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邪教组织犯罪及其防范控制

    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国家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公民在宗教方面有了更多可选择的余地。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主.国家相继建立,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新兴宗教。它们有的是由传统宗教发展而来,有的是某个宗教的派别分支,有的是自创教义自立门户,.其中有一些呈极端化发展,蜕变成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邪教,给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邪教的泛滥已经构成对社会的威胁,值得我们以高度的警惕和审慎的态度看待邪教问题,遏制邪教组织犯罪的势头,维护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和生活家园。

    一、邪教组织的界定

    关于“邪教”这一概念的认定,目前国际上未达成统一的标准。西方国家没有邪教组织,这一说法,一般用Extreme Church(极端教派)cult(膜拜)来指信徒向教主顶礼膜拜,并在教主庇护下过群体生活的宗教极端小团体。

    在我国,学者们对邪教含义的表述有如下几种: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教旨而建立的不为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的宗教组织。

    邪教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性质的犯罪集团。

    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所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的,在正统宗教的神职系统之外动作的,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倾向的极端含义的异端教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作了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对邪教组织主要是从与宗教的关联性、社会危害性、客观行为方式三个方面界定的。

    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看法,笔者认为,认定邪教组织犯罪的前提是界定何者为邪教,只有正确认定邪教的本质特征才能将其与正统宗教相区别,从而在实践中打击邪教,维护合法的宗教,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邪教的本质特征

    邪教往往披着宗教的合法外衣,借用宗教的名义、教义,利用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影响和良好形象,使人们参与到邪教中来,而邪教的反理性、反社会性、反人道性、反正统性、反政府性使它与合法的宗教信仰区别开来。把握住这一点,有利于我们甄别邪教与宗教,正确地判断罪与非罪。

    ()反理性

    邪教教义是一种反理性的精神形式,它所宣扬的极端主义是对人类正常信仰的偏离和变异。理性信仰在理论上严谨、深刻,在实践中也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理性的信仰并不摒弃人类生活中应有的责任感、道德感,与国家、民众利益、社会安定团结是相一致的。而邪教却与人类基本伦理与道德背道而驰。其次,理性的信仰是自由的。信不信教,信哪个教派,教徒是可选择的。不信教了,亦来去自由。比如佛家的“还俗”。邪教在教徒入教前标榜来去自由,事实上一旦加入则无法脱离邪教。第三,邪教的目的不仅在于扩大其教徒数量,传播教义,更有着种种不可告人的功利性。他们或者聚敛财富,满足教主和领导集团的少数教徒穷奢极侈的生活,或者大量网罗信徒,扩张邪教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满足自己的政治野心。

    ()反人道性

    任何一种正当的信仰都应以人为本,而不能走向人性的背面。邪教却以其非人道的性质反映了它的罪恶。具体表现在:1,邪教组织对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极端漠视。邪教组织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和教卞的享受型生活,号召其教徒捐献财产,放弃“俗物”,通过各种计谋或诱骗或逼迫,聚敛了大量财富。据大量资料显示,许多邪教教主和邪教组织在国内外的资产、存款逾千万乃至上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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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社会性

    邪教组织的行为公然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威胁、诱惑、恐吓、欺骗是他们的惯用伎俩,对教徒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双重控制,违背现代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律。许多邪教组织都有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实行森严的等级制,它将教徒集聚到一起,过类似于公社制的集体生活,让教徒脱离日常的世俗生活和家庭环境,而教主享有绝对的专制统治权。

    ()反正统性

    邪教组织广泛散布世界末日理论,“本世论”原本是基督教的神学命题,内容围绕着人死亡后的结局和世界末日后的情况,但都不认为世界末日在看得见的短期就会来临,只是说一个人死后上帝会对其生的这段时间的所作所为进行审判,因此,它劝导人们在活着时要从善积德,而不能做坏事。这样的教义从总体而言,是能与现实社会的行为方式相协调的,而邪教组织具有极强的偏执性、狭隘性,恶意扩大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

    ()反政府性

    邪教由于前述的种种反社会性、反人道性等特点以及造成的危害,势必触犯法律,必然招致司法机关的警惕和制裁。一些邪教组织为求自保采取激烈的对抗性反应。如人民圣殿教枪杀来访议员和记者,大卫教派武装反抗警方的合法搜查,打死4名特工并将十几人打成重伤,两年后为图报复又在俄克拉荷马城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大楼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爆炸案,造成200余人死亡。

     随着教徒队伍的壮大,教主集权膨胀,反社会、反政府气焰高涨,邪教往往力图建立自己的王国。在教义上,是建立“地上天国”的狂热说教:在组织形式。设置类似于本国的政府机构,一小撮邪教组织核心分子掌握“要害部门”,有严格的等级、职称、职务分工,他们歧视政权,谋求取而代之,进军朝野,购置军事设备武装自己,显示出浓厚的军事和暴力色彩。

    邪教为了寻求外界支持,还往往与国内外反动势力和邪教组织勾结,对民主政治、世界和平构成严重威胁。特别在涉及到宗教、民族、外交方面的问题时,由于夹杂着语言、国籍、民族感情等许多因素,打击处理的难度就更大了。

    三、邪教组织滋生蔓延的原因

    ()邪教组织滋生蔓延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纵观世界范围内新兴宗教的兴起高潮,可以发现有三个发展时期:第一次是在19世纪时,首先在欧洲,然后在美国和日本出现了一些新兴宗教,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时期;第二次是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历史上空前浩劫的战争废墟上,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出现了严重的危机;第三次高潮出现在60年代末至近20年间,战后的一系列重大转折下,社会发生动荡和剧变,社会迅速向全新世界发展,分配机制改变,社群重新组合。这三个时期都是社会变迁的时期,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转型,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机制的变化和人们利益结构的变化和调整,形成多元的利益结构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文化—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都有所发展,在利益重新分配和整合中,产生了某些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失落和行为规范解体,而新的社会结构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在这种文化断层和文化冲突中,邪教作为非主流文化中的不良亚文化代表也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有人的思想和心理原因

    在社会转型变革的时期,传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旧体制的解体,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人们摆脱了许多思想上、行为上的束缚,更加自由了,而自我的社会定位也失去了原本的稳定与秩序,心理空洞现象层出不穷。在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解构下,人们处在新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理性信仰还未完全建立的信仰失落与真空阶段,同时,高速度的经济发展和运作方式局限了人的日常活动范围和活动时间,现代化的通讯设备—电话、网络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促膝长谈走家串户式的亲情、友情交流方式,人际关系公式化,人们变得越来越冷漠和孤独。而在内心深处又涌动着交流的渴望,同时却又存在着猜疑不信任的壁垒,人们极需精神上的向导,来解决实际的精神问题也[Page]

好,寻求暂时的精神慰藉也好,邪教在这时正是抓住了这部分人的心理,以集体祈祷练功的交流方式,以“全新信仰”的面目发展追随者,特别是因种种原因受到精神创伤,学业工作受到挫折,心情焦虑,长期失业、失去信心的人,家庭生活出现危机,以及体弱多病、久病不愈、寻求解脱的人,在集体无意识作用和“求得自我保护”的心理暗示下,难以勇敢面对现实,宁可借助邪教教义来转化自己的痛苦,而惰于对邪教教义进行理性的审度,往往最易在盲目寻求精神寄托时投入邪教的怀抱。

    四、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有较稳定的组织结构

    邪教组织大多实行等级制,由上而下进行操纵,内部有严密残酷的教义教规作为纪律,结合较为紧密、稳定,从事犯罪活动有组织保障。

    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十分广泛

    3、邪教组织活动时间较长,影响范围广

    4,邪教组织一般经济基础薄弱,政治保护级别低

    西方邪教组织愈扩张,其经济实力愈雄厚。如奥姆真理教拥有大量的房地产、商店、饭店、咖啡店,还有电视台等方面的产业。而我国的邪教组织,从目前来看,还没有有实力的工商业后盾,也没有具有社会感召力的社会名流、政界人士作支持,其规模和对抗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

    五、对我国邪教犯罪的防范控制

    针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的特点,其防范控制措施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司法方面

    1、坚决打击邪教犯罪组织。

    对于已经纠集起来的邪教组织,必须及时予以打击,坚决摧毁,务必阻止其纵深化,力争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较低层次,防i卜其恶性升级。

    2、综合运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的制裁手段。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邪教成员可采用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方式,给其教徒一定压力,对触犯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罪行的严厉查处,并公开转播庭审过程,教育广大群众和误入歧途的教徒。通过高额罚金和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方式,减少邪教组织的活动经费,从经济上进行遏制。

    ()立法方面

    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不同,我国1997年刑法在第309条明文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19991030,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对邪教犯罪的惩处有了更明确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我国对邪教严惩不怠的打击力度。

    ()组织方面

    法国在这方面有较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法国议会早在1995年就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听取了邪教组织代表和被害者的意见,写成一份报告书,得出了判定邪教的十条标准,并指出可以认定为邪教的172个团体,呼吁加以注意。随后,法国设立了直属总理的专门机构—“反邪教斗争部际委员会”。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丁一作委员会中设研究邪教问题的专门机构,并组织临时调查机构,对邪教组织以及社会[各种名目的组织、社团的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和预警,从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各方面进行研究和协调,作为立法的依据,也可为司法机关获取相关证据提供帮助,并参与到国际反邪教斗争的交流与合作中去。[Page]

    ()精神文明方面

    邪教教义从根本上说是个意识形态的产物,要抵制和根除,关键还是要在精神领域取得突破。

    邪教教义是与科学知识相悖的,科学的作用表现在认识领域中可以促成人们理性思考能力的形成和发挥,相信科学,崇尚科学,追求科学,用科学知识丰富着大脑的人能有较强的辨别能力,会自觉地反对邪教荒诞的教义。邪教的滋生蔓延,也反映出民众对科普知识的匾乏。因此,推崇科学毛义,普及科学知识是增强自身抗邪教免疫力的一剂良药。同时国家也应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精神文明,构建良好的价值取向,引导民众树立更实际的理想。政府应针对社会不同阶层、年龄层、知识层的人,普及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方式,使人们加强彼此的交流,工作压力能得以释放,精神痛苦得以缓解,萌发热爱社会、热爱生活、关心他人、珍惜生命的情感。

    对于有神论者,要尽量设法将他们的宗教意识引导到合法的宗教信仰上,让他们能在合法的宗教教义得到精神的平和,安居乐业,防止受到邪教的侵蚀,这也是对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切实贯彻。对误入迷途的邪教教徒要尽量挽救,说服教育,引导他们认清邪教的本质,早日回归社会的正常生活。

    ()社会方面

    邪教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都与社会密切相关,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影响、困扰着人们,左右着人们的信仰。据资料显示,几乎所有的邪教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借用战争、腐败、犯罪、失业、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大肆夸大渲染,否定现实生活,虚构理想社会,给广大教徒以幻想。因此,国家要切实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民众对政府、政党的信心。在社会管理方面,政府对各种改革举措应作出多方面的估计,尽量减少制度弊端或管理失控带来的负面效应,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最大程度地降低人们的精神困惑与压力,促使健康的社会心理和健全人格的形成。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