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的社会危害及其法律思考

   一、邪教的社会危害

     邪教的社会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宣扬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大肆宣扬迷信和反科学的观点,散布“地球爆炸”、“世界末日来临”。鼓吹只有“法轮功”这个“宇宙根本大法”才能“度人去天国”,把人修炼成“佛、道、神”,“消灾避难”。邪教组织宣扬的这些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使人们对社会和前途失去信心,精神迷茫失落,导致社会规范失衡,道德标准紊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2、采取欺骗手段,非法敛取钱财,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

    对金钱财物的无比贪婪,这是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的共同本性。为了达到非法敛取大量钱财的目的,邪教组织往往采用各种骗术,四处网罗信徒。李洪志通过“法轮功”组织进行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所谓“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生产和销售,攫取了信徒大量钱财。

     3、无视国家法律,肆意残害生命,严重侵犯人权

    纵观当今邪教,“邪”到极至,教主无不惜牺牲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犯罪手段十分残忍,令人震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个世界10人以上邪教教徒集体自杀事件超过27起。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采取引诱、洗脑、恐吓等精神控制法,使一些人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以致出现悬梁求“圆满”、剖腹找“法轮”、自焚求“功德”等种种惨剧。截止目前,“法轮功”已使1600多名练习者和无辜者致死,致伤致残者更是难以计数。特别是2001123,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一再散布“升天圆满”的蒙骗下在天安门广场自焚。

    4秘密组织结社,恶意制造事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信徒的控制,邪教教卞往往组织封闭式的社团,成员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凡参加社团的信徒,都被强迫与原有家庭和亲朋好友断绝来往,捐出个人财产,加入到新的“家庭”中来。在这个家庭中,教主成为信徒的“父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信徒则要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和生命。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制造事端,公开与政府和社会对抗。李洪志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竭力发展和操纵“法轮功”组织,形成了从北京到全国许多地方的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李洪志还竭力将“法轮功”组织向境外延伸,妄图发展政治势力,与我们党和政府长期抗衡,己经堕落成为西方敌对势力的走狗。

    二、打击邪教组织犯罪遇到的司法困难

    由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涉及的法条和罪名比较多,而司法实践又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当前司法机关在打击邪教组织犯罪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卜四个方面:

    1邪教组织的界定比较困难。

    对于邪教组织本身,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取缔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是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才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邪教组织与非法宗教如何界定,除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外,哪些非法宗教组织属于邪教,哪些情况属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要准确认定还有不少具体问题。

    2、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

    由于邪教组织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会蒙骗许多人参加,当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时,也常常会有许多普通成员参加。因此,在处理与邪教组织犯罪有关的案件时,如何正确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尤其是如何准确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者的范围,防止缩小或者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特别是对那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的单位和人员,如何区分情节,追究责任,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Page]

    3、具体罪名的确定比较困难。

    由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错综复杂,犯罪构成的衡量标准比较特殊,给司法机关准确定罪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如何恰当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犯罪与其他有关犯罪的法条吻合关系,司法部门也感到难以准确把握。

    4、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邪教组织体系的严密性和实施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困难。特别是那些邪教组织的头日和骨干分子,往往在事情败露之后,集体潜逃境外,逃避法律制裁,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有的还与境外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新的犯罪活动,对我国造成新的危害。特别是那些为李洪志进京“护法”的“法轮功”分子,犯罪事实虽然发生在北京,但因证据不足,只好作其他处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惩治邪教的法律对策

    邪教犯下的一桩桩残害生命、涂炭生灵的滔天罪行,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口

    1、加强立法工作,把反邪教斗争纳入法制轨道。

    邪教组织犯罪,己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都纷纷制定法律,划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并采取措施,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迅速发展和蔓延,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立法工作,从法律上划定宗教与邪教的界限,对邪教组织犯罪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科学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一部《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法》,为打击邪教提供立法依据。

    2、加强司法工作,加大对邪教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邪教组织犯罪,影响恶劣,危害严重,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决不能心慈手软。为了及时发现和遏制邪教组织犯罪,一要加大查处力度。二要突出打击重点。三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四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为了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国家要成立一个反邪教组织犯罪的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打击邪教犯罪工作。

    3、加强社会控制,根除邪教产生的土壤。

    邪教总是和宗教相伴而生的,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根源。为了根除邪教产生的土壤,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控制,防患于未然。一要严格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强化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二要强化对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三要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深刻揭露和批判各种歪理邪说,倡导科学思想,破除封建迷信,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错误思潮和伪科学的能力,

    4、加强国际协作,共同打击邪教组织犯罪。

    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为了根除这一毒瘤,各国之间必须在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方面加强沟通,增强共识,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当前,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一是加强情报信息交流。二是加强司法协作。三是建立相关的国际性组织。为了加强和密切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可以借鉴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的经验,在各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打击邪教组织犯罪的国际性组织。各国的宗教和反邪教组织应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这一国际性组织的形成和建立。

 

                         (作者为福建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