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宣传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信仰问题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对于这项公民权利和基本政策,不同立场和观点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不同政治势力也会把它作为一种招牌和武器,在政治斗争中同对方较量。多年来,国外反华势力对中国进行“西化”、“分化”、“和平演变”、“颜色革命”时越来越看中利用宗教。他们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的同时,为某些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分子、非法组织、分裂势力进行辩护和支持,攻击中国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和人权状况,屡屡向中国政府发难。特别是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法轮功后,他们对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在政治、经济、舆论、技术等方面全力支持的同时,玩弄“人权”大棒,指责中国政府“侵犯宗教自由”、“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在国内,有人认为,定法轮功为邪教,是“把信仰问题政治化,把练习者推到敌对势力一边”。有人认为,法轮功是“宗教”,对其“信仰”进行“揭露”,对其邪教本质进行大肆“批判”,不但没有使“信徒”产生任何“罪恶感”,反而还提升了他们的“神圣感”,因为“批判的武器”已经失去了“真理的绝对性”。有人说,“有人选择吃屎,政府管他干什么?”公民个人信邪教,是他的自由,政府不应过问。有人提出:“谁有权判定什么是迷信、什么是宗教、什么是邪教?”如此等等。这种倾向和思潮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如何正确理解和宣传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宗教工作、也是反邪教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高度重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的认识。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
    要搞清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首先必须搞清什么是宗教,什么是宗教信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恩格斯这段话从理论上对宗教的本质规定性作了界定,把宗教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一切宗教有神论认为,物质世界以外有超自然的神存在,神是世界的造物主。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切宗教有神论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各种神灵)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时“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这种对客观上不存在的神灵的信仰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说公民个人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有神论,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是公民个人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同志说:“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也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对待和处理公民个人信仰的唯一正确的方法和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也同其他自由一样,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宗教信仰对于某些信仰者来说会是一种精神寄托,但它并不是人生来俱有的,不是人本能的“需求”,不能和人的“食欲”、“性欲”相提并论。宗教信仰对公民个人来说,实质上只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只是因为公民个人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人的思维还不能科学认识,而产生的一种“虚幻的反映”,特别是家庭、宗教组织、社会灌输的结果,是后天得到的。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丰富,科学世界观的确立,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是可以改变的。
    宗教信仰自由,绝不能被用来否定政府对信教公民进行科学世界观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也都有权利和义务接受这样的教育。有人用公民个人“吃屎”来比喻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绝对化的一种典型说法。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指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尤其要努力把我国广大青少年教育和培养成为具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理想、掌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这是关系我国未来发展的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注意。在做这些    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感情。”   [Page]
    有人说,因为“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所以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宗教信仰自由绝不是以“信教”人数多少为依据。只要是涉及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问题,不管信教或者不信教,不管信教或者不信教的人数多少,不管是否具有“群众性”,都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群众性”解释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一种不合逻辑的错误,而且还必然导致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容忍各种各样宗教信仰自由”的后果。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
    宗教信仰自由包含有公民个人在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表达宗教感情、举行宗教仪式、建立宗教组织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超越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不能妨碍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能影响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但是,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不分场合、不顾条件,任意举行宗教仪式、进行宗教活动,不能未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任意建立宗教组织、宣传宗教有神论,因为这类事务涉及到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涉及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国家利益。
宗教还与道德、文化、政治有着密切联系,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宗教信仰自由本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提出的一个反封建、反政教(政权与神权)合一、反神权统治的口号和原则,它的实质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也就是说使国家政权摆脱神权控制,国家政权也不得利用神权。公民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有神论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受国家政权强制力的干预。在社会主义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仍然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包括司法、教育)的分离。中国已经从制度上解决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问题。政府依法管理宗教社会公共事务,不仅不是干涉公民个人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正是公民个人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证,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真谛所在,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宗教信仰与否而享有任何特权的原则。
    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仰者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宗教组织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社会组织,都要有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干预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以若干基本法律为骨干、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宪法和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规范了宗教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确定了我国宗教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同样也不例外,必须以宪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Page]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许多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都适用于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适用于对宗教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1994年5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罚款或者警告”。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对宗教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
    针对邪教组织滋生、蔓延及其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严重危害,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正式将惩罚邪教犯罪活动写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邪教组织做了这样的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更为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取缔法轮功、惩治其违法犯罪活动中,政府依据法律严格区分思想认识问题和违法犯罪问题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政策。对大多数被蛊惑蒙骗的群众包括痴迷者,采取团结、教育、挽救的政策,对教主李洪志发出通缉令,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是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重要内容。中国已经在国民教育中实现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除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不准在普通学校设立宗教课、宣传宗教有神论、进行宗教活动;在社会公共教育中也不许随意宣传宗教有神论。除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一些党内文件、部门规章对宗教与教育相分离有更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切实执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规定,就能为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Page]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内容可用四句话概括: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即通过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方法和手段,维护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司法、教育相分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宪法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才是政府所以要依法管理宗教社会公共事务的根本原因和意义所在。
    在当今中国,尽管随着宗教领域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管理宗教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法规还可能并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可以说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宗教领域里存在的问题,恰恰说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改革开放以来,有神论、迷信、巫术、邪教思潮和活动泛滥,固然有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社会的诸多客观原因,需要认真研究对待,但是从主观上讲,我以为主要还是放任自流、疏于管理的结果。
    三、“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是不同概念
    宗教信仰是指公民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享有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宗教问题,则远远超出公民个人的思想信仰范围,涉及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必然要受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的制约。“宗教自由”不能与宗教信仰自由相提并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宗教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然要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又对社会经济基础产生重要的反作用,但最终必须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制度化的宗教曾是政教合一的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上层建筑,是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是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反帝爱国运动、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国宗教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由维护阶级统治的精神工具、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变为中国宗教信徒自办的宗教事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
    中国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宪法法律保护。全国注册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0余万处,宗教社会团体4000多个,宗教院校80多所,宗教教职人员30多万。这些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抵制渗透、发展同各国人民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在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宗教领域里基本是稳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当然,宗教组织自身建设、自我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等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作。
    有人提出“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论 。所谓“宗教三色市场”:“红市——合法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黑市——政府禁止或取缔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灰市——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既合法又非法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宗教三色市场”中的宗教概念包括了宗教、邪教、民间信仰、具有信仰特质的气功团体、非组织化的松散信仰现象如风水、算命等等。他认为美国“宗教市场非常发达完善”,“公平的自由竞争给宗教市场带来宗教的理性化发展,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他要求中国政府放开“宗教大市场”,实现包括宗教、迷信、巫术、邪教在内的所谓“宗教自由”,“优胜劣汰”,“为人们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产品”。试想,中国成了“宗教自由市场”,只要冠以“宗教”名义,不管什么人、什么组织、什么居心、什么样的有神论、迷信、巫术、邪教,也不管什么“价值判断”、什么社会危害,都可以放开手脚一展身手,自由竞争,这样的“宗教自由市场”能给人民群众提供什么样“丰富健康的精神产品”?很明显,这种论调是要把中国变成一个“非常发达完善”的“宗教自由市场”,是要让中国回到中世纪神权高于政权、政权听任神权摆布黑暗时代。这样的“宗教自由”、“宗教自由市场”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背道而驰。 [Page]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于曲解信仰自由的各种言论,都曾多次进行过严厉批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信仰自由’!如果现在,在进行‘文化斗争’的时候,要想提醒自由主义者记住他们的旧口号,那么只有采用下面这样的形式才能做到这一点: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满足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满足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1891年发表时这里是“满足自己的宗教需要”——原编者注),不受警察干涉。但是工人党本来应当乘此机会说出自己的看法: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工人党则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脱出来。”  
    宗教是一切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最重要的手段(恩格斯语)。国内外敌对势力正是看中这一点,利用宗教从事反动政治活动。国外反华势力无视中国宪法规定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原则,以宗教为“首选武器”,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中国进行渗透,力图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颠覆中国国家政权。这正是某些有神论群体十几倍几十倍增长的主要原因。国内也有一些人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达赖集团等企图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断制造事端,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早在1990年4月4日,中国共产党老一辈领导人陈云同志在写给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的信中指出:“最近看到几份有关宗教渗透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的材料,深感不安。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历来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现在是中央应该切切实实地抓一抓这件大事的时候了。在这方面务必使它不能成为新的不安定的因素。” 1990年4月24日,江泽民同志将陈云同志的信批转给中央其他几位领导同志,并指出:“陈云同志提出的问题很重要,确实需要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和警觉,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及早采取有力措施,否则会酿成严重后果。”如今,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的情况,比陈云同志当年所了解的情况更为严重。我们且不可以被“宗教自由”、“宗教自由市场”一类鼓噪所麻痹,放松政治警觉。
    我相信:中国人民在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振兴中华的道路上将继续前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60年来,中国政府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形成了一整套正确的理论方针政策,积累了丰富经验。中国绝不可能倒退到政教合一的封建社会,绝不可能倒退到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欺凌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绝不可能成为各种有神论“昌盛”的“宗教自由市场”,绝不可能成为李洪志一类邪教教主横行无忌的“天堂”。中国宗教组织必然会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续前进,在政治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促进各国人民友好、维护世界和平事业中,做出应有贡献。一切敌对势力幻想利用宗教同中国政府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在中国实现“西化”、“分化”、 “颜色革命”、“和平演变”的企图一定会彻底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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