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我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新的重大战略任务。而作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政策手段和体制保障,财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该说是责无旁贷且大有可为。
1998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改革目标,自此财政突破自发性探索进入公共化改革的阶段。从部门预算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到新一轮税改的启动,财政公共化进程加快。财政收入正在由“取自家之财”走向“取众人之财”;财政支出正在由“办自家之事”走向“办众人之事”;财政政策取向正在由“区别对待”走向“国民待遇”。既有的公共财政建设进程,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初步基础。
2006年,在改革步入新的历史阶段并迎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之后,继续推进以“公共性”为取向的公共财政建设进程,为社会和谐夯实财政制度基础就成为必然之选。2006年12月19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主线,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用改革的办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以公共化为取向,财政有退有进,有保有压
“公共化”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边界的明确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不应以盈利性为其行为动机,与企业逐利,与市场争锋,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职责。这就意味着随着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完善,政府从竞争性生产、分配领域逐步退出。财政不再担负市场机制下微观企业的直接投资和资金供给,其职能定位主要集中于提供国防、治安、行政、环境治理、基础教育、科研、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及调节宏观经济、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等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失灵或低效的领域。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介入,不要“越位”;对满足社会需要而必须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则要积极介入,不能“缺位”。具体在财政收支行为上,就是财政收入的取得要建立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措资金的基础上;财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宗旨。避免在竞争性领域注入新的投资,让财政的收支活动逐渐褪去同公共性不相容的牟利或营利色彩,为政府全心履行好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创造条件。
二、以均等化为主线,进一步加快财政覆盖非国有部门和农村、农民、农业的进程
“均等化”更多地强调强调公共财政的公平、公正的特征。由于历史因素,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企业体制区别、城乡二元差异,国有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职工之间、城镇居民与农民之间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同。这种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为国有经济服务的财政。
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实质意义在于消除以往存在于国有与非国有部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别待遇,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部门、城市和农村在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在财政制度政策的安排上,对所有经济成分,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都应且必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财政政策取向上,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不是以满足哪一种所有制、哪一类区域或哪一个社会阶层的需要为导向。这种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同和谐社会之根基应该说是一脉相承。这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机制保障,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均等化的进程:在城市,进一步健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制度,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或以直接的财政支出形式,或以财政补贴等的间接支持形式,改善城市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城市弱势群体的生活。这是公共财政覆盖非国有企业的重要标志。在农村,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继续加大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投入和支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现代农业。在适当的条件下将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覆盖到农村。[Page]
三、以规范化为原则,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及其机制
公共财政是政府“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财政的收与支与每个纳税人都息息相关。既然如此,将政府财政收支纳入到全民监督,公开、公正和透明,自在情理之中。
预算外、制度外财政收支体系的存在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既不规范也不合法,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将预算外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管理,形成一个覆盖全部政府收支的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将所有政府收支归口于财政部门管理,并将财政收支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是规范财政收支的基本要求,是从制度层面上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举措。
此外,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收支运作的监督,即加强政府收支行为的外部监督,使政府的收支行为从头到尾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无论是经常性的财政收支,还是非经常性的财政收支,抑或超出年初预算框架的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公共视野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加以安排。
四、加快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用改革促进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财政在我国整体改革过程中历来都是“先遣兵”、“开路石”。在改革进入新的攻坚阶段,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任务必然也要由财政担纲。
第一,改革的成本需要财政来消化。对于像我国这类的经济转轨与改革并行的发展中大国,各种矛盾纷繁复杂,相互交织。任何一项改革的推行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改革成本,“服务大局、做大蛋糕、以人为本、主动埋单”成为财政部门工作思路。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为消化改革成本,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纵向深入提供了操作的空间。
第二,在以“改革促增长”、“改革促发展的”思路下,财政改革本身也成为了整体改革中的关键一环。通过转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通过财政自身的改革以及有利于改革的财政收支安排,为后续的其他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实现推进整体改革的目的。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期,这是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也是一个矛盾凸现期。特殊的历史时期和历史使命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制度变革的高度,按照公共的规则、公共的理念,深刻地认识并把握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目标,服务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1998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改革目标,自此财政突破自发性探索进入公共化改革的阶段。从部门预算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到新一轮税改的启动,财政公共化进程加快。财政收入正在由“取自家之财”走向“取众人之财”;财政支出正在由“办自家之事”走向“办众人之事”;财政政策取向正在由“区别对待”走向“国民待遇”。既有的公共财政建设进程,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初步基础。
2006年,在改革步入新的历史阶段并迎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之后,继续推进以“公共性”为取向的公共财政建设进程,为社会和谐夯实财政制度基础就成为必然之选。2006年12月19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主线,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用改革的办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以公共化为取向,财政有退有进,有保有压
“公共化”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边界的明确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不应以盈利性为其行为动机,与企业逐利,与市场争锋,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职责。这就意味着随着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完善,政府从竞争性生产、分配领域逐步退出。财政不再担负市场机制下微观企业的直接投资和资金供给,其职能定位主要集中于提供国防、治安、行政、环境治理、基础教育、科研、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及调节宏观经济、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等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失灵或低效的领域。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介入,不要“越位”;对满足社会需要而必须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则要积极介入,不能“缺位”。具体在财政收支行为上,就是财政收入的取得要建立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措资金的基础上;财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宗旨。避免在竞争性领域注入新的投资,让财政的收支活动逐渐褪去同公共性不相容的牟利或营利色彩,为政府全心履行好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创造条件。
二、以均等化为主线,进一步加快财政覆盖非国有部门和农村、农民、农业的进程
“均等化”更多地强调强调公共财政的公平、公正的特征。由于历史因素,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企业体制区别、城乡二元差异,国有企业职工与非国有企业职工之间、城镇居民与农民之间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同。这种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为国有经济服务的财政。
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实质意义在于消除以往存在于国有与非国有部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别待遇,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部门、城市和农村在内的所有企业和居民。在财政制度政策的安排上,对所有经济成分,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都应且必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财政政策取向上,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而不是以满足哪一种所有制、哪一类区域或哪一个社会阶层的需要为导向。这种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同和谐社会之根基应该说是一脉相承。这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机制保障,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均等化的进程:在城市,进一步健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制度,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或以直接的财政支出形式,或以财政补贴等的间接支持形式,改善城市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城市弱势群体的生活。这是公共财政覆盖非国有企业的重要标志。在农村,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继续加大对农民、农村和农业的投入和支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现代农业。在适当的条件下将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覆盖到农村。[Page]
三、以规范化为原则,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及其机制
公共财政是政府“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财政的收与支与每个纳税人都息息相关。既然如此,将政府财政收支纳入到全民监督,公开、公正和透明,自在情理之中。
预算外、制度外财政收支体系的存在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既不规范也不合法,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将预算外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管理,形成一个覆盖全部政府收支的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将所有政府收支归口于财政部门管理,并将财政收支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是规范财政收支的基本要求,是从制度层面上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举措。
此外,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收支运作的监督,即加强政府收支行为的外部监督,使政府的收支行为从头到尾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无论是经常性的财政收支,还是非经常性的财政收支,抑或超出年初预算框架的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公共视野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加以安排。
四、加快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用改革促进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财政在我国整体改革过程中历来都是“先遣兵”、“开路石”。在改革进入新的攻坚阶段,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任务必然也要由财政担纲。
第一,改革的成本需要财政来消化。对于像我国这类的经济转轨与改革并行的发展中大国,各种矛盾纷繁复杂,相互交织。任何一项改革的推行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改革成本,“服务大局、做大蛋糕、以人为本、主动埋单”成为财政部门工作思路。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为消化改革成本,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纵向深入提供了操作的空间。
第二,在以“改革促增长”、“改革促发展的”思路下,财政改革本身也成为了整体改革中的关键一环。通过转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通过财政自身的改革以及有利于改革的财政收支安排,为后续的其他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实现推进整体改革的目的。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期,这是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也是一个矛盾凸现期。特殊的历史时期和历史使命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制度变革的高度,按照公共的规则、公共的理念,深刻地认识并把握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目标,服务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