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邪教社会危害及其惩治法律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党的宗教政策得到了恢复和落实,在传统宗教复兴的同时,一些地区陆续出现了邪教组织,并在局部有发展蔓延之势,虽经查禁、取缔,取得一定成效,但邪教组织仍然屡禁不止,屡打不散,经常改头换面,时隐时现,并呈现出发展趋势,对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挑战,如何认清邪教的社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对策,遏制其发展蔓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项课题。
一、 邪教的社会危害及其表现
一是大搞教主个人崇拜,散布谎言,制造恐怖,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纵观宗教的历史,都是把超自然的神秘主义的东西作为信仰的对象,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就是利用宗教信仰的这一特点,夸大和神化特异功能和灵能等“超自然能力”,大搞教主崇拜,加强对教徒的精神控制。邪教教主往往宣称自己得到了神的启示,可以直接和神相通,具有无限的“神力”。通过他那一套神秘的精神治疗和超自然方法,可以医治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疾病,彻底改变人的性格和精神,还可以帮助教徒达到绝对自由的完善境界。日本邪教组织“法华三法行”的头目福永法源,自称是继“释迦牟尼、基督之后的最后一位人类拯救者”,是日本唯一能听到“天声”的“天声传递者”。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也是大肆宣扬迷信和反科学的观点,散布“地球爆炸”、“末日来临”,鼓吹只有“法轮功”这个“宇宙根本大法”才能“度人去天国”,把人修炼成“佛、道、神”,“消灾避难”。
二是以敛财为目的,采取各种骗术,非法获取信徒的钱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以敛财为目的,是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的共同本性。为了达到非法敛取大量钱财的目的,邪教组织往往采用各种骗术,通过街头活动、开设培训班、工商活动等方式聚敛钱财。有的通过心理强制和精神控制,迫使信徒交出全部或部分私人财产。李洪志就是通过“法轮功”组织进行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所谓“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生产和销售,来获取信徒钱财。韩国的“天尊会”邪教组织,其教主牟幸龙宣称自己已修炼成“天尊”,“拥有7000多种医术”,其“天手”能“保治百病”。据汉城地方检察院统计,在最近十多年里,他们诈骗的钱财就多达数百亿韩元。
三是教主以自我为中心,肆意残害信徒的生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个世界10人以上邪教教徒集体自杀事件已超过27起。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采取引诱、洗脑、恐吓等方法进行精神控制,使一些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以致出现悬梁求“圆满”、剖腹找“法轮”、自焚求“功德”等惨剧。1993年,美国“大卫教”教主考雷什放火烧毁建筑并集体自焚,致使86人葬身火海。2000年3月17日,乌干达邪教组织“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的头目,因为害怕其借机敛财的骗术被揭穿,蛊惑当地信徒集体自焚,530名无辜信徒被夺去了生命 。
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结社,为个人目的恶意制造事端,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加强对信徒的控制,邪教教主往往强迫信与原有家庭和亲朋好友断绝来往,捐出个人财产,加入到新的“家庭”中来。在这个家庭中,教主成为信徒的“父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信徒则要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和生命。法轮功教主李洪志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竭力发展和操纵“法轮功”组织,形成了从北京到全国各地的一整套严密组织体系。近年来,“法轮功”组织在境外发展势力,与党和政府长对抗,己堕落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反华走狗。2000年7月2日,马来西亚15名奥马乌纳邪教组织的成员盗走了霹雳州两个军营内的大批武器,并劫持了4名人质,企图使用暴力,制造动乱,推翻政府,建立他们所谓的国家。
二、 惩治和处理邪教的法律对策
一是要适应反邪教斗争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对于邪教组织,目前我国采取的措施是以取缔为主,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危害社会,并且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邪教组织与非法宗教之间如何认定,法律中没有现成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邪教依附着合法宗教应运而生,对于除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外的邪教如何认定,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课题。当前邪教组织的犯罪,己经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纷纷制定法律,划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并采取措施,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法轮功”邪教组织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蔓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反邪教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宗教与邪教的界限,对邪教组织犯罪作出条文式的处罚规定。在现行刑法中,单列一章专门用于惩治邪教组织犯罪。
二是要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组织协调能力,切实加强打击力度。由于邪教组织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会蒙骗许多信徒参加其中,当邪教头目和骨干分子组织和利用邪教实施犯罪时,会有许多普通成员参加,而这些普通成员往往是被诱骗或蒙蔽参加犯罪。因此,在处理与邪教组织犯罪有关的案件时,对犯罪组织成员如何正确区别地位和分清责任,防止缩小或者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工作实践中,司法部门要与党委政府中的组织、综治,宣传、宗教管理、纪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宗教场所主阵地作用,及时掌握邪教组织犯罪线索,从而明确打击重点,定期开展反邪教舆情研判,从中发现邪教组织犯罪现实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大打击邪教犯罪的力度。
三是要发挥宣传攻势根除邪教滋生的土壤,切实加强社会面控制。邪教总是依附宗教相伴而生,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根源。要根除邪教产生的土壤,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面的控制,防患于未然。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强化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邪教利用合法的身份进行活动;新闻出版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防止邪教组织印刷、出版非法书籍和宣传资料;文化部门要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在全社会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定期开展卫生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深刻揭露和批判各种歪理邪说,倡导科学思想,破除封建迷信,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错误思潮和伪科学的能力。
四是要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协作,切实形成打击邪教犯罪合力。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为防止邪教组织异国实施犯罪,形成犯罪的真空地带,这就要求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加强沟通,来增强共识,相互协作,从而形成合力。当前,首先是要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及时的将本国邪教犯罪动态通报给相关的国家,有针对性的开展打击;其次是加强司法协作,建立司法引渡制度,将逃往异国的邪教犯罪头目和骨干分子及时的引渡给所在国;第三是建立反邪教相关的国际性组织,加强和密切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在各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打击邪教组织犯罪的国际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