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反邪教斗争与教育转化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摘要】 教育转化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成效取决于打击、教育、防范三个环节的有效配合。本文在结合本单位教转实践的基础上,从当前场所教转对象的新特点入手,分析了当前反邪教斗争的形势、任务以及传统教育转化模式的局限性,由此引发了对新形势下如何以更为科学、开放、社会化的理念来创新教转工作新局面的思考,并以此为基础,从打击、教育、防范的角度,提出了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创新教转模式、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创新“所地联手,合力帮教”模式、加强警示教育、构建“国家-社会”二元犯罪防控机制等对策与建议,从而为我国反邪教斗争的赢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支持,开创教转工作和社会防控的新局面。
【关键词】 邪教 教育转化 再社会化 社会工作 犯罪防控
当前,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传统的教转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顺应形势变化、创新思路方法,是决定我们教育转化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能否把握反邪教斗争主动权的关键所在。在此,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反邪教斗争与教育转化工作的思路与对策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与诸位领导、同行朋友商榷:
一、当前场所收教对象的新特点
随着斗争的深入和形势的日趋复杂,“法轮功”违法活动更为隐蔽、煽动性更强,痴迷者的思想更为复杂,尤其是沉淀下来人员的痴迷人员转化难度越来越大。以我所为例,近年来的收教对象呈以下特点:
1、“多进宫”人员多,教转难度大。如去年来我所学习的 “多进宫”人员就占56% 。这类学员熟悉场所教转模式,抗转化经验丰富、心理防御机制强,往往采取绝食或者不听不看不谈等消极方式抗拒管理教育,按照传统的教育转化模式难以打开心扉、建立关系。
2、思想痴迷、行为偏激学员增多。这类学员行为偏激,情绪狂躁,往往以喊口号、强行练功、打砸物品、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对抗学习,给场所管理和安全防范带来较大压力。
3、部分学员人格障碍、心理问题突出。这类学员思维偏执、反社会倾向明显,教转难度大,短期的场所教育难以达到心理矫治的理想效果,是攻坚和巩固工作的难点。如我所收教的某高校教师XX,该员把自己与“法轮功”捆绑为利益共同体、为“法轮功”鸣冤叫屈,对党和政府仇视心理严重,自诩为“敢于与强权抗争”的“英雄”,心理优越感很强。这些思维和认知偏差,使他对场所教育极为排斥,教转难度极大。
4、家族性练功人员比例上升。目前这类人员在我所的比例超过40%,这类学员社会关系复杂,帮教阻力大,也是攻坚和巩固工作的难点。
5、普遍存在家庭支持系统薄弱。近几年的收教对象中,离异、丧偶或者家庭关系紧张的学员比例较大,每年约占40%以上,他们普遍对“法轮功”有较强的心理依赖,容易出现思想反复。
6、迷信“法轮功”派生功法的邪教人员占一定比例。近年来,我所收教对象中不少来自“法轮功”的派生功法,包括“法轮圣王、”“如意法”、“先天大道”等,其中以“法轮圣王”最为常见,这些功法都以原“法轮功”练习者为发展对象,以“法轮功”歪理邪说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其危害性甚至比“法轮功”更大。
7、年老多病学员居多。我所收教50岁以上的学员每年约占50%左右,其中不少是高血压或者其他病患者,个别学员甚至要中断学习进行手术治疗,这给场所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压力。
以上特点说明邪教的迷惑性、煽动性及其裹挟群众违法闹事的能量不容低估,其乱政犯权的决心和阴谋不会善罢甘休。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反转化形势严峻,深挖打击力度丝毫不能松懈。因此,我们的反邪教斗争依然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
二、新形势下如何开创教转工作新局面的思考
针对当前的反邪教工作现状,如何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开创教转工作新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反思原有教转模式的局限性,以更为科学、开放的、社会化的理念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教转工作的本质和意义,才能创新方法、提升质量,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转化工作的社会效益。为此,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
(一)尊重思想教育工作的规律性,科学界定转化目标
改造人的思想灵魂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工作,百分百的彻底转化固然是我们所期望的理想状态,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我们这些年的教转经验来看,痴迷者的教育转化效果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Page]
第一类是可以转化或者彻底转化的,这类人误入歧途,认识到被骗,同时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要求坚决与法轮功划清界限;第二类是学员由于婚姻家庭、事业等方面的挫败,有逃避现实甚至自我麻醉的需要,对法轮功有较强的精神依赖,其思想稳定与否往往取决于现实矛盾的解决程度;第三类是性格倔强死不认错类,这类人即使认识到了邪教本质及其危害性,也不愿意以“四书”的形式去“认输”;第四类是“花岗岩脑袋”者,这类人往往对成仙成佛有强烈的追求或者有强烈的环视幻听等身心体验、或者是借“法轮功”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或者社会不满,这类人要么极端迷信盲从,要么反社会人格突出,对国家法律乃至政体诸多挑剔,对政府的正面报道和教育全盘否定,甚至“逢中必反”,思维偏执严重。
因此,对于以上四类人员,应该科学界定转化目标,并在教育方法和措施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对于第一类“误入歧途”型人员,解决了“法轮功”问题基本可以实现稳定的思想转化;对于第二类“精神寄托”或“逃避现实”型,需要深入分析其痴迷症结,在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基础上,要重视解决其痴迷的深层次原因,如心理缺陷、现实困难等问题,促进其自我成长,以提升其转化质量,降低反复率;对于第三类“死要面子”型,可以变通转化形式,让其写感想、总结等形式表达思想认识和遵纪守法的承诺,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评。我所在教转实践中,对这类学员采取这种变通方式处理,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目前,这些人员均思想稳定,有个别学员还主动提供线索配合当地公安侦破了案件。至于第四类“花岗岩脑袋”者,是实践中遇到的极个别个案,对于这种在我们尽了“百分百的努力”仍然是“铁板一块”的痴迷者,只要其违法闹事,就应依法严厉打击,不给其寻衅滋事的机会和空间,从而将我们有限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可以转化挽救的痴迷者身上,实现教育转化工作的效益最大化。
(二)以“再社会化”为目标重新定位教育转化工作理念与模式
再社会化是指用补偿教育或者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通过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及行为,使其形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最常见的再社会化形式是罪犯改造。从社会学角度看,邪教痴迷者们是一群因社会化不足导致社会适应不良而误入歧途、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对“法轮功”痴迷者的教育转化,就是通过强制或者半强制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使他们脱离邪教组织、放弃邪教信念和痴迷行为,接受并遵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成为符合社会期待的人,即合格的社会人。因此,教育转化过程实质上是再社会化过程,其目标就是帮助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人。反观我们传统的教育转化模式,普遍着重于解决学员对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认识、强调其被管理、被教育的义务,而忽视了其作为“社会人”的身份和再社会化的需要,在这种观念主导下,教育转化工作的目标往往止步于追求“四书”形式的思想转化,没有往深层次解决导致其走入法轮功的根本原因——由于社会化不足导致的思维异化和行为偏差,这样的“转化”者,并没有真正实现再社会化,原本的社会化不足问题还会影响他们正常融入社会的步伐,仍然可能引发方方面面的困扰,从而导致思想反复。因此,传统的教转理念和模式是具有先天的局限性的。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改变原来的思维与工作模式,在解决“法轮功”核心问题的前提下,正确认识“法轮功”学员的社会化不足的影响,把如何促进他们的再社会化摆在一个重要的议题上,加大研究与投入。
(三)教育转化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我们知道,与邪教斗争需要打击、防范、教育相结合,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因此,从宏观意义上讲,教育转化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打赢这场硬仗,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反思我们当前反邪教斗争中存在的问题是:打击、教育、防范三个环节没有很好地形成合力,社会力量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Page]
1、各地打击力度不一,导致邪教违法活动在不同区域中转移的现象,地下违法活动仍然比较猖獗。
2、场所教育转化没有与深挖交代工作联系起来,导致思想清理不彻底、转化质量不高,容易留下思想反复的隐患。
3、社会防范工作没有与场所教育转化形成合力,转化学员回归社会后面临反转化形势严峻、社会接茬帮教和巩固不力、有关帮扶救济政策和措施缺位,从而导致社会适应困难,思想容易反复。
4、社会防控机制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的反邪教工作主要依靠政府,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同时,反邪教宣传力度比较欠缺,在一些地区,社会公众的对邪教的了解比较肤浅,抵制邪教的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仍未形成。如在农村和社区,面对邪教人员散发传单等违法行为,有人半信半疑、有人嗤之以鼻,但是举报或者制止的却不多见。由于缺乏坚实的社会化基础,防范和打击效果大打折扣。
三、做好新形势下教育转化整体工作的对策
(一)将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引入教育转化工作
1、引入社会工作的可行性。社会工作是指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走出困境,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助人活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尊重接纳”、“挖掘潜能”等是社会工作重要的价值观和工作原则。如前文所述,“法轮功”痴迷者是一群因社会化不足误入歧途的、需要帮助和康复的弱势群体,教育转化的目标是帮助他们脱教并实现再社会化。因此,社会工作的对象、方法和目标等与教育转化工作有许多相通之处。在西方国家,邪教人员的脱教和矫治工作被视为“精神拯救”运动,在矫治过程中除了运用心理学、精神医学的方法外,社会学也是重要的矫治方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有关专家是开展矫治工作的主要力量。
因此,将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运用于教转实践,具有可行性,并且是顺应思想转化规律,深化教育效果的重要手段。
2、引入社会工作的必要性。有研究表明,邪教人员从脱教、心理康复到真正融入正常社会生活需要经历较长的甚至是艰难的过程。对于我国来说,这个过程需要场所教育与社会帮教的结合,要提升转化质量、降低反复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理念,而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恰恰是弥补我们传统教转模式不足的有效途径。
社会工作综合了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知识,有专业的助人方法和理论,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分析和理解“法轮功”学员的痴迷成因和症结,找准切入点大有裨益。社会工作所秉持的“助人自助”、“尊重、接纳、平等”、“个别化”、“不批判”等价值观和原则等,对拓展帮教工作者思维、实现角色转换、弥补传统教转模式的缺陷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在当前沉淀痴迷人员多、教转难度大的新形势下,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技巧对我们攻坚阶段如何建立信任、促进交流、消除对抗、激发潜能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社会工作动员社会资源、重建支持系统、促进案主自我增能等专业方法和理论,都有助于我们拓展攻坚和社会化巩固的思路。
因此,社会工作理应成为帮教“法轮功”人员的重要模式,有利于实现标本兼治、彻底转化的目的。
3、社会工作介入教转工作实践的效果。我所自2006年起,开始探索以社会工作介入教育转化实践的新模式,组建了社会工作服务站,与心理辅导中心一起为有需要的“法轮功”学员提供服务,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工作人员身份定位与工作理念的转变,有效化解了学员的对立情绪,以“再社会化”为教转目标的新定位,带动了教转模式由单纯的正面灌输、揭批教育向更深层次的科学施教、标本兼治的方向发展。 [Page]
二是切实有助于提高教转工作成效,提升转化质量。
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和方法,有助于我们在教转工作中建立信任、消除对抗、促进交流,尤其是对那些熟悉传统教转模式的“多进宫”学员,效果尤为明显。同时,我们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教转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如对于转化学员面临的生活或就业困难,我们积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低保或者就业等困难等。此外,我们还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学员提供诸如婚姻辅导、生涯规划、情绪疏导等帮助,这些措施对促进学员实现自我成长、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都有明显的效果,通过辅导与帮助,学员们回归社会的信心更足、目标更为清晰,普遍思想稳定。
(二)建立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制
“法轮功”人员不管其转化与否,其思想认识和再犯可能性都存在差异,为便于科学管理,可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来对出所人员进行管理,其中,建立评风险评估机制是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
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能为科学评定出所人员的思想转化程度和再犯可能性提供客观的、标准化的参考依据,减少基于模糊的主观判断带来的不确定性。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学员的思想甄别缺乏量化指标,从而无法针对出所人员落实科学的管理和个别化的帮教措施。因此,笔者建议,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刑释解教或者出班前学员的思想进行评估。首先要加快研究科学可行的《“法轮功”学员出监(所、班)前风险评估量表》。可以采取量化的形式,将“法轮功”人员的一些特点分解成若干因素,综合其违法(犯罪)情况、思想认识程度、心理健康状况、文化素质、家庭社会关系、社会适应能力、就业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打分,通过测评的总分值来判定该学员再犯或者思想反复的危险程度,分为低、中、高三类。据此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对未转化人员)或帮教方案(对转化人员),以提高社会防控和后续帮教的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所地联手、合力帮教”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化帮教力量不足等现实情况,我们要发挥场所教育转化的专长,加强与地方反邪教工作的配合,合力做好攻坚与巩固工作。近年来,我所在探索“所地联手、合力帮教”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2009年,我所应地方邀请,派出转化骨干与地方610办同志分别赴广西、青海、四川等地开展了三次“上门帮教”服务,协助地方做好“法轮功”痴迷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最近,针对家族性练功人员比例上升,攻坚阻力大、难巩固等问题,自去年开始,我所与地方联手探索家族性练功人员“所地结合帮教”模式,并与省反邪教协会合作研究《家族性练功人员教育矫治攻坚与巩固问题研究》课题。尝试将家族性练功人员分批收教矫治,以解决学员回归家庭后不可避免的交叉感染问题,为学员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对转化回归社会的人员,我所积极与地方各级政府、社会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后续巩固帮扶工作,有效地降低了转化人员重返社会后的思想反复率。目前,我所收教的家族性练功人员中涉及了婆媳、夫妻、母女、姐妹、叔侄等关系,虽然对家族性练功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困难重重,但巩固教转成果的效果显著。
(四)健全反邪教宣传和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国家-社会”二元犯罪防控模式
有研究表明,维持社会秩序应当强化公共关系和社会网络的作用,就犯罪预防而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是特定犯罪预防及一般社会控制发挥效用的关键。当前,我国已处于“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社会,社会应该发挥其对犯罪的反应能力。目前这种以国家为主的集权式犯罪防控模式,忽略了社区和公众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利于犯罪防控目标的实现。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必须重视并引导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反邪教工作,积极推行“国家-社会”二元犯罪防控模式,增强社会防控的实效。因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加强: [Page]
1、合理设置反邪教宣传内容,营造理性、科学的反邪教观念和氛围。一要宣传邪教的特点,使公众了解邪教的蛊惑性与社会危害性;二要在全社会弘扬自觉抵制、远离邪教的意识与勇气,形成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三要弘扬关爱、包容转化人员的精神,避免“标签效应”给他们工作、生活造成沉重的思想包袱和负面影响,限制了他们重返社会的机会。
2、创新形式,增强警示教育效果。警示教育应该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方位、广覆盖、深入持久地开展,可以通过大量制作、分发宣传品,在公众场所张贴广告画、以报纸、杂志、电视宣称和募集标语、小学生作文竞选等形式机进行宣称,使“抵制邪教、远离邪教”的理念深入人心,为防范、打击邪教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国家-社会”二元犯罪防控模式。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是推动反邪教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基础。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或者民间团体在协助政府社会管理(包括反邪教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可以弥补政府自上而下管理模式刚性有余的不足,其民间性、自愿性的特点更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在诸多领域中发挥着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反邪教工作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反邪教工作的空间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与政策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反邪教工作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这既是我国反邪教斗争向纵深推进的需要,也是对有关“中国政府妖魔化法轮功”或者“以政治运动思维处理邪教问题”等质疑的有效回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社会公众自发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犯罪防控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的转型,有利于邪教社会防控目标的实现。
(五)重视将揭发交代工作,服务深挖打击和提升转化质量
以我所的经验看,将学员敢不敢于揭发交待作为甄别真假转化和认定思想认识程度的重要依据,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几年来,我所通过学员揭发交代,为地方公安部门提供了XXX多条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其中有些线索协助地方侦破了一些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法轮功”的地下犯罪活动。因此,重视抓好学员的揭发交代工作,有利于深挖打击邪教活动、及时教育挽救其他痴迷者,也有利于学员放下思想包袱,提高转化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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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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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许冷.对加拿大社区矫正的考察、思考和借鉴.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
【关键词】 邪教 教育转化 再社会化 社会工作 犯罪防控
当前,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传统的教转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顺应形势变化、创新思路方法,是决定我们教育转化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能否把握反邪教斗争主动权的关键所在。在此,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反邪教斗争与教育转化工作的思路与对策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与诸位领导、同行朋友商榷:
一、当前场所收教对象的新特点
随着斗争的深入和形势的日趋复杂,“法轮功”违法活动更为隐蔽、煽动性更强,痴迷者的思想更为复杂,尤其是沉淀下来人员的痴迷人员转化难度越来越大。以我所为例,近年来的收教对象呈以下特点:
1、“多进宫”人员多,教转难度大。如去年来我所学习的 “多进宫”人员就占56% 。这类学员熟悉场所教转模式,抗转化经验丰富、心理防御机制强,往往采取绝食或者不听不看不谈等消极方式抗拒管理教育,按照传统的教育转化模式难以打开心扉、建立关系。
2、思想痴迷、行为偏激学员增多。这类学员行为偏激,情绪狂躁,往往以喊口号、强行练功、打砸物品、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对抗学习,给场所管理和安全防范带来较大压力。
3、部分学员人格障碍、心理问题突出。这类学员思维偏执、反社会倾向明显,教转难度大,短期的场所教育难以达到心理矫治的理想效果,是攻坚和巩固工作的难点。如我所收教的某高校教师XX,该员把自己与“法轮功”捆绑为利益共同体、为“法轮功”鸣冤叫屈,对党和政府仇视心理严重,自诩为“敢于与强权抗争”的“英雄”,心理优越感很强。这些思维和认知偏差,使他对场所教育极为排斥,教转难度极大。
4、家族性练功人员比例上升。目前这类人员在我所的比例超过40%,这类学员社会关系复杂,帮教阻力大,也是攻坚和巩固工作的难点。
5、普遍存在家庭支持系统薄弱。近几年的收教对象中,离异、丧偶或者家庭关系紧张的学员比例较大,每年约占40%以上,他们普遍对“法轮功”有较强的心理依赖,容易出现思想反复。
6、迷信“法轮功”派生功法的邪教人员占一定比例。近年来,我所收教对象中不少来自“法轮功”的派生功法,包括“法轮圣王、”“如意法”、“先天大道”等,其中以“法轮圣王”最为常见,这些功法都以原“法轮功”练习者为发展对象,以“法轮功”歪理邪说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其危害性甚至比“法轮功”更大。
7、年老多病学员居多。我所收教50岁以上的学员每年约占50%左右,其中不少是高血压或者其他病患者,个别学员甚至要中断学习进行手术治疗,这给场所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压力。
以上特点说明邪教的迷惑性、煽动性及其裹挟群众违法闹事的能量不容低估,其乱政犯权的决心和阴谋不会善罢甘休。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反转化形势严峻,深挖打击力度丝毫不能松懈。因此,我们的反邪教斗争依然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
二、新形势下如何开创教转工作新局面的思考
针对当前的反邪教工作现状,如何在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开创教转工作新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反思原有教转模式的局限性,以更为科学、开放的、社会化的理念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教转工作的本质和意义,才能创新方法、提升质量,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转化工作的社会效益。为此,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
(一)尊重思想教育工作的规律性,科学界定转化目标
改造人的思想灵魂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工作,百分百的彻底转化固然是我们所期望的理想状态,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我们这些年的教转经验来看,痴迷者的教育转化效果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Page]
第一类是可以转化或者彻底转化的,这类人误入歧途,认识到被骗,同时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要求坚决与法轮功划清界限;第二类是学员由于婚姻家庭、事业等方面的挫败,有逃避现实甚至自我麻醉的需要,对法轮功有较强的精神依赖,其思想稳定与否往往取决于现实矛盾的解决程度;第三类是性格倔强死不认错类,这类人即使认识到了邪教本质及其危害性,也不愿意以“四书”的形式去“认输”;第四类是“花岗岩脑袋”者,这类人往往对成仙成佛有强烈的追求或者有强烈的环视幻听等身心体验、或者是借“法轮功”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或者社会不满,这类人要么极端迷信盲从,要么反社会人格突出,对国家法律乃至政体诸多挑剔,对政府的正面报道和教育全盘否定,甚至“逢中必反”,思维偏执严重。
因此,对于以上四类人员,应该科学界定转化目标,并在教育方法和措施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对于第一类“误入歧途”型人员,解决了“法轮功”问题基本可以实现稳定的思想转化;对于第二类“精神寄托”或“逃避现实”型,需要深入分析其痴迷症结,在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基础上,要重视解决其痴迷的深层次原因,如心理缺陷、现实困难等问题,促进其自我成长,以提升其转化质量,降低反复率;对于第三类“死要面子”型,可以变通转化形式,让其写感想、总结等形式表达思想认识和遵纪守法的承诺,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评。我所在教转实践中,对这类学员采取这种变通方式处理,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目前,这些人员均思想稳定,有个别学员还主动提供线索配合当地公安侦破了案件。至于第四类“花岗岩脑袋”者,是实践中遇到的极个别个案,对于这种在我们尽了“百分百的努力”仍然是“铁板一块”的痴迷者,只要其违法闹事,就应依法严厉打击,不给其寻衅滋事的机会和空间,从而将我们有限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可以转化挽救的痴迷者身上,实现教育转化工作的效益最大化。
(二)以“再社会化”为目标重新定位教育转化工作理念与模式
再社会化是指用补偿教育或者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通过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及行为,使其形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最常见的再社会化形式是罪犯改造。从社会学角度看,邪教痴迷者们是一群因社会化不足导致社会适应不良而误入歧途、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对“法轮功”痴迷者的教育转化,就是通过强制或者半强制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使他们脱离邪教组织、放弃邪教信念和痴迷行为,接受并遵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成为符合社会期待的人,即合格的社会人。因此,教育转化过程实质上是再社会化过程,其目标就是帮助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人。反观我们传统的教育转化模式,普遍着重于解决学员对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认识、强调其被管理、被教育的义务,而忽视了其作为“社会人”的身份和再社会化的需要,在这种观念主导下,教育转化工作的目标往往止步于追求“四书”形式的思想转化,没有往深层次解决导致其走入法轮功的根本原因——由于社会化不足导致的思维异化和行为偏差,这样的“转化”者,并没有真正实现再社会化,原本的社会化不足问题还会影响他们正常融入社会的步伐,仍然可能引发方方面面的困扰,从而导致思想反复。因此,传统的教转理念和模式是具有先天的局限性的。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改变原来的思维与工作模式,在解决“法轮功”核心问题的前提下,正确认识“法轮功”学员的社会化不足的影响,把如何促进他们的再社会化摆在一个重要的议题上,加大研究与投入。
(三)教育转化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我们知道,与邪教斗争需要打击、防范、教育相结合,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因此,从宏观意义上讲,教育转化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打赢这场硬仗,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反思我们当前反邪教斗争中存在的问题是:打击、教育、防范三个环节没有很好地形成合力,社会力量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Page]
1、各地打击力度不一,导致邪教违法活动在不同区域中转移的现象,地下违法活动仍然比较猖獗。
2、场所教育转化没有与深挖交代工作联系起来,导致思想清理不彻底、转化质量不高,容易留下思想反复的隐患。
3、社会防范工作没有与场所教育转化形成合力,转化学员回归社会后面临反转化形势严峻、社会接茬帮教和巩固不力、有关帮扶救济政策和措施缺位,从而导致社会适应困难,思想容易反复。
4、社会防控机制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的反邪教工作主要依靠政府,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同时,反邪教宣传力度比较欠缺,在一些地区,社会公众的对邪教的了解比较肤浅,抵制邪教的公众意识和社会氛围仍未形成。如在农村和社区,面对邪教人员散发传单等违法行为,有人半信半疑、有人嗤之以鼻,但是举报或者制止的却不多见。由于缺乏坚实的社会化基础,防范和打击效果大打折扣。
三、做好新形势下教育转化整体工作的对策
(一)将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引入教育转化工作
1、引入社会工作的可行性。社会工作是指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走出困境,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助人活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尊重接纳”、“挖掘潜能”等是社会工作重要的价值观和工作原则。如前文所述,“法轮功”痴迷者是一群因社会化不足误入歧途的、需要帮助和康复的弱势群体,教育转化的目标是帮助他们脱教并实现再社会化。因此,社会工作的对象、方法和目标等与教育转化工作有许多相通之处。在西方国家,邪教人员的脱教和矫治工作被视为“精神拯救”运动,在矫治过程中除了运用心理学、精神医学的方法外,社会学也是重要的矫治方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有关专家是开展矫治工作的主要力量。
因此,将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运用于教转实践,具有可行性,并且是顺应思想转化规律,深化教育效果的重要手段。
2、引入社会工作的必要性。有研究表明,邪教人员从脱教、心理康复到真正融入正常社会生活需要经历较长的甚至是艰难的过程。对于我国来说,这个过程需要场所教育与社会帮教的结合,要提升转化质量、降低反复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理念,而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恰恰是弥补我们传统教转模式不足的有效途径。
社会工作综合了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知识,有专业的助人方法和理论,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分析和理解“法轮功”学员的痴迷成因和症结,找准切入点大有裨益。社会工作所秉持的“助人自助”、“尊重、接纳、平等”、“个别化”、“不批判”等价值观和原则等,对拓展帮教工作者思维、实现角色转换、弥补传统教转模式的缺陷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在当前沉淀痴迷人员多、教转难度大的新形势下,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技巧对我们攻坚阶段如何建立信任、促进交流、消除对抗、激发潜能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社会工作动员社会资源、重建支持系统、促进案主自我增能等专业方法和理论,都有助于我们拓展攻坚和社会化巩固的思路。
因此,社会工作理应成为帮教“法轮功”人员的重要模式,有利于实现标本兼治、彻底转化的目的。
3、社会工作介入教转工作实践的效果。我所自2006年起,开始探索以社会工作介入教育转化实践的新模式,组建了社会工作服务站,与心理辅导中心一起为有需要的“法轮功”学员提供服务,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工作人员身份定位与工作理念的转变,有效化解了学员的对立情绪,以“再社会化”为教转目标的新定位,带动了教转模式由单纯的正面灌输、揭批教育向更深层次的科学施教、标本兼治的方向发展。 [Page]
二是切实有助于提高教转工作成效,提升转化质量。
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和方法,有助于我们在教转工作中建立信任、消除对抗、促进交流,尤其是对那些熟悉传统教转模式的“多进宫”学员,效果尤为明显。同时,我们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教转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如对于转化学员面临的生活或就业困难,我们积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低保或者就业等困难等。此外,我们还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学员提供诸如婚姻辅导、生涯规划、情绪疏导等帮助,这些措施对促进学员实现自我成长、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都有明显的效果,通过辅导与帮助,学员们回归社会的信心更足、目标更为清晰,普遍思想稳定。
(二)建立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制
“法轮功”人员不管其转化与否,其思想认识和再犯可能性都存在差异,为便于科学管理,可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来对出所人员进行管理,其中,建立评风险评估机制是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
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能为科学评定出所人员的思想转化程度和再犯可能性提供客观的、标准化的参考依据,减少基于模糊的主观判断带来的不确定性。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学员的思想甄别缺乏量化指标,从而无法针对出所人员落实科学的管理和个别化的帮教措施。因此,笔者建议,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刑释解教或者出班前学员的思想进行评估。首先要加快研究科学可行的《“法轮功”学员出监(所、班)前风险评估量表》。可以采取量化的形式,将“法轮功”人员的一些特点分解成若干因素,综合其违法(犯罪)情况、思想认识程度、心理健康状况、文化素质、家庭社会关系、社会适应能力、就业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打分,通过测评的总分值来判定该学员再犯或者思想反复的危险程度,分为低、中、高三类。据此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对未转化人员)或帮教方案(对转化人员),以提高社会防控和后续帮教的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所地联手、合力帮教”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化帮教力量不足等现实情况,我们要发挥场所教育转化的专长,加强与地方反邪教工作的配合,合力做好攻坚与巩固工作。近年来,我所在探索“所地联手、合力帮教”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2009年,我所应地方邀请,派出转化骨干与地方610办同志分别赴广西、青海、四川等地开展了三次“上门帮教”服务,协助地方做好“法轮功”痴迷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最近,针对家族性练功人员比例上升,攻坚阻力大、难巩固等问题,自去年开始,我所与地方联手探索家族性练功人员“所地结合帮教”模式,并与省反邪教协会合作研究《家族性练功人员教育矫治攻坚与巩固问题研究》课题。尝试将家族性练功人员分批收教矫治,以解决学员回归家庭后不可避免的交叉感染问题,为学员回归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对转化回归社会的人员,我所积极与地方各级政府、社会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后续巩固帮扶工作,有效地降低了转化人员重返社会后的思想反复率。目前,我所收教的家族性练功人员中涉及了婆媳、夫妻、母女、姐妹、叔侄等关系,虽然对家族性练功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困难重重,但巩固教转成果的效果显著。
(四)健全反邪教宣传和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国家-社会”二元犯罪防控模式
有研究表明,维持社会秩序应当强化公共关系和社会网络的作用,就犯罪预防而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是特定犯罪预防及一般社会控制发挥效用的关键。当前,我国已处于“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社会,社会应该发挥其对犯罪的反应能力。目前这种以国家为主的集权式犯罪防控模式,忽略了社区和公众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利于犯罪防控目标的实现。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必须重视并引导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反邪教工作,积极推行“国家-社会”二元犯罪防控模式,增强社会防控的实效。因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加强: [Page]
1、合理设置反邪教宣传内容,营造理性、科学的反邪教观念和氛围。一要宣传邪教的特点,使公众了解邪教的蛊惑性与社会危害性;二要在全社会弘扬自觉抵制、远离邪教的意识与勇气,形成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三要弘扬关爱、包容转化人员的精神,避免“标签效应”给他们工作、生活造成沉重的思想包袱和负面影响,限制了他们重返社会的机会。
2、创新形式,增强警示教育效果。警示教育应该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方位、广覆盖、深入持久地开展,可以通过大量制作、分发宣传品,在公众场所张贴广告画、以报纸、杂志、电视宣称和募集标语、小学生作文竞选等形式机进行宣称,使“抵制邪教、远离邪教”的理念深入人心,为防范、打击邪教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国家-社会”二元犯罪防控模式。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是推动反邪教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基础。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或者民间团体在协助政府社会管理(包括反邪教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可以弥补政府自上而下管理模式刚性有余的不足,其民间性、自愿性的特点更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在诸多领域中发挥着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反邪教工作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反邪教工作的空间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与政策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反邪教工作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这既是我国反邪教斗争向纵深推进的需要,也是对有关“中国政府妖魔化法轮功”或者“以政治运动思维处理邪教问题”等质疑的有效回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社会公众自发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犯罪防控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的转型,有利于邪教社会防控目标的实现。
(五)重视将揭发交代工作,服务深挖打击和提升转化质量
以我所的经验看,将学员敢不敢于揭发交待作为甄别真假转化和认定思想认识程度的重要依据,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几年来,我所通过学员揭发交代,为地方公安部门提供了XXX多条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其中有些线索协助地方侦破了一些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法轮功”的地下犯罪活动。因此,重视抓好学员的揭发交代工作,有利于深挖打击邪教活动、及时教育挽救其他痴迷者,也有利于学员放下思想包袱,提高转化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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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晓梅主编.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犯罪防控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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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5] 徐光兴.国内外邪教人员的矫治教育工作之比较.凯风网,2010-11-24
[6] 许冷.对加拿大社区矫正的考察、思考和借鉴.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