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方法与科学精神关照社会和谐

      人一来到世上,就处于四种关系之中;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我们用科学方法与科学精神关照我们的建设实践,就是使人们生活于其中的这四种关系融洽起来。这四种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自己心灵的关系。

       1. 人与人的关系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中华传统文明所信奉的,是包括忠、孝在内的仁、义、礼、智、信;西方近现代文明所传播的,是自由、平等、科学、民主、博爱,以及社会主义伦理所提倡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等等;在这当中,被当今寻求普适伦理的人们定为最高原则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语)和“你要别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耶酥语)。用科学的眼光看,这些都是内省的、自视的和以感觉为标准的,是自己凭自己认为的“良心”去做的;同时,这又不同于科学上的试错行为,因为它在达不到预期目的的时候,很少反省自我,大多是指责别人“没良心”,其结果,或者在互相指责中把关系弄得越来越糟糕,或者在互相觉得吃亏中使关系变得不冷不热,或者在“你要面子、我更要面子”的君子攀比中弄得友情不堪重负。总之,人们追求和谐的种种努力,大多落个“没有永远的朋友”的哀叹。

       寻找其中的原因,用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来分析,这里缺乏的是关于“人与人的关系”的明确体系,即缺乏像科学理论那样的公理化逻辑化、可以证实也可以证伪的明确体系。能弥补这一缺陷的是人权理论,即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科学研究,确定哪些权利是人们与身俱来不可让度的,哪些为了友谊与和谐是可以协约让度的,哪些一经让度就会失去友谊与和谐的基础,然后经协商约定立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中,加进人权的理论逻辑,使人们关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由自我感觉的“良心”标准,变成对象化与体系化的理论标准。

        2. 人与社会的关系

        当人与人的关系由一对一进到一对多或多对多,它涉及的已不是个人关系的和谐,而是社会秩序的和谐,这时,人与人的关系就变成了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政治关系。在我们关于政治关系的理念中,有中国古代传下来的民本思想,有现代西方传进来的民主思想,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建党执政的政治理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思想。我们具有的思想资源、历史借鉴、时代高度不可谓不优,而我们犯的大跃进、打右派、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现在的权力漏洞、官员腐败不可谓不多。用科学的眼光看,这里缺乏的是科学的批判精神和公民对官员的权力授受机制。能弥补这一缺陷的是权力制横理论。就是说,在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观念中,加进权力制横的理论逻辑,使官员们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程序上真正感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使他们懂得,不能我心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可以想怎么服务就怎么服务,其服务的方案和贯彻的办法,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

        在领导和被领导的政治关系中,所要处理的最重要和最基础的问题,是人的劳动能力的充分发挥和劳动成果的合理分配,即所谓的经济问题。在经济问题中,鼓励先进的强者和帮助落后的弱者同等重要,但前者因为适应个体趋利避害的特性而容易实行,后者作为社会集合所要负的责任而较难担当。我们创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用科学的眼光看,就是在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中,加进用市场来分配劳动成果的理论逻辑,使之有了顺乎人们趋利避害的发展动力,或者是在市场经济顺乎人们趋利避害的发展动力中,加进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使之有了人类共同追求的美好前景。这落实到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就是要求我们,要坚持市场经济体制,要建好社会保障制度。 [Page]

        3.人与自然和人与自己心灵的关系

       人们处理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便获得更多更好的生活资料,以便同自然更好地和谐相处。

        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从思想上懂得,人来自于自然又返归于自然,人是自然的灵魂,自然是人的身体,人必须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是,在大量的实践中,人们还是把自然当成工具来使用,把自然弄得千窗百孔。用科学的眼光看,这是人们的思维惯性造成的,这个惯性就是人们总是碰到自然困难,总是用科学技术克服这些困难。因为人从自然分化出来,直接面对的就是洪水猛兽、食物短缺、疾病流行等等,人们心中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想办法认识与制服自然;人们对科学技术的价值期许,就是克服困难。当人们的科学技术能力超越克服困难、对未来前景有了理想设计的时候,尤其在人们感到自己克服困难的做法又造成了新的困难的时候,科学技术就不仅是认识性和破除性的,而且是赋予性和建构性的了。

        但是,由于思维的惯性力量,由于不同人群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人们还没有自觉地做到这一点。能弥补这一缺陷的是关于自然“人格”的理论。就是说,在我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观念中,加进尊重自然“人格”的理论逻辑,使人们自觉地承认自然有它自己的存在方式与存在规律;从而,当我们想在自然身上施加我们的意图的时候,应该同时想到,我们的意图也要经过自然的批判与认可。这,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科学前提,也是人与人和人与社会和谐的前提。

        同样,我们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人自然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我们现有的自身与我们自己的心灵关于我们理想的自身之间的关系,使我们的自身与我们的心灵和乐融融。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