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痴迷者叶检平骗财骗色被判刑11年

 【凯风网8月20日消息,通讯员:颜子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对法轮功痴迷者叶检平骗财骗色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叶检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下图为叶检平正在法庭接受审讯)。

  叶检平,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遂中坪10号,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后痴迷其中。2003年3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元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9年4月25日被吉安市吉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检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强奸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法院)提起公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叶检平的如下犯罪事实:

  一、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检平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江西吉安、南昌、九江以及广东深圳、东莞、湛江、茂名等地,通过陈春燕、蔡美玲、杨丽红等法轮功练习者的介绍,对当地一些法轮功练习者进行“结缘”、“性命双修”、“四道门”等法轮功邪教理论的说教,并自行创新和大肆宣扬捐钱可“结缘”、用钱可“买功”的歪理邪说,以此蒙骗这些法轮功练习者,收取这些法轮功练习者的钱财。被告人叶检平听了劳文(法轮功痴迷者,另案处理)的一套法轮功邪教理论后,自己汇了10万元给劳文,之后被告人叶检平又将该套理论分别对杨丽红、蔡美玲等人进行宣教,并以用钱“买功”、交钱“结缘”的名义,收取杨丽红、蔡美玲的钱款。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叶检平收到杨丽红、蔡美玲汇款共计47.65万元。被告人叶检平将该款全部转汇给了劳文。

  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自2008年上半年至2009年2月,被告人叶检平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江西吉安、南昌以及广东等地,宣扬“性命双修”等法轮功邪教理论,并散布劳文自行创新的进行“男女双修”(即发生性关系)可提高功力的歪理邪说,致使法轮功练习者蔡某某与被告人叶检平进行“男女双修”。

  上饶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检平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宣扬法轮功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叶检平利用法轮功的歪理邪说蒙骗其他法轮功练习者,以交纳所谓的“结缘费”可提高功力,达到圆满的手段,收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叶检平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47.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叶检平向女法轮功练习者散布进行“男女双修”可提高功力的歪理邪说,致使一名女法轮功练习者与被告人叶检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饶法院予以支持。

  上饶法院根据被告人叶检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检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叶检平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