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依法惩治邪教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和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其非法活动严重地触犯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中,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揭露“法轮功”邪教破坏宪法和法律的本质,依法惩治“法轮功”邪教,对于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在揭批“法轮功”斗争中,我们发现,有不少人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法律的本质并不了解,大部分“法轮功”练习者目无法纪,以所谓的“弘扬正法”“弘扬大法”来对抗法律,多次在公共场所打横幅、散发传单、标语进行违反活动,当被值勤人员制止后,这些“法轮功”练习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清楚,说什么我犯了什么法?
  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些“法轮功”练习者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而不顾,以身试法,为了“护法”,为了提高“修练层次”而到公共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挺而走险呢?分析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在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的毒害下,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在巨大的精神枷锁下,成为“法轮功”的牺牲品;_二是由于这些人自身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薄弱,对宪法和法律不了解,对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所具有的作用不清楚。这样,一旦个人遇到某些问题时,不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揭批“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中,我们往往从科学、宗教、心理等方面进行揭露,但是从“法轮功”邪教违反法律方面的揭露和批判则比较少。
  虽然,我国普法教育已进行了多年,但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少”,收到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进行“法轮功”邪教违反宪法和法律方面的宣传则更少。以至人们对认识“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认识较为肤浅,这对于揭露“法轮功”邪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危害十分不利。所以,在公民中大力宣传和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显得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依法抬国”这一治国方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加强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深刻揭露一二切违反宪法的歪理邪说的反动本质和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通过加大宣传宪法的力度,在公民中形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风气,增强公民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并与之斗争的意识,是防范邪教组织滋生的重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揭露“法轮功”邪教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进一步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进一步揭露“法轮功”邪教违反法律的本质
  “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已触犯了宪法和多项法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必须予以揭露,以提高人们对“法轮功”邪教违法本质的认识。
  首先,‘吃法轮功”邪教组织,触犯了我国刑法等法律
  他们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公然诱人自焚、杀人害命,或拒绝治疗而致死致残。其敛财害命,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见,打击“法轮功”邪教有法可依。
  其次,“法轮功”邪教组织,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宗旨就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但是这一法律的实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切实保护亿万未成年人不受邪教势力地毒害。还需进一步对防范邪教毒害等有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更加有效地防范“法轮功”等歪理邪说对青少年心灵的污染和毒害,避免刘思影的悲剧再重演。[Page]  第三,“法轮功”邪教组织,严重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
  少数“法轮功”顽固分子,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蛊惑下,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印发、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不断到天安门广场滋事,挑起事端,制造影响,抵毁我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严重违反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通告等有关规定。
  第四,“法轮功”邪教组织严重违反了我国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消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轮功”邪教组织,秘密结社,非法成立“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全国各地设有法轮功辅导总站390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000个,参加法轮功练习的有200万人。各法轮功辅导总站统一由“法轮大法研究会”指挥,李洪志的指令通过总会传达到各总站,再由各总站逐级传达到各辅导站、练功点和修炼者。法轮功组织要求修炼者每天到辅导站或练功点进行“修炼”,还定期举行各种集体活动从精神上控制练习者。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蒙骗、毒害、指使“法轮功”痴迷者多次参与滋事、闹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五,“法轮功”邪教组织,逃避税收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印制大量宣扬“法轮功”的出版物,自1993年到1996年的3年间,李洪志先后出版了《中国法轮功》、《转法轮))等11种、约218万册,总销售额达1744万元。这些书籍除少量由正式渠道发行外,绝大多数采取非法包销、无照发行,从中赚取暴利,逃避纳税义务,犯有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六,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李洪志将其“法轮大法”称之为“最高佛法”,是凌驾于一切宗教之上的“正法”。正如我国宗教界有识之士所指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不仅同宗教毫不相干,而且其歪理邪说是与宗教教义相对立的,是反宗教的。李洪志所鼓吹的法轮功企图以其歪理邪说来迷惑法轮功学员,阻碍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破坏国家有关国家保护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的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我国现行受到法律保护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组织,都以某种方式顺应社会的要求,循规守法。而“法轮功”邪教组织却不一样。它不仅不依法成立,而且还处处煽动闹事,与政府和社会相对立,企图“以教干政”、“以教代政”,破坏了国家的根本宪法。
  第七,“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
  “法轮功”邪教组织采取各种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级文件及内容。据公安部门查明从1999年4月25日到7月22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法轮功”邪教组织共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文件33件,数量之多,密级之高,表明“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第八,“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国家安全
  “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下,早己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工具,他们在国外建立了多家法轮功网站、电台,租用西方一些电视台的频道、报刊版面,颠倒黑白,制造谣言,攻击政府。先后发表了《我的一点感想》、《预言参考》、《走向圆满》、《忍无可忍》等经文,煽动法轮功痴迷者走出来不惜以生命为代价,破坏国家的稳定与安全。[Page]  “法轮功”邪教组织还与“民运”分二子以及“台独”、“藏独”等民族分裂势力
  相互勾结,秘密往来,建立联系,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中国国家政权、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3、依法惩治邪教维护法律尊严
  上述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法处理法轮功邪教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依法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活动是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一次生动的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废墟中建立起来的,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同时封建势力的余毒还根深蒂固,有一定的市场,通过依法惩治邪教,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另4方面可以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法轮功的练习者,遵纪守法,学会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4、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在阐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揭露“法轮功”邪教违反法律以及依法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针对邪教的危害,我们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而且,涉及到邪教触犯国家法律的有关条文,大都分散在宪法、刑法以及其它法律的规定里面,查找起来十分不便,加之宣传不力,所以对于我们依法惩治邪教十分不利。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反邪教立法。即“阿布—比尔卡法”,对于我国建立反邪教的法律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阿布—比尔卜法”有两个主要内容:一、对那些被控对个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被控利用邪术非法行医、非法售药、刊登欺骗性广告的邪教组织,法院有权通过审判,予以取缔:二、法律将惩治那些“滥用易受伤害的软弱与无知的人们信任”的邪教头目。教主若利用有“心理和身体服从倾向”的信徒进行诈骗活动,将被判刑3年,罚款250万法郎。情节严重的可判刑5年,罚款500万法郎。
  法国的反邪教立法值得我们借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的反邪教法律,对于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将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为中国反邪教协会副秘书长、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