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邪的较量

  “法不容邪”是恒古不变的道理。邪与法向来水火不容,只要邪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论是“法轮功”、“全能神”、“华藏宗门”还是其他邪教敢与人民为敌那就要站在审判台上接受大众的审判,受到法律的制裁,得到应有的下场。有时例为证:

  2014年10月11日,山东青岛法轮功人员伪造“酷刑迫害”图片案在青岛终审,以陆雪琴为首的7名邪教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3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1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招远血案”,主犯张帆、张立东获死刑;另一名要犯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犯张航、张巧联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2014年7月30日,广东警方依法对“华藏宗门”头目吴泽衡等人因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诈骗、强奸等犯罪活动进行了查处。

  以上案件屡见不鲜,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治邪,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路,许多邪教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这不但让受惩处者得到严厉的教训,也让那些蠢蠢欲动,欲犯上作乱者,受到了强力震慑,邪教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一系列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申张了社会正义,高扬了法律旗帜,树立了法律权威,构建了法治理念。须知,法律是一把利剑,任何企图与法律作对的邪教,都不免受到这把利剑的重创。中国多年反邪教斗争史严肃地表明: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行为,都曾受到这把利剑的消铲。尽管如此,邪教毕竟是邪教,违法犯罪是由其邪的本性决定,因此,只要有邪教存在,其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停止。因此,法律这把利剑就必须高高举起,随时向着邪教违法犯罪行为刺去!任何邪教都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