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邪教 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邪教组织“法轮功”冒用气功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发展,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就是最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中国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邪教,完全必要,这是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合理合法的正义之举。
  一、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
  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使命。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历史使命,中国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不遗余力地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中国宪法和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注重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
  人权(权利)总是与义务、责任联结在一起的。没有绝对的人权和自由,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和责任。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同多数国家宪法所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所要求的那样,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在行使权利、享受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参照国际惯例和多数国家的立宪经验,中国宪法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几十项作为人权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各国政府认定邪教组织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法律明确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正因为邪教是破坏法治、侵犯人权、危害自由的邪恶组织和势力,所以各国政府都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处利用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美国政府取缔“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日本政府打击“奥姆真理教”,法国和比利时政府惩处“太阳圣殿教”,俄罗斯政府制裁“最后的圣约书神庙”、乌克兰政府惩治“大白兄弟会”,等等。这些国家依法取缔和惩处邪教,起到了维护法治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合理性
  对于一个国家采取法治措施保障人权的合理性及其利弊得失,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确立标准并作出评判,其他国家无权指手划脚。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其合理性是基于以下几个根本标准:其一,是否符合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二,是否有利于中国的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其三,是否有利于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其四,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按照上述“实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完全可以认定,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国外有一些人抨击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是“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所谓“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发出这种论调的人,不是别有用心,恶语中伤,就是不明事理,愚昧无知。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具有如下的合理性。[Page]  第一,从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看其合理性。国际人权公约确认,人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滥用人权,不得以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名,危害和侵犯他人的人权。邪教组织“法轮功”以“强身健体”、“消灾祛病”等为幌子,诱使许多人加入“法轮功”组织,练习“法轮功”,导致成千卜万的人或伤或亡,使他们的家庭人亡家破,严重侵犯了这些练功者及其家庭的基本人权。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挽救绝大多数受欺骗、被蒙蔽的练功者,就是保障他们及其家庭的根本人权。否则,如果中国政府坐视不管,放仟邪教发展,以致酿成日本“奥姆真理教”东京地铁5500人伤亡的沙林惨案,或者发生美国“人民圣殿教”的“琼斯公社”900多人丛林自杀.的惨剧,岂不是对人民、对历史的严重犯罪吗?
  第二,从维护国家安全看其合理性。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可以依法限制某些人权和自由的行使。这是因为,国家安全是实现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国家安全,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就得不到保障,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和自由。因此,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法对人权进行限制是正当合理的。即使在美国这样标榜人权、鼓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也可以判处死刑。在中国,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核心成员非法窃取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严重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从而也就威胁到在中国国家主权保护下的13亿中国公民的人权。因此,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具有不容质疑的合理性。
  第三,从维护社会秩序看其合理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各个国家的立法都允许或者要求采取包括限制甚至取消某些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内的措施。这是保证一个社会正常活动,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所必需的。很难设想,在一个秩序紊乱、道德沦丧的社会中,还会有什么人权与自由可言。各国的邪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道德规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有关国家的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和抑制邪教势力。日本政府为对付“奥姆真理教”,专门颁布《奥姆对策法案》,以“防止奥姆教死灰复燃”。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鉴于邪教组织的活动对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己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纷纷成立专门组织,加强对邪教组织的防范、监控和打击。中国邪教组织“法轮功”实施各种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影响了他人人权与自由的行使,因此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是符合全社会的利益和愿望的,任何国家、组织、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对中国政府这一合理合法的行为指手划脚、横加指责。
  第四,从社会文明进步看其合理性。《世界人权宣言》载明:“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己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站污了人类的良心”……因此要努力“促进对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显而易见,国际人权标准实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成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现代文明的核心是对人的高度重视,一切围绕着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促进人的健康发展而展开。但是邪教组织却反人类文明进步潮流之道而行之,搞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污蔑人类、否定科学、宣扬迷信、蛊惑人心等,通过迷信邪说来控制教徒,以售其奸。邪教推行的一整套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作法,与《一世界人权宣言》倡导的国际人权标准相背相离、格格不入。所以各国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在道义上、法理上和实质合理性上是无可指责的。在中国,邪教组织“法轮功”要求人们信奉李洪志这个万能的教主,而教主则以“真、善、忍”为幌子,对“法轮功”练习者进行精神控制[Page];李洪志编造了“人类垃圾论”、“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一套歪理邪说,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练习者狂热、盲目地追随他。中国政府对这种宣传愚昧、否定科学、蛊惑人心的邪教组织予以坚决取缔,对其邪教活动依法予以惩治,是符合人类文明进步要求的,因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三、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法轮功”的合法性
  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正是实行法治,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人权的体现。“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涉嫌违反国家的宪法、行政法、税法、刑法等,中国政府的执法、司法等部门,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正是通过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具体实践,具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性。
  (一)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邪教组织的教主李洪志宣扬“法轮人法”至高无上,以此对抗宪法的至高权威,违背了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原则。
  (二)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符合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这些宪法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如何行使这三项权利作了具体规定。邪教组织“法轮功”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多次策划非法聚集,煽动和组织围攻学校、公民家庭、报社、电视台、政府机关,甚至聚集在中南海周围进行非法示威。这些活动严重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国政府依照该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援引相关的法律,由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合法的。
  (三)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符合中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邪教组织“法轮功”违反了中国政府颁布的多项行政法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出版管理条例》。
  3、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四)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符合中国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1999年9一12月对“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洪志及全国549个“法轮功”组织、142个“法轮功”物品制作商、338户“法轮功”物品零售商进行了初步调查,就查补税款和处以罚款计1000多万元。1994~1998年,李洪志及“法轮大法研究会”在14个省(市、自治区)共获得讲课和其他收入268.54万元,均末依法纳税。李洪志授权的山东青年科技服务中心在制作销售“法轮功”音像制品过程中,少缴税款279万多元。仅在武汉非法出版销售“法轮功”书籍和其它制品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就偷逃增值税和地方税等各种税款达293万多元。“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敛财,大肆偷逃税款,已经严重触犯了国家税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税法的行为,完全合法。
  (五)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符合中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中国的刑事法律,涉嫌多种犯罪。
  1、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Page];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诈骗财物的犯罪。
  2、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 234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3、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6、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活动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一些犯罪。中国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刑事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掌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等界限,惩处“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完全合法。
  中国是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中国政府是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国政府理所当然的责任。在处理邪教组织“法轮功”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归依,以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出发点,格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既不放纵任何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也不冤枉任何遵纪守法的无辜者。中国政府把尊重人权与实行法治紧密结合起来,以人权引导法治,以法治保障人权,因此在法治的规范下惩处违背人性、摧残生命、践踏人权、滥用自由的邪教组织,就是最有力、最充分、最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