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强调从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六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一是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最广大人民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是政治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决定》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二是法律制度。以制度建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决定》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三是司法体制机制。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目的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通过完善诉讼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健全巡回审判等多种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决定》还提出了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强调要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是公共财政制度。财政对和谐社会的推进主要体现为公共财政的构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运用再分配手段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五是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六是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一张维护社会安全的“防护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最基本的保证作用。因此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