以种种精神枷锁相挟持乃至威胁和暴力胁迫教徒,对社会、政权和人民生活造成巨大危害,各国历代政府和政权均以法律、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或依法取缔坚决打击,或采取严密措施进行监控,控制其活动和发展。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任邪教组织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反对邪教、制止邪教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各国政治家的基本共识。现代世界各国对邪教组织都采取高度警觉、防范的态度,严厉打击危害严重的邪教组织。

  一是完善立法,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对邪教组织和主要成员的监控、限制和管理。如,日本国会众议院法务委员会通过了《团体限制法案》;法国国民议会正式通讨了《对停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的法案》(简称《反邪教法》);欧盟、马来西亚、新加坡也都制定和依据不同的法令,消灭邪教,惩治邪教团体和邪教活动。

  二是根据邪教组织成员具体犯罪事实,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惩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根据《宗教法人法》、《破产法》判令解散“奥姆真理教”,宣布该教团破产;1994年,韩国政府以“欺诈信徒”的罪名指控并解散了声名狼藉的邪教组织“永生”。

  三是组织监控、防范邪教活动的组织机构和民间团体,收集有关邪教组织信息资料,向社会揭露邪教组织真相,帮助邪教徒脱离邪教组织。80年代初,法国成立了“邪教团体信息专家小组”,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国家政府和警察部门都设立了防范和打击邪教活动的专门机构,增加经费和军警力量,强化社会治安。

  12、防范邪教活动滋生蔓延任重道远。

  当人类社会将要进入文明发达的21世纪的时候,邪教势力不仅没有消退的迹象,反而以种种形式潜滋暗长。适逢千禧之年,各种邪教犹如一场瘟疫在世界范围内滋生蔓延,有以高科技手段招徕信众的“天堂之门”,也有以“反种族、争平等”为招牌的“人民圣殿教”,还有以宗教“十诫”为旗帜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在国内,有盗用气功和宗教的名义欺骗群众,迷惑了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内的练习者,最后走上与社会公开对抗、与西方反华势力勾结道路的“法轮大法”。虽然世界各国对邪教活动都进行了有力的打击,但一些邪教余孽仍在暗中活动,科学发展体现的互联网也被一些邪教组织利用而大肆活动,如“法轮功”、巴西的“回到未来”等利用互联网传播其歪理邪说,组织各种破坏活动。此外,还有一些邪教级织尚未被发现和认定,防范和打击邪教活动仍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三、关于取缔和防范邪教活动的对策和建议。

  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活动,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人类社会。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政治的高度、政权的高度认识和处理邪教问题。

  13、坚决取缔和打击邪教活动。

  邪教的危害是巨大的,也是多方面的,必须采取有力的、多方面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要坚持“露头就打、严惩骨干、教育群众”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这一政策,符合国家利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误入歧途群众的关怀和爱护,也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认同和支持。[Page]

  14、加强立法,为防范和惩治邪教提供强大的法律武器。

  取缔邪教组织,禁止邪教活动,是防范和打击邪教的重要手段。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借以奸淫妇女、诈骗钱财等构成犯罪的行为,分别按有关条款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和处理邪教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决不能手软;另一方面,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减少危害、挽回损失等悔过自新者,采取给出路的办法,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通过教育转化工作力争挽救。

  1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清除邪教存在的思想根源。

  邪教是社会的毒瘤,也是许多社会问题的综合反应。要充分认识邪教活动的严重危害,把取缔邪教活动作为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和事关国家安危的重大而严肃的政治斗争来对待。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路子,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学习,用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与唯心主义、有神论和各种腐朽愚昧思想作坚决的斗争,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武装群众的头脑,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辨别、分析正确的思想意识和反动思想意识、错误思潮的能力,解决好理想信念问题,与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各种腐朽愚昧思想作坚决的斗争,铲除其赖以存在的思想土壤。

  16、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消除邪教赖以生存的社会根源。

  加强对邪教的防范,不仅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要真正铲除邪教,个人、家庭、社区、社会团体都要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合作,全方位地对邪教进行综合治理。

  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充分履行自身职责的思想意识和工作力度,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文化市场的管理、清理,打击制作、经营、传播、散发反动的、宣扬迷信和伪科学、错误落后思潮的出版物(宣传品)行为,最大限度地净化文化市场。要彻底批判邪教所利用的一切歪理邪说,充分揭露邪教的危害,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掌握处置邪教问题的主动权。

  要高度重视发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事业,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占领阵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制,使广大群众有安定的工作和生活,从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消除邪教滋生的社会根源。

  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学会识破极少数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企图,用法律武器保护白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创造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各种传统宗教,都有自己比较完备的信仰理论,但是随着社会和科学的发展变化,这些理论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使其适应时代的要求,使群众认清什么是正确的宗教信仰,增强对歪理邪说、封建迷信的免疫力,自觉抵制邪教活动。

  要充分发挥科学、科技的力量揭批、防范邪教,加强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要加强互联网的监控,发挥高科技在防范和打击邪教工作中的作用。文化和理论学术部门要加强对邪教问题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对邪教现象进行多学科的系统研究,为治理邪教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7、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建设和平美好新世纪。

  与邪教这一邪恶势力的较量,是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尽管各国邪教的伪装不同,但它们的本质都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侵犯人权、危害个人合法权益和公众整体利益,要针对邪教活动国际化以及邪教利用某些国家法律疏漏的缺陷进行跨国传播与犯罪的情况,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交流治理经验等方面加强沟通,加强国际合作,以利于预防和抵制邪教活动。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反邪教运动,为清除邪教的危害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Page]

 

                                                                                  (作者为河北司法学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