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产生蔓延的原因及对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指出“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在上述决定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两院的《解释》是目前我国对“邪教组织”较为全面、科学、权威性的概括,从国家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界定了“邪教”的概念及其特征。
通过对“法轮功”痴迷人员的情况调查分析发现:邪教的产生、蔓延同其它社会现象一样,不是偶然的,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和客观规律。邪教之所以能吸引一部分人,能快速蔓延,得以发展,更主要的是邪教头子能充分利用某些人处于特殊境遇的脆弱心理。也就是说精神因素对邪教的产生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邪教出现及蔓延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失范”和“失衡”是邪教产生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正在大踏步向市场经济迈进,困扰我们的邪教问题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不无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随之改变。两个根本性的转变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变革是巨大的,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都将发生巨大的影响。快速的发展,不会同时对所有人都有利,总会有人先富起来。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部分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现象不可避免,遭受失业和贫穷的人们就会不满。
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在生产力飞速发展、外部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中,人作为一个自由的劳动者,空前活跃,既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关心和重视自己的一系列问题,如对生理、心理现象的困惑,对生老病死、吉凶祸福,乃至对人生终极的关切等等。特别是一些文化水平低,在竞争中又处于劣势的人,面对上述各种关系,他们需要有人帮助解决。
在较为宽松的政治气氛和思想文化的趋势下,一些人由于缺乏政治修养,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看问题,不能辨别是非,对科学的知识知之甚少,对神秘力量的迷茫和对宇宙起源的不解,导致理想、信念发生动摇。由于命运的不确定性,恐俱心理的产生,精神空虚,为寻找出路,寻找精神上的慰籍,回避社会矛盾,满足虚荣心的需要,看风水、求签、算命、卜卦、练气功成为人们的一种寄托。这些人对特异功能崇拜直至,无法抵御一些歪理邪说的诱惑,这种“失范”现象引起了社会心理的普遍“失衡”,而这种心理上的失衡又反过来强化了“失范”,二者交替中,更增加了一些人的失落感、空虚感和孤独感,从而去追求、寻找新的平衡,邪教便依其特有的灵活多变和迎合部分人的需求的幻术谊诱愚民,很快就会蔓延开来。
2、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是邪教产生的历史因素
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传统积淀,既有许多精华,也不乏其糟粕。每当社会活跃、震荡、变革之时,一些沉渣就会泛起。一些邪教头目打起“宗教”的旗号,以“替天行道”之名,利用人们对“神”和世界大“劫难”的恐惧,欺骗、招徕群众。利用有效的宣传手段,从练功内容到练功形式,进行了统一规划和实施,制造了一个强化心理暗示的舆论环境,使一些受蒙蔽的信徒在’‘宗教”神圣旗帜下逐步走向邪恶。放松了思想工作,忽视了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科学知识不普及,使一些人迷失了方向,信仰出现危机。
3、国外渗透、国际影响是邪教产生的又一因素
我国正在深人进行改革,扩大开放,走向世界,西方反华势力和国内一些落魄之士趁势而上,带着其它国家某一种流行的、时髦的观点、学说、异端;带着外部世界的新鲜信息,带着中国农民自己也搞不懂的神秘说教浮出水面,自吹自擂,自成体系,形成一股邪恶势力、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反华工具、急先锋。
以上因素使得邪教在中国不断蔓延、发展。邪教“法轮功”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
二、邪教产生后的具体表现
受李洪志宣扬的歪理邪说精神控制,习练者的正常思维方式被破坏,认为“法轮功”是宇宙间最高层次的大法,是唯一的行为准则,对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不但不接受,反而认为是国家在这方面犯了错误。[Page]
一些“法轮功”痴迷人员气焰嚣张,扬言要以身护法,动辄以绝食相要挟。还有一部分“法轮功”习练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在国家取缔“法轮功”后仍继续修炼,不理解国家为什么会取缔“法轮功”,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继续练功是触犯国家法律行为,更不清楚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每个人必须遵守。他们只注重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却忽视了作为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仅仅站在个人的角度看待“法轮功”问题,抵触情绪非常大。
三、关于教育转化对策
调查发现,一大批“法轮功”习练者在国家颁布法律取缔后,在国家教育感化下与邪教“法轮功”划清了界限,但仍有少数人坚持其顽固立场并积极进行所谓的护法,使得“法轮功”大有蔓延之势。究其原因,除极少数别有用心的顽固分子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这些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知识贫乏。因此加强法制教育,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他们的心灵,促使他们尽早与“法轮功”决裂,十分重要。
1、依法严惩邪教组织的死硬分子
容忍“法轮功”这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就会国无宁日,民无宁日。社会就很难稳定,改革开放成果就难以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推进。因此,要用好法律武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
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往往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上当,实际上他们也是受害者,因此要注意对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区别对待,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
3、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治观念
帮助这些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熟悉有关条文。法律的可靠性不容质疑,庄严性不容亵渎;指明维护国家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安全稳定是非常严肃、神圣的职责,每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
4、开展普法宣传和普及文化科学知识
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开展好社区、农村文化活动,搞好思想阵地的控制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5、动员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防范和惩治邪教,除了依法取缔、严厉打击外,还应采取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阶段性打击与持久性打击相结合,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构建国际反邪教网络,才能有效遏制邪教蔓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两院的《解释》是目前我国对“邪教组织”较为全面、科学、权威性的概括,从国家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界定了“邪教”的概念及其特征。
通过对“法轮功”痴迷人员的情况调查分析发现:邪教的产生、蔓延同其它社会现象一样,不是偶然的,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和客观规律。邪教之所以能吸引一部分人,能快速蔓延,得以发展,更主要的是邪教头子能充分利用某些人处于特殊境遇的脆弱心理。也就是说精神因素对邪教的产生有着特殊的作用。
一、邪教出现及蔓延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失范”和“失衡”是邪教产生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正在大踏步向市场经济迈进,困扰我们的邪教问题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不无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随之改变。两个根本性的转变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变革是巨大的,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都将发生巨大的影响。快速的发展,不会同时对所有人都有利,总会有人先富起来。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部分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现象不可避免,遭受失业和贫穷的人们就会不满。
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在生产力飞速发展、外部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中,人作为一个自由的劳动者,空前活跃,既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关心和重视自己的一系列问题,如对生理、心理现象的困惑,对生老病死、吉凶祸福,乃至对人生终极的关切等等。特别是一些文化水平低,在竞争中又处于劣势的人,面对上述各种关系,他们需要有人帮助解决。
在较为宽松的政治气氛和思想文化的趋势下,一些人由于缺乏政治修养,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看问题,不能辨别是非,对科学的知识知之甚少,对神秘力量的迷茫和对宇宙起源的不解,导致理想、信念发生动摇。由于命运的不确定性,恐俱心理的产生,精神空虚,为寻找出路,寻找精神上的慰籍,回避社会矛盾,满足虚荣心的需要,看风水、求签、算命、卜卦、练气功成为人们的一种寄托。这些人对特异功能崇拜直至,无法抵御一些歪理邪说的诱惑,这种“失范”现象引起了社会心理的普遍“失衡”,而这种心理上的失衡又反过来强化了“失范”,二者交替中,更增加了一些人的失落感、空虚感和孤独感,从而去追求、寻找新的平衡,邪教便依其特有的灵活多变和迎合部分人的需求的幻术谊诱愚民,很快就会蔓延开来。
2、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是邪教产生的历史因素
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传统积淀,既有许多精华,也不乏其糟粕。每当社会活跃、震荡、变革之时,一些沉渣就会泛起。一些邪教头目打起“宗教”的旗号,以“替天行道”之名,利用人们对“神”和世界大“劫难”的恐惧,欺骗、招徕群众。利用有效的宣传手段,从练功内容到练功形式,进行了统一规划和实施,制造了一个强化心理暗示的舆论环境,使一些受蒙蔽的信徒在’‘宗教”神圣旗帜下逐步走向邪恶。放松了思想工作,忽视了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科学知识不普及,使一些人迷失了方向,信仰出现危机。
3、国外渗透、国际影响是邪教产生的又一因素
我国正在深人进行改革,扩大开放,走向世界,西方反华势力和国内一些落魄之士趁势而上,带着其它国家某一种流行的、时髦的观点、学说、异端;带着外部世界的新鲜信息,带着中国农民自己也搞不懂的神秘说教浮出水面,自吹自擂,自成体系,形成一股邪恶势力、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反华工具、急先锋。
以上因素使得邪教在中国不断蔓延、发展。邪教“法轮功”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
二、邪教产生后的具体表现
受李洪志宣扬的歪理邪说精神控制,习练者的正常思维方式被破坏,认为“法轮功”是宇宙间最高层次的大法,是唯一的行为准则,对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不但不接受,反而认为是国家在这方面犯了错误。[Page]
一些“法轮功”痴迷人员气焰嚣张,扬言要以身护法,动辄以绝食相要挟。还有一部分“法轮功”习练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在国家取缔“法轮功”后仍继续修炼,不理解国家为什么会取缔“法轮功”,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继续练功是触犯国家法律行为,更不清楚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每个人必须遵守。他们只注重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却忽视了作为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仅仅站在个人的角度看待“法轮功”问题,抵触情绪非常大。
三、关于教育转化对策
调查发现,一大批“法轮功”习练者在国家颁布法律取缔后,在国家教育感化下与邪教“法轮功”划清了界限,但仍有少数人坚持其顽固立场并积极进行所谓的护法,使得“法轮功”大有蔓延之势。究其原因,除极少数别有用心的顽固分子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这些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知识贫乏。因此加强法制教育,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他们的心灵,促使他们尽早与“法轮功”决裂,十分重要。
1、依法严惩邪教组织的死硬分子
容忍“法轮功”这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就会国无宁日,民无宁日。社会就很难稳定,改革开放成果就难以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推进。因此,要用好法律武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
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往往带有明显的欺骗性,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上当,实际上他们也是受害者,因此要注意对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区别对待,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
3、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治观念
帮助这些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熟悉有关条文。法律的可靠性不容质疑,庄严性不容亵渎;指明维护国家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安全稳定是非常严肃、神圣的职责,每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
4、开展普法宣传和普及文化科学知识
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开展好社区、农村文化活动,搞好思想阵地的控制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5、动员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防范和惩治邪教,除了依法取缔、严厉打击外,还应采取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阶段性打击与持久性打击相结合,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构建国际反邪教网络,才能有效遏制邪教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