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矛盾 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正确反映和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环节。我市有47个少数民族,近2万名少数民族群众,有227个宗教活动场所,信仰五大宗教的信教群众达40万人,这部分群众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基本力量。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宗教工作,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矛盾,努力满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是我们执政为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我市民族宗教矛盾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我们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这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尤其是随着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加剧、各种邪教组织活动猖獗,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矛盾愈来愈多。当前主要有:一是宗教反渗透和治理工作形势严峻。农村宗教存在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滥建寺庙、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等突出问题屡禁不止;天主教地下势力时有抬头;一些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组织四处活动,特别是基督教自封传道人拉起的私设聚会点借助境外宗教势力和邪教分子的支持,到处发展教徒,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严重干扰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二是民族宗教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由于“文革”等特殊历史原因,民族宗教界人士一度属于弱势群体,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房地产遗留许多问题,占用或租用单位常常为房地产管理使用与宗教界发生磨擦,批准开放场所也常常因自身的维修和建设,遭到邻近一些单位的阻挠。在民族宗教矛盾纠纷的处理中,民族宗教界人士常常遭到不够公正的对待,他们所处的特定环境,缺少同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因而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会形成一些误解和曲解,导致少数群众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三是一些小的普通民族矛盾纠纷往往容易引发事端。处理不慎,还会引起矛盾冲突甚至突发事件,给我市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所有这些,都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形成严峻的挑战。如何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矛盾,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族宗教矛盾的共性特点分析
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在表现形式上一般有五个共性特点。一是累积性。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往往量大面广,往往是各种情绪、意见的累积,各种小磨擦、小纠纷的累积。量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质的飞跃。二是突发性。偶然的小事,星点的火花,或因互不相让迅速升级,或因意见不统一,当断不断而贻误时机,很快由小事变成大事,由大事酿成乱子。事件的起因是偶然的,闹起来却有必然性,必然性总是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三是扩展性。民族意识和宗教信仰,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其特殊的凝聚力、号召力,而且特别敏感,传播快速。一旦有事,民族意识或宗教信仰中的认同和自我保护心理,会很快蔓延开来,煽动一种抗争的激情或盲目的热情。四是变异性。或因矛盾性质转化,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或因矛盾激化,非对抗性激化为对抗性。五是沉淀性。事情闹大了,靠说服教育的手段已难以奏效,不得不动用行政手段。结果表面上矛盾处理了,缓解了,其实沉淀到更深层次的民族心理或宗教心理中了,成为潜意识的隔阂,同时也就累积起来,为今后的再度爆发或以其它形式爆发悄悄地作准备。以上五性,正好构成一个循环过程。显然,如果陷入这一循环过程中,民族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性质上就容易转化,在形式上就容易激化。就会成为恶性循环,周而复始,“此恨绵绵无绝期”。如果再加上我们处理失策、措施失当,这些转化激化的矛盾就有可能酿成社会事端,甚至成为突发的群众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00年,在山东省阳信县发生的“阳信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12月8日,在该县河流镇发生了一起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回族群众感情的事件,由于处理不当,导致十多人死伤,影响全国,中央震惊。而2001年发生在我市高邮菱塘回族乡的一起因回汉通婚引发的民族纠纷,其性质更为严重,由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工作到位,措施得力,事情得到迅速果断地处理,矛盾被消弥在初起阶段。参与处理此事的公安部门因此受到公安部的嘉奖。
所以,对发生的民族宗教矛盾,我们必须在每个环节上中断它。当矛盾积累时,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突发时,要防止其扩散,尽量减小影响;当矛盾扩散时,要防止其变异;矛盾处理完后,要防止其沉淀。
三、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矛盾需要把握的三个关键点
1、事发前要“小题大做”。民族宗教无小事,小事不注意可能酿成大事,甚至成为动乱的苗子,思想上轻视、决策上草率、行动上迟缓,任其发展,会使事态扩大,今后处理的成本更大,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对民族宗教工作中那些易被轻视的小问题、易被忽略的小环节,要提倡“小题大做”、防微杜渐,头脑中要绷紧民族宗教这根弦。要以“早”字当头,按照预防为主的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本地区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进行全面、彻底的梳理,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特别关注涉及信教群众切身利益(如宗教房地产纠纷)、涉及信教群众感情(如回、汉之间的纠纷)、涉及大型宗教活动、清真饮食、殡葬管理等可能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要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尽一切可能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并非没有迹象和先兆。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过程,其间,群众可能多次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出诉求,在这期间我们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研究群众合理诉求,或者做好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决不能麻木不仁、不予解决、不负责任、错失良机,以至群众诉求解决无望,最终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为日后处理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成本。
2、事发中要“大刀阔斧”。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本质,是党和政府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利益出发,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族宗教事务。民族宗教矛盾有其特殊性。一旦引发矛盾,往往错综复杂,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比如说,经常出现一些群众的合理性要求与行为方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在一起,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民族宗教矛盾扩展性特点,易使局部问题可能转化为全局问题,经济问题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非对抗性问题可能转化为对抗性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在事发中,决不能有侥幸心理、忽软忽硬,必须积极主动、正视问题,大刀阔斧、果断处理,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意政策的灵活性,做到有“堵”有“疏”,讲究策略、注意方式,加强引导。要把握一个“快”字,每当遇有突发事件,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到位,抓住矛盾的主要环节,做好为首人员和骨干的思想工作,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千方百计地缓解、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态。
3、事发后要“求全责备”。民族宗教矛盾易沉淀特性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在事发后,要严于自我解剖、“求全责备”,对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问题,要多进行一些反思,多查找自身的不足,多问几个为什么:是因为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决策不科学,还是工作作风不过硬、工作方式太简单?要认真进行“回头看”,剖析原因,追根溯源,找准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及时理清思路,纠偏正误,制定对策,以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避免失误。在事态平息后,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落实到位,不能久拖不决。对一些有影响的民族宗教界人士,要“钻进去管”,推心置腹地与他们交朋友,多接触、多交流,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在政治、生活上多关心照顾,对他们在事件中的错误言行要毫不客气地批评教育,发挥他们在消除隔阂、钝化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不明真相、参与事件的群众,要“摆开来谈”,通过媒体、座谈会等形式,表明主管部门处理问题的诚心和决心,欢迎他们监督善后处理的进度,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对在事件中有打、砸、抢等违法行为的,要“拉出来打”,严格依法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们在工作中既要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的问题处理,不能什么问题都往民族宗教问题上靠,不能让违法违规的行为畅行无阻。[Page]
四、不断提高处置民族宗教矛盾的能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靠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智慧,也需要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心和时代使命感。共产党员应当是和谐社会的辛勤建设者和忠诚维护者,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社会的和谐进步,把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维护人民利益、钝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之中。民族宗教工作的核心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其根本任务是作好民族宗教界人士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团结引领工作。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以下6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把握方向的能力,即提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握民族宗教工作正确方向的能力;二是提高发挥其积极作用的能力,即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民族宗教在文化传承、道德调节、心理调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的能力;三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即提高掌握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规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四是提高抵御渗透的能力,即提高适应世界民族宗教问题突出的新形势,抵御和防范境外势力利用民族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分裂和破坏的能力;五是提高维护稳定的能力,即提高正确处理民族宗教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六是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即提高组织、宣传、服务群众,善于做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
(作者单位:扬州市民族宗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