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保障:利益均衡与权利保障
在理论上,和谐社会的实现机制问题可以转换为利益均衡和权利保障的实现机制问题。利益均衡和权利保障实现机制的建设,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项基本任务。
利益均衡与权利保障体现公平、正义
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在社会生活的宏观领域、群体领域和实体上的基本要求和体现,它的基本价值是公平;而权利保障则是和谐社会在社会生活的微观领域、个体领域和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和体现,它的基本价值是正义。只有当宏观与微观、群体与个体、实体与程序、公平和正义两方面的和谐机制都比较健全的时候,一个动态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才是可期待的。
从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在中国社会发展到目前的当口提出来,主要是应对两方面现实问题的: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城乡、地区、个人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问题;二是社会经济转型期由于利益关系变化所引起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就问题的性质而言,前一个是公平问题;后一个则是正义问题。重要的是这两个问题都是在现行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上和作用下长期积累起来的,这说明现行的制度和政策与中国社会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因此,在中国社会的现实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必须不断健全社会公平的保障——利益均衡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完善社会正义的形式——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和谐社会只有在利益均衡、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科学配置和有效运作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和可持续发展。所谓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构和完善一套平衡各种利益、使其合理化和合法化以及公正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制度体系。就此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就是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
和谐社会的逻辑表明,发展中的利益均衡对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利益均衡的社会状态决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因为利益均衡不是市场的产物,而是政府公共政策的结果,公共政策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主导性机制。就此而言,利益均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政策的性质。而公共政策的性质一般是由政治体系中利益表达的结构所决定的。理论上来看,政策体系要发挥利益均衡的最大作用,有两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一是社会方方面面的需要和意见能够顺畅地进入决策系统;二是决策系统所依赖的制度具有正义的性质,能够恰如其分地评价和对待那些需要和意见。在上述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方面的条件即顺畅的利益表达通道更具基础地位。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社会的多元分化已经形成,而政治体系中利益表达的结构仍维持了原先的安排,未有大的改变。目前,我国社会的“利益失衡”状态,利益表达结构的发展滞后,在相当程度上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通过制度建设,完善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利益表达结构,实现利益表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项根本性举措。一个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用有序化的方式控制利益冲突、消融利益冲突的社会,是一个能够通过利益表达规范化、制度化的途径动态地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健全和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现代社会,权利已成为表达人们利益和需要的最基本、最具体的方法和手段。由此权利保障的程度通常也就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基本标志。可见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健全和完善权利保障机制,涉及到了政治体制、司法制度、主体素质、利益表达结构、社会的权利意识状态等许多方面。政治体制是权利保障机制的组织和制度基础,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利保障机制的作用范围和有效程度;司法制度包括司法官员的素质构成了权利保障机制的核心,体现着权利保障机制的性质,也决定了一个社会权利保障的实际状况;社会中的利益表达结构是权利保障的动力和压力机制,它反映了社会对权利保障现状的态度;而社会的权利意识则构成了权利保障机制发挥作用的主观环境和主观基础。
从实际情况来看,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和健全,常常并非轻而易举之事,现实中面临着许多困难,比如在政治体制中充实更多的法治因素、利益表达方式的规范化等。但是,由于权利保障机制涉及到安全、利益分配、社会正义等社会秩序的基础问题,它对和谐社会的意义便显得极其重要,特别对转型期的社会就更是如此。因此,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强化我国政治系统的权利保障功能,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首先,权利保障机制与人们的安全和安全感直接相关。在社会生活中,生命、肢体、财产和自由获得安全是人们最基本的需要,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以霍布斯才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同社会秩序的关系,在理论上早已不成其为问题。早就有学者分析说:人类福利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他们的基本需要,这一要求只能在一种安全有序的基础上加以实现,而不可能在不断的动乱和冲突中加以实现。在现代社会,权利保障机制承担着保障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的急剧变化,人身及财产安全出现了一些不良局面。因此,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及有效发挥作用,对社会的良序状态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
其次,权利保障机制在本质上是社会用来分配利益的一套机制。现代社会,特别是法治不断发展的社会,利益分配通常是通过权利的形式完成的。权利意味着人们通过法律被确定下来的利益。所以,权利保障也就是对人们合法利益的保障。这种情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突出。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鼓励各种利益和价值在全社会流动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利益的保障进而权利的保障,构成了社会生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一般基础。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就显得意义非凡。
第三,权利保障机制是社会正义赖以形成的核心渊源。现代社会,社会正义的形成机制主要表现为:作为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般内容的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都被转换成了权利的形式,从而具备了相等程度的现实性。因此,权利保障机制在维护安全、分配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保障着正义的实现。如果说正义构成了社会良好秩序的基础,那么,健全的权利保障机制就是这一基础的核心支柱,因为它的基本任务就是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作者为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