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实践中防范和矫治邪教问题刍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强调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众所周知,以教主崇拜、编造邪说、精神控制、非法敛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为主要特征的一切邪教组织却与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逆历史潮流而动。它涂炭生灵、扰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阻碍经济发展,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极为不利,已成为社会公害和毒瘤。在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有必要深刻认识坚持防范、矫治邪教的重要性,明确当代邪教的本质和特征,探讨邪教在我国新形势下发生的根源,进而总结探索防范矫治邪教的有效途径和对策。
一、认识防范矫治邪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作用提高反邪教斗争自觉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长征,需要全党全民团结一心、不懈奋斗。因此,抓住和平发展的战略机遇,维护和稳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意义十分重大。而邪教及其组织则专事反社会反科学反人道为皈依,其所作所为,与和谐社会建设大相径庭,防范矫治乃至根除邪教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防范和矫治邪教是创造和谐社会环境的现实需求
任何时代的建设,都要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先决条件。难以设想,在一个控制精神、非法敛财、秘密结社、扰乱秩序、危害社会为主要特征的邪教组织盛行的环境中能够建设和谐社会。因此,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没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惟有稳定才能发展经济,才能达到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是大局,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极其重要的经验。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各项事业生机勃勃,国际威望不断提高。这一切都同我们的社会保持团结稳定的局面密切相关。正是在这一点上,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也是广大干部群众从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共同结论,是人民的共同心声。而现实中,近年,虽然我国对于以“法轮功”组织为首的邪教犯罪组织及其活动给予有力打击和矫治,但是,远没有得到彻底防范和根除。在相当一些地区的城市和农村,旧有的痴迷人员冥顽不化者有之,暗中活动者有之;而境外的“法轮功”力量更是频频寻机做出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种活动。这些表现说明,“树欲静而风不止”,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一直在挑战我们来之不易的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大好局面,有效防范和矫治邪教,才能进一步奠定稳定的社会环境,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现实社会外部环境,我们对此必须给予清醒的重视和高度的警觉。
(二)防范和矫治邪教是昌明科学 构建和谐文化的必然选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和谐文化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以此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与此相反,邪教及其组织却痴迷于在精神上控制信众,否定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大肆宣扬“元神不灭”“生命神创造”,主张人们“放弃执着心”逃避现实,远离社会等,企图把人们诱导到所谓的人类面临“彻底的毁灭”的天方夜谈。可见,邪教就其精神层面看,是完全违背甚至是反科学的歪理邪说。因此,它与以先进文化和科学精神为精髓的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格格不入。
与邪教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必须突出积极向上的主体文化建设,使社会成员有明确的价值判断。当前除了应当将科学理念、良好道德等作为主要社会文化普及和灌输之外,更要突出法律文化的渗透,要让法律意识入脑入心。逐渐形成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和敬畏,全面正确理解法律的规范性、授权性和禁止性,在全民族和全社会形成科学优良的法治文化思维。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①
[Page] 突出构建主体文化可采取多种形式。既要国家积极倡导,还需社会各界各层的努力推崇和确立。以法律文化普及为例,除了有组织的集体学习之外,更要有面对面通俗易懂的解说。除了说明法律条款之外,更要强化立法精神和立法主旨,以促进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尊重法律的习惯养成。要防止主体文化宣传中的晦涩难懂和远离公民“三最”(即群众“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脱离实际式说教。尤其是面对社会大众时,少一些书卷气阐释,多一些平和浅显解释,达到的效果会迥然不同。
(三)防范和矫治邪教是坚持社会主义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勿用赘言,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民族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因此,《决定》在做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来建设的同时,明确指出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这些要求和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基础。但是,分析邪教的言行举止看到,违背这些目标和基础,是其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如,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邪教组织利用妖言邪说蛊惑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以“护法”、“正法”等为名不停地煽动习练者制造各种社会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抗法律实施,破坏民主法治建设。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邪教组织采取欺骗、恐怖手段对习练者从精神到日常生活进行控制,剥夺其合法权利,使其背弃人伦世理,在邪教组织的控制下充斥着愚昧迷信、剥削蹂躏,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规范。邪教组织及其领导者奉行背弃诚信,编造谎言,或篡改出生日期,编造神奇经历;或设立功德箱巧取豪夺,聚富敛财;信徒生病不能就医吃药,自己有病却急于求医问药。等等行为言行不一,毫无诚信可言。可见,邪教组织的言行,与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是推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以上简略分析证明,邪教作为一种危害社会和谐的组织,我们与它开展斗争,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强调“综合治理”理念,多管齐下,合力并进。按照中央反邪教斗争“四个纳入”(即把反邪教斗争纳入到基层党组织建设、纳入到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到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中)的要求开展工作,通过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推进工作。通过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物资生活,为群众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等构建和谐居民社区活动来赢得群众。要突出公平正义理念和相关制度政策和机制建设来缓解改革带给人们的精神压力、悲观情绪和厌世主义倾向,缓解社会生活中的天灾人祸带来的恐惧心理,缓解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利益矛盾。
二、厘清“邪教”的相关内涵与特征 辨明其法理正误
无论是偶然接触邪教还是痴迷邪教的人都以为自己练习、追随的是某种“功”而不是“教”;是强身健体而不是政治组织活动;是弘扬“真善忍”而不是传播歪理邪说;是在“家中练习”而不是危害社会。一经有关组织帮教矫治,便似懂非懂的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不予接受。对邪教是犯罪、是非法组织的定性更是以强烈的抵触情绪而拒绝转化教育。因此,有必要对易与“邪教”、“邪教组织” 现象相关概念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做深入分析。
首先,要澄清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正统宗教的特征是: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即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并通过强制性和半强制性的手段至上而下的倡导、推行,对统治阶级的统治有明显的维护作用;2、有较高的神学理论素质。即对宗教的一些基本命题,如对神学观、生死观、伦理观等基本问题,能够做出较高的理论上的系统论述和阐释。3、有较高的信仰素质。即坚定信仰宇宙的全人类之神,信仰虚幻的天国福音。以此规范自己在现实生活之中的言行举止,不越雷池一步。4、有较高的组织素质。它们具有庞大的宗教专业人员、机构、庙宇、教堂、修道院、神学院等等,有一套严密的教阶制度。5、 有较高的宗教礼仪文明素质。这主要表现为一套简便易行的修炼祈祷礼节仪式,虔诚的敬神礼佛表现和一定的文化素养如诵经、唱圣歌等等。而邪教常是伴随着“正教”而生,而且往往或多或少地吸收了一种或几种宗教的某些成分,或者是正统宗教的极端主义的异端教派。相对于正统宗教,邪教明显的特征是:反正统性,表现为神化的教主崇拜;反现世性,表现为褊狭的灾劫邪说;反社会性,表现为非法非人道的教内生活;反政府性,表现为叛逆性的政治性格和暴力倾向。②因而在宗教理论上,邪教是指邪恶、妖妄与怪诞不经的宗教。③神学认为,邪教是一种自称为正统信仰或类似正统信仰,但实际上与正统信仰教义相违背,甚至是对立的宗教信仰。用社会学家的观点来分析,邪教是一种抗拒主流文化的“小派”,他们与既有的社会结构脱节,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与传统所认同的观念对立。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邪教则是指不容于政府的一切非法宗教。④
[Page] 其次,明确邪教组织的法律属性。这一点,西班牙邪教问题专家罗德里格斯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所有为网罗信徒和推行其理论而使用种种摧毁或严重伤害信徒本性的强制性说教手段的团体,所有为保持本组织的活力而全面或严重破坏信徒与亲朋好友甚至与自己的情感联系和交流的团体,以及所有那些活动动机导致破坏和践踏一个法制国家原本不可侵犯的法律的团体,均属邪教组织之列。”⑤在我国,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一法律定义明确说明邪教是非法组织,它同传统宗教是完全不同的。
三、追溯当代中国邪教现象发生的原因从认识根源上矫治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尽管科学技术已经取得辉煌的成就,但自然界仍然存在许多奥秘尚未得到科学的解释,人类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发展也存在着不平衡,这就为“伪科学”的传播和歪理邪说留下了生存的空间,而邪教与伪科学又像是相互依存的孪生兄弟。它的出现和发生,与社会文化、历史乃至现实生活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邪教痴迷者失足的原因非常复杂。据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的调研,大致可以分为“身心受益”型、心理依赖型、心理逆反型、盲目从众型、现象困惑型、认同理论型、追求“圆满”型、人格障碍型、内心积怨型、恐惧报复型、迷信“业力”型、政治倾向型等12种情况。仔细分析这些类型发现,邪教的产生有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历史以及社会心理意识的复杂背景和多种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发掘出来,同时一些封建迷信糟粕也以新的“伪科学”的形式沉渣泛起。现实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复杂的情况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压力、悲观情绪和厌世主义倾向,社会生活中的天灾人祸带来的恐惧心理,以及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利益矛盾等导致人们的心理困惑和信仰危机,也为邪教创造了可乘之机。而改革中孳生且久治不愈的腐败问题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现象,也导致群众产生对于现实生活的郁闷、反感等等不良情绪,而给各种歪理邪说的泛滥蔓延提供了空间。因此,邪教蔓延,既有源于痴迷者自身认识角度褊狭和认知能力局限的主观因素,同时受制于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境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多元文化并存与文化失范使邪教有了文化生存空间
文化多元是社会现代性的标志之一。从总体上看,它有着显著的正功能,对于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但在一定条件下,由于社会成员很难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又容易显示出一定的副功能,出现文化失范现象。改革开放后,我国文化领域巨大的变化就在于社会文化由单一转向多元,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主文化、亚文化与反文化,积极文化、消极文化与中性文化等各类文化并存,表现为一种古今中外文化大交流大碰撞下的“失范”状态。从而使社会成员产生了一系列的文化价值判断的困惑: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何以区分?民俗与迷信何以判断?宗教与迷信何以辨别?既提倡不要追求物欲,又鼓励人们去消费,彼此所表达的涵义如何协调?
多元的文化社会要求人们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与之相适应,需要人们有一定的文化承受能力、抗干扰力和鉴别力,需要全面把握人类文化。而我国目前社会成员的文化构成状况与此不相适应,社会成员容易出现盲从行为乃至各类的聚合行为,容易被人所利用,甘愿成为受害者。“法轮功”的邪教之所以在国内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李洪志等邪教头目利用了社会成员的文化盲点;“法轮功”之所以在国外有市场,就在于一些外国人对中国文化的无知。
[Page] 利用多元文化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各种目的,又有利可图,邪教产生的文化背景就在于此。
2.部分社会成员生活困窘是邪教产生的潜在心理基础
纵观中国历史,不难看出,当社会成员出现严重的生活困境的时候,邪教便会应运而生。生活困境是滋生不满情绪、产生寻求精神寄托的潜在心理基础。我国目前有相当比例的社会成员存在生活困窘状态:相当部分社会成员处于低收入层,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部分社会成员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人数增多;社会保障机制滞后,社会成员处于高风险状态。邪教正是利用了这种困境状态得以迅速蔓延。从分析邪教组织成员,例如“法轮功”痴迷者的生活状况可以明显看到这一诱因。在浙江某市的一个法制教育学习班上,有一个60多岁的学员。进班之后帮教工作人员的几次谈话就使其很快转化,认识也比较到位。就在学习班准备以其为典型现身说法时,不料他却出现反复,表现得比其他学员还要顽固。经帮教人员与他耐心交流才弄清了原委。原来,他独身一人,家境贫寒,每日要筹措生计。一日三餐清素寡淡,并要自己动手料理。遇到大病小灾更是孤独无助。尤其是平日无人与其进行思想、情感、话语的交流,心灵早已封闭。到了学习班,有帮教人员日夜陪同,耐心交谈,他深深地体会到人情的温暖和国家的良苦用心。于是便心情舒畅,转化明显。但是一想到学习班结束后又要过原来潦倒孤寂的生活,便心生恐惧,认为只要不转化就可以长期在学习班,吃住都不必操心,还有人陪着说话。于是就出现反复,强硬异常。经济的贫弱和精神的贫困已经对许多社会成员痴迷邪教产生极大心理影响。
3.社会腐败现象严重是邪教产生与发展的催化剂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渗透到了各个领域,并有向集团化和高层次发展的趋势,案惊中央影响全国的腐败要案时有发生。
无庸讳言,腐败加剧了邪教的发展。如果说生活困境容易使社会成员产生不满情绪,而腐败则使社会成员寻求满足其合理要求正当的途径受阻,社会成员的希望极易转变为失望,演变为绝望,进而寻找解脱之路。当此之时,身处腐败严重高发环境下的人群,在邪教的蛊惑中似乎找到了某种期望和寄托,从而对其产生痴迷。分析全国各地邪教发展情况可见,在邪教组织活动比较突出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腐败为主要诱因造成的农民负担过重的情况。与此同时,邪教普遍将“教主”美化成“完人”,“能与大家同甘共苦”,并大肆宣传。“法轮功”更是把李洪志标榜为真、善、忍的化身。部分社会成员不加甄别或稍有甄别甚至是甄别后的选择使邪教得以蔓延和发展。
以上分析可见,邪教的发生绝非偶然,它是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社会的文化建设、人们生活状况以及社会腐败问题等等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异化产物。这也提醒我们,要强化社会保障体制,降低社会成员的生存风险。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强化干部的廉洁奉公精神,增强干部的社会责任感。通过从这些方面的不谢努力来推进矫治和防范邪教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