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反邪教队伍建设 建立社会化教育转化工作长效机制


    邪教是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反邪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社会反邪教队伍。
    一、现有的教育转化工作的局限性,使建立社会反邪教队伍势在必行。
    反邪教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教育转化工作是反邪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反邪教成败的关键。十几年的斗争实践开辟了教育转化工作渠道 ,探索了工作方法,积累了工作经验,然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在教育转化工作存在投入较大、质量不高、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现有的教育转化工作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教育转化方式、教育工作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
    (一)教育转化方式的局限性主要表现:我们现在主要采取的教育转化使绝大多数邪教受害者实现了初步转化,而绝大多数的邪教受害者还沉淀在社会面上,还是由社区或单位以监控为主,由于社区和单位对邪教受害者能做教育转化工作的人员很少,所开展的说服教育工作缺乏针对性,往往是流于形式没有效果,使社会面上的邪教受害者还被邪教精神牢牢控制着,当经过教育转化的人员回到社会后,沉淀在社会面的邪教受害者对已转化人员积极开展反转化工作,使我们教育转化工作的成果很快就消失贻尽。
  (二)现有的教育转化工作表现的是高转化率,到社会面上出现的是高反复率。这种表现不是个别省市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问题。一是说明我们对教育转化工作规律认知还不到位,真正的转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邪教受害者会反反复复,有的可能伴随其一生。我们所说的真正转化的含义是:真正从“法轮功”的世界观和精神控制中走出来,找到新的人生意义,重建新的精神平衡。前者是“破旧”,后者是“立新”,而我们的工作往往将重点放在初步转化工作阶段,所以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还不到位,质量还不高。
    “教育转化是治本之策”,强调“三分转化七分巩固”,然而,各地教育转化工作任务很重,在工作中注重教育转化工作任务的完成,“回归社会工程”的机制没有建立,方法不科学,几乎没有开展,使教育转化工作停留在低水平、低层次阶段,这也是出现高反复的主要原因。
    (三)教育转化工作者的局限性表现:一是愿意从事教育转化工作并能够深入基层开展工作、且有工作热情的反邪教系统的干部人数不多。反邪教部门往往把教育转化工作当作任务完成,研究怎样通过检查验收,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不是具体的工作部门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考核体系不科学造成的,由于工作侧重点偏颇使教育转化工作的质量不高。二是教育转化工作者的理论基础不够厚重,知识面不够宽泛,方法不够灵活。教育工作者是通过与工作对象的谈话来传播各种科学知识和正确人生理念, 转变他们片面的极端的思想,心理学将其称之为“改变”认知,但是教育转化工作不仅仅是改变认知问题,还涉及到人的情感、态度、行为、信念、信仰、意志等问题。工作者真正了解掌握工作对象心理、情感、认知等方面还不够,因此工作方法不多,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三是对工作对象理解认识不够,对“法轮功”经文学习掌握不够。理解和认识工作对象是工作者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理解不是一般的了解,了解只是一种感性的表象的认识,理解是工作者对工作对象人心和人性的真正懂得,没有工作者对工作对象的真正理解,就不可能将教育转化工作做到位。如:在教育转化工作中,工作对象将工作者看作是不懂宇宙真理的常人,或者是受所谓“旧势力”控制的,是受中共宣传蒙蔽的,是需要他们救度的,不能救度就是今后要淘汰的对象。你要不了解经文就不能了解他们内心世界和心理活动,就不能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就不能保证教育转化质量。 [Page]
    教育转化工作的局限性充分证明我们现有的教育转化模式、方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教育转化工作要求,建立社会反邪教队伍尤为重要。

    二、国内外社会反邪教组织的工作为我们建立社会反邪教队伍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社会反邪教队伍的组成人员主要是邪教受害者的家长或家属、心理学者、宗教界人士和前邪教受害者。
    (一)西方社会(主要是美国欧洲)反邪教组织的成立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首先起来反对邪教的是邪教受害者的家长,家长们为了让子女尽快脱离邪教采取强迫的方式将其信教的子女强行带到一个隐蔽的地方,单独“关押”监视居住,并进行反复劝说,施加压力,直到答应脱离邪教为止(这种方式被称为“程序解除”,和我们的集中强制入班很相似),这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一部分人在父母和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脱离了邪教组织,回到了正常生活轨道上来;但也有的经历了强迫劝说后又回到了原组织;更有人当场与家长决裂,甚至以自杀相威胁。通过这种方法脱离邪教组织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如:美国的斯蒂文•哈桑就是父母用这种方法使其脱离邪教组织的,他很感激父母,但却反对“程序解除”方法。他说这会“激起信徒的极端恐惧。一切违背他们意志的事突然发生了,家长和朋友也不足信赖。”这种方法使邪教信徒与家长、亲友、帮助他们的人都造成感情上的创伤,双方都身心憔悴,关系紧张,并引发不少法律纠纷。到了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社会反邪教组织就放弃了这种方法,代之以更为温和的非强制性的“退出劝告”。退出劝告是要营造一个与邪教信徒平等对话的场合,使邪教信徒能在受到尊重并有人身自由的场景下接受对方的劝说。这是提供和交流信息的过程,劝告者是思想工作的专家,并对教徒所属的邪教组织非常熟悉,还有一些脱离邪教的人员配合。这种方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根据玛格丽特•泰勒•辛格的统计结果是:“最终会有60%的信徒脱离了邪教,且大多数劝告者都相信,如果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会有90%的邪教信徒脱离邪教”。
   (二)西方心理咨询的方式在使邪教信徒脱离邪教组织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与强迫劝退不同,心理咨询是有心理需求的人自愿前来求助,因而可以避免因”侵犯人权”而带来的麻烦.心理咨询者在工作中运用他们的职业态度、准则和技巧来处理相关的人和事,保持中立态度,这种方式不产生新的矛盾,工作有更强的针对性,效果也很明显。 
   (三)传统宗教是反邪教不可或缺的力量。在西方,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都是反邪教的主力。社会上以家长为主要成员的反邪教组织,当他们的子女从所涉及的邪教里拔出后,他们通常会退出反邪教组织。而传统宗教的反邪教组织是普遍的和持续不断的,并通过他们的积极宣传活动和“以正制邪”的方法,加之欧美国家的教会力量比较强大,给邪教留有的生存空间也是有限的。
    (四)国内社会反邪教队伍的建设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的“爱心家园”,是典型的以脱离邪教组织的人员为主体的社会反邪教队伍,他们的工作模式已经成熟,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三、我国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决定我们必须建立社会反邪教队伍。
  (一)我国邪教的种类多,人员基数相对较大,人的情感、认知、心理需求、信仰、意志等个体差异较大。就是已脱离邪教组织人员他们内心仍然存在很多疑惑,内心的创伤和阴影还没有消除,他们融入和适应社会还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他们非常需要有一个平台或渠道,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建立社会反邪教队伍。 [Page]
 (二)国家要求实施“社会回归工程”,对于怎样才是回归社会了,初步确定四条标准:第一是有基本的经济来源,生活保障;第二能遵纪守法不再参与邪教活动;第三是有正常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正常的社会交往;第四有健康的心理和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能自觉抵制邪教的诱惑。这四条分别是物质、法律、社会和心理四个层面。可以说这前两个层面在反邪教部门和脱离邪教人员的自己努力下能够实现,然而后两个层面却不是短时间内解决的,这又是脱离邪教人员在融入社会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的不及时,就是反复的导火索和催化剂。所以说无论是已脱离者还是仍在邪教组织的受害者都需要有这样一个平台,有这样一个组织帮助他们。 
   (三)要研究如何发挥脱离邪教组织的人员作用。我们现在对已脱离邪教组织的人员还采取时刻提醒,戒备防着,一到节假日敏感日找各种借口了解情况,让当事人抵触反感。我们反邪教部门为什么不能以开明的姿态、开放的胸怀,给他们一个平台,让他们自愿参加,在阳光下敞开心扉,相互沟通交流,谈感受谈体会,互相启发,答疑解惑,共同提高。让他们成为社会反邪教队伍的骨干力量,不仅能使他们巩固提高,还会通过他们带动更多的邪教信徒脱离出来。
    总之,我国反邪教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社会反邪教队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育转化工作长效机制也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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