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11”事件后关于“邪教”( Cult)的观察与思考
—在中国反邪教协会第一届学术年会的发言
美国家庭基金会主席赫伯特L.罗斯戴尔
2001年12月19日上午中国科技会堂
引言
我是美国家庭基金会(American Family Foundation,简称AFF)的主席。美国家庭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主要致力于对破坏性邪教(destructive cult)组织的研究和相关公众教育工作。AFF已有近20年的历史,我本人担任主席超过10年。期间,我担负着双重职责,既是企业事务方面律师,代表大公司、公众团体和私人业主从事法律事务;同时又承担美国家庭基金会的工作。我们并没有正式的成员,而是由一些专业人员自愿组成,他们中有医生、律师、教师、宗教领袖和慈善人士。其中有些人曾受邪教之害,并对邪教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我们对那些破坏性邪教的定义是根据它们的行为,而不是根据它们的教义。因此,我们对邪教问题的关注和分析延伸到各类不同的团体,有些是宗教的,有些是政治的,还有一所谓自助团体(self help ),秘密组织和改善自我(self improvement)的团体。
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们主要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提供邪教团体的信息,帮助人们避免由于不了解而误人其中。
2、治疗那些由于参加破坏性邪教而受到伤害的人们。
3,培训专业人士以分析和应对邪教团体。
我们的资金来源是个人和私人团体的捐助,不接受任何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资助。然而我们的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邪教组织的成员对我们的会议盯梢并威胁我们的支持者。那些支持宗教信仰无限自由的人们,无视某些宗教团体给人民和社会造成的伤害,称我们是宗教偏见者;那些赞成对自由表达不加限制的人们,忽视了由此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回避对社会弱势群体—妇女和儿童所遭受的虐待应负有的责任。他们认为我们限制了个人自由表达、自主行动的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的支持者有着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意识形态。我们并不从左派或右派寻求支持。事实上,我们遭到双方的激烈批评。当然,这也没什么可奇怪的,因为我们坚持批判任何形式的狂热行为,支持批判的思维,自尊和尊重他人。
人们很可能认为“9 . 11”事件使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但我很悲哀地告诉大家,那些眼光狭窄的人仍然顽固地坚守着他们的看法,忽视事件的严重后果,拒绝审视自己狭隘视线之外的东西,天真地数着针头大的天空上天使的个数。
我相信,“9 .11”事件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研究全世界邪教活动的紧迫性。我们听到人们用共同的语言表达共同的心声。很多声音都强烈地表达了对邪教性质的恐怖组织的反对,这些组织用宗教的煽动性语言来吸收新成员;另外一些则打出了“爱国主义”、“心理治疗”、“自我救助”或解决其它社会问题的招牌,以吸引他人。
世界各国的领导人坚持认为打击本•拉登及其追随者并不是向所有伊斯兰信众宣战,正象我们反对Jim Jones的战斗并不是针对福音传道,而对“奥姆真理教”采取的行动也不指向所有东方宗教。“9. 11”事件后,我发现有人利用宗教来寻求对他们所犯的不可饶恕的罪行的庇护,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我们指控那些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伤害的邪恶的宗教,并不意味着对它的信众的迫害。这恰恰说明我们承担起了这样的责任:即防止这些组织以宗教的名义对人群造成过度的伤害。[Page]
对邪教问题的解释还需要我们对不同文化和历史的多层面的理解。政府所能够容忍的个人行为的极限在哪里,个人的权利和政府保护全体公民福社的利益之间的界限怎么划分;对此,有着不同的民族背景、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政策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回答。
撇开上述的不同,我们共同严厉谴责恐怖主义,强烈憎恶为了实现自己目的而不顾他人死活的狂热分子。我们对恐怖行为的定义未必统一,但已形成共识,对个人或团体采取暴力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研究邪教现象。首先,邪教领袖和其信众之间的关系。第二,邪教的信众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关系。第三,社会在协调各个团体、组织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其中有些组织宣称自己掌握了终极的真理。
我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我对那些在历史上的有着破坏性的邪教活动的分析。我想这可能让我们了解为什么有必要规范“法轮功”的领袖及其信众的行为,以及发现“法轮功”和历史上某些团体的相似之处,这些团体影响整个中国的稳定和危害中国的人权。
请接受我基于一般性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我仅仅是个律师,不是精神病医师、心理学家或历史学家;我对中国历史了解肤浅,但浅表的调查已经使我有了上述的认识。
邪教领袖与成员的关系
我们通常发现邪教的魅力和组织的关键是具有一位所谓超凡魅力和无所不能的领袖。领袖与成员角色之间的差别不是邪教教义上的而是组织方面的。然而,这种差别如何扩大乃至极端是值得关注的。起初,一位领袖通常用很吸引人的理想目标和主张来吸引一些人。这些人们想在社会结构中争取获得变化,或是追求克服社会偏见和不公正,以及治理那些看起来很难处理的经济或社会方面不平等问题。有时,他们既定的目标集中在改进当今社会长期性的问题上;而在其他社会问题方面,他们反对物质生活的提高和改善而主张精神的满足。这些主张开始常常把现实社会描绘成充满着变化和不定因素,只有他们能够提供一个简单的方法或模式以达到社会的完美或极大的进步和改善,而可以避开获得理想结果的复杂方式和过程。坚持获得理想目标的领袖们声称他们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为了加大领袖与追随者之间的间隔,领袖们强调完全服从,并且要求不断镇压和打击成员的个人主张或偏激思想。通过宗教的诋毁和羞辱,通过不断增加的忏悔以用来证实成员自身绝对的忠实;领袖们要求成员与其他关系疏远,要求成员增加在团体的活动和所承担的义务。成员表现出的顺从行为是绝对的,是证明其听从指令、忠诚奉献的不断提升的过程。与外界非会员的联系,无论是朋友、家庭或者职业关系均被切断;或者仅仅维持在次要的承担义务的水平上。领袖支配的范围扩大到成员所有的生活方面。
破坏性的邪教组织为保持领袖与成员的距离,不断加强内部对领袖权力的崇拜和对成员的控制。有些组织表面上的价值取向是有益于社会的,而实际行为暴露了其领袖层利用权利和诱惑增加自身与成员之间的距离,并强制扩大对成员的控制范围。无论最初被什么利益和目标吸引进人组织,其成员都被包围在对领袖权力服从的气氛之中,这种服从的范围在不断增加并且服从的方式是绝对的、毫不犹豫的。成员在组织中的作用减弱为捧场,而且个人批评性的想法或意见、疑虑都被认为是不忠诚和行为缺陷的征兆。成员受控制的范围已经大大超出了最初招募他们时所宣称的目标和宗旨,并且这种控制是通过树立领袖权威的光环和强化领袖权力来实施的。[Page]
邪教组织成员的所有行为都在其领袖的控制之下并且都约束在团体的议程里。然而,由于不断地宣称其所谓理想,而实际上它只在满足着领袖的自我利益和自负,这种组织变得顽固而残忍,与最初招募成员时被用做该组织的理想和目标已经相差很远。所以,从组织发展来说,破坏性邪教利用了理想主义,这也是这种团体开始时吸引人之处。邪教组织展示了在理想主义招牌下玩世不恭的特点,他们提出口号对预期的社会需求和社会缺陷作出反应,但是一旦成员受到吸引并和团体有了联系,先前的主张和目标就被漠视。在这一点上,团体不仅仅是为达到招募成员而存在,而且是为了强化领袖;成员们成为失去个性的不露脸的骨干,完全充当了加强领袖利己主义和自负的角色。
上述情况分析说明,团体最初的吸引力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或世俗的已经无关紧要了。这些理想仅仅被用做吸引成员加入的口号,后来并不再保留作为奋斗的目标。这就是在接触已经变成破坏性邪教的宗教团体时发现,他们的信仰已经退居次要、对宗教的关心也减弱和分散的原因。宗教信仰不断的重复和宣扬,仅仅是为了强化领袖的目标;在此,邪教已经与其他一些该宗教的倡导者的意图大相径庭。例如在美国,排外的、顽固坚持人种论的好战的基督教派( Christian ) Aryan Nation以及在中东和亚洲极端的伊斯兰组织,既是离经叛道的例证。同样,这也是为什么在非宗教的世俗领域,教义和信仰会随风而倒的原因,其目的是继续形成新的学派以吸引新的成员,以及维护领袖对成员的控制。
关于邪教组织,我们还观察到另外两种现象:一是对成员控制和强制的程度,通过信息传播招募的会员所受到的控制要远少于通过正常途径进人组织的成员;二是领袖在阐述理想和实现目标之间相背离,以及他们一方面表现为愤世嫉俗、另一方面聚敛和积累财富和权力的极大的不正常状态。
识别破坏性邪教,它的一般特征不仅仅是愤世嫉俗并用所谓理想目标吸引人,而并无诚意去奉献和实现其理想,并且还可以从领袖与成员之间不断加大的距离和区别来判别。邪教组织的领袖变得越来越有权,而成员即使是在宣称平等的组织里也越来越屈从。邪教组织的另一个关键特征是,用于吸引和招募新成员的方案与后来对成员宣布的纪律和控制不同,最初的目标和最终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同,而且这些情况对其成员是有意隐瞒的。“法轮功”最初是以健身强体、促进健康吸引群众,没有更多地告诉信徒“法轮功”成员最终将被要求一致性的自杀行为以达到“功德圆满”,没有告诉他们将一步步走向自残肢体和集体自杀。
虽然我们一直都意识到邪教领袖在加强他们对其成员的权威,但大规模悲剧的出现总是使我们目瞪口呆。很多人都提出问题:为什么一个敏锐而聪明的人会被引导到去做不可理喻和不人道的事情呢?比如自杀,有计划的屠杀,集体屠杀和折磨等等。但是,历史记载表明过去的领袖是怎样疯狂施用无限的权力而失去了控制。一大批宗教狂热暴君都是以改革者、社会从善者和批评家起步,以煽动他们的追随者做卑劣的事情,达到加强他们自身权力的目的。对过去几代人的心理学研究已经证实了领袖们利用权威控制其下属和制造陷阱的能力,他们引诱追随者放弃道德和常人之规。
有几个例子可以说明邪教的倾向。宣扬简朴(simplicity)和爱情的东方领袖Rajneesh,结集了一个豪华车队将美国西北部的许多追随者诱惑到他的城市,在没有供暖设施的营地冻僵致死。作为社区领袖的Jim Johns,为逃避美国官方对他的跟踪调查和拘捕,劝诱父母给孩子服毒。在乌干达,一个教堂被钉死关闭,追随者们被其自大狂的领袖焚烧致死。确实如此,受劝诱的自杀不仅发生在中国,与太阳圣殿教有关的死亡也发生在加拿大和瑞士,在美国有“天堂之门(Heaven's gate )" o Nansook Hong所著的“在月光的阴影下(In the Shadow of the Moon )'’对这种变化做了一个很好的分析。作者是牧师Sun Myung Moon长子的前妻。她在书里分析了统一教(Unification Church)发展中的变化和堕落。二次大战后纽伦堡审判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告诉我们,强权造成了非人道的行为。据对中国历史的考察,发现黄巾起义、太平天国和义和拳运动中组织团体和领袖的转变和上述情况相同,领袖们利用宣传太平盛世和理想的手段吸[Page]
引成员,并把他们的活动转变为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起义。日本的SOKKA GAKKI ( NSA)在美国以健身团体出现;在日本,它是带有很强野心实现其图谋的政治性团体,其成员往返奔波于各个国家并被该组织以各种方式控制。我们也可以从乔治•奥威尔的小说《1984》中了解对此问题的政治分析。现在一些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采用恐怖主义的方法,不顾人类行为的准则而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接受并使用所有的武器一一无论是生物的、化学的还是原子的。
关于权力的滥用,艾克顿爵十曾经这样总结: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当我们看到邪教领袖号召其信众不顾他们自身的价值和权益去冲锋陷阵的时候,进一步意识到滥用权力的可怕危险。“9.11”事件后,人们看到了狂热分子可能造成的破坏的程度。我们都知道奥姆真理教和本•拉登都想取得原子武器来增强他们的实力。我自己也从事过对奥姆真理教的研究。尽管不是所有一的恐怖组织都与邪教相类似,但他们确实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领袖拥有对成员的无限的控制权力,并且都会以牺牲成员和无辜人士生命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最终实现领导人的神化。
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关系
破坏性邪教组织第二个特征是将组织及其成员与其它人严格区分开来。如此,邪教组织建立了一种“我们反对他们”的错误处世观点,通过共同参与活动、使用秘密语言,带有象征性的行为以及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将成员们联系起来,以致于信徒和参与者声称自己将得到更多的恩惠,得到神的保佑;而非信徒则被剥夺了人性与尊重。 这种区别于非成员的观念通过内部训练而加强,训练使成员能够迅速确认同伙并有特殊的交流方式。这些组织重新规定其语言以使他们的专门术语更为“神圣”,组织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法理解其含义。他们也许穿着只有成员才能辨别的特殊颜色的服装或留着不同的发型。这些方式都能使成员们相互辨识,而且通过他们特殊的行为将自己独立于非成员。此外,这些组织鼓励不同于非成员常规的激烈行为。他们鼓励与儿童发生性行为、不同种族通婚、一夫多妻等行为,使成员们从家庭、朋友以及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由于其成员普遍的反对,这些组织也在变换自己的目标、形象和道德评价标准,以改善与非成员的关系。
通过切断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交流和隔绝相互影响而使组织得到巩固。这种相互影响被邪教组织视为一种威胁,它可能影响成员们思想的纯洁和净化,引起成员们对组织忠诚和承诺的背离。当然,也有些非破坏性的组织鼓励其信徒与由非信徒所组成的社会分离;如果这种分离对非信徒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承认他们的存在和差别,那么这种分离可能是没有大的害处。而当这种分离伴随着对非信徒丧失人性的行为时,邪教就出现了。在某些组织中,对非教徒的破坏性行为得到助长。比如,科学圣殿教接受并支持对批评者的野蛮行为,哪怕他们是教徒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其它邪教组织接受和认可为壮大组织和实现其利益而对非教徒施行的欺骗、撒谎等行为。这种行为也包括犯罪。当然,参与这种反社会的行径、同时包括不道德行为,导致成员与组织分离的倾向;然而,分离和内疚情绪使他们与其它信徒联系在一起,避免了自动地脱离该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收集不良行为的秘密情报,用来恐吓或威胁潜在的背叛者,尤其是在暴露将会对其生涯以及对与非成员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的场合。
这里有些例子说明,一些组织的行为已经表现了罗伯特•里夫顿在其对纳粹医生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双重性”。在这种情形下,组织成员为了使自己对非信众实施的邪恶行为合法化,在一个人的内心中制造了精神分裂的两个自我。这样做能使他们将邪恶的内疚之情压抑起来,并且和非信徒保持着一种貌似自然关系,从而使他们忘却对非信徒造成的巨大伤害。当然,这种“双重性”使得他们的道德感和常人所有的伦理批判精神变得迟钝。于是他们脑中呈现了一个虚假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压制对邪恶行为应有的责任感而否认他们罪行的存在。在研究分析中,也发现了煽动成员自杀,以整伤纪律为名对成员或非成员造成伤害等案例。 此外,有些组织为了执行任务而将信徒派遣到非信徒社区,指导如何掩盖其活动的迹象。为了对其下属隐瞒,他们干的事情不允许信徒去做。最近,我们在谈论到,恐怖组织派遣一名叫“昏睡者(Sleeper )"的人从事和其组织原则相违背的活动,当然这些活动是在他们的幕后操纵下进行的。而最终结局是与被派遣的人联系,秘密返回组织,回到他们真实的世界。最近的另一个事例是,恐怖主义分子AL QUEDA在写给他德国女友的信中,以秘密的形式与她告别并表示为恐怖谋杀行动而捐躯。[Page]
成员和非成员关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有关接触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认为自己拥有绝对真理的组织成员对非成员比较宽容,并不急于以他们的信仰、价值取向或行为,去转化或者劝诱非成员接受他们的榜样和劝导。然而,破坏性组织远远没有这样仁慈。在邪教看来,非信徒根本不配享有基本人权,因为他们不接受信仰、不追随组织,已使其人权被剥夺。这样就不难解释邪教组织对非教徒施行的践踏人权和尊严、种族清洗和其它野蛮行径。我们在最近的非洲、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冲突中就目睹了以上的行为。罗伯特•里夫顿在有关奥姆真理教这一问题上评论和揭示了邪教组织如何打着“为解救众生而毁灭世界”的幌子,、如何将滥杀无辜掩饰成为受害者造福。其他邪教组织也抱有相似的观点,他们蛊惑、操纵无知的信徒为了拯救世界末日、期盼和加速来生而集体自杀。在一般的场合,成员以团体利益为幌子,用欺诈、误传等方法欺骗非成员。而当这种分离伴随着对非信徒丧失人性的行为时,邪教就出现了。在某些组织中,对非教徒的破坏性行为得到助长。比如,科学圣殿教接受并支持对批评者的野蛮行为,哪怕他们是教徒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其它邪教组织接受和认可为壮大组织和实现其利益而对非教徒施行的欺骗、撒谎等行为。这种行为也包括犯罪。当然,参与这种反社会的行径、同时包括不道德行为,导致成员与组织分离的倾向;然而,分离和内疚情绪使他们与其它信徒联系在一起,避免了自动地脱离该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收集不良行为的秘密情报,用来恐吓或威胁潜在的背叛者,尤其是在暴露将会对其生涯以及对与非成员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的场合。
这里有些例子说明,一些组织的行为已经表现了罗伯特•里夫顿在其对纳粹医生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双重性”。在这种情形下,组织成员为了使自己对非信众实施的邪恶行为合法化,在一个人的内心中制造了精神分裂的两个自我。这样做能使他们将邪恶的内疚之情压抑起来,并且和非信徒保持着一种貌似自然关系,从而使他们忘却对非信徒造成的巨大伤害。当然,这种“双重性”使得他们的道德感和常人所有的伦理批判精神变得迟钝。于是他们脑中呈现了一个虚假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压制对邪恶行为应有的责任感而否认他们罪行的存在。在研究分析中,也发现了煽动成员自杀,以整伤纪律为名对成员或非成员造成伤害等案例。
此外,有些组织为了执行任务而将信徒派遣到非信徒社区,指导如何掩盖其活动的迹象。为了对其下属隐瞒,他们干的事情不允许信徒去做。最近,我们在谈论到,恐怖组织派遣一名叫“昏睡者(Sleeper )"的人从事和其组织原则相违背的活动,当然这些活动是在他们的幕后操纵下进行的。而最终结局是与被派遣的人联系,秘密返回组织,回到他们真实的世界。最近的另一个事例是,恐怖主义分子AL QUEDA在写给他德国女友的信中,以秘密的形式与她告别并表示为恐怖谋杀行动而捐躯。
成员和非成员关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有关接触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认为自己拥有绝对真理的组织成员对非成员比较宽容,并不急于以他们的信仰、价值取向或行为,去转化或者劝诱非成员接受他们的榜样和劝导。然而,破坏性组织远远没有这样仁慈。在邪教看来,非信徒根本不配享有基本人权,因为他们不接受信仰、不追随组织,已使其人权被剥夺。这样就不难解释邪教组织对非教徒施行的践踏人权和尊严、种族清洗和其它野蛮行径。我们在最近的非洲、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冲突中就目睹了以上的行为。罗伯特•里夫顿在有关奥姆真理教这一问题上评论和揭示了邪教组织如何打着“为解救众生而毁灭世界”的幌子,、如何将滥杀无辜掩饰成为受害者造福。其他邪教组织也抱有相似的观点,他们蛊惑、操纵无知的信徒为了拯救世界末日、期盼和加速来生而集体自杀。在一般的场合,成员以团体利益为幌子,用欺诈、误传等方法欺骗非成员,并对他们隐瞒事实。我们甚至能从商业的传销战术和金字塔式的构架中看到类似邪教的组织方式,最近中国已经把商业传销列为整治和规范的对象。[Page]
“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更注重动用情绪化的言语煽动其追随者清除非信徒。这些通常发生在灾难性的事件之后。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相信,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多种类型的团体和组织将会并存。有些组织相信他们拥有终极的真理,认为在信徒和非信徒之间建立联系是维持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应鼓励对个人不同意见的尊重。
一个健康的社会团体可以接受和承诺他人的选择,不论人们是加人或脱离它,这类团体意识到,一个组织真实的变化和成长壮大必须给予人们加人或离开它的权力。一个要求成员绝对忠诚及对他们全面控制的组织是难以存在的。对离开组织的人们给予支持和理解、减轻他们的压力,是社会和各类组织的责任和职能。这与极力阻止人们加人组织或对成员加人组织的指责所做的努力和工作同样重要。脱离一个组织很困难,对待那些加人邪教组织的成员,应该像对待患有心理疾病和感情受到伤害的病人那样给予关怀和悉心照料,而决不是让他们自受其咎。在高知识层或有感情缺陷的人群中,他们是自愿地接受了邪教和错误,因此将承受其苦果。保留成员的做法使得即使一部分成员离开团体,邪教组织也不会立即消失。劝说成员脱离组织,以及采取组织手段欺骗、强制或蛊惑成员加人的作法,已经遭到某些组织的批评。然而,上述分析和批评有着致命的缺陷。一旦人们加人邪教组织,就将自己推向两难境地—想要离开太困难了。被劝说离开或自己选择脱离邪教的人们仍旧可以回去,如果他们请求的话。
“9.11'’悲剧促使我们不仅要集中精力对付恐怖组织的领导及其成员,而且要了解邪教组织迫使其成员与社会脱离以及诱导他们仇恨社会的方法。关于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关系,我希望“9.11',事件能促使我们着重研究对策,以扭转他们对人民诱骗的影响,并提供更多途径,让人们更自由地决定加人或脱离组织。社会总是由各种各样的信徒和非信徒所组成的,我们将更努力地教育每一个组织与其它组织和平共处。
宗教团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分析破坏性的邪教团体应考虑的第三个方面,是这个宗教团体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会成为某一个团体的成员,相反,总是有一些公民并不属于任何特定的团体。这个团体也许很看重成员资格,在行为、生活方式和忠诚等方面向他们提出要求。然而,政府对组成这个国家的所有成员都负有责任,而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团体的成员负责,无论他们是多么人多势众。
社会应当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对他们承担责任。这也许和社会上某一团体内成员的义务相吻合或相反。一个极权主义的团体会要求成员从事某些行为,这些行为也许和非团体成员所从事的活动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不同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它们井不违反社会的基本伦理。但是,涉及到某些破坏性的宗教团体时,它们要求成员所作所为却与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不一致。例如,社会要求公民保持健康,控制传染病。这时,一个团体的成员就无权拒绝遵守这种规定从而危害其他人的生命。社会应关注、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及生存权,限制安乐死及自杀。即使这些规定与某个团体所信奉的相反,也应当被人们遵守。社会还赋予妇女和儿童以一定权利,而这些权利可能与某些团体对妇女儿童的要求不一致。有些团体提倡童婚,对性泛滥视而不见,并禁止或限制医疗保健和教育。这些现象的存在并不说明政府不能采取行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相反,一个团体能被允许存在,绝不意味着它就可以毫无限制地规定其成员的行为。政府应当对所有公民都承担责任,不论他们属于哪一个团体。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相互关联的关系,不能单方面地断定政府管理的缺位。[Page]
自从9月11日以来,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政府必须关注宗教狂热的受害者的需求和权益;对于宗教狂来说,提供他们所需的食品和避难所已经变成次要的了。在观察阿富汗的人权状况时,我们首先注意到妇女的权力意识得到加强,而把各种宗教仍对她们的教育和生活方式的限制放在次要的地位。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在考察和评估人权状况时将恢复一种均衡的状态—既考虑团体内的成员的权利也关心非成员的利益。
人权的倡导者往往只关注团体内成员的权利,似乎对他们的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对整个人权的剥夺,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要保护人权,人们必须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仅考虑某一个团体成员的利益。另外,社会不应当忽视有些团体和成员侵犯人权的活动,政府和所有公民之间必须维持契约关系,正常的社会秩序必须被保护。
一个团体的成员也许会在种种压力或诱使下作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然而,人权所覆盖的范围和广度是不能回缩的;虽然这些成员表面一致地赞同自身权利的削弱,但并不妨碍国家的法规对这些人们的保护。再次申明,社会的作用也是相互的,当它在遵守某个团体成员的特权和规定时,也不应当在这个团体践踏其成员的人权时保持沉默。
关于人权与邪教问题的一些看法
在各种研讨会和醒目标题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人权和信仰这两个词的密切联系。由于学术界的大力鼓吹以及宗教信仰在处理公共关系上充足的财政资源,当上述两个词一起出现时,接踵而至的说教肯定只关注信徒的权利,而忽视非信徒或其他国家公民的权益。
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访华、并在离开时发表关于人权情况的声明之后,我对上述这种片面性有了切身体会。在有关报告中,我注意到了更多的有关增进对话的认识。但是,那种对处置“法轮功”信徒的控诉和偏狭关注仍然存在。在报告中,我既没有看到对“法轮功”信徒家庭进行人权侵害的描述,也没有找到对“法轮功”从事的破坏性活动的忧虑,以及“法轮功”练习者因此而受到的伤害的记述。不幸的是,这种一面之词的报告并非绝无仅有。这个问题历史上有很多先例,却很少被严肃地评论。
以前,当德国政府的一些部门认定科学圣殿教的活动对本国公民的人权构成威胁,并打算进行调查的时候,一个资金充足的压力集团迅速形成,抨击政府侵犯了人权。而且,电影大明星以及科学圣殿教的最具盛名的信徒JOHN TRAVOLTA,竟然真的得到机会与美国高级安全官员会面并讨论所谓的对人权的关注。然后,一个据称公正客观的代表团审议了德国政府的立场以及所谓的对科学圣殿教成员人身权利的剥夺。代表团开展了听证,并会见了科学圣殿教信徒以及被其买通的支持者,唯独拒绝会见那些准备陈述德国政府基本观点的代表。当法国通过立法表达对具有破坏性的宗教对其公民人权侵害的关注之时,同样的压力集团重整旗鼓,召集了旗下能言善辩的好手。此时法国的通讯和专栏为“自由和人权的寿终正寝”而悲鸣,文章如潮水一般涌来,在公众媒体叫嚷着“全球宗教信仰自由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在美国的游说集团也不断加大压力,直到法国政府一位领导人最后发表声明,指出政府方面完全理解科学圣殿教支持者与美国政府资深官员以及联合国之间的密切关系,并表示政府的立法行为并不是放弃了法国对自由、平等、博爱以及人权的所做出的承诺和所承担的责任。
最近,我们已经看到那些因其恐怖主义行径而受到批评与谴责的恐怖分子以他们受到“宗教迫害”为借口,以炸毁世贸中心、杀害3000多人来进行精神复仇,从而暴露了其“遭受宗教和经济迫害”的虚伪性。[Page]
在最近发生的事件中,关于美国对于中国政府处置在北京的某些法轮功信徒的意见和反映,我持有相反的观点。当某些国家,如瑞典的评论恰恰集中在所谓“处置‘法轮功’信徒的错误方式”;而《真理报》( PRAVDA)正相反,在一篇特写中报道中国人对法轮功泛滥的忧虑,法轮功成员、包括不到12岁的小女孩为“法轮功”献祭而遭受的痛苦。最近一家西班牙杂志也专题讨论“法轮功”对其成员和家庭的伤害。
基于人类每一个体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特性以及对每一个人的尊重,人权无疑非常重要。然而,从整个社会的观点出发,人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为什么人们不公开询问或调查了解中国政府担忧“法轮功”的原因?几乎没有人在讨论此事,而只是做政治分析。为什么没有人检讨中国的历史?为什么没有人认识到,由一个拥有绝对权威的人所控制的组织,指使盲从的信徒,把一种新秩序强加给社会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和不安定因素?显然,中国历史上的太平天国和义和拳运动提供了一个深人观察的范例,已经发生了为人们所知的威胁及负面的社会影响。为什么大家对中国家庭观念的背景以及中国家庭为保持传统而拒绝外来影响的社会共同目标没有足够的认识?人们是否了解中国知识分子的正直和个人批评的传统?
当然,所有的“法轮功”信徒都拥有不容侵犯的个人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可以随心所欲,丝毫不顾及受到他们影响的其他人的权利;这也不意味着一个组织可以凌驾国法之上,对非信徒的权利造成负面冲击;或者不顾国家保护人民生命、自由和幸福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而对其信徒横加干涉。具有破坏性的邪教,无论是宗教或非宗教的组织,它们对自由的危害不应该被人们善意的忽略而不予追究。人权其实就是互相关心,从微观上看是每个人的权利,从宏观上看人权代表了社会责任,以及在一个由负责任的政府所治理的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集合。
我们需要更多的均衡、全面而周到的大众媒体来探讨人权问题,而不屈从于鲜有新教的强权大国的声音。我们必须持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待社会全体成员的人权状况的评估,以及对侵犯自由文明行为的批评和指责;要深人思考和调查是否把权利和义务给予了社会全体公民,并要求所有的人遵守社会的法律和规范。
结论
对上述这些问题的分析并不是发端于“9.11”事件。但“9.11”却使全世界更加关注利用宗教教义来认可和鼓励他人实施恐怖行径的问题,它使我们回头审视那些破坏性邪教及其威胁。对恐怖行动的震惊和厌恶却被另一种情况抵消了,那就是很多人对用恐怖手段实现宗教目的做法之认同。
我们也曾经了解过很多宗教教育机构对恐怖主义和自杀爆炸行为的培训,我们惊诧于那些对宗教战争的众声一致的支持。要想了解思想控制是如何使人们在实施恐怖行为时丧失道德约束,现在你应该知道了。
我们已经看到,人们正在采取限制这些恐怖活动的措施,也知道激烈的恐怖行为并不能使恐怖主义者成为英雄或烈士。我们有必要理解这些破坏性的邪教活动超越了互相尊重的社会准则,忽视了与之意见不同的人、甚至是他们组织内部成员的人权。我们必须努力认识到个人的人权并保护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而这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团体繁荣发展。但也要保护团体的成员免遭团体领袖为实现个人目的而对其成员实施的非人待遇。现在正是这样一个机会,我们要使人们关注如何消除恐怖主义的恶劣后果,并且进一步扩展我们的视野,关注所有具破坏性邪教的威胁。[Page]
补充发言
我一直认为,在谈论信徒、宗教、社会以及个人权利等话题前要阅读当日最新的报纸。例如,在我刚刚准备好这次会议的发言稿,次日就要离开纽约之时,我收到一封12月14日的电子邮件,是12月13日《太阳先锋报》上的一篇关于江泽民主席在中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文章。中国宗教工作会议是10年来首次召开,于数日前结束。12月14日的《南华早报》也作了报道。
该讲话中关于宗教、中国政府尊重信仰自由的立场和宗教政策及全球舆论间关系的论断正好与我对于人权问题的一些观点不谋而合。
首先,该讲话十分清楚地认识到宗教自由的文化基础和背景的重要性,以及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宗教宽容和政府对公民信教或不信教的保护责任的关系。
同样,该讲话也认识到澄清全球舆论的重要性,以使世界了解中国对“法轮功”与其它宗教团体的不同立场。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广泛的信仰空间并不意味着宗教信仰者不必履行社会义务,或者不用遵守法律。这种区分即我们在美国经常提及的信仰和行为的不同性。因此,一方面国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当以宗教为名义的行为影响了他人权利或触犯法律时,政府应该制约这些行为。
明确这些不同并充分进行宣传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中国在宗教上的立场十分必要。例如,‘法轮功”练习者打着宗教自由和人权的旗帜来反对政府的制约,中国政府对其危害不加以制裁显然是行不通的。
同样,江主席所说的必须警惕宗教名义下的不同行为,这在每个社会中都是必要的。用口号和标语诱引并操纵宗教信仰者的这些手段实际上掩盖着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狂热和野心。加强对这些概念和问题的认识将会深化对该讲话宗旨的理解,从而对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有一个更清晰的把握。
美国家庭基金会主席赫伯特L.罗斯戴尔
2001年12月19日上午中国科技会堂
引言
我是美国家庭基金会(American Family Foundation,简称AFF)的主席。美国家庭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主要致力于对破坏性邪教(destructive cult)组织的研究和相关公众教育工作。AFF已有近20年的历史,我本人担任主席超过10年。期间,我担负着双重职责,既是企业事务方面律师,代表大公司、公众团体和私人业主从事法律事务;同时又承担美国家庭基金会的工作。我们并没有正式的成员,而是由一些专业人员自愿组成,他们中有医生、律师、教师、宗教领袖和慈善人士。其中有些人曾受邪教之害,并对邪教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我们对那些破坏性邪教的定义是根据它们的行为,而不是根据它们的教义。因此,我们对邪教问题的关注和分析延伸到各类不同的团体,有些是宗教的,有些是政治的,还有一所谓自助团体(self help ),秘密组织和改善自我(self improvement)的团体。
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们主要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提供邪教团体的信息,帮助人们避免由于不了解而误人其中。
2、治疗那些由于参加破坏性邪教而受到伤害的人们。
3,培训专业人士以分析和应对邪教团体。
我们的资金来源是个人和私人团体的捐助,不接受任何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资助。然而我们的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邪教组织的成员对我们的会议盯梢并威胁我们的支持者。那些支持宗教信仰无限自由的人们,无视某些宗教团体给人民和社会造成的伤害,称我们是宗教偏见者;那些赞成对自由表达不加限制的人们,忽视了由此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回避对社会弱势群体—妇女和儿童所遭受的虐待应负有的责任。他们认为我们限制了个人自由表达、自主行动的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的支持者有着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意识形态。我们并不从左派或右派寻求支持。事实上,我们遭到双方的激烈批评。当然,这也没什么可奇怪的,因为我们坚持批判任何形式的狂热行为,支持批判的思维,自尊和尊重他人。
人们很可能认为“9 . 11”事件使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但我很悲哀地告诉大家,那些眼光狭窄的人仍然顽固地坚守着他们的看法,忽视事件的严重后果,拒绝审视自己狭隘视线之外的东西,天真地数着针头大的天空上天使的个数。
我相信,“9 .11”事件使我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研究全世界邪教活动的紧迫性。我们听到人们用共同的语言表达共同的心声。很多声音都强烈地表达了对邪教性质的恐怖组织的反对,这些组织用宗教的煽动性语言来吸收新成员;另外一些则打出了“爱国主义”、“心理治疗”、“自我救助”或解决其它社会问题的招牌,以吸引他人。
世界各国的领导人坚持认为打击本•拉登及其追随者并不是向所有伊斯兰信众宣战,正象我们反对Jim Jones的战斗并不是针对福音传道,而对“奥姆真理教”采取的行动也不指向所有东方宗教。“9. 11”事件后,我发现有人利用宗教来寻求对他们所犯的不可饶恕的罪行的庇护,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我们指控那些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伤害的邪恶的宗教,并不意味着对它的信众的迫害。这恰恰说明我们承担起了这样的责任:即防止这些组织以宗教的名义对人群造成过度的伤害。[Page]
对邪教问题的解释还需要我们对不同文化和历史的多层面的理解。政府所能够容忍的个人行为的极限在哪里,个人的权利和政府保护全体公民福社的利益之间的界限怎么划分;对此,有着不同的民族背景、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政策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回答。
撇开上述的不同,我们共同严厉谴责恐怖主义,强烈憎恶为了实现自己目的而不顾他人死活的狂热分子。我们对恐怖行为的定义未必统一,但已形成共识,对个人或团体采取暴力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研究邪教现象。首先,邪教领袖和其信众之间的关系。第二,邪教的信众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关系。第三,社会在协调各个团体、组织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其中有些组织宣称自己掌握了终极的真理。
我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我对那些在历史上的有着破坏性的邪教活动的分析。我想这可能让我们了解为什么有必要规范“法轮功”的领袖及其信众的行为,以及发现“法轮功”和历史上某些团体的相似之处,这些团体影响整个中国的稳定和危害中国的人权。
请接受我基于一般性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我仅仅是个律师,不是精神病医师、心理学家或历史学家;我对中国历史了解肤浅,但浅表的调查已经使我有了上述的认识。
邪教领袖与成员的关系
我们通常发现邪教的魅力和组织的关键是具有一位所谓超凡魅力和无所不能的领袖。领袖与成员角色之间的差别不是邪教教义上的而是组织方面的。然而,这种差别如何扩大乃至极端是值得关注的。起初,一位领袖通常用很吸引人的理想目标和主张来吸引一些人。这些人们想在社会结构中争取获得变化,或是追求克服社会偏见和不公正,以及治理那些看起来很难处理的经济或社会方面不平等问题。有时,他们既定的目标集中在改进当今社会长期性的问题上;而在其他社会问题方面,他们反对物质生活的提高和改善而主张精神的满足。这些主张开始常常把现实社会描绘成充满着变化和不定因素,只有他们能够提供一个简单的方法或模式以达到社会的完美或极大的进步和改善,而可以避开获得理想结果的复杂方式和过程。坚持获得理想目标的领袖们声称他们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为了加大领袖与追随者之间的间隔,领袖们强调完全服从,并且要求不断镇压和打击成员的个人主张或偏激思想。通过宗教的诋毁和羞辱,通过不断增加的忏悔以用来证实成员自身绝对的忠实;领袖们要求成员与其他关系疏远,要求成员增加在团体的活动和所承担的义务。成员表现出的顺从行为是绝对的,是证明其听从指令、忠诚奉献的不断提升的过程。与外界非会员的联系,无论是朋友、家庭或者职业关系均被切断;或者仅仅维持在次要的承担义务的水平上。领袖支配的范围扩大到成员所有的生活方面。
破坏性的邪教组织为保持领袖与成员的距离,不断加强内部对领袖权力的崇拜和对成员的控制。有些组织表面上的价值取向是有益于社会的,而实际行为暴露了其领袖层利用权利和诱惑增加自身与成员之间的距离,并强制扩大对成员的控制范围。无论最初被什么利益和目标吸引进人组织,其成员都被包围在对领袖权力服从的气氛之中,这种服从的范围在不断增加并且服从的方式是绝对的、毫不犹豫的。成员在组织中的作用减弱为捧场,而且个人批评性的想法或意见、疑虑都被认为是不忠诚和行为缺陷的征兆。成员受控制的范围已经大大超出了最初招募他们时所宣称的目标和宗旨,并且这种控制是通过树立领袖权威的光环和强化领袖权力来实施的。[Page]
邪教组织成员的所有行为都在其领袖的控制之下并且都约束在团体的议程里。然而,由于不断地宣称其所谓理想,而实际上它只在满足着领袖的自我利益和自负,这种组织变得顽固而残忍,与最初招募成员时被用做该组织的理想和目标已经相差很远。所以,从组织发展来说,破坏性邪教利用了理想主义,这也是这种团体开始时吸引人之处。邪教组织展示了在理想主义招牌下玩世不恭的特点,他们提出口号对预期的社会需求和社会缺陷作出反应,但是一旦成员受到吸引并和团体有了联系,先前的主张和目标就被漠视。在这一点上,团体不仅仅是为达到招募成员而存在,而且是为了强化领袖;成员们成为失去个性的不露脸的骨干,完全充当了加强领袖利己主义和自负的角色。
上述情况分析说明,团体最初的吸引力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或世俗的已经无关紧要了。这些理想仅仅被用做吸引成员加入的口号,后来并不再保留作为奋斗的目标。这就是在接触已经变成破坏性邪教的宗教团体时发现,他们的信仰已经退居次要、对宗教的关心也减弱和分散的原因。宗教信仰不断的重复和宣扬,仅仅是为了强化领袖的目标;在此,邪教已经与其他一些该宗教的倡导者的意图大相径庭。例如在美国,排外的、顽固坚持人种论的好战的基督教派( Christian ) Aryan Nation以及在中东和亚洲极端的伊斯兰组织,既是离经叛道的例证。同样,这也是为什么在非宗教的世俗领域,教义和信仰会随风而倒的原因,其目的是继续形成新的学派以吸引新的成员,以及维护领袖对成员的控制。
关于邪教组织,我们还观察到另外两种现象:一是对成员控制和强制的程度,通过信息传播招募的会员所受到的控制要远少于通过正常途径进人组织的成员;二是领袖在阐述理想和实现目标之间相背离,以及他们一方面表现为愤世嫉俗、另一方面聚敛和积累财富和权力的极大的不正常状态。
识别破坏性邪教,它的一般特征不仅仅是愤世嫉俗并用所谓理想目标吸引人,而并无诚意去奉献和实现其理想,并且还可以从领袖与成员之间不断加大的距离和区别来判别。邪教组织的领袖变得越来越有权,而成员即使是在宣称平等的组织里也越来越屈从。邪教组织的另一个关键特征是,用于吸引和招募新成员的方案与后来对成员宣布的纪律和控制不同,最初的目标和最终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同,而且这些情况对其成员是有意隐瞒的。“法轮功”最初是以健身强体、促进健康吸引群众,没有更多地告诉信徒“法轮功”成员最终将被要求一致性的自杀行为以达到“功德圆满”,没有告诉他们将一步步走向自残肢体和集体自杀。
虽然我们一直都意识到邪教领袖在加强他们对其成员的权威,但大规模悲剧的出现总是使我们目瞪口呆。很多人都提出问题:为什么一个敏锐而聪明的人会被引导到去做不可理喻和不人道的事情呢?比如自杀,有计划的屠杀,集体屠杀和折磨等等。但是,历史记载表明过去的领袖是怎样疯狂施用无限的权力而失去了控制。一大批宗教狂热暴君都是以改革者、社会从善者和批评家起步,以煽动他们的追随者做卑劣的事情,达到加强他们自身权力的目的。对过去几代人的心理学研究已经证实了领袖们利用权威控制其下属和制造陷阱的能力,他们引诱追随者放弃道德和常人之规。
有几个例子可以说明邪教的倾向。宣扬简朴(simplicity)和爱情的东方领袖Rajneesh,结集了一个豪华车队将美国西北部的许多追随者诱惑到他的城市,在没有供暖设施的营地冻僵致死。作为社区领袖的Jim Johns,为逃避美国官方对他的跟踪调查和拘捕,劝诱父母给孩子服毒。在乌干达,一个教堂被钉死关闭,追随者们被其自大狂的领袖焚烧致死。确实如此,受劝诱的自杀不仅发生在中国,与太阳圣殿教有关的死亡也发生在加拿大和瑞士,在美国有“天堂之门(Heaven's gate )" o Nansook Hong所著的“在月光的阴影下(In the Shadow of the Moon )'’对这种变化做了一个很好的分析。作者是牧师Sun Myung Moon长子的前妻。她在书里分析了统一教(Unification Church)发展中的变化和堕落。二次大战后纽伦堡审判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告诉我们,强权造成了非人道的行为。据对中国历史的考察,发现黄巾起义、太平天国和义和拳运动中组织团体和领袖的转变和上述情况相同,领袖们利用宣传太平盛世和理想的手段吸[Page]
引成员,并把他们的活动转变为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起义。日本的SOKKA GAKKI ( NSA)在美国以健身团体出现;在日本,它是带有很强野心实现其图谋的政治性团体,其成员往返奔波于各个国家并被该组织以各种方式控制。我们也可以从乔治•奥威尔的小说《1984》中了解对此问题的政治分析。现在一些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采用恐怖主义的方法,不顾人类行为的准则而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接受并使用所有的武器一一无论是生物的、化学的还是原子的。
关于权力的滥用,艾克顿爵十曾经这样总结: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当我们看到邪教领袖号召其信众不顾他们自身的价值和权益去冲锋陷阵的时候,进一步意识到滥用权力的可怕危险。“9.11”事件后,人们看到了狂热分子可能造成的破坏的程度。我们都知道奥姆真理教和本•拉登都想取得原子武器来增强他们的实力。我自己也从事过对奥姆真理教的研究。尽管不是所有一的恐怖组织都与邪教相类似,但他们确实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领袖拥有对成员的无限的控制权力,并且都会以牺牲成员和无辜人士生命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最终实现领导人的神化。
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关系
破坏性邪教组织第二个特征是将组织及其成员与其它人严格区分开来。如此,邪教组织建立了一种“我们反对他们”的错误处世观点,通过共同参与活动、使用秘密语言,带有象征性的行为以及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将成员们联系起来,以致于信徒和参与者声称自己将得到更多的恩惠,得到神的保佑;而非信徒则被剥夺了人性与尊重。 这种区别于非成员的观念通过内部训练而加强,训练使成员能够迅速确认同伙并有特殊的交流方式。这些组织重新规定其语言以使他们的专门术语更为“神圣”,组织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法理解其含义。他们也许穿着只有成员才能辨别的特殊颜色的服装或留着不同的发型。这些方式都能使成员们相互辨识,而且通过他们特殊的行为将自己独立于非成员。此外,这些组织鼓励不同于非成员常规的激烈行为。他们鼓励与儿童发生性行为、不同种族通婚、一夫多妻等行为,使成员们从家庭、朋友以及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由于其成员普遍的反对,这些组织也在变换自己的目标、形象和道德评价标准,以改善与非成员的关系。
通过切断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交流和隔绝相互影响而使组织得到巩固。这种相互影响被邪教组织视为一种威胁,它可能影响成员们思想的纯洁和净化,引起成员们对组织忠诚和承诺的背离。当然,也有些非破坏性的组织鼓励其信徒与由非信徒所组成的社会分离;如果这种分离对非信徒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承认他们的存在和差别,那么这种分离可能是没有大的害处。而当这种分离伴随着对非信徒丧失人性的行为时,邪教就出现了。在某些组织中,对非教徒的破坏性行为得到助长。比如,科学圣殿教接受并支持对批评者的野蛮行为,哪怕他们是教徒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其它邪教组织接受和认可为壮大组织和实现其利益而对非教徒施行的欺骗、撒谎等行为。这种行为也包括犯罪。当然,参与这种反社会的行径、同时包括不道德行为,导致成员与组织分离的倾向;然而,分离和内疚情绪使他们与其它信徒联系在一起,避免了自动地脱离该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收集不良行为的秘密情报,用来恐吓或威胁潜在的背叛者,尤其是在暴露将会对其生涯以及对与非成员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的场合。
这里有些例子说明,一些组织的行为已经表现了罗伯特•里夫顿在其对纳粹医生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双重性”。在这种情形下,组织成员为了使自己对非信众实施的邪恶行为合法化,在一个人的内心中制造了精神分裂的两个自我。这样做能使他们将邪恶的内疚之情压抑起来,并且和非信徒保持着一种貌似自然关系,从而使他们忘却对非信徒造成的巨大伤害。当然,这种“双重性”使得他们的道德感和常人所有的伦理批判精神变得迟钝。于是他们脑中呈现了一个虚假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压制对邪恶行为应有的责任感而否认他们罪行的存在。在研究分析中,也发现了煽动成员自杀,以整伤纪律为名对成员或非成员造成伤害等案例。 此外,有些组织为了执行任务而将信徒派遣到非信徒社区,指导如何掩盖其活动的迹象。为了对其下属隐瞒,他们干的事情不允许信徒去做。最近,我们在谈论到,恐怖组织派遣一名叫“昏睡者(Sleeper )"的人从事和其组织原则相违背的活动,当然这些活动是在他们的幕后操纵下进行的。而最终结局是与被派遣的人联系,秘密返回组织,回到他们真实的世界。最近的另一个事例是,恐怖主义分子AL QUEDA在写给他德国女友的信中,以秘密的形式与她告别并表示为恐怖谋杀行动而捐躯。[Page]
成员和非成员关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有关接触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认为自己拥有绝对真理的组织成员对非成员比较宽容,并不急于以他们的信仰、价值取向或行为,去转化或者劝诱非成员接受他们的榜样和劝导。然而,破坏性组织远远没有这样仁慈。在邪教看来,非信徒根本不配享有基本人权,因为他们不接受信仰、不追随组织,已使其人权被剥夺。这样就不难解释邪教组织对非教徒施行的践踏人权和尊严、种族清洗和其它野蛮行径。我们在最近的非洲、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冲突中就目睹了以上的行为。罗伯特•里夫顿在有关奥姆真理教这一问题上评论和揭示了邪教组织如何打着“为解救众生而毁灭世界”的幌子,、如何将滥杀无辜掩饰成为受害者造福。其他邪教组织也抱有相似的观点,他们蛊惑、操纵无知的信徒为了拯救世界末日、期盼和加速来生而集体自杀。在一般的场合,成员以团体利益为幌子,用欺诈、误传等方法欺骗非成员。而当这种分离伴随着对非信徒丧失人性的行为时,邪教就出现了。在某些组织中,对非教徒的破坏性行为得到助长。比如,科学圣殿教接受并支持对批评者的野蛮行为,哪怕他们是教徒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其它邪教组织接受和认可为壮大组织和实现其利益而对非教徒施行的欺骗、撒谎等行为。这种行为也包括犯罪。当然,参与这种反社会的行径、同时包括不道德行为,导致成员与组织分离的倾向;然而,分离和内疚情绪使他们与其它信徒联系在一起,避免了自动地脱离该组织。这些组织经常收集不良行为的秘密情报,用来恐吓或威胁潜在的背叛者,尤其是在暴露将会对其生涯以及对与非成员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的场合。
这里有些例子说明,一些组织的行为已经表现了罗伯特•里夫顿在其对纳粹医生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双重性”。在这种情形下,组织成员为了使自己对非信众实施的邪恶行为合法化,在一个人的内心中制造了精神分裂的两个自我。这样做能使他们将邪恶的内疚之情压抑起来,并且和非信徒保持着一种貌似自然关系,从而使他们忘却对非信徒造成的巨大伤害。当然,这种“双重性”使得他们的道德感和常人所有的伦理批判精神变得迟钝。于是他们脑中呈现了一个虚假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压制对邪恶行为应有的责任感而否认他们罪行的存在。在研究分析中,也发现了煽动成员自杀,以整伤纪律为名对成员或非成员造成伤害等案例。
此外,有些组织为了执行任务而将信徒派遣到非信徒社区,指导如何掩盖其活动的迹象。为了对其下属隐瞒,他们干的事情不允许信徒去做。最近,我们在谈论到,恐怖组织派遣一名叫“昏睡者(Sleeper )"的人从事和其组织原则相违背的活动,当然这些活动是在他们的幕后操纵下进行的。而最终结局是与被派遣的人联系,秘密返回组织,回到他们真实的世界。最近的另一个事例是,恐怖主义分子AL QUEDA在写给他德国女友的信中,以秘密的形式与她告别并表示为恐怖谋杀行动而捐躯。
成员和非成员关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有关接触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认为自己拥有绝对真理的组织成员对非成员比较宽容,并不急于以他们的信仰、价值取向或行为,去转化或者劝诱非成员接受他们的榜样和劝导。然而,破坏性组织远远没有这样仁慈。在邪教看来,非信徒根本不配享有基本人权,因为他们不接受信仰、不追随组织,已使其人权被剥夺。这样就不难解释邪教组织对非教徒施行的践踏人权和尊严、种族清洗和其它野蛮行径。我们在最近的非洲、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冲突中就目睹了以上的行为。罗伯特•里夫顿在有关奥姆真理教这一问题上评论和揭示了邪教组织如何打着“为解救众生而毁灭世界”的幌子,、如何将滥杀无辜掩饰成为受害者造福。其他邪教组织也抱有相似的观点,他们蛊惑、操纵无知的信徒为了拯救世界末日、期盼和加速来生而集体自杀。在一般的场合,成员以团体利益为幌子,用欺诈、误传等方法欺骗非成员,并对他们隐瞒事实。我们甚至能从商业的传销战术和金字塔式的构架中看到类似邪教的组织方式,最近中国已经把商业传销列为整治和规范的对象。[Page]
“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更注重动用情绪化的言语煽动其追随者清除非信徒。这些通常发生在灾难性的事件之后。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相信,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多种类型的团体和组织将会并存。有些组织相信他们拥有终极的真理,认为在信徒和非信徒之间建立联系是维持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应鼓励对个人不同意见的尊重。
一个健康的社会团体可以接受和承诺他人的选择,不论人们是加人或脱离它,这类团体意识到,一个组织真实的变化和成长壮大必须给予人们加人或离开它的权力。一个要求成员绝对忠诚及对他们全面控制的组织是难以存在的。对离开组织的人们给予支持和理解、减轻他们的压力,是社会和各类组织的责任和职能。这与极力阻止人们加人组织或对成员加人组织的指责所做的努力和工作同样重要。脱离一个组织很困难,对待那些加人邪教组织的成员,应该像对待患有心理疾病和感情受到伤害的病人那样给予关怀和悉心照料,而决不是让他们自受其咎。在高知识层或有感情缺陷的人群中,他们是自愿地接受了邪教和错误,因此将承受其苦果。保留成员的做法使得即使一部分成员离开团体,邪教组织也不会立即消失。劝说成员脱离组织,以及采取组织手段欺骗、强制或蛊惑成员加人的作法,已经遭到某些组织的批评。然而,上述分析和批评有着致命的缺陷。一旦人们加人邪教组织,就将自己推向两难境地—想要离开太困难了。被劝说离开或自己选择脱离邪教的人们仍旧可以回去,如果他们请求的话。
“9.11'’悲剧促使我们不仅要集中精力对付恐怖组织的领导及其成员,而且要了解邪教组织迫使其成员与社会脱离以及诱导他们仇恨社会的方法。关于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关系,我希望“9.11',事件能促使我们着重研究对策,以扭转他们对人民诱骗的影响,并提供更多途径,让人们更自由地决定加人或脱离组织。社会总是由各种各样的信徒和非信徒所组成的,我们将更努力地教育每一个组织与其它组织和平共处。
宗教团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分析破坏性的邪教团体应考虑的第三个方面,是这个宗教团体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会成为某一个团体的成员,相反,总是有一些公民并不属于任何特定的团体。这个团体也许很看重成员资格,在行为、生活方式和忠诚等方面向他们提出要求。然而,政府对组成这个国家的所有成员都负有责任,而不仅仅是对某一个团体的成员负责,无论他们是多么人多势众。
社会应当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对他们承担责任。这也许和社会上某一团体内成员的义务相吻合或相反。一个极权主义的团体会要求成员从事某些行为,这些行为也许和非团体成员所从事的活动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不同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它们井不违反社会的基本伦理。但是,涉及到某些破坏性的宗教团体时,它们要求成员所作所为却与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不一致。例如,社会要求公民保持健康,控制传染病。这时,一个团体的成员就无权拒绝遵守这种规定从而危害其他人的生命。社会应关注、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及生存权,限制安乐死及自杀。即使这些规定与某个团体所信奉的相反,也应当被人们遵守。社会还赋予妇女和儿童以一定权利,而这些权利可能与某些团体对妇女儿童的要求不一致。有些团体提倡童婚,对性泛滥视而不见,并禁止或限制医疗保健和教育。这些现象的存在并不说明政府不能采取行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相反,一个团体能被允许存在,绝不意味着它就可以毫无限制地规定其成员的行为。政府应当对所有公民都承担责任,不论他们属于哪一个团体。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相互关联的关系,不能单方面地断定政府管理的缺位。[Page]
自从9月11日以来,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政府必须关注宗教狂热的受害者的需求和权益;对于宗教狂来说,提供他们所需的食品和避难所已经变成次要的了。在观察阿富汗的人权状况时,我们首先注意到妇女的权力意识得到加强,而把各种宗教仍对她们的教育和生活方式的限制放在次要的地位。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在考察和评估人权状况时将恢复一种均衡的状态—既考虑团体内的成员的权利也关心非成员的利益。
人权的倡导者往往只关注团体内成员的权利,似乎对他们的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对整个人权的剥夺,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要保护人权,人们必须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整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仅考虑某一个团体成员的利益。另外,社会不应当忽视有些团体和成员侵犯人权的活动,政府和所有公民之间必须维持契约关系,正常的社会秩序必须被保护。
一个团体的成员也许会在种种压力或诱使下作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然而,人权所覆盖的范围和广度是不能回缩的;虽然这些成员表面一致地赞同自身权利的削弱,但并不妨碍国家的法规对这些人们的保护。再次申明,社会的作用也是相互的,当它在遵守某个团体成员的特权和规定时,也不应当在这个团体践踏其成员的人权时保持沉默。
关于人权与邪教问题的一些看法
在各种研讨会和醒目标题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人权和信仰这两个词的密切联系。由于学术界的大力鼓吹以及宗教信仰在处理公共关系上充足的财政资源,当上述两个词一起出现时,接踵而至的说教肯定只关注信徒的权利,而忽视非信徒或其他国家公民的权益。
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访华、并在离开时发表关于人权情况的声明之后,我对上述这种片面性有了切身体会。在有关报告中,我注意到了更多的有关增进对话的认识。但是,那种对处置“法轮功”信徒的控诉和偏狭关注仍然存在。在报告中,我既没有看到对“法轮功”信徒家庭进行人权侵害的描述,也没有找到对“法轮功”从事的破坏性活动的忧虑,以及“法轮功”练习者因此而受到的伤害的记述。不幸的是,这种一面之词的报告并非绝无仅有。这个问题历史上有很多先例,却很少被严肃地评论。
以前,当德国政府的一些部门认定科学圣殿教的活动对本国公民的人权构成威胁,并打算进行调查的时候,一个资金充足的压力集团迅速形成,抨击政府侵犯了人权。而且,电影大明星以及科学圣殿教的最具盛名的信徒JOHN TRAVOLTA,竟然真的得到机会与美国高级安全官员会面并讨论所谓的对人权的关注。然后,一个据称公正客观的代表团审议了德国政府的立场以及所谓的对科学圣殿教成员人身权利的剥夺。代表团开展了听证,并会见了科学圣殿教信徒以及被其买通的支持者,唯独拒绝会见那些准备陈述德国政府基本观点的代表。当法国通过立法表达对具有破坏性的宗教对其公民人权侵害的关注之时,同样的压力集团重整旗鼓,召集了旗下能言善辩的好手。此时法国的通讯和专栏为“自由和人权的寿终正寝”而悲鸣,文章如潮水一般涌来,在公众媒体叫嚷着“全球宗教信仰自由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在美国的游说集团也不断加大压力,直到法国政府一位领导人最后发表声明,指出政府方面完全理解科学圣殿教支持者与美国政府资深官员以及联合国之间的密切关系,并表示政府的立法行为并不是放弃了法国对自由、平等、博爱以及人权的所做出的承诺和所承担的责任。
最近,我们已经看到那些因其恐怖主义行径而受到批评与谴责的恐怖分子以他们受到“宗教迫害”为借口,以炸毁世贸中心、杀害3000多人来进行精神复仇,从而暴露了其“遭受宗教和经济迫害”的虚伪性。[Page]
在最近发生的事件中,关于美国对于中国政府处置在北京的某些法轮功信徒的意见和反映,我持有相反的观点。当某些国家,如瑞典的评论恰恰集中在所谓“处置‘法轮功’信徒的错误方式”;而《真理报》( PRAVDA)正相反,在一篇特写中报道中国人对法轮功泛滥的忧虑,法轮功成员、包括不到12岁的小女孩为“法轮功”献祭而遭受的痛苦。最近一家西班牙杂志也专题讨论“法轮功”对其成员和家庭的伤害。
基于人类每一个体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特性以及对每一个人的尊重,人权无疑非常重要。然而,从整个社会的观点出发,人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为什么人们不公开询问或调查了解中国政府担忧“法轮功”的原因?几乎没有人在讨论此事,而只是做政治分析。为什么没有人检讨中国的历史?为什么没有人认识到,由一个拥有绝对权威的人所控制的组织,指使盲从的信徒,把一种新秩序强加给社会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和不安定因素?显然,中国历史上的太平天国和义和拳运动提供了一个深人观察的范例,已经发生了为人们所知的威胁及负面的社会影响。为什么大家对中国家庭观念的背景以及中国家庭为保持传统而拒绝外来影响的社会共同目标没有足够的认识?人们是否了解中国知识分子的正直和个人批评的传统?
当然,所有的“法轮功”信徒都拥有不容侵犯的个人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可以随心所欲,丝毫不顾及受到他们影响的其他人的权利;这也不意味着一个组织可以凌驾国法之上,对非信徒的权利造成负面冲击;或者不顾国家保护人民生命、自由和幸福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而对其信徒横加干涉。具有破坏性的邪教,无论是宗教或非宗教的组织,它们对自由的危害不应该被人们善意的忽略而不予追究。人权其实就是互相关心,从微观上看是每个人的权利,从宏观上看人权代表了社会责任,以及在一个由负责任的政府所治理的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集合。
我们需要更多的均衡、全面而周到的大众媒体来探讨人权问题,而不屈从于鲜有新教的强权大国的声音。我们必须持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待社会全体成员的人权状况的评估,以及对侵犯自由文明行为的批评和指责;要深人思考和调查是否把权利和义务给予了社会全体公民,并要求所有的人遵守社会的法律和规范。
结论
对上述这些问题的分析并不是发端于“9.11”事件。但“9.11”却使全世界更加关注利用宗教教义来认可和鼓励他人实施恐怖行径的问题,它使我们回头审视那些破坏性邪教及其威胁。对恐怖行动的震惊和厌恶却被另一种情况抵消了,那就是很多人对用恐怖手段实现宗教目的做法之认同。
我们也曾经了解过很多宗教教育机构对恐怖主义和自杀爆炸行为的培训,我们惊诧于那些对宗教战争的众声一致的支持。要想了解思想控制是如何使人们在实施恐怖行为时丧失道德约束,现在你应该知道了。
我们已经看到,人们正在采取限制这些恐怖活动的措施,也知道激烈的恐怖行为并不能使恐怖主义者成为英雄或烈士。我们有必要理解这些破坏性的邪教活动超越了互相尊重的社会准则,忽视了与之意见不同的人、甚至是他们组织内部成员的人权。我们必须努力认识到个人的人权并保护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而这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团体繁荣发展。但也要保护团体的成员免遭团体领袖为实现个人目的而对其成员实施的非人待遇。现在正是这样一个机会,我们要使人们关注如何消除恐怖主义的恶劣后果,并且进一步扩展我们的视野,关注所有具破坏性邪教的威胁。[Page]
补充发言
我一直认为,在谈论信徒、宗教、社会以及个人权利等话题前要阅读当日最新的报纸。例如,在我刚刚准备好这次会议的发言稿,次日就要离开纽约之时,我收到一封12月14日的电子邮件,是12月13日《太阳先锋报》上的一篇关于江泽民主席在中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文章。中国宗教工作会议是10年来首次召开,于数日前结束。12月14日的《南华早报》也作了报道。
该讲话中关于宗教、中国政府尊重信仰自由的立场和宗教政策及全球舆论间关系的论断正好与我对于人权问题的一些观点不谋而合。
首先,该讲话十分清楚地认识到宗教自由的文化基础和背景的重要性,以及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宗教宽容和政府对公民信教或不信教的保护责任的关系。
同样,该讲话也认识到澄清全球舆论的重要性,以使世界了解中国对“法轮功”与其它宗教团体的不同立场。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广泛的信仰空间并不意味着宗教信仰者不必履行社会义务,或者不用遵守法律。这种区分即我们在美国经常提及的信仰和行为的不同性。因此,一方面国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当以宗教为名义的行为影响了他人权利或触犯法律时,政府应该制约这些行为。
明确这些不同并充分进行宣传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中国在宗教上的立场十分必要。例如,‘法轮功”练习者打着宗教自由和人权的旗帜来反对政府的制约,中国政府对其危害不加以制裁显然是行不通的。
同样,江主席所说的必须警惕宗教名义下的不同行为,这在每个社会中都是必要的。用口号和标语诱引并操纵宗教信仰者的这些手段实际上掩盖着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狂热和野心。加强对这些概念和问题的认识将会深化对该讲话宗旨的理解,从而对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有一个更清晰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