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邪教法 保障人权 维护社会秩序

  近年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滋生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它蔑视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蔑视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它肆意践踏法律,侵害并剥夺人的独立、自由、生命和财产;它利用卑鄙、恶毒的手段对人进行精神控制;它绑架勒索、搜刮钱财、奸淫妇女;它诱人自杀、破坏家庭,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剧;它勾结国外政治势力、否定国家和政府,怀有不可告人的野心。邪教组织不仅摧残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是世界各国处理邪教最有效、最常用的根本方式。西方国家对邪教的治理措施主要就是通过立法,认法进行打击和防范。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等西方国家对邪教问题高度重视,纷纷制定法律,规定对打着基督教旗号而又属于“异端”的教派,采取措施进行限制。在我国,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人权,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以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对此,全国尹、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两次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无疑为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更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我们对《反邪教法》的基本框架作如下建议:
  一、《反邪教法》的立法目的
  我们认为,《反邪教法》应当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以保卫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反邪教法》应当明确对邪教和邪教组织作出界定
  我们认为,《反邪教法》应当对邪教界定为:凡是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搞教主崇拜,神化首要分子,制造或散布离经叛道的歪理邪说,残害生命、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秘密结社和秘密传播活动是邪教。对“邪教组织”界定为:凡是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搞教主崇拜、神化首要分子,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利用制造或散布离经叛道的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残害生命、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是邪教组织。
  三、关于反邪教的基本措施
  1、组织措施
  为加强反邪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规定:建立全国性的反邪教工作协调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同时在地方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宣传措施
  反邪教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必须深入持久地进行反邪教宣传工作,建议规定: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互联网站等宣传媒体应当积极深入地进行反邪教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邪教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自觉地抵制邪教和邪教活动。[Page]  3、教育措施
  反邪教必须从根本上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受教育者的科学教育和思想教育,让广大受教育者掌握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科学研究措施
  反邪教工作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先导,建议规定:各类科研机构应当深入进行反邪教的科学研究,让广大人民群众用科学的思想观念和方法对待客观事物。
  5、转化改造措施
  对邪教信徒的转化改造工作是反邪教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规定:国家对邪教信徒采取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方法,使邪教信徒从思想和组织上脱离邪教,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社会措施
  反邪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的系统工程,建议规定:反邪教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和社会团体应当自觉地抵制和防范邪教及邪教活动。
  四、加大对邪教和邪教组织的惩治力度,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对邪教和邪教组织的惩治,是《反邪教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加大对邪教和邪教组织的惩治力度。建议规定:
  1、对邪教、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有关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2、对邪教组织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以及邪教活动的组织者,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留置盘问、拘留等紧急处置措施。
  3、对邪教组织的活动场所和财产,有关机关有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
  4、对组织和利用邪教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对有关犯罪一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刑法》的专门范畴,《反邪教法》不宜对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活动的犯罪构成作出具体规定。对有关组织的利用邪教活动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可通过《刑法修正案》和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进行,在此不作详述。
  (作者为云南省反邪教协会理事、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