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邪教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随着反邪教斗争的深入开展,如何加强和完善反邪教方面的立法,已经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提到国家立法机关议事日程上的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不成熟的意见,和有关专家、学者一起探讨。
  加强和完善反邪教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反邪教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基本的治国方略。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反邪教、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应该看到,仅有上述《决定》、《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斗争的客观需要:1,《决定》虽然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针对邪教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对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该文件没有具体行为的规范,没有具体处罚方案的设定,不易于操作。2,《解释》并不是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而是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时,如何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这种“司法解释”对邪教的防范有很大的局限性。3、邪教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是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时所预料不到的,致使法律存在着某些漏缺和盲区。这一缺陷已被实践所证实。由于《刑法》在立法中未对邪教组织犯罪予以重视,因此,“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国内形成初期,执法机关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律规定对它加以限制,也就忽视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的存在及其发展;使得邪教组织犯罪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治;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正是利用了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空缺,才在一段时间内,形成一定的气候。“法治”就其本意来说,就是“法律之治”,而“立法是法治之本”。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立法来防范和惩治邪教,己经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借鉴。
  (二)完善反邪教立法,是反邪教斗争的迫切需要
  现己揭出的大量事实,充分暴露了邪教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本质。而以李洪志为头目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投靠西方反华势力,为虎作怅,大肆低毁我国,妄图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同邪教组织斗争的实践清楚表明:这场斗争实质上是一场巩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其严肃的政治斗争。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绝不能等闲视之,掉以轻心。
  尤其是2001年1月23口,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制造“自焚事件”以来,引起全国人民的极大震.惊和愤慨,纷纷要求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邪教的骨干分子,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也必须加强和完善反邪教方面的立法。法律的特质较之其他措施更具有强制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集中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法律的调控功能;是其他任何措施都不能代替的。由此可见,加强和完善反邪教立法,是及时反映人民意愿、加大对邪教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的关键之所在。
  (三)司法实践呼唤着反邪教的专项立法的出台
  我国司法机关在惩治和防范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法律制度针对邪教组织活动方面不够详细、具体,因而给司法工作带来困难。具体表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司法解释多,部门通知多。.
  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定罪标准模糊。[Page]  三是办案程序复杂,与刑诉法发生冲突。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立法滞后,没有专门的处理邪教问题的较为全面、完善的法律所至。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各级司法机关急切希望能出台一部针对处理邪教问题的较为全面、具体的专门法律、呼唤着这一立法的早日出台。
  从速制定我国《反邪教》的建议
  出于上述几点考虑,笔者建议早日起草、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邪教法》。我国《反邪教法》应是综合性的、全面性的、具体的规定有关反邪教涉及的问题,而绝不是仅仅限于已构成了犯罪案件的处理问题。为了搞好这一重要法律的起草制定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第一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思想决定着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明确立法的政治方向,以利于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遵守和执行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反邪教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以宪法为根据进行立法:要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坚持和体现以保护人民权力和公民权益为主旨的原则。
  第三、规定邪教的定义。明确什么是邪教,以示与正当的传统宗教的区别,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通过叙述特征,界定必须予以取缔的邪教组织,提高人们识别邪教组织并与之进行斗争的能力和自觉性。
  第四、详尽、具体地规定组织和利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的惩处。罪名和处罚方案的设定,要针对邪教的性质、活动方式和特点,以及邪教组织成员在其组织和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要结合邪教问题给我们传统刑事立法带来的深层反思,来考虑如何规定境外和跨国犯罪、利用互联网犯罪以及邪教对人的精神控制、行动操纵和重点选择未成年人痴迷邪教等做出易于操作的规范。
  第五、阐明反邪教斗争的一系列政策、策略。用法律规范固定在反邪教斗争中,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在依法严惩少数犯罪分子的同时,团结教育绝大多数受蒙骗的群众,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以及采取多种行政教育手段转化大多数邪教痴迷者的经验和作法,以加强对邪教的特殊性防范。
  第六、阐明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七、规定在对邪教的防范和处理中。要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全民的思想素质:要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反动本质,自觉投入反邪教斗争,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