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邪几个问题之我见

  邪教“法抡功”对社会危害剧烈,罪孽罄竹难书。1999年7月22日我国政府对其依法取缔后,“法轮功”不仅没有收敛,相反,倒是越发猖狂。两年来,国人向邪教“法轮功”作斗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当然,毋庸讳言,有不少问题尚需认真探讨。这里谨就依法治邪几个问题,谈点我见,请方家不吝指教。
  一、依法治邪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已经载入宪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到宪法第五条,作为第一款。这是历史的进步。其作用诚如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的田纪云同志所说:“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治邪与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日臻完善的法制制度,是我们向邪教“法轮功”作斗争的锐利武器。诸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程序法,等等,在我们依法向邪教“法轮功”作斗争之中,也就是在依法治邪中,己经显现和将要显现巨大的威力。
  不过,我们不应当满足于运用现有的治邪法律、法规所取得的治邪成果。一定要高瞻远瞩,把治邪基本法的立法及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中,一些有识之士己经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用,且不完整,缺乏系统性,给执法、守法、学法、用法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执法成本甚大。正因为没有治邪基本法,本可以事半功倍的事,现在是事倍功半都属于经济的。要解决这一捉襟见肘、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加快步伐制定治邪基本法。
  法国国民议会已通过了反邪教法—《阿布—比尔卡法》。可见在铲除邪教这一公害的运作中,西方有些国家在立法问题上,与我们还是有共同语言的。
  三、依法治邪与有法必依
  已经显现和将要显现的依法治邪的巨大威力,其力量的泉源在于执法人员和广大公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遍具有以身殉法的精神。此前中央和各省都表彰过一批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都是依法治邪的楷模。正是这些单位和个人,他们认真贯彻中央和各省省委关于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其模范作用使治邪工作面上的成绩呈现丰满。以甘肃省为例,甘肃省于2001年“五一”节前,表彰了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51个、先进个人104名,他们都是依法治邪战线上的排头兵。他们做到了有法必依。
  四、依法治邪与执法必严
  2001年2月27日,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负责人刘京同志在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政策是,团结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练习者,依法惩处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我们处理邪教“法轮功”问题是两手抓,即一手抓团结教育,一手抓依法惩处。通常我们讲两手抓,总是强调两手都要硬。依法惩处这一手要硬,明显和执法必严是一个意思。
  执法过程中,我们看到端正执法、执法不到位、执法过了头止种情况都有。当然,端正执法是主流,执法不到位和执法过了头只是个别现象。[Page]依法治邪的上作刚刚起步,后面的日子还很长,人民期待着依法治邪始终健康有序地进行,这就一刻也不能离开执法必严。
  五、依法治邪与违法必究
  有人说,邪教“法轮功”的凶恶、嚣张,不在邪教“法轮功”有多么强大,而在于我们有些执法人员对邪教“法轮功”的违法犯罪行为熟视无睹、偏离职守。更有人说,如果真有那么一天邪教“法轮功”把我们的船搞翻了,大家跟着喝水,必是我们内部的人给邪教“法轮功”帮了大忙。
  我们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有些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权在我们手里,不正确用权,后悔莫及的事我们不干。一定要整肃执法队伍,对那些在依法治邪工作中裹读职务的人,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给予政纪处分的的给予政纪处分,该追究刑民责任的追究刑民责任。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反腐败斗争的立法是够及时的,但就是依法反腐的认识总有那么一些人做不到跟中央保持一致,以致腐败蔓延甚嚣尘上。
  六、依法治邪与团结教育大多数
  通常一说依法治邪,人们就把依法治邪与依法惩处邪教“法轮功”违法犯罪行为划等号,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这都是没有认真学法的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属于法律性文件。从其内容可见,对依法惩处邪教成员违法犯罪行为,《决定》作了规定,对团结教育邪教组织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决定》同样作了规定。既然是这样,我们有理由认为,团结教育大多数邪教组织成员的工作,是依法治邪工作的一部分。
  在被取缔的邪教组织的成员中开展团结教育工作,也就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使那些被邪教蒙骗的群众回到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中来。
  我国法律历来讲究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对那些推一推就成为犯罪,拉一拉就不犯罪的人,实践中立足于拉,但对界限分明的犯罪,从不姑息。古人说:“刑惩已失,礼防未然。”不要把已然犯罪放在思想政治工作对象之中,诸葛亮还知道挥泪斩马谩,我们怎么就不懂“去邪勿疑”。须知只有果断地依法治邪,才能团结教育大多数被蒙骗的邪教“法轮功”的练习者,否则只可能是善良愿望而己,或者至少也是不珍惜纳税人的钱。
  七、依法治邪与提高公民素质
  这里说的公民素质,包括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身处法治社会,只有科学文化知识,缺乏法制观念,算不得高素质。而“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所明文规定的。前面说过,《决定》也是法,故提高全体公民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知识,同样是现行治邪法律性文件所要求的。换言之,提高全体公民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知识是依法防范邪教活动的重大举措。
  有的人不明白,为什么有些法律造诣颇深,科学文化知识蛮高的人也练“法轮功”,甚至成为邪教“法轮功”的痴迷者,有的竟发展到不惜以身试法的程度。
  我们说,不能因为有上述现象,就认为提高全体公民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对防范邪教活动没有用。因为有法律知识的人不等于有法制观念,有科技知识的人不等于什么都在行,况且这些人迷恋“法轮功”,总有一些自身原因,诸如心理缺陷、性格偏执、人生挫折、打引号的“忧国忧民”,等等。这种人实际是存在的,但不具有代表性,不能拿他们作说。
  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很重要,李岚清副总理抓得很得体,“校园拒绝邪教”已经不仅仅是口号,已经进入实际运作,反邪的前景一片光明。我们有理由相信,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了,滋生邪教的土壤没有了,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了,愚昧落后的人少了,邪教在[Page]

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也就没有市场了。


  (作者为甘肃省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甘肃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