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溯源 法制为本
法轮功事件波及全国,党和政府采取措施后,现己得到控制。在我们对邪教头目李洪志及其骨干加以声讨、惩办,对受骗的广大群众进行转化工作的同时,有必要以之为反面教材,反思事件之导源,检视我国法治与德治之疏漏,进一步采取治本的措施,消饵此类乱源,建立民主的法治国家与文明的法治社会。
一、邪教能骗人的社会基础与根源
人们往往把邪教之风行,归结于群众之愚昧,从个案上分析,这固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从总体上看,不能说是主要原因。只要比较一下建国初期以及三年困难时期,那时群众的科学文化程度和经济生活,都不比现在好,但并未出现能影响、蒙蔽数以万计的“愚昧”群众的邪教,就能说明这一点。那时,党和政府以身作则,与民同甘共苦,党的威信很高,凝聚力很强。今天,虽然我国经济有吃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一些地方权力腐败日甚,及由此引起的世风日下导致 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未受益或反有损的、处于边缘状态的弱势群体和个人,失去了对主流思想与理念的敬仰和信赖,产生信仰破灭感,亦即“看破红尘”。昔日政治上神化的“救星”,在人们心中己陨落;一些人转而投靠精神上的“救世主”、神化的教主,而能蛊惑人心的邪教乃乘虚而入。
为什么法轮功鼓吹“真善忍”?他也是有针对性地利用了我们的缺失。李洪志打出“真”的旗号,是利用群众对当今“假象环生”的不满。因为现在有些为政者空话满纸,套话连篇,实话难得,实惠难求。为官的不讲真一话,报喜不报忧;社会上更以假乱真,假冒伪劣盛行,而打假乏力。以致“假作真时真亦假”,人们因而以为这个社会无处不假,无事当真,所谓“只有骗子才是真的”这种“黑色幽默”流行,反映人们对充斥社会上下的假言假行假事假物的怨愤。一些愤世嫉俗的人因而转向法轮功,迷信通过修炼“法轮大法”,就能超世脱俗,度人升大,进入宇宙“真”的境界。
李洪志打出“善”的幌子,也多少是利用人们对贪官污吏的五行、罪行和社会上道德败坏的不满。我们过去很少讲“德治”,不讲做人处事要“凭良心”,以为那是“唯心主义”。现在提倡“以德治国”,大多数对此所作的理论宣传,却只强调对人民群众进行文明道德教化,老喜欢动不动就是“教育人民”如何如何,还是停留在搞“训政”的习惯思维。而不是首先强调教育者自己要先受教育,“正己然后正人”。这样的“为政缺德”,乏善可陈,只能使老百姓失望、怨愤。这就客观上为李洪志的惑众妖言,提供了社会市场。他借机宣扬“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地球上的人都是有罪无德的“常人”,从而诱使人们转而相信他的“法轮大法”可以救世济民,给人“一部上天的梯子”,“度”人升入“高层次”的“天人”“至善”境界。
李洪志打出所谓“忍”的幌子,实际上利用老百姓对当今一些基层政坛人物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行径不能忍受的强烈不满情绪表面上是要他的信徒“忍”,实际上是在暗讽这个人间社会万事丑恶已忍无可忍因而这个“忍”字也极具针对性和煽动性。
对李洪志的险恶用心,我们应当揭露和批判但对他所以能利用的我们缺失,则有必要加以反省,才能做到釜底抽薪,剥去他的社会基础。
二、治本之道在以法治官、为政以德
对付各种邪教和蛊惑人心的反社会的邪说,治本之道还在于切实实行以法治国(治权、治官)和为政以德的方针。而依法治国同样是重在以法治权,以法治官,这也事关民心向背。
谈到法治,人们往往理解为以法来惩治。这固然有必要。我们现在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宣传性的决定,和最高法院、检察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外,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惩治邪教的法律,这是应当提上立法日程的。但这还是属于事后的追惩,是治标。史重要的是要能事先防范、特别是消除祸乱之源,去疏导、激励社会群体和公民个人走正道,而不走邪道,不信邪教,进而能自动的共同抵制、克服这些社会迷信与丑恶现象。这就要求疏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的渠道,滑润两者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增强彼此的信任和凝聚力。这方面落实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各项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立法,应当是首选的任务。其中,直接与此有关的是制定社团法和请愿法。[Page] 1、社团法
它主要是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同时也规范这种自由的界限,对违反社团法的行为加以取缔。迄今我国只有一个由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立法精神旨在加强管理,还是消极被动的。社团法的重点应是保障公民正当结社的权利与自由,引导社会群体组织为他们所联系和代表的群众服务,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在当今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时一代,各国政,府的权力与能力都不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多样化的需要,因而时常招致民众的不满和同政府的摩擦、冲突。蓬勃兴起的各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困(NGO)自发地填补了许多真空,他们为社会公益事业乃至全人类的和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等等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通过社团法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参与政治的健康力量白愿组织起来,既可以协助政府做政府无力做或未能做的许多公益事业,也可以吸引不同社会群体通过社团的自主、自治和自律,解决自己的困难、纠纷。它们还可以引导其成员参与和谐健康的社会政治、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参与为公益作奉献的志愿活动,使人们的社会能量有处可释放,其精神生活不致虚空而有所寄托,也就不会去寻求宗教迷信的慰籍,进而帮助抵制邪教的入侵。
民间社团的兴起,也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作为政府与民众的桥梁,可以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监督政府的行为,遏制权力的腐败,从而也就可以缓解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民间社团的发展己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现在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在美国有116.4万个,法国有50一70万个,日本有58万个,印度有100万个,印尼有35万个,新加坡200万人口也有4600个。’
反观我国社团的现状,我国12亿人口,己登记注册的全国和地方社团只有16.56万个。其中全国性的社团只有1480个,在国际上有影响的更少。这与作为社会主义大国是很不相称的,不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也不利于取缔邪教组织和削弱、消除邪教的社会基础。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促进社团法赶紧出台。
2、请愿法
请愿法是规定公民个人或以集体名义,向国家机关提出事关国家政策、法律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建议与意见的程序的法律。请愿法可规定公民请愿事项不得违反宪法,干扰司法独立审判;属于诉讼和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不得采取请愿方式;请愿须以书面形式(请愿书),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或途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机关必须受理,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请愿事项加以处理和作出答复,通知请愿人;受理请愿的机关和有关主管人不得拖延、推脱,或对请愿人进行胁迫和歧视;请愿人也不得胁迫、妨碍公务等不法行为;集体请愿除呈交请愿书外,需当面向主管机关作说明和陈述时,须派代表(十人以下),不得聚众上访等等。
请愿法既能使公民的建议权、批评监督权等宪法权利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提高民众关心和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公益的政治积极性;这种为公益事项的人民请愿,对于政府及时了解民意,体察民情,修正不当的政策与法律、决定,完善行政管理与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密切与群众的关系,也大有裨益;这又是将长期以来上访无序的混乱现象纳入法治轨道的有效办法:同时,出于这种书面请愿必须受理和答复,使请愿者能有所指望,因而可防止动辄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秩序的不轨行为:最后它还可以及时宣泄民怨,增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凝聚力,消除对抗情绪与不安定因素。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法理会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国法学》杂志主编)
一、邪教能骗人的社会基础与根源
人们往往把邪教之风行,归结于群众之愚昧,从个案上分析,这固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从总体上看,不能说是主要原因。只要比较一下建国初期以及三年困难时期,那时群众的科学文化程度和经济生活,都不比现在好,但并未出现能影响、蒙蔽数以万计的“愚昧”群众的邪教,就能说明这一点。那时,党和政府以身作则,与民同甘共苦,党的威信很高,凝聚力很强。今天,虽然我国经济有吃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一些地方权力腐败日甚,及由此引起的世风日下导致 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未受益或反有损的、处于边缘状态的弱势群体和个人,失去了对主流思想与理念的敬仰和信赖,产生信仰破灭感,亦即“看破红尘”。昔日政治上神化的“救星”,在人们心中己陨落;一些人转而投靠精神上的“救世主”、神化的教主,而能蛊惑人心的邪教乃乘虚而入。
为什么法轮功鼓吹“真善忍”?他也是有针对性地利用了我们的缺失。李洪志打出“真”的旗号,是利用群众对当今“假象环生”的不满。因为现在有些为政者空话满纸,套话连篇,实话难得,实惠难求。为官的不讲真一话,报喜不报忧;社会上更以假乱真,假冒伪劣盛行,而打假乏力。以致“假作真时真亦假”,人们因而以为这个社会无处不假,无事当真,所谓“只有骗子才是真的”这种“黑色幽默”流行,反映人们对充斥社会上下的假言假行假事假物的怨愤。一些愤世嫉俗的人因而转向法轮功,迷信通过修炼“法轮大法”,就能超世脱俗,度人升大,进入宇宙“真”的境界。
李洪志打出“善”的幌子,也多少是利用人们对贪官污吏的五行、罪行和社会上道德败坏的不满。我们过去很少讲“德治”,不讲做人处事要“凭良心”,以为那是“唯心主义”。现在提倡“以德治国”,大多数对此所作的理论宣传,却只强调对人民群众进行文明道德教化,老喜欢动不动就是“教育人民”如何如何,还是停留在搞“训政”的习惯思维。而不是首先强调教育者自己要先受教育,“正己然后正人”。这样的“为政缺德”,乏善可陈,只能使老百姓失望、怨愤。这就客观上为李洪志的惑众妖言,提供了社会市场。他借机宣扬“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地球上的人都是有罪无德的“常人”,从而诱使人们转而相信他的“法轮大法”可以救世济民,给人“一部上天的梯子”,“度”人升入“高层次”的“天人”“至善”境界。
李洪志打出所谓“忍”的幌子,实际上利用老百姓对当今一些基层政坛人物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行径不能忍受的强烈不满情绪表面上是要他的信徒“忍”,实际上是在暗讽这个人间社会万事丑恶已忍无可忍因而这个“忍”字也极具针对性和煽动性。
对李洪志的险恶用心,我们应当揭露和批判但对他所以能利用的我们缺失,则有必要加以反省,才能做到釜底抽薪,剥去他的社会基础。
二、治本之道在以法治官、为政以德
对付各种邪教和蛊惑人心的反社会的邪说,治本之道还在于切实实行以法治国(治权、治官)和为政以德的方针。而依法治国同样是重在以法治权,以法治官,这也事关民心向背。
谈到法治,人们往往理解为以法来惩治。这固然有必要。我们现在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宣传性的决定,和最高法院、检察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外,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惩治邪教的法律,这是应当提上立法日程的。但这还是属于事后的追惩,是治标。史重要的是要能事先防范、特别是消除祸乱之源,去疏导、激励社会群体和公民个人走正道,而不走邪道,不信邪教,进而能自动的共同抵制、克服这些社会迷信与丑恶现象。这就要求疏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的渠道,滑润两者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增强彼此的信任和凝聚力。这方面落实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各项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立法,应当是首选的任务。其中,直接与此有关的是制定社团法和请愿法。[Page] 1、社团法
它主要是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同时也规范这种自由的界限,对违反社团法的行为加以取缔。迄今我国只有一个由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立法精神旨在加强管理,还是消极被动的。社团法的重点应是保障公民正当结社的权利与自由,引导社会群体组织为他们所联系和代表的群众服务,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在当今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时一代,各国政,府的权力与能力都不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多样化的需要,因而时常招致民众的不满和同政府的摩擦、冲突。蓬勃兴起的各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困(NGO)自发地填补了许多真空,他们为社会公益事业乃至全人类的和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等等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通过社团法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参与政治的健康力量白愿组织起来,既可以协助政府做政府无力做或未能做的许多公益事业,也可以吸引不同社会群体通过社团的自主、自治和自律,解决自己的困难、纠纷。它们还可以引导其成员参与和谐健康的社会政治、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参与为公益作奉献的志愿活动,使人们的社会能量有处可释放,其精神生活不致虚空而有所寄托,也就不会去寻求宗教迷信的慰籍,进而帮助抵制邪教的入侵。
民间社团的兴起,也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作为政府与民众的桥梁,可以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监督政府的行为,遏制权力的腐败,从而也就可以缓解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民间社团的发展己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现在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在美国有116.4万个,法国有50一70万个,日本有58万个,印度有100万个,印尼有35万个,新加坡200万人口也有4600个。’
反观我国社团的现状,我国12亿人口,己登记注册的全国和地方社团只有16.56万个。其中全国性的社团只有1480个,在国际上有影响的更少。这与作为社会主义大国是很不相称的,不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也不利于取缔邪教组织和削弱、消除邪教的社会基础。因此,当务之急是必须促进社团法赶紧出台。
2、请愿法
请愿法是规定公民个人或以集体名义,向国家机关提出事关国家政策、法律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建议与意见的程序的法律。请愿法可规定公民请愿事项不得违反宪法,干扰司法独立审判;属于诉讼和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不得采取请愿方式;请愿须以书面形式(请愿书),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或途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机关必须受理,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请愿事项加以处理和作出答复,通知请愿人;受理请愿的机关和有关主管人不得拖延、推脱,或对请愿人进行胁迫和歧视;请愿人也不得胁迫、妨碍公务等不法行为;集体请愿除呈交请愿书外,需当面向主管机关作说明和陈述时,须派代表(十人以下),不得聚众上访等等。
请愿法既能使公民的建议权、批评监督权等宪法权利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提高民众关心和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公益的政治积极性;这种为公益事项的人民请愿,对于政府及时了解民意,体察民情,修正不当的政策与法律、决定,完善行政管理与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密切与群众的关系,也大有裨益;这又是将长期以来上访无序的混乱现象纳入法治轨道的有效办法:同时,出于这种书面请愿必须受理和答复,使请愿者能有所指望,因而可防止动辄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秩序的不轨行为:最后它还可以及时宣泄民怨,增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凝聚力,消除对抗情绪与不安定因素。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法理会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国法学》杂志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