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邪教演变的历史趋势与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习五一

    众所周知,从世界历史发展趋势上考察,当代邪教是全球新宗教运动的极端产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地相继兴起一批新兴宗教。这是当代宗教世俗化的特殊形式。随着20世纪宗教世俗化浪潮,非传统宗教流派中孽生出一批极端恶种—新生邪教。研究当代邪教现象口益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热点。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宗教学、法学等各学科,各自运用本学科的理论范畴开展研究,各有千秋。目前,国际学术界对此尚无统一确切的界定。
    作为一名中国学者,我的专业背景是历史学与宗教学。在这里,我将分别从历史学与宗教学两个视角,向各位简要概述中国邪教演变的历史趋势与特征。
    首先,让我们从历史学视角,即从中华文化古今渊源中,考察中国邪教演变的历史趋势。
    从历史学、语言学诊释,“邪教”本是汉语文化的特有名词。在中华民族泛宗教文化的历史渊源中,邪教主要是政治学概念,考察其危害社会稳定的含义,远远超过辨析其歪曲宗教学说的含义。
    与“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相对应,出现“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的政治术语。其意为,邪教利用神道,蛊惑民众,则天下大乱。因此,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把一切非正统的民间秘密教派均视为邪教。
    民间秘密教派,被指责为“邪教”自南宋起。公元1133年,吴郡僧人茅子元在滨山湖创立净业团体—白莲忏堂,自称“白莲导师”。教徒半僧半俗,吃斋念佛,男女同修,号白莲菜。朝廷以妖妄惑众罪,将茅子元流放,白莲菜被取缔,佛教正统视其为异端。天台宗沙门志磐笔伐白莲菜,抨击道:“受其邪教者,谓之传道”。
    明太祖朱元璋因参加白莲教策动的元末红巾军起义,登上皇帝宝座,深感民间秘密教派对王朝统治的威胁。他下令在《大明律》中,增加“禁I}师巫邪术”的条款,严厉制裁“巫师假降邪神”等“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明朝末年,朝廷已在官方文书中,指责民间宗教—无为教(即罗教)为“邪教”。礼部焚毁罗教的《五部六册》经版,告示公众,标榜此举“毁邪教以正风俗”。
    清承明制。清朝政府相继颁布多项法令治理“邪教”。顺治十三年谕令中规定,“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此后,清廷一再谕令查禁“邪教”。
    中国秘密社会的渊源久远,经明清两代,发展迅猛,教门繁多,成为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民间社会运动。作为下层群众的集合体,它们大多在原有社会组织之中另立系统,成为正统社会秩序的对立物。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动荡,民间秘密教门与秘密会党,更加庞杂,遍布大江南北,名目多达三四百种,信徒多达数千万人,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势力,举世罕见。其影响渗透社会各个阶层,余脉延续至今。
    近代中国五四运动以后,科学和民主思潮传人中国,现代化运动成为历史发展的主流。而多数民间秘密教门执迷不悟,教义更为芜杂混乱,政治倾向复辟封建制度。从整体上考察,秘密教门已蜕变为逆历史潮流的组织。
    近代中国多数学者认为,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其界定的内涵,通常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甚至图谋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
    鉴于清中叶以来,民间秘密教门多以“会”、“道”、“门”为其组织名称,20世纪 50年代初,中国政府曾发动声势浩大的治理“会道门”运动,使其一度基本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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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的大潮涌起,中国现代化进程加速。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空前的社会变革引起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局面,形成“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社会土壤。当代中国的邪教就是社会转型时期孽生的恶性毒瘤。
    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为历史背景,当代邪教现象的演变可分为两个阶段考察。
    第一阶段,1979-1992年,邪教开始孽生蔓延。
    20世纪80年代初,经济体制的改革起步于农村。改革的成功推动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也使原有的社会结构迅速解体。农村的经济改革,实行农业联产承包制,农民已演变成经济利益各自独立的不同群体。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管理控制能力普遍下降,农民对现代社会实行的法制与经济手段,适应性较差。新的基层管理体制建立滞后,人心涣散,弊端孽生。
    农村改革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失范,基层权利的弱化,主流价值的失落,使邪教势力乘机死灰复燃。特别是落后的偏远地区,迷信、巫术文化传统久远,社会土壤深厚,有利于各种邪教势力的孽生发展。
    这一阶段,危害最大的邪教组织是土生土长的“门徒会”。1985年,陕西省耀县农民季三保歪曲《圣经》,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杜撰邪教教义“七步灵程”,宣称“世界末日来临”,“信教的上天堂,不信的下地狱”,四处传播。1989年,季三保在其家中“检选”“十二门徒”,组织“门徒会”。该邪教组织严密,建立秘密据点,单线联系,暗号接头。起初,“门徒会”在陕西、湖北、四川三省交界的偏远贫困地区,以“教内周济”、“祷告治病”等方式吸引民众,势力迅速蔓延。一度扩张至十几个省,发展信徒多达数十万人。该邪教散布邪说,蛊惑人心,奸污妇女,诈骗钱财。“门徒会”骨干散布“现在是黑暗当道,魔鬼掌权”,煽动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经综合治理,目前其势力已渐趋消亡。
    第二阶段,1992-2003年,“功法”型邪教孽生膨胀,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毒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发展,社会变革的主战场转向城市。整个社会步人巨大变革的时期。社会结构的变革,必然引起利益格局关系的调整,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表达方式的多样化。国有企业产业结构重组,大批国企职工分离下岗,城市弱势群体扩大。医疗体制改革出台,退休养老基金改制,新的社会保障体制远不完善,老年群体地位下滑。单位功能的退化,社会流动的增加,政府直接控制的手段弱化,个人自由度增加。原有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与日益多元化的价值观矛盾加剧。体制转轨中社会出现无序现象,市场经济运行法则出轨,渗透到社会公共领域。拜金主义横行,权利腐败,侵害群众利益,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社会转型时期,城市社会更加复杂,原有结构解体,传统法则失范,变革加剧,人心失衡。价值的窘困与情感的冲突,形成过渡时期社会心理的无所适从和抑郁沮丧。“善”发育不良,“恶”畸形膨胀。极少数野心家趁东方宗教文化神秘主义在世界兴起,气功健身热浪席卷全国,假借气功与宗教的名义,自我神化,制造邪教新种,孽蔓成灾。
    80年代中叶以后,全国各地城市相继掀起以‘特异功能”为旗号的气功浪潮。这股气功热浪打着“人体利一学”的旗帜,将气功神秘化、巫术化。一时间,各种气功大师纷纷出山,声称修炼本门气功,可以诱发人体特异功能,可以透视遥感、呼风唤雨、预知一切。他们自我神化,蛊惑人心,借传功收徒,大肆敛财。社会转型时期,孤立无助的弱势群体,精神迷茫的失落人群,试图从神秘主义的信仰中,寻找精神寄托或超能力的解脱,成为邪教势力诱惑蒙骗的主要群体。[Page]
   “法轮功”就是借气功健身热浪发迹的邪教组织。1999年春天,“法轮功”势力恶性膨胀,李洪志野心膨胀,亲自指挥,公然聚众包围中南海,震动海内外。这表明,当代中国邪教已成为危害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巨型毒瘤。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条对“邪教组织”的界定为: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羊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惩处邪教犯罪的条款,加以具体说明,为依法治理邪教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治理邪教的工作,正在加快法制化步伐。当代中国主流社会对邪教的界定,不同于历史上“邪教”的概念,赋予其新的内涵和外延。它已超越意识形态和政治概念,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现代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制裁邪教的犯罪行为。
    接着,让我们从宗教学的视角,考察当代邪教具有的某些宗教性特征。邪教的性质如何界定?邪教是不是宗教?邪教是否具有宗教性?这是殛待深人探一讨的理论难题。在我国学术界,研究这一命题,既直接关系到治理邪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策略,也直接关系到实行宗教信仰白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物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
    界定宗教,涉及到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因而一直是当代世界宗教学研究领域中的核心命题。随着宗教哲学、宗教社会学、宗教心理学、宗教人类学等分支学科研究的开展,宗教的定义日益多元化与深化。深人探讨宗教的本质与特征,已成为当代宗教学发展的大趋势。当代宗教学界的研究领域逐渐超越神学的狭窄视野。许多学者主张,将宗教信仰视为“人生的终极关环”。它使宗教概念的内涵从神学升华为哲学。这显然是一种十分宽泛的宗教概念。
    西方宗教学家设定多种变量标准模式,将宗教组织分为四个基本类型:教会(Church)、教派(Sect)、宗派(Denomination) ,膜拜团体(Cult)。膜拜团体又被称为边缘宗教,往往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由卡里斯玛(Charisma)型教主领导,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其中有些派别进一步走向极端,成为反社会的邪教组织。因此,依据西方宗教学的理论,邪教组织是一种破坏性的膜拜团体。显然邪教组织被包涵在宗教类型之内,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极端宗教组织。
    当代中国宗教学学术界对宗教概念的界定,深入到对宗教要素的探索。吕大吉教授提出宗教四要素说的定义。他认为,宗教从萌芽到成型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纳为“宗教观念书宗教经验神宗教行为神宗教体制”的逻辑序列过程。任何一种宗教都是内在要素(观念和体验)与外在要素(行为和制度)的综合和统一。这种结构性的分析方法,将宗教视为一种的社会体系,既有作为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和情感体验,又有作为社会实体的行为礼仪、组织体制。吕教授提出的宗教四要素定义,是一种比较严谨的宗教概念。
    依据严谨的宗教界定,中国主流社会将传统的制度化宗教,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视为宗教组织,并且提出“邪教不是宗教”的命题。这一命题具有相当的社会功利性,因为就社会功能而言,正统宗教与邪教有着质的区别。在治理邪教的工作中,既有利于将“邪教”驱逐出“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圈,又有利于激励宗教界人士批判邪教。然而,这一命题在实践上的积极功能,并不能化解理论界学者的质疑。[Page]
    随着治理邪教工作的深人开展,当代邪教具有宗教性,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当代宗教学专家赵匡为先生指出:邪教组织的宗教性,与传统宗教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不了解邪教与传统宗教的本质区别,就不可能揭露邪教反社会的罪行,不利于消除邪教这一社会毒瘤;如果看不到邪教与传统宗教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就不可能充分认识到邪教在群众中的欺骗性,同样不利于完全消除邪教这一社会毒瘤。
    邪教的宗教性与邪教的起源相关。邪教教主创教时,大量剿窃传统宗教经典的某些教义,歪曲诊释,自立派别。邪教组织在传教活动中,经常利用传统宗教信仰观念和祈祷仪式,迅速确立其教主的权威。
       “法轮功”之所以迅速扩展蔓延,其原因之一就是它具有某些宗教因素。起初,它以祛病健身为名,传授气功,并以“真、善、忍”为道德旗帜,借以惑众。“法轮功”站稳脚跟后,李洪志重点宣称“修炼法轮大法”,“度人上天”,俨然是传播“佛法”的教主。
    如果对邪教具有宗教性的特征,缺乏足够的认识,就难以认清受蒙骗群众痴迷不悟的复杂因素,对教育转化工作的艰巨性,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事实表明,部分痴迷者之所以顽固难化,其症结在于,他们认为邪教的宗教性说教是“正信”而并非邪说,认为自己信教是追求宗教信仰自由的正当行为。
    如何促使受蒙骗的信徒摆脱教主的精神控制,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邪教组织通过洗脑灌输、精神操作等方法,改变信徒的世界观、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使他们逐步丧失与大众社会交往的能力,在心理上、情感上完全依赖邪教组织。
    以“法轮功”为例。教主李洪志将现实社会描述为罪恶泛滥、即将毁灭的世界,而将其理想世界描绘成辉煌灿烂、幸福永恒的天堂;将邪教信徒捧为超世脱俗、能够“圆满升天”的“非常人”,将社会民众贬为不屑一顾的“常人”,或将被天灾毁灭的“恶人”。这种教义使邪教信徒获得一种“自我神圣感”,并由此获得独特的生命的价值。在他们内心深处,邪教理念不断被强化,自觉抵制任何对邪教信仰的怀疑、批判。若要他们抛弃其邪教信仰,无异于使其整个精神世界崩溃。许多痴迷者怀着类似捍卫真理的执著,以精神偏执症的思想行为逻辑,为邪教辩护,对不利于邪教的事实矢口否认、视而不见。极少数痴迷者不惜以死抗拒社会治理邪教的行动,自杀、杀人,蔑视生命,成为邪教的殉葬品。
    在“帮助受蒙骗的信徒回归社会”的工作中,对于因有信仰需求而误人歧途的信徒,如何逐步改变其思想信仰中的有害成份,仅仅依靠亲情感化、心理治疗等方法,仍难以有效。信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的领域、思辩空间十分广阔。有些问题缺乏实证标准,有些问题,如有神论与无神论、唯物论与唯心论等已经争论了上千年,还将与人类社会长期共存。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对宗教信仰的追求,属于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因有信仰需求而误人歧途的信徒,企图仅仅以世俗社会的是非准则,以无神论的思辩方式,来打破其精神枷锁,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愿望。应当正视这部分受蒙骗的信徒中存在追求宗教信仰的合理因素,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正确甄别邪教教义中某些貌似合理、实则有害的因素,以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并引导他们找到健康的、合适的精神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重归正常社会生活。这是整个治理邪教工作中难度很大的关键环节。[Page]
  “帮助受蒙骗的信徒回归社会”,既是彻底瓦解邪教组织的战略目的,也是保护受蒙骗群众的人权需求。此项工作,不仅需要依靠政府行政部门的传统管理,还应动员全社会各阶层民众,自下而上的多方面参与,加强社区建设,培育社会自治能力,逐步提高公民的素质,增强社区的凝聚力,这样才能形成防范和治理邪教的强大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