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评论 打防结合、综合治理,依法打击邪教组织
很高兴参加本次研讨会,与各位专家、学者一起探讨如何依法打击和防范邪教组织这一问题。下面,我谈四个问题:
一、邪教组织祸国殃民、罪行累累
作为社会一种丑恶现象,世界的很多国家都存在邪教组织,有的邪教组织还进行跨国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代社会,邪教组织己经成为世人公认的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反科学的组织,其危害程度无以复加,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不可不治的巨大毒瘤。
“法轮功”邪教组织正是当代世界性的邪教活动在我国的集中表现。短短几年,“法轮功”邪教组织己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危害。从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一系列案件看,这一邪教组织确实犯下了滔天罪行:一是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他们不仅大肆发展、控制成员,积极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的出版物,聚敛钱财。二是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据不完全统计,自“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我国大肆进行非法活动以来,部分“法轮功”练习者由于受“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欺骗而自杀、杀人,己造成1600多人非正常死亡。今年春节期间,在天安门广场还发生了由“法轮功”骨干分子精心组织的“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造成2死3伤的严重恶果。三是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大量铁的事实表明,“法轮功”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则一产安全,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可谓恶贯满盈。
二、坚持打防并重、综合治理,继续坚决打击邪教组织
一年多来,我们虽然对祸国殃民的“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坚决果断、坚持不懈的斗争,深入揭批了李洪志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和“法轮功”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邪教性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坚决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沉重打击了极少数受李洪志指使的违法犯罪分子,使大多数受骗上当的“法轮功”练习者摆脱了“法轮功”精神栓桔,恢复了正常生活。但是,李洪志一伙不甘心失败的命运,一直未停止各种违法活动,多次煽动一些不明真相和执迷不悟的练习者继续非法聚集,同党和政府、同全社会对抗。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我们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我们必须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邪教组织,做到除恶尽。
1、必须毫不手软地继续对邪教组织进行坚决的打击
“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被国家正式宣布取缔。但是,从全国各地揭露出来的这一邪教组织的众多骇人听闻的“内幕”来看,进一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其予以毁灭性打击和严厉惩处,不仅是必要的,同时也具有极注深远和厂泛的意义。从“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李洪志一伙不是急功近利,急不可待地妄自尊大,过早地跳到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公然对立的位置上,而是再不动声色地发展几年,真正做到羽翼丰满时突然发难,那将给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社会带来怎样的灾难呢?这实在是令我们不寒而栗,却又不得不认真而慎重思考的问题!因此,在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这一问题上,我们不仅要从思想上、行动上认清其危害,更要从法律上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毫不手软地对其予以打击。并以此为契机,全方位、多角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付和处理邪教组织的机制,真正做到有效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否则,如果我们的认知仅仅停留在“就事论事”阶段,那么今天取缔一个“法轮功”邪教组织,明天、后天就又会冒出变换了形式的这个功、那个功,这个教、那个教,依旧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动摇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Page] 2、对邪教组织必须坚持打防并重、综合治理
邪教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有着深刻、复杂的经济、社会、国际形势等原因,如果只打不治,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必须特别重视做好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工作。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科学技术先进、教育程度较高,国民素质都不低,但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特别是一些高学历年轻人会信奉奥姆真理教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信仰危机,从而导致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对社会的排斥心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阶段,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人由于既得利益受到影响,便对社会产生不满。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导,就很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所利用。因此,要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看待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要富有成效地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针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应的工作,关心和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包括心理上和精神生活上的问题,决不能让“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组织得以恶意利用,兴风作浪。
第二,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仍然必须十分关注解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的问题,使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能够沿着正确的、积极有益的方向发展。在社会变化深刻的历史时期,要通过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无神论”教育,使人们能够正确树立信仰,不给“法轮功”等歪理邪说的传播以可乘之机。一切社会问题,都要靠社会的发展来最终解决,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加快发展,在加快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净化社会环境,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
第三,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去占领思想文化阵地,使人民群众保持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要持之以恒地普及科学知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去解释和理解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更要大力弘扬和普及科学精神,使人们能够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去探索和认识问题,从而筑起抵御各种反科学的腐朽思想和歪理邪说的“精神长城”。要大力开展以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技宣传普及活动,揭露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等现象,促进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自觉地抵制“法轮功”歪理邪说的侵蚀。
第四,应针对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最初打着民间组织的旗号招摇过市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必须切实把对社团组织的管理落实到位。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明确管理内容,落实管理责任,从而不让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打着各种旗号危害社会。
三、加强立法和司法研究,坚持依法打击邪教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政府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反动邪教“一贯道”的斗争,同时还先后依法彻底铲除了“呼唤派”、“被立王”、“主神教”等邪教。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都提出了严厉惩处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作出了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活动的规定。1999年10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制订和发布《关一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及时扫击邪教组织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对于邪教组织的态度看,面对恶于洪水猛兽的邪教组织,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严厉的法律。如日本通过了针对奥姆真理教等三大邪教的专门法案,法国制定了专门的《反邪教法》。为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邪教组织,我困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研究。[Page] 1、加强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研究,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邪教犯罪
由于邪教组织的活动大都涉及犯罪,因此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对策研究是依法打击邪教在理论上的主要任务。
第一,准确区分邪教组织不同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上可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建立、发展邪教组织本身涉及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出版、违法结社、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其次是组织、利用邪教进行敛聚大量不义之财或奸淫妇女或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两相比较,一般而言,后者的危害甚于前者。由于邪教组织不同行为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其进行打击的手段和方法也应该有所区别。“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这一精神,但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如对组织、利用邪教进行的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一方面应当以颠覆国家罪定罪,另一方面在量刑上可否考虑将组织利用邪教的手段作为法定加重情节。
第二,正确划分组织、利用邪教达到非法目的的邪教组织头目骨干和受蒙蔽控制的邪教组织一般成员,适用不同的刑事制裁,实现重点打击和打防结合。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是歪理邪说的制造者和受益者。而一般成员则不同,他们中有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受到精神创伤,或学业、工作受到挫折心情焦虑,或长期失业对生活失去信心,或家庭生活出现危机,或体弱多病、久病不治、急于寻求解脱,他们参与邪教组织主要是因为受到蒙蔽,本身也是邪教组织的受害者。我们的刑事政策应当是重点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头目和骨干,对于受蒙蔽的一般成员则应当重在教育,促其转化。
第三,正确适用财产刑,铲除邢教组织的经济基础。邪教组织通常经过一段时间就非法敛聚了大量财产,成为其猖狂活动的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邪教组织时,应当注意适用财产刑,从经济基础上打垮邪教组织。当前,立法和司法在这方面应当加强研究。
2、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邪教组织对其教徒的摧残除了精神和肉体之外,也主要包括掠夺金钱。日本曾经有过判令邪教“法之华三法行”及其头目福永法源向27名受骗上当的原信徒赔偿2.27亿日元的案例。我国目前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此应该进行深入研究。
3、完善反邪教机构,提高反邪教机构的法律地位
有的国家成立了有关反邪教的调查委员会,有的政府中成立了专门负责反邪教的部门。我国目前的反邪教组织主要是反邪教协会,隶属于中国科协。由于是一个部门的下设机构,不利于进行部门协调,发挥整体合力,建议设立具有更高位阶的反邪教协会。
4、加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选举工作的监督,防治邪教分子渗入政府 在国际上如法国,有关部门特别注重防止其“以金钱捧出政治候选人”;德国政府明文规定,禁止邪教团体“科学教”组织的成员在政府任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成员中有一部分是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有的是我们的离退休老干部,这对我们的干部队伍构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威胁。但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具体明确。
5、继续加强有关体育锻练的立法工作,规范体育活动
邪教组织多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蒙蔽缺乏科学精神的人。前些年气功管理失控,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得以滋生蔓延的重要外部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尚无明确科学依据的一些健身活动加以规范,防治歪理邪说乘虚而入。
6、加强防范邪教组织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为防范邪教组织提供更具体和完备的法律依据
防范邪教组织不是一般的治安管理工作,要做到将邪教组织扼杀于婴花初芽之际,除一般的社会防范外,还应当赋予公安和安全部门以特殊的手段查处邪教组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是工作实际的需要。[Page] 7、加快反邪教的专门立法
由于邪教组织活动的特殊性较为突出,因此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关于防、打、灭邪教的专门立法。如1999年11月18日下午,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两项针对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的新法,一是“关于限制滥杀无辜行为团体法案”,二是“破产特别措施法案”。此外,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也制定了严厉打击邪教的有关法律。我国在这些方面尚处于落后状态。
8、正确分析国际反邪教斗争的形势,积极推动和加强打击邪教组织的国际合作 在现代社会,邪教组织纷纷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跨国进行罪恶活动,可谓国际公害。因此现代反邪教组织工作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大多数国家和政府对打击邪教有着共同的立场。如欧盟议会从1994年起己4次作出决议,呼吁各国政府和议会加强反邪教对策。但也有个别国家或出于政治目的、或出于目光短浅将支持他国邪教作为打击别国的卑鄙手段,或故意歪曲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对一些反邪教组织的人加以打击。如美国政府居然公开支持李洪志在美国从事邪教活动并利用其行反华活动。也同样是在美国,最大的邪教受害者救援团体的一个团体成员,因支持脱离邪教的人而被法院判为“侵害市民权”,这个团体也由于被罚巨额赔偿而破产。因此,正确分析国际反邪教斗争的形势,积极推动和加强打击邪教组织的国际合作,尤其是积极主动推动有关打击邪教组织的国际立法,有利于我们克服个别国家的险恶用心和阻挠,开展对邪教的治理工作。
9、加强对邪教组织及成员的研究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由于邪教的反科学本质,因此,防范邪教组织,必须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如,可以研究邪教组织的有关书籍,寻找其自相矛盾、虚伪荒谬之处。邪教组织与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是有质的区别的,可以在这方面开展比较研究,帮助人民群众认清邪教的本质。再有,对邪教组织成员也要认真加以研究,以了解其信奉邪教的过程,从而制定对策,防止更多的人重蹈覆辙。
四、广泛发动群众,打一场反邪教的人民战争
支持群众性的反邪教斗争也是各国反邪教的一种主要手段。如在法国,“保护家庭和个人之会全国同盟”每年都要开展1万多次咨询活动。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这些团体提供资金支持。如日本一些地区在1999年初己掀起一场驱逐邪教的运动,许多地方市民强烈要求当地政府拒绝“奥姆真理教”信徒迁入当地。我国人民群众反对邪教组织的积极性很高,但一般都是在政府的组织下进行工作,而政府的人员和组织工作毕竟是有限的。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可以考虑支持群众自发组织反邪教社团,并在资金上进行适当的支持。
同志们,依法打击治理邪教将是一场长期的和艰巨的斗争,但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在历史的垃圾堆里滋生出来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必将被重新扔回历史的垃圾堆里去!
(作者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邪教组织祸国殃民、罪行累累
作为社会一种丑恶现象,世界的很多国家都存在邪教组织,有的邪教组织还进行跨国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代社会,邪教组织己经成为世人公认的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反科学的组织,其危害程度无以复加,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不可不治的巨大毒瘤。
“法轮功”邪教组织正是当代世界性的邪教活动在我国的集中表现。短短几年,“法轮功”邪教组织己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危害。从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一系列案件看,这一邪教组织确实犯下了滔天罪行:一是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他们不仅大肆发展、控制成员,积极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的出版物,聚敛钱财。二是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据不完全统计,自“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我国大肆进行非法活动以来,部分“法轮功”练习者由于受“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欺骗而自杀、杀人,己造成1600多人非正常死亡。今年春节期间,在天安门广场还发生了由“法轮功”骨干分子精心组织的“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造成2死3伤的严重恶果。三是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大量铁的事实表明,“法轮功”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则一产安全,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可谓恶贯满盈。
二、坚持打防并重、综合治理,继续坚决打击邪教组织
一年多来,我们虽然对祸国殃民的“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坚决果断、坚持不懈的斗争,深入揭批了李洪志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和“法轮功”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邪教性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坚决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沉重打击了极少数受李洪志指使的违法犯罪分子,使大多数受骗上当的“法轮功”练习者摆脱了“法轮功”精神栓桔,恢复了正常生活。但是,李洪志一伙不甘心失败的命运,一直未停止各种违法活动,多次煽动一些不明真相和执迷不悟的练习者继续非法聚集,同党和政府、同全社会对抗。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我们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我们必须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邪教组织,做到除恶尽。
1、必须毫不手软地继续对邪教组织进行坚决的打击
“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被国家正式宣布取缔。但是,从全国各地揭露出来的这一邪教组织的众多骇人听闻的“内幕”来看,进一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其予以毁灭性打击和严厉惩处,不仅是必要的,同时也具有极注深远和厂泛的意义。从“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李洪志一伙不是急功近利,急不可待地妄自尊大,过早地跳到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公然对立的位置上,而是再不动声色地发展几年,真正做到羽翼丰满时突然发难,那将给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社会带来怎样的灾难呢?这实在是令我们不寒而栗,却又不得不认真而慎重思考的问题!因此,在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这一问题上,我们不仅要从思想上、行动上认清其危害,更要从法律上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毫不手软地对其予以打击。并以此为契机,全方位、多角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付和处理邪教组织的机制,真正做到有效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否则,如果我们的认知仅仅停留在“就事论事”阶段,那么今天取缔一个“法轮功”邪教组织,明天、后天就又会冒出变换了形式的这个功、那个功,这个教、那个教,依旧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动摇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Page] 2、对邪教组织必须坚持打防并重、综合治理
邪教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有着深刻、复杂的经济、社会、国际形势等原因,如果只打不治,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必须特别重视做好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工作。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科学技术先进、教育程度较高,国民素质都不低,但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特别是一些高学历年轻人会信奉奥姆真理教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信仰危机,从而导致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对社会的排斥心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阶段,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人由于既得利益受到影响,便对社会产生不满。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导,就很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所利用。因此,要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看待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要富有成效地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针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应的工作,关心和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包括心理上和精神生活上的问题,决不能让“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组织得以恶意利用,兴风作浪。
第二,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仍然必须十分关注解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的问题,使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能够沿着正确的、积极有益的方向发展。在社会变化深刻的历史时期,要通过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无神论”教育,使人们能够正确树立信仰,不给“法轮功”等歪理邪说的传播以可乘之机。一切社会问题,都要靠社会的发展来最终解决,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加快发展,在加快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净化社会环境,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
第三,要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去占领思想文化阵地,使人民群众保持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要持之以恒地普及科学知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去解释和理解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更要大力弘扬和普及科学精神,使人们能够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去探索和认识问题,从而筑起抵御各种反科学的腐朽思想和歪理邪说的“精神长城”。要大力开展以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技宣传普及活动,揭露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等现象,促进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自觉地抵制“法轮功”歪理邪说的侵蚀。
第四,应针对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最初打着民间组织的旗号招摇过市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必须切实把对社团组织的管理落实到位。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明确管理内容,落实管理责任,从而不让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打着各种旗号危害社会。
三、加强立法和司法研究,坚持依法打击邪教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政府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反动邪教“一贯道”的斗争,同时还先后依法彻底铲除了“呼唤派”、“被立王”、“主神教”等邪教。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都提出了严厉惩处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作出了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活动的规定。1999年10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制订和发布《关一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及时扫击邪教组织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对于邪教组织的态度看,面对恶于洪水猛兽的邪教组织,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严厉的法律。如日本通过了针对奥姆真理教等三大邪教的专门法案,法国制定了专门的《反邪教法》。为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邪教组织,我困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研究。[Page] 1、加强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研究,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邪教犯罪
由于邪教组织的活动大都涉及犯罪,因此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对策研究是依法打击邪教在理论上的主要任务。
第一,准确区分邪教组织不同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上可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建立、发展邪教组织本身涉及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出版、违法结社、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其次是组织、利用邪教进行敛聚大量不义之财或奸淫妇女或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两相比较,一般而言,后者的危害甚于前者。由于邪教组织不同行为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其进行打击的手段和方法也应该有所区别。“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这一精神,但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如对组织、利用邪教进行的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一方面应当以颠覆国家罪定罪,另一方面在量刑上可否考虑将组织利用邪教的手段作为法定加重情节。
第二,正确划分组织、利用邪教达到非法目的的邪教组织头目骨干和受蒙蔽控制的邪教组织一般成员,适用不同的刑事制裁,实现重点打击和打防结合。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是歪理邪说的制造者和受益者。而一般成员则不同,他们中有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受到精神创伤,或学业、工作受到挫折心情焦虑,或长期失业对生活失去信心,或家庭生活出现危机,或体弱多病、久病不治、急于寻求解脱,他们参与邪教组织主要是因为受到蒙蔽,本身也是邪教组织的受害者。我们的刑事政策应当是重点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头目和骨干,对于受蒙蔽的一般成员则应当重在教育,促其转化。
第三,正确适用财产刑,铲除邢教组织的经济基础。邪教组织通常经过一段时间就非法敛聚了大量财产,成为其猖狂活动的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邪教组织时,应当注意适用财产刑,从经济基础上打垮邪教组织。当前,立法和司法在这方面应当加强研究。
2、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民事权益
邪教组织对其教徒的摧残除了精神和肉体之外,也主要包括掠夺金钱。日本曾经有过判令邪教“法之华三法行”及其头目福永法源向27名受骗上当的原信徒赔偿2.27亿日元的案例。我国目前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此应该进行深入研究。
3、完善反邪教机构,提高反邪教机构的法律地位
有的国家成立了有关反邪教的调查委员会,有的政府中成立了专门负责反邪教的部门。我国目前的反邪教组织主要是反邪教协会,隶属于中国科协。由于是一个部门的下设机构,不利于进行部门协调,发挥整体合力,建议设立具有更高位阶的反邪教协会。
4、加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选举工作的监督,防治邪教分子渗入政府 在国际上如法国,有关部门特别注重防止其“以金钱捧出政治候选人”;德国政府明文规定,禁止邪教团体“科学教”组织的成员在政府任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成员中有一部分是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有的是我们的离退休老干部,这对我们的干部队伍构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威胁。但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具体明确。
5、继续加强有关体育锻练的立法工作,规范体育活动
邪教组织多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蒙蔽缺乏科学精神的人。前些年气功管理失控,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得以滋生蔓延的重要外部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尚无明确科学依据的一些健身活动加以规范,防治歪理邪说乘虚而入。
6、加强防范邪教组织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为防范邪教组织提供更具体和完备的法律依据
防范邪教组织不是一般的治安管理工作,要做到将邪教组织扼杀于婴花初芽之际,除一般的社会防范外,还应当赋予公安和安全部门以特殊的手段查处邪教组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是工作实际的需要。[Page] 7、加快反邪教的专门立法
由于邪教组织活动的特殊性较为突出,因此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关于防、打、灭邪教的专门立法。如1999年11月18日下午,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两项针对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的新法,一是“关于限制滥杀无辜行为团体法案”,二是“破产特别措施法案”。此外,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也制定了严厉打击邪教的有关法律。我国在这些方面尚处于落后状态。
8、正确分析国际反邪教斗争的形势,积极推动和加强打击邪教组织的国际合作 在现代社会,邪教组织纷纷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跨国进行罪恶活动,可谓国际公害。因此现代反邪教组织工作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大多数国家和政府对打击邪教有着共同的立场。如欧盟议会从1994年起己4次作出决议,呼吁各国政府和议会加强反邪教对策。但也有个别国家或出于政治目的、或出于目光短浅将支持他国邪教作为打击别国的卑鄙手段,或故意歪曲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对一些反邪教组织的人加以打击。如美国政府居然公开支持李洪志在美国从事邪教活动并利用其行反华活动。也同样是在美国,最大的邪教受害者救援团体的一个团体成员,因支持脱离邪教的人而被法院判为“侵害市民权”,这个团体也由于被罚巨额赔偿而破产。因此,正确分析国际反邪教斗争的形势,积极推动和加强打击邪教组织的国际合作,尤其是积极主动推动有关打击邪教组织的国际立法,有利于我们克服个别国家的险恶用心和阻挠,开展对邪教的治理工作。
9、加强对邪教组织及成员的研究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由于邪教的反科学本质,因此,防范邪教组织,必须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如,可以研究邪教组织的有关书籍,寻找其自相矛盾、虚伪荒谬之处。邪教组织与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是有质的区别的,可以在这方面开展比较研究,帮助人民群众认清邪教的本质。再有,对邪教组织成员也要认真加以研究,以了解其信奉邪教的过程,从而制定对策,防止更多的人重蹈覆辙。
四、广泛发动群众,打一场反邪教的人民战争
支持群众性的反邪教斗争也是各国反邪教的一种主要手段。如在法国,“保护家庭和个人之会全国同盟”每年都要开展1万多次咨询活动。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这些团体提供资金支持。如日本一些地区在1999年初己掀起一场驱逐邪教的运动,许多地方市民强烈要求当地政府拒绝“奥姆真理教”信徒迁入当地。我国人民群众反对邪教组织的积极性很高,但一般都是在政府的组织下进行工作,而政府的人员和组织工作毕竟是有限的。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可以考虑支持群众自发组织反邪教社团,并在资金上进行适当的支持。
同志们,依法打击治理邪教将是一场长期的和艰巨的斗争,但正义必将战胜邪恶!在历史的垃圾堆里滋生出来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必将被重新扔回历史的垃圾堆里去!
(作者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